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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上保护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滑力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10:37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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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上保护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滑力加


本文所指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案件。
笔者最近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其表现为:有相当一部分公安人员在办案中,不管是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往往是不到法定期限界满不出手。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轻微刑事案件,少则一个半月,多则三个月,甚至更长,才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由于公安机关办案用时过长,再加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用时,到法院判决时,造成被告人判决生效时实际所服刑期已超过判决应羁押刑期。这就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有时甚至是严重侵犯。如赵某某、冯某某盗窃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赵、冯二人共同作案二起,盗窃自行车5辆。价值991元。二犯罪嫌疑人于2002年8月19日被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逮捕。11月21日移送某区检察院。公安用时3个月另2天。
某区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同年12月3日送市检察院,用时13天。市检察院于12月19日将案件交有管辖权的某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转办共用一个月。某院因公安机关没有将案中盗窃物品分别列出,无法计算所盗窃的每辆自行车的价值,于2003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第一次审查起诉用时26天。
2月1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将案卷再送检察机关,补查用时一个月。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共有四人,而其中有两人的犯罪事实既同赵、冯二人不相关,又不属于本院管辖,又于3月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让其分案。检察机关二次审查用时24天。
公安机关将案卷分开后,于4月4日再次移送检察机关,用时27天。
检察机关于4月15日起诉到法院。第三次审查用时11天。
法院受案后,正赶上SARS流行时期。为防疫情,看守所不让提人。48天后,即6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
刑期自2002年8月19日起至2002年11月18日止。
即使是10天后(6月13日)判决书生效日计算,被告人已被多羁押207天!
从此案卷宗上看,两个犯罪嫌疑人早在2002年8月18日,即公安机关刚一传唤时,已经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和赃物去向。按说这样的案件一经批捕,几天内就可以移送起诉了。但由于办案人员侦查用时过长、工作失误,检察机关退补时又久拖不结,显然是造成二被告人多被羁押207天的主要原因。
类似案例相当普遍。笔者在高检院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中,对某区法院二季度已判决的案件共38件60人进行了调查。在38件案件中,法院判处6个月以下刑罚的共有8件。其中只有两件两人没有造成被告人判决时多被羁押的情况,其余6件8人不同程度地造成被告人判决生效时实际所服刑期已超过判决应羁押刑期。
办案机关过去常常以案件的复杂性、疑难性和身份证明取不上,来为自己的超期羁押行为辩解。可笔者调查的这6个案件没有一件是复杂疑难的。也没有一件是由于流窜作案,因身份证明取不上而耽误的。但为什么如此简简单单的案件,侦查机关就不能抓紧结案呢?
笔者也曾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就此事探讨过。总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客观上讲,这几年,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公安人员除了办案以外,还担负着城市治安巡逻、特殊警卫等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还有就是办案机制不健全,尤其是缺乏必要的奖励机制。案件的质与量与奖惩无关。往往有鞭打快牛的现象,即谁的案件办的越快,就分的案件越多。长此以往,有的人往往采取压案的方式来消极对抗,故意把案件拖到快到期时才向检察机关移送。当然这里也不能排除个别办案人员利用案情较轻,明知犯罪嫌疑人到法院也判不了多长时间,从而以此刁难其亲属,想从中收受好处的情况。
公安机关中有些人业务素质低,也是其中原因之一。
通过调查,检察机关办案用时普遍较快,但从中也发现有些不应该捕的人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如这6个案件中,就有两件案件属于可不捕、不诉的。但可能是由于怕受不捕、不诉率的影响,而批捕起诉了。
从根本上讲,这6例案件之所以造成判决时,被告人所羁押的时间高于应羁押的时间,是我们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
从所调查的6个案例看,只有一件是退补侦查超期造成的,其余5件均是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造成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犯的。如上述案例,从整个诉讼程序上看,除法院因非典这一特殊情况,超期28天外,公安、检察机关都没有违法之处。可被告人却被多羁押了200多天!
笔者认为,要确保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现行法规下,检察机关一是要严把批捕、起诉质量关。
检察机关抓不捕率和不诉率确有必要,但不应当为了降低不捕、不诉率而牺牲逮捕和起诉的条件。应严格执行刑诉法关于逮捕的规定,不够条件的坚决不捕。要利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种法定强制措施,以保护轻微刑事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加强监督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在批捕阶段就了解每件案件的基本情况,应配合公诉部门,共同监督侦查机关的案件办理情况;公诉部门要对移送法院的案件进行监督,督促其尽快开庭和判决;监所检察部门要深入了解在押人犯情况,发现有超期羁押的,要及时纠正。
三是建立健全办案奖惩机制。 在公检法内以开展“办好案,快办案”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速度。对办案质量高,速度快的要表彰奖励,以鼓励其办案的积极性。而对那些故意拖延办案,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最根本的还是从立法上制定保护轻微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九条,是对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规定。其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可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时限,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为此笔者建议今后在修改刑诉法的时候,要充分考虑限制此类轻微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时限,从而从法律上保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03年8月
(注:滑力加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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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政府运输局,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实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制度是加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了解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经营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
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年审工作,对全面了解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情况,加强国际货运市场的宏观管理,保证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和一些企业存在着不重视
年审工作、年审工作不细致等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工作。年审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是否遵守执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经营;是否接受非法代理挂靠;是否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业务单证(含发票)等等。对长
期经营不善或没有经营的企业,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要向外经贸部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填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见附件一),报送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年审情况报告、各企业年审报告表及汇总表报外经贸部。国务院各部门在北
京的直属企业直接到外经贸部贸运司办理年审手续。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时、认真参加年审是申请换证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前题条件之一。通过年审的企业,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批准证书正面加盖年审章(参考图样见附件二)。对不能通过年审的,要将处理意见报外经贸部。不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外经贸部将不予批准设
立分支机构,情节严重的,将不予换发批准证书,并撤销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
四、各企业必须对年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外经贸部贸运司及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对企业进行抽查。
附件: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章参考图样

附件一
表一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
-----------------------------------
|企 业|中 文| | 企业编号 | |
| |---|-------------------------|
|名 称|外 文| |
|---------------------------------|
|企业地址 | | 邮 编 | |
|--------|-----------|-------|----|
|法定代表人 | | 总经理 | |
|--------|-----------|-------|----|
|电 话 | | 传 真 | |
|--------|-----------|-------|----|
|开业日期 | | 职工总数 | |
|--------|------------------------|
| | |
|投资者名称及 | ………………………………………………………… |
|投资比例 | |
|外方须用中外 | ………………………………………………………… |
|文填写 | |
| | ………………………………………………………… |
| | |
|---------------------------------|
|货运车辆(辆/吨)| |船舶(艘/吨)| |
|---------|-----------------------|
| 2 | 2 |
|自有仓库(米 ) | 其中:保税、监管库(米 ) |
|---------|-----------------------|
| | |
|分支机构情况 | ……………………………………………………… |
|子公司、分公司 | |
|及办事处名称 | ……………………………………………………… |
| | |
| | ……………………………………………………… |
| | |
-----------------------------------
表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
--------------------------------------
| 业 务 情 况 |
|------------------------------------|
|货运总量(吨)| 其中:集装箱(TEU) |
|-------|----------------------------|
| 出 口 | 吨 TEU|进 口| 吨 TEU |
|-------|----------------------------|
| 海 运 | | 空 运 | | 陆 运 | |
|-------|----------------------------|
| 年营业总额 | 美元 人民币 |
|-------|----------------------------|
| 年 利 润 | | 缴纳税金 | |
|------------------------------------|
|一、是否已在营业地点公布收费标准? 是 否 |
|二、经营活动中是否向货主开具发票? 是 否 |
|三、是否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 是 否 |
|四、是否接收非法代理提供的货物? 是 否 |
|五、是否接收挂靠经营? 是 否 |
|六、是否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 |
| 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 是 否 |
|七、是否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是 否 |
|------------------------------------|
| | |
| | |
| (企业公章) | |
| 一九九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附件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章参考图样
-----------------
| ×××省 |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章 |
| |
| 一九九 年 月 日 |
-----------------



1997年2月14日

嘉兴市环境保护飞行监测办法(试行)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7〕73号


嘉兴市环境保护飞行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环境保护飞行监测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六日

嘉兴市环境保护飞行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提高污染物达标排放率,依照《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嘉兴市范围内各类排污单位实施的环保执法监管和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飞行监测(以下简称“飞行监测”)是指对排污企业实施现场随机快速的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飞行监测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快速保密。飞行监测不预先告知抽查企业和检查时间,采取突击或暗查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突出重点。飞行监测主要检查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群众投诉热点排污企业。
  (三)依法实施。飞行监测必须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对在飞行监测中发现的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条 飞行监测主要检查排污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否落实;
  (二)新、扩、改建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
  (三)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妥善处置,是否存在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是否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是否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终端等治污设施是否及时维护保养;
  (五)有关部门下达的污染治理任务和决定是否按时落实。
  第六条 市环保局对全市飞行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级飞行监测。各县(市、区)应积极配合市级飞行监测,并组织开展县(市、区)级飞行监测。
各级宣传、公安、监察、经贸、工商、电力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内积极配合飞行监测。
  第七条 市级飞行监测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当飞行监测达标率连续两次达到90%以上,飞行监测频次可视情减至每月一次。
  市级飞行监测可由市环保局直接实施,也可采取市和县(市、区)联动、交叉检查等方式实施。
  第八条 为确保飞行监测公平、公正,市环保局应制定相关制度,明确飞行监测达标率计算、重点污染源确定方法和各类污染行业废水、废气样品的主要分析项目。
  飞行监测抽检的样品,应按照快捷、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在地监测站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分析。
  第九条 实行市级飞行监测挂牌督办、通报和报告制。
  对在市级飞行监测中发现的有严重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和连续两个月飞行监测达标率低于80%的县(市、区),市环保局应予以挂牌督办。
  市环保局应将每月的市级飞行监测情况及整改要求通报各地。各地在接到通报后,应落实整改措施,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十条 对在飞行监测中发现的有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各地应按照“从重、从快、从严”的要求,依法对其惩处。
  (一)对污染处理设施(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异常,或台账建设不全、管理混乱的,环保部门应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对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或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环保部门应对其有关设施、物品实施封存或暂扣,并从重处罚;
  (三)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当地政府应对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并从重处罚;
  (四)对存在偷排、漏排、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行为的,或当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超标排放的,当地政府应对其下达停产整治决定,并从重处罚;
  (五)排污单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超标排放的,当地政府应立即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六)对拒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的,从重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八)在对上述违法超标排污行为实施查处的同时,环保部门一律加征超标排污费。
  第十一条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采取限产、停产或其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在排放标准的150%以内,并暂停企业其它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期限届满后,排污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应自行消除污染。排污单位不削除或者不能自行消除污染的,环保部门应指定单位代为消除,处置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对在飞行监测中发现的属国家明令规定应淘汰、取缔的生产设备、工艺,各地应依法予以淘汰、取缔。
  第十四条 对违法排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较重污染损害的,除按最高限额实施行政处罚和加征排污费外,有关部门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污染赔偿责任。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应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飞行监测中发生下列情形时,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确保查处到位:
  (一)当事人以暴力手段阻挠或干扰飞行监测,可能危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妨碍正常执法秩序的,公安部门应派出警力维护执法秩序。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擅自拆封、起用已被封存或暂扣的机器设备和销毁证据的,应对当事人实施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拒不执行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和停业决定的,电力部门应对其实施停电、限电。
  (三)对拒不执行停业、关闭决定,仍继续生产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电力部门应对其实施停电、限电,工商部门应注销被责令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对在飞行监测中发现的存在下列行为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纳入市环保信用不良企业名单:
  (一)偷排污染物的;
  (二)经监测检查,主要污染物当年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
  (三)在环保自动监控装置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上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倾倒、废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
  (五)拒绝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阻挠现场执法的;
  (六)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的。
  第十七条 纳入市环保信用不良企业名单的,有关银行应将环保不良信息载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作为信贷的重要依据。同时,暂停企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一年,并取消其各级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定期在媒体上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和环保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该限期治理、停产整治而不限期治理、停产整治,该取缔、关闭而不取缔、关闭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第二十条 对飞行监测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生态市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对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的依据之一。被实行区域限批的地区,其飞行监测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组织和实施飞行监测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飞行监测企业名单和举报人等情况。
  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飞行监测。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或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渎职的违法违纪责任人,监察部门应依法作出监察建议或决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