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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的法律——评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万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42:00  浏览:8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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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的法律——评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

万马,西南政法大学2005级法律硕士

布莱克的作品优雅简明、通俗易懂,正是这样的原因,笔者一口气读完了他的力作《法律的运作行为》。在该书中,“作者试图建立一个跨越时间和空间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命题体系,用以在定量分析的层次上说明贯穿于‘社会宇宙’之中的法的运行轨迹。”正如一些责难者对此书的批评一样,布莱克把常识体系化了,而这正是笔者认为最值得推崇的地方。如果我们把发现空气、地球引力的人称为伟大的物理学家,把发现中国人以差序格局为社会交往基本模式的人称为伟大的社会学家,为什么我们不能把发现法律运作规律的人叫作伟大的法学家?这些伟大的物理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所发现的都是生活中再寻常不过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被生活于其中的亿万民众所忽视,这寥寥几个发现者被前者奉为天才般膜拜。这些天才们以其行动诏示后人:学问是可以这样做出来的;我们最好的养料恰恰是我们赖以为生的柴米油盐和我们踩在脚下的这片热土。
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社会有着紧密的关联,法律是否可以跨越文、理学科的鸿沟,与数学携手共进?这或许是我们不敢想象的问题,布莱克不仅想到了,而且明确、细致地告诉我们法律是如何与数学联姻的。作为行为的主体,个人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单位,一个原子,法律与行为可以用函数关系来表示。“法律是一个变量。它可以增减,在一种条件下比在另一种条件下要多。”而引起法律的量发生变化的是社会生活中的若干可变方面,它包括:“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下面,笔者将回顾作者是如何阐述这些方面对法律的量产生影响的,法律如何因行为的变化而运作?
“分层是社会生活的纵向方面……广义的分层就是财富的不平等。”社会因财富分配不均而分成不同的层次。为保持价值中立,作者使用“层次”这一概念,而舍弃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惯用词语“阶级”,同时也完全抛弃了道德、目的、效果、历史等价值预设。作者认为:“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犯上的不轨行为是最严重的;其次是高等级人们之间的不轨行为;然后是低等级人们之间的不轨行为;最后是对下的不轨行为。法律的量根据以上顺序相应减少,这适用于各种法律。”看来,由社会财富不均所导致的人们享有司法福利的不一致不仅仅是中国独有的现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一句美丽的谎言。如果不能消灭贫富差距,当事人进行了“平等武装”,并“接近(了)正义”,其结果将实质非正义,程序正义也便成了助纣为虐的工具。法律只能是并将一直会是有钱人的工具。有钱人可以在法律程序中时时、处处表现出优越性:因为交得起起诉讼费用而随意起诉;因为支付高昂的保释金而不被羁押;因为赔偿受害人而通过辩诉交易获得减、免刑期;因为有钱所以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影响法官公正裁判……
“形态是社会生活的横向方面,是人们相互间关系的分配。”“每种社会生活都有中心、外围和参与圈。每个人或每个群体都有一个与该中心相关的位置:每个人或群体都或多或少地与社会一体化。”按照社会一体化的程序不同,可以将社会生活中的个人或群体划分为社会边缘化的个人或群体和社会一体化的个人或群体两种类型。法律的量因此可表现为:“社会边缘化的个人或群体对社会一体化的个人或群体的不轨行为,或称之为向心不轨,是最严重的;其次社会一体化程度相同的人们之间的不轨行为;再次是社会边缘化的人们之间的不轨行为;最轻的是社会一体化的个人或群体对社会边缘化的个人或群体的不轨行为,即离心方向的不轨。”借助这种理论,我们或许能通过新的视角理解为什么收容制度在中国施行了那么多年?为什么戒毒所和劳动教养所至今仍在正常运转?建立城市流浪人口救助站也不过是对边缘人群予以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对于那些以乞讨为生、露宿街头的无家可归者来说,大多数的法律与他们几乎建立不了关系,他们一无财产需要保护,二无尊严需要维护,法律对他们只有铁面无私般冰冷的惩罚。而只有融入社会生活成为某个群体中的一员,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公正对待。一旦处于社会边缘,要向社会生活的中心靠近,也是极其困难的。每个群体或组织都是相对封闭的集团。拥有和睦的家庭,加入各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组织,是社会一体化的基本手段。与社会有多么紧密的联系,在法律上便有多大的优势。
“文化是社会生活的符号方面,包括对什么是真、善、美的表现。”法律与文化有这样的关系:“在文化稀少之处,法律亦少;而在文化丰富之处,法律亦繁荣。”“文化差别的幅度与文化距离也能预示并解释法律的量。”“最严重的一种不轨行为是文化较低的人对文化较高的人的侵害,其次是文化程度相当的人之间的侵害,再次是没有文化的人之间的侵害,最后是比较有文化的人对比较无文化的人的侵害。”受教育程序高的人往往被认为有教养,能远离法律的制裁,而目不识丁者大多被视为不懂规则者。“任何人,如果他的衣着、谈吐、行为方式、思想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常规,那么他在任一种法律上都会更为软弱。”那些西装革履者因此受到更多的关注和尊敬,而奇装异服、行为怪诞者更容易受到警察的盘问。“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说它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的生活。”如果行为偏离了社会规范,法律便纵身而至。循规蹈矩的生活是获得法律优势的简单做法。不轨行为是法律上的弱点。“最严重的不轨行为是不守常规的人或群体对比较守常规者的不轨行为,其次是常规性相同者之间的不轨行为,再次是程度相同的不合常规者之间的不轨行为,最后是守常规的人或群体对常规性较低的人或组织的不轨行为。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法律的量按此顺序减少。”法律是守旧的,法律因此亲睐那些守旧者。法律所期待的理想境界是静止的社会生活,创新无疑成为法律攻击的对象。社会的各个领域,无论是行为还是思想,无论是实践还是学术,那些天才的创造者们总是面临重重困难和无尽的非议。法律在这个方面变成社会前进的羁绊。
“组织性是社会生活的组合方面,是采取集体行为的能力。”法律的量在组织在个人之间表现为:“在几种可能性中,个人对组织的不轨行为是最严重的,其次严重的是组织之间的不轨行为,再次是个人之间的不轨行为,最后是组织对个人的不轨行为。”就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公司这一组织体而言,如果个人侵犯了其财产,可能背负盗窃、损坏公私财物等罪名而负刑事责任,而公司可以以劣质产品骗取个人的钱财,甚至于在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的情况下,只以赔偿了事,并不会受到个人会受到的惩罚。无怪乎布莱克在《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极力提倡个人加入社团组织,并以其为后盾来增强诉讼的力量。因此,对于那些背乡离井、四处漂泊的打工者而言,他们的工资被公司、企业随意克扣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果工会组织仍然只是一种摆设,打工者仍然作为分散的个体,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将继续存在,政府的干预也不过是又刮过了一阵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永远只能是单位任意宰割的对象。这种力量上的不均衡使一方受制于另一方,受制者没有话语权,统治者能看到的不过是表面化的和谐。
“社会控制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它规定了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对或错的,什么是违反、责任、反常或扰乱。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如家庭的、车间的、教会的、学校的、派系集团的等)此消彼长,其他社会控制较强的地方,法律较弱。其他社会控制表现为体面的程度(“体面是一种规范的身份”),法律的量随体面程度而发生变化:“最严重的不轨行为是不体面的一方对体面的一方的不轨行为,其次是体面的人之间的不轨行为,再次是不体面的人之间的不轨行为,最后是体面的人对不体面的人的不轨行为。”犯罪的记录、精神病史是不体面的表现,因而在法律面前处于劣势,如此发展下去,劣势更甚。我们因此怀疑监狱、精神病院是否真的具有矫正的功能,它的存在是否还有其他的意义?刑罚或许真的只不过是一种惩罚的哲学。宽容也许是最好的矫正方式。据此,加强其他社会控制是维持和谐的重要手段,多一所学校便少一所监狱;多一点关爱便少一点犯罪的动机。
通过上述对布文理论脉络的梳理,我们发现法律的行为如此运作。布莱克在法律与数学之间匪夷所思地建立起了函数关系,法律中心主义再一次经历拷问。布氏的思维方式是值得我们学习的,科学没有边界,画地为牢、自我封闭只能禁锢头脑。社会的进步需要标新立异,需要创新,尽管这会导致法律的量的增加,但“真的勇士,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现实的社会在两种无政府状态(即公社型和情势型)之间徘徊,我们呼唤一个崭新社会的到来,因为那“将是一个平等的社会,人们专业化了,但又不是可互换的;这是个游牧者的社会,人们既亲密又有距离,既同质又多样化,既是有组织的,又是自治的,名誉和其他地位每天都会变化…它将同时是公社型的和情势型的。”既然法律的量受非法律因素的左右,我们真正需要的是:无需法律的秩序。

注释: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文中引号部分如未特别说明均出自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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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公告(保监公告第6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使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公告(保监公告第6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于5月13 日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具体要求详见《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保监会
2004年6月21日

附1: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2:《统一发票》票样(上为电脑票票样、下为手工票票样)(见附件)




附1: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中介机构”),均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
二、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保险公司以收到的《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
三、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统一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并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业务结算表”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四、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时,必须将各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原始入帐凭证,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五、《统一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0mm,采用汉、英两种文字。《统一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兰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帐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的字迹为浅兰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统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刷。
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统一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电脑票中“税控码”栏目暂不填写。
七、《统一发票》于2004年7月1日启用,旧版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八、各地方税务局、保监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统一发票》的推广实施工作。各地保监局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辖区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统一发票》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严重违规的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税务部门对于违反《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票样(电脑票、手工票各一套)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5月13日

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4〕2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增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抗风险能力,减少楼盘“烂尾”现象的发生,解决基础配套设施的“甩项”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8号令)和安《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129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资本金应当以货币等方式建立。项目总投资的核定,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的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分期实施的投资规模实行资本金制度。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前,落实资本金,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缴存的资本金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提取使用,具体取用时间可按幢楼的形象进度为据:

  (一)项目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取用25%的资本金;

  (二)多层建筑工程二层结构齐,高层建筑工程三分之一结构齐后取用25%的资本金;

  (三)项目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取用25%的资本金;

  (四)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取用剩余的25%的资本金及银行利息。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抽回。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