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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强权与国际法/李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52:54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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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强权与国际法

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在读博士
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智


前言
刚刚结束的伊拉克战争,是美国强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一个极端体现,美英等联军在没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支持的情况下,悍然出兵伊拉克,严重违反了不使用武力和不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原则,侵犯了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应该讲,美国的此种强权做法已不乏其例,1999年,美国及其北约盟友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在主权国家南联盟的土地进行了持续数十天的轰炸。除此极端的严重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行为之外,美国出于自身的利益,对于国际法主要渊源的国际公约,更是接连的放弃,包括有关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有关防止小型核武器扩散的协议以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以及单方面退出《反弹道导弹条约》等等,其理由及出发点皆是出于所谓的美国要避免恐怖分子和“无赖国家”的导弹袭击以及“美国大量消耗能源的生活方式神圣不可侵犯”等等 ,应该讲,美国上述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其在现今国际关系中所遵循的强权做法,对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及体系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得国际法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因此,分析美国强权的属性,了解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可能及价值,对我们正确看待当前的国际形势,正确看待和发展国际法,于今存在着更为迫切的需要。

一、建立在平权社会基础上的国际法,其基本原则的形成是国际社会和平稳定的基础。
本世纪,人类经过两次世界大战,战争造成的巨大的伤亡和资源的巨大浪费,使
得人们认识到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对生活在这个地球上的各个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性,维护战争的和平与安全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的内容,在此种理念的指导下,联合国应运而生,而同时,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逐步成文化。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主权平等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等国际准则被写入了联合国宪章。国际新秩序逐步形成,旧有的殖民主义下的国际秩序被打破,国际法准则以及依国际法调整国际社会关系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除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为国际社会接受外,现代国际法在渊源、形式、内容和数量
上都有着较大的发展。国际法的发展呈现出成文化趋势,双边条约、国际公约不断涌现,内容涉及经济、文化、军事、天然资源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面。国际法形成的过程,也是各个国家行使主权的过程,公约、条约形成的内容正是各国主权的协调和让渡的结果,是各个国家为了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而做同的努力和贡献。正是通过国际法的造法运动,才使的各国利益得到协调和均衡,也是各国认同的非武力解决矛盾和争端的最佳途径。
世界环境的不断发展,也使各国认识到,单凭一个国家的力量有时很难解决现存
问题,比如跨国犯罪、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必须得到各国的共同努力和配合。而通过国际法来解决是目前最为普遍的形式,而晚近出现的国际社会组织化趋势,更是关联更为密切的国家间合作的形式。而所有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国际社会是一个平权社会的基础之上,由各国间采用共同承认的国际准则,应该讲,这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实践经验,也是国际法发展的基本方向。

二、大国操纵国际组织并影响国际社会,是不得不面对的实力决定一切的现实,是强权对国际法准则的巨大冲击。
任何一个法律或者准则,有其理想化的一面,但也存在着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国际法作为国家、国际组织间的法律,其个体的主权及个体间差异的存在,使的国际法更有较之国内法难以操作的弊端。理想中的国际法,是各个主体平等相处,权利义务对等,但我们往往面对的现实却是弱肉强食、实力决定了一切。
首先,国际法固有的特性,决定了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的权力和权力组织,也就使的国际法在执行中很难有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国家间组织也是各国依公约形成的,对各国来讲,并无超国家的权力的存在,对于大国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往往很难受到惩处,就象美国常年拖欠联合国会费,联合国也是无能为力。
其次,大国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国际法的形成过程中充分体现大国意志,比如,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使的有关国际安全的重大决议的产生完全操纵在大国手中,而美国更有有则用之,无则抛之的趋势。又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加权表决权制度的确立,使的美国(占有17.5%的表决权)在重大事项须经85%表决权通过时,享有绝对的生杀大权。
再次,大国利用其强势地位对国际组织进行操纵和破坏。
大国不仅在制定国际规则时将不公平的条款得以体现,而且在执行中对于阻碍其
意志的程序也尽量予以回避、突破。如在联合国通过有关朝鲜战争的决议时,由于在安理会必将会受到苏联的否决,美国等国通过迂回,避开安理会,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违反了联合国有关权限划分的规则,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美国意志;对于经联合国授权的行动,也往往实际沦为打着联合国旗号,由美国实施的行为,正如第一次海湾战争,如学者所指出的:“这是一场联合国授权的战争,但实际上联合国对发起战争的形式、时间和地点都没有发言权”,“联合国被排除在决策者之外,只有美国发号施令”。 而“默示授权”行为的出现,即联合国对国家行为事后追认,更使的联合国成为举手同意的机器。
  另外,虽然美国在某些国际公约或国际组织中,也给以发展中国家以优惠,但其最终的考虑仍是出于本国利益,比如世贸组织,经济上的互惠决定给予发展中国有一定的优惠,但仍试图使自身的国内法效力及于规则之上,与欧盟的香蕉案及之后产生的有关301条款的诉讼,充分体现了美国的这一态度,而对于DSB裁决案件的态度,美国确立的“美国败诉不过三”“三击不中出局”的原则,更是说明了其对WTO这一经济联合国组织的态度。
  但是,为维护美国利益,美国也有讲国际法的时候,在有关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对涉嫌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的案件实施普遍司法管辖,适用于所有国家,美国则认为,其“国家主权”受到了损害。所以,美国并不是不讲国际法,不是不讲国家主权,而是他们所认为的国家主权,只指美国的“国家主权”,而不包括别国的国家主权。
  因此,对于国际组织和国际法,是强权控制和利用的工具,其需要利用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的存在,并利用在国际组织中的强势地位,获取利益,使的自己的利益国际化;但同时,一旦国际法成为其强权政治的障碍时,其必然又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来实现自己的强权。而囿于其强大的军事和经济实力,尤其在经济往来日益密切、经济依托日益加强的情况下,各国利益及生存方式较之以往更受制于强权国家,经济的依托,实力上的差距,造成强权政治横行国际社会。而同防止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和近期的美国“近地太空”战略,更是无视人类共同财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绝对的美国强权主义。

三、强势必然会受到国际均势的制约,国际法将在曲折中发展。
正如我们现在所面对的现实,冷战结束后,老布什政府提出要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新秩序”,小布什政府的这一想法则更加迫切,而国际法多年发展形成的各国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及和平解决争议争端等原则已成为国际社会交往的准则,而上述准则显然制约了单边外交政策的施展,美国当然欲踢之而后快。但我们应该看到,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国、各民族、各组织多年长期交往中发展而来的,是各国长期交往的经验教训的结晶,是维护各国各民族独立、公平、和平、发展的基石。强权政治和单边外交政策必然会受到来自国际社会方方面面的制约。国际法仍会在曲折中不断发展。
  第一、国际法准则是世界各国希望并且应该遵守的原则,即使是强权国家,其也是应该承认国家主权之存在的。和平与发展是国际社会的主题,一个和平稳定国际社会环境是所有社会成员所共同希望的,做为美国也不例外,因此,主权原则这一国际法原则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也是发达国家的需要。
第二、当前的世界格局也客观上要求各国间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
  目有的世界格局是一极超强,多极并存。美国做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在军事上、经济上有着别国无法比拟的优势,其在联合国、世贸组织、世界货基金组织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俄罗斯、中国、欧洲大国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印度、巴西等地区性大国也在地区事务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而且,欧盟等地区性国际组织的增多和加强,使得在经济、文化、区域、民族等方面存有共性的国家联合起来,对国际事务的影响日益增强。在美国一枝独秀的情况下,世界格局仍呈现多极化现象,国际局势呈均势状态。
第三、联合国成立50余年来,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及制定国际法方面发挥了重
要的作用,各国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原则也写入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组织结构和表决机制虽然尚存有缺陷,但也是在发展过程中和国际事务的变化中不断显现出来,近年来,联合国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随着联合国组织结构的日益完善,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组织性机构,其重要地位仍得到各国的承认。
第三、各国之间的相互渗透首先在经济领域得到充分的发展。
世贸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组织成员的不断增加,协
议内容的不断扩张,从单纯调整多边贸易的关贸总协定,逐渐扩展到投资领域、将贸易的范围扩展包括服务贸易并制定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并且,采取了鼓励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准则,从保障措施到例外条款再到授权条款的确立,实际上在逐步建立实质上公平的经济贸易规则。WTO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使得各国间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而各国国内法受到规则的影响,也在不断的调整、趋同,国际法的发展首先在国际经济法方面取得巨大的成就。即使美国这样的经济大国,在面临WTO规则时,也不敢擅自依国内法采取单边政策。
  第四、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不是简单地靠实力能够获取的,其他国家和民族也不是靠实力能征服的。
  历史告诉我们,世界构成纷繁复杂,任何一个国家均难以长久地控制它,英国在殖民时期曾控制了地球的四分之一,希特勒的纳粹德国也曾几乎把整个欧洲和北非踩在其铁蹄之下,但到头来逃脱不了失败的命运。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没有任何一个强势能维持长久。而二战后,由于联合国的建立,国际法准则的确立,国际社会均势的发展,使的国际社会维持了较长的总体和平。因此,国际法准则的存在和确立,才是维护国际社会稳定的基础,否则,强势和武力只会遭到更为坚强的抗争。
第五、在国际关系处理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民族性,恐怖主义是国际社
会公认的应遣责的行为,但却不断地发生,并会得到相关国家的支持,为什么,其本质就是民族性,其民族理念、宗教理念及对强权主义的反抗,这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911”事件后,说到:“不论此行为出于何种原因,但行为本身是应受到遣责的”,这里,实际上隐含了对事件原因的一种分析。一个主权国家或者一个主权政府可能会被推翻,但其民族信念不会消亡,历史上反侵略的战争证实了这一事实,而美国时下正在推行的“中东和平路线图”受阻也更印证了这一判断。应该讲,恐怖主义的产生正是强权主义的结果,而防止恐怖主义仅依靠美国的强权手段是行不通的。
第六、 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更提出了国际法保护的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随之也带来了许多社会性
问题,环境问题,气候变暖,资源短缺,而这些问题,具有跨区域、超国界的特点,而且要求是长期的共同合作和努力。仅靠一国的力量是难以满足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发展权的充分体现,必须由全体国际社会的个体共同实现。近期的非典疫情更使人认识到,人类在巨大的天灾面前是多么的脆弱,但同时,又是多么的坚强,而维护整个生存环境是全部地球人的责任。如果全体国际社会成员都像美国那样以所谓的自身的“消耗能源的生活方式神圣不可侵犯”为由,放弃自身在可持续发展中应承担的义务,那么,可持续发展显然就是镜中之花、水中之月了。
 
小结
  通过对国际法存在和发展以及美国强权在国际交往中的体现和属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国际法准则是人类通过巨大的生命和资源代价换来的经验和教训,国际法的发展是人类对国际准则的承认和以国际法解决国际事务的共识的体现。虽然,因为国际法本身的特点,在其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实力优与理想中的各国平等相冲突的现实,也使的国力强劲的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出现了利用国际法、抛弃国际法的现象,但我们应该看到,国际社会仍然是一个平权社会,国家无论强弱,其主权是完整的,其潜在的民族、宗教、社会、文化的影响和力量是巨大的,现代社会已完全摆脱了过去的那种依附型的殖民社会,而殖民历史也告诉我们,殖民统治、强权统治都是暂时的。当前,美国做为超强的一国,其强权势力的抬头是自我膨胀的表现,但它必然会受到来自不仅是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发达国家的反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的要求、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都使国际社会成员义无反顾地选择国际法这一调整国际间关系的准则,以强权代替平权,以国内法代替国际法在现代社会中是没有生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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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 章振国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



  第一条 按照《昆明市科学技术发展六年规划(2000-2005年)》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中央、省的部署,从昆明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必须坚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按照德才兼备、突出重点、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以产业界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选拔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特别是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技术领域人才。


  第三条 到2005年,根据昆明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拔、培养市级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下同)200名,其中带头人约占30%,后备人选约占70%。


  第四条 昆明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均可作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选拔对象。


  第五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培引办)设在市科委,负责日常工作。市培引办主任由市科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局、市社科院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兼任。


  第六条 市培引办负责组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负责提出初选人选,再由评审委员会对初选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由带头人和后备人选两部分组成。
  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管理等工作成绩显著,在本行业或技术领域有权威性,且在本单位和本行业已经发挥着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的,经选拔评审后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管理等工作成绩明显,具有培养潜力和发展前途,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培养成为我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经选拔评审后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第八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行业、专业或贡献特别突出者不受此限);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研究开发、技术创新能力强,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本专业的发展动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电脑应用能力。


  第九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管理等方面,特别是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二)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专著,或在国内、省内,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专业论文,或主持过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和课题,且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三)近年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昆明市科学技术(含科技进步)二等奖,昆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昆明市科学技术(含科技进步)三等奖两项、昆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两项以上的奖励。


  第十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受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行业、专业或贡献特别突出者不受此限);专业基础较扎实,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技术创新能力,较熟悉本专业的发展动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具有培养潜力和发展前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电脑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管理等方面,特别是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贡献较大,成绩明显;
  (二)在国内或省内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承担、参加过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和课题,且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同行中有一定声誉;
  (三)近年来获得国家、省部级、昆明市科学技术(含科技进步)奖,云南省;昆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


  第十二条 已被授予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评审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时应予优先。


  第十三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公开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择优确定产生。其选拔程序如下:
  (一)组织推荐:由各县(市)区,市属各部,委、办、局,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自荐:凡符合选拔条件的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培引办申报;
  (三)申报人员应填写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或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一式六份);
  (四)由市培引办对申报人员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候选人;
  (五)由各专业评议组分别对候选人进行评议,提出带头人和后备人选的初选名单及评议意见;
  (六)由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提出的人选进行评审;
  (七)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评审委员会会议和表决结果方有效;
  (八)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表决,获得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者视为通过。将通过人选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提出带头人和后备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确认。


  第十四条 被确认的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由市政府颁发《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或《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证书》。


  第十五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


  第十六条 市培引办建立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综合信息数据库,所在单位建立个人业务档案,全面记录反映他们的工作岗位、职务、专业技术评聘、奖惩、工作业绩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培养和管理周期为5年。每年度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结果达不到要求的,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不再列入培养计划和享受有关待遇;培养和管理期满,或者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申报带头人资格时,由市引培办组织有关专家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其业绩作出评价;对后备人选的考核情况作为选拔带头人的依据。


  第十八条 高度重视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改善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尽可能为他们提供较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其在本行业、本单位的骨干带头作用。
  (一)坚持在重点工程和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实践中培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支持他们主持、承担或参加国家、省、市和产业部门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应用和推广的重大项目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实施工作;凡向市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要优先立项;
  (二)积极支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和业务深造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和培养目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安排其在国内外进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研修和考察;
  (三)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应专心致志于学科和技术领域的专业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所在单位应匹配资金,协同培养经费,重点支持他们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等工作;
  (四)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后备人选在申报高级技术职务时,应予优先;
  (五)每两年由政府出资安排一次身体检查。带头人享受医疗速诊待遇,后备人选享受门诊速诊待遇;
  (六)享受津贴:带头人每人每月1000元,后备人选每人每月200元,从市政府审批确认的下月起发给。


  第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等重点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引进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确认后,不再享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
  (一)已退休;
  (二)已调离昆明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培养和管理期满;
  (四)被取消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经费采取市财政每年安排专款、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等办法筹集。用于带头人、后备人选的津贴和必要的选拔培养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昆政发(1997)68号文同时废止。

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试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省级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指无工资待遇的)等,均由其用人单位统一到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管办)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三条 计划内在校大学生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
第四条 中央驻青事业单位应参加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组建省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成立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担负行政管理职能;下设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办医疗保险业务和基金管理。
第六条 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定;
(二)起草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卫生、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审定。
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组织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和日常财务核算;
(三)负责医疗保险方面报表的汇总填报;
(四)处理职工有关医疗保险查询、办理医疗保险的有关证件、转诊、转院及特殊治疗、用药等方面的审批。
第七条 定点医院应设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
(二)负责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接受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向省医管办按期报送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项报表;
(六)办理本单位与医改有关事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医疗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
(三)负责按时足额上缴医疗保险费用;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做好个人医疗帐户的年度结算计息工作;
(五)及时做好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上报工作;
(六)负责办理职工医疗费用申报拨付手续;
(七)办理本单位涉及医疗保险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由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缴纳。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费来源及办法:行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省财政向省医管办拨付。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由省医管办会同省财政厅按财政负担比例核定用人单位与财政负担数额,由用人单位缴纳和财政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
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季向省医管办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参照上年支出数单独核定。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
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行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省财政统一拨付;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按省财政统一拨付人均定额计算单位应缴数额,由用人单位缴纳和财政拨付。
第十二条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元月份足额扣缴职工个人全年的医疗保险费,在每季首月的十日前足额缴纳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和拒缴。逾期不缴者,个人应缴部分从二月一日起、单位应缴部分从该季首月的第十一天起,按日罚千分之二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
金,并由省医管办通知银行代扣代缴。欠缴医疗保险费达三个月以上者,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省医管办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接受职工,在办理手续时,应了解其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凡有欠交漏交保险费的,应由原用人单位缴清,否则,由接受单位为其补交。当季度内调出本单位的职工上缴的保险
费应按一个季度计算缴纳。
第十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在省医管办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报《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花名册》和《青海省省级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申报表》,并提供单位工资总额、编制及人员情况;
(二)签订银行托收业务的协议书,承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三)领取省医管办核发的医疗保险证件。
第十六条 省医管办在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向缴纳单位出具《缴款证明》及收据,载明该单位参保人数、缴款金额、缴款日期等,作为用人单位缴款凭证。
用人单位应将《缴款证明》公开张贴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应由个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工资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死亡以及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教、劳改、自动离职、入伍参军等),应由原单位缴清其应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并及时收回《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历》交省医管办办理转
移、保管、注销等手续。如不及时收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原单位负责承担。

第四章 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医管办为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以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退休人员以退休费)为基数,35岁以下按2%、45岁以下按3%、45岁(含45岁)以上按5%,退休人员按6%的比例记入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后的余额划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第二十一条 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结余基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工作调动,个人医疗帐户随人转移。
(一)职工调离本省,凭调动证明到省医管办办理注销、转移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结算到调离月份,随同转移或一次性付现。
(二)职工在省内调动,由接收单位到省医管办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到医管局办理审核手续,并交回《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由省医管办保管。职工重新就业时,由单位及时续办医疗保险手续。
(四)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金额按《继承法》规定实施继承,用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其就医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由专项安排的医疗基金支付,专项医疗基金若有超支,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按每人每年1000元建立个人专用医疗帐户,就医时先由个人专用医疗帐户支付,节约归
已。
第二十三条 省医管办为医疗保险对象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核发《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手册由职工本人保管,用于在定点医院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时记帐支出。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均用于记载个人医疗帐户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由单位缴纳按比例记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按季度分次记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医疗帐户不予记载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医管办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剂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年末余额,按本年度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就医所需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由职工个人自付,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度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并采取分段累加计算,其自付比例为:
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5%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自负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超过30000元的部分,由省医管办、用人单位、定
点医疗单位、个人分别负担40%、30%、15%、15%。
第二十九条 对大型医疗设备诊断检查,治疗、特殊用药等按不同情况规定报销负担比例:
(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做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等大型仪器、设备检查,其费用由本人另行负担20%,直线加速器、体外碎石、肾透析等治疗,其费用由本人另行负担10%;然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做器官移植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负担35%,个人负担15%;需安装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的,国产器官费用先由用人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10%,进口器官费用先由用人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40%。然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三)职工就诊用药应严格执行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计卫(1995)321号《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的规定,在抢救危重、因工负伤病人时,需使用用药范围之外的药品,可先用药,次日由医院出具证明上报省医管办批准后报销。
(四)需转外省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5%,然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五)不符合规定住干部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用超出规定部分全部自理。
第三十条 患有国家确认的甲类传染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由原开支渠道报销,后遗症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历》由职工个人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等,应及时到省医管办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上述证件遗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定点医疗和定点购药制度。定点医疗单位和定点药店由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会同卫生和医药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三条 参保职工可根据省医管办的规定,在定点医疗单位中选择就医,待改革取得一定经验后,可持定点医疗单位的复式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三十四条 职工就诊必须凭省医管办颁发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历》在定点医疗单位专设的挂号窗口挂号,实行诊查、审核、划价、记帐收费、取药、住院一条龙管理。异地工作和安置居住的人员,应在居住地就近确定一所全民所有制医院,由用人单位报
省医管办批准。异地集中安置和工作机构设有医务室的,应在其医务室就医,需转院的,经医务室出具证明后核报。
第三十五条 职工需住院,凭定点医疗单位入院通知单、单位证明到省医管办领取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在定点医院住院部办理入院手续。
第三十六条 需转外地治疗的,应经省医管办批准。
第三十七条 病人因急诊不能赴定点医院就诊,可在就近医院临时急诊,凭急诊证明、处方报销一次性急诊费用。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单位要加强医德医风的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药品管理和开支范围等制度。未列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均按自费处理,配方时应注明“自费方”。医务人员把好处方关,严禁开大处方,财务人员把好记帐收费
关,药剂人员把好划价发药关,医保人员把好转院关。
(一)各定点医疗单位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指征。可做可不做的,都不应做。凡近期内做过的检查如非必要,不应重复进行,能用一般检查达到目的的,就不再做特殊检查,一种检查方法能确诊的,不得用两种。
(二)住院病人除三个常规化验和检查,均应针对性进行,不应列入常规检查之列。
(三)医院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物价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单位必须将所开药品及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一律用中文记在病人门诊病历及住院医嘱上。
第四十条 省医管办有权对定点医疗单位在诊断、检查、治疗等过程中执行医疗保险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审验医疗处方、治疗报告单、病历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

第七章 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结算:
(一)职工在定点医疗单位门诊就诊的的费用,由定点医疗单位结算处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上“个人医疗帐户”栏目记载支出,核减总额。由定点医疗单位收回《复式处方结算联》(第二联),做为记帐凭证。个人医疗帐户金额不足支付时,由职工现金交费,将《复式处方结
算联》和现金收据交付给本人。
(二)职工在定点医疗单位住院就诊费用,由定点医疗单位在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上记载核减,“个人医疗帐户”金额不足支付时:在职和退休人员应先全额自付本人年度工资收入5%的现金,超出5%以上部分,由定点医疗单位按规定比例收费。定点医院应将病人住院费用总额全
部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上逐项记载,并收回病人《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做为记帐凭证。
(三)离休人员在定点医疗单位就医,应全额现金支付,由单位统一到医管办报销。
(四)特殊检查和治疗以及在省内外转诊的费用,原则上先全部由就诊人员自付现金。以后到省医管办审核报销。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单位与省医管办的结算:每月十日前,定点医院将上月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支出和住院医疗费用汇总填表(一式两份),连同《复式处方结算联》、《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住院病人医疗费用复式分户表》,报送省医管办,审核拨款。拨款按审核后的
总额90%拨给定点医疗单位,其余10%做为管理保证金在年末根据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情况决定拨付。
第四十三条 省医管办与用人单位的结算:用人单位在每月十五日前,到省医管办取回本单位的就诊人员《复式处方结算联》、《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记入本单位的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上。每季度末,将职工门诊医疗费用中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负担部分的现金收据、
复式处方等交省医管办办理审核拨付手续。年末,根据台帐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上的年末余额核对,签上余额数字后报省医管办审核。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险费的核算以历法年度为准。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管办向定点医疗单位追回不合理费用,视情节轻重,对其通报批评,加处同等金额罚款,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可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诊治、记帐不验证或弄虚作假,将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急性病3-5日量,慢性病7-10日量,长期服药的如结核病、糖尿病10-20日量),或同次门诊开两张或两张以上相类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给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批零差价规定计价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将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并将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职工权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及其它违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七)擅自超出《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开药的;
(八)对病员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
第四十六条 定点药品销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管办向定点药品销售单位追回不合理费用,加处同等金额的罚款,视情节轻重,对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可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不严格按处方配药,超过处方剂量的;
(二)将自费药品与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的;
(三)诱需求盈将治疗药品换成生活用品、其它药品、自费药品的;
(四)不执行药品规定零售价格及批零差价的。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省医管办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不属于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少报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总额而少缴医疗保险费的;
(三)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第四十八条 参保职工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省医管办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加处同等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历》,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就诊的或用他人的《职工医疗保险证》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第四十九条 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和省医管办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非法所得、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征缴医疗保险基金及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蔽、损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条 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单位和药品销售单位、用人单位,由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定期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同时实施。



199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