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全国人民都被忽悠了/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01:23  浏览:9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都被忽悠了——李庄与邓玉娇案的利益分析

龙城飞将


  全国许多人关心、支持李庄、邓玉娇案,他们不断地从法律规定、法理等各方面为这两个人进行辩护,出人意料的是这两个在全国舆论看来是冤枉的当事人却没有按照人们所预想的路径决定自己的行动,他们选择了人们不认为应当选择的路径。趾高气昂、不可一世的大律师李庄选择了认罪伏法,弄得辩护律师手足无措,另有一些律师却为了他去表演“眨眼睛”的行为艺术。巴东有司判决弱女子邓玉娇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他人定罪,当律师免费要为其伸张正义时,她及她的家人选择了辞退律师,不上诉的路径。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善良的、主张正义的人们对这两个案件仍不释怀,仍在孜孜不倦地探讨着法律上的正义。
  真是皇帝不急太监急,人家当事人都这样做了,其他人吃饱饭没事干还关心这两个案件做啥?
李庄与邓玉娇为什么选择人们看来是悖于常理的路径?
  人们所做的一切,都与其动机有关。中国有句老话,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马克思说过,人们所做的一切,都与其利益有关。如果把这两个的利益取向分析清楚了,对他们的选择就不觉得奇怪了。
  先说李庄,从网上披露的材料来看,若他“顽抗到底”,应当是没有什么理由给他定罪的,至少是难以定罪。正如一些为他而“殉情”去表演行为艺术的律师们所言,“眨眼睛”怎能给一个如日中天的大律师定罪?毕竟他的案子透明度已经很高了,有司即使想做些手脚也不容易。
  再看邓玉娇案。大家知道,谁也不想担一个被有司判决为“有罪”的名义。如果她上诉,在全国的舆论面前,案子不至于翻不过来,不至于继续定她那个故意伤害又有自首情节,很可能如许多网友的观点一样,会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邓玉娇可能会得到为民除害的人民英雄的光荣结局。
  当公权力和社会舆论介入的时候,人们看到的往往是社会的正义,而且是应然情况下的完美正义和社会的利益,看到的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但当事人却有自己的小算盘,有他的个人利益。他或她在权衡时一定是将社会的正义、社会的利益也个人实际需要的正义、个人的利益作一番权衡,在依法进行审理和个人利益有冲突时会作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换句话说,就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
  所以,李庄认罪伏法背后的利益驱动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由李庄的行为我们可以推测出,他一定是有什么更大的问题被有司抓到了狐狸的尾巴,若在伪证案上配合,有司就不揪其大问题。若不配合,就会揪出其更大的问题,他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但邓玉娇不上诉的利益驱动已经是十分明显了,地方有司一定在判决之前与她及她的家人做过沟通,承诺给她电视台这份在别人艳羡的工作。设身处地地想一下,如果其他人处在邓玉娇的地位,大部分人会选择这条路径,而为了坚持真理而不要这份工作的选择机率则非常小。
  所以,从社会的正义与法律的规定方面来看,李庄似乎判不了他的罪,邓玉娇应当是无罪释放而且是英雄,但他们俩人都选择了对自己最有利最实惠的路径。
  从这个角度是,这两个案件是李庄和邓玉娇忽悠了全国人民。不过,毕竟这是法制的进步,而且,我们也没有理由要求他们俩人为了社会的法治与正义牺牲个人当前的利益。

2010-3-29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水平逐步提高,基金规模逐步扩大,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利用率也显著增长,新农合制度为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合理安排新农合基金使用,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的原则和规定,现就规范新农合基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新农合基金性质。新农合基金是由参合人员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共同筹集,用于对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它不同于一般性财政资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具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必须全部用于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补偿,努力提高参合人员补偿水平和支付限额,最大程度地减轻参合人员的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确保基金安全。


  二、合理调整和完善新农合统筹补偿政策,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各地应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明确规定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将药事服务费和适宜的诊疗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完善补偿机制。同时,要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改善服务模式的报销政策,引导参合人员更多到基层就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利用率,增加医疗服务收入。要积极推动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采用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和门诊费用按总额付费等补偿方式,促进医疗机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转变运行机制,控制服务成本。


  三、规范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各地要充分考虑到新农合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有的支持作用,在配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和实行综合改革的过程中,不得改变新农合基金用途,直接补助(或变相直接补助)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会制度,按照制度规定管理好基金运行的各个环节,避免可能引发的基金运行风险和套取、骗取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认真配合国家审计署做好今年新农合基金的专项审计工作。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对巩固发展新农合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义,通过改革支付方式、采取购买服务、引导基层就医等政策措施,支持和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改革,让医改成果真正惠及亿万百姓。


  二○一○年四月六日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弱势的根源

王春峰 springlord@yeah.net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地位处于弱势的根源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在权力的驱动下运行的,公民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只是权力运行的客体,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也只是司法的客体,他的地位是无法同作为司法权力的行使者的检察官和法官平等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当事人地位平等 ,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实际上在刑事诉讼中只承认公民之间的平等,但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官与被告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是从国家机关的角度、从权力行使者的角度来制定规则的。在立法中赋予了国家机关充分的权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着墨甚少,而且多是义务性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机关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制裁机制,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规定较少或者即使有规定也缺乏有效的贯彻和保障机制。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多是以便于行使权力(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权)为目的制定的,以《刑事诉讼法》中对强制措施的规定为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只是一种书面上的表示,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的操作机制,法院以及检察院是否按照规定来做,主动权在于他们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不可能据以主张权利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更多地考虑了司法机关工作的便利性,相应的忽视了对权力行使对象的保护。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前强调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权力行使的任意性,但从实际效果上看,距我们要实现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近五年来看,新文本所增设的权利符号基本上沦落成了没有具体指涉对象的自我指涉的符号,刑事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惯习" 所驱使,它依然未摆脱打击犯罪的工具面相:在侦查阶段律师仍然很难介入诉讼;刑讯逼供、久押不决、超期羁押的情况仍然存在;庭审走过场的现象也未见有多大改观;非常规化的"严打"活动仍在根据形势的需要被反复发动;甚至像公开审判这样的现代司法原则,本来是用来监督权力的正当行使,也被置换为用来展示犯罪、威慑犯罪……” 。仍以对强制措施的规定为例,对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限制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基本上是由司法机关自己掌握的,缺乏明确的客观性标准,并且对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制裁没有明确规定。
对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歧视以及对犯罪实施惩罚是对保护人权目的的逾越,是走到真理另一面的谬误。国家权力在公民权利面前可以为所欲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在公民面前高高在上,是中国的司法制度在立场上的错误,它违背了人民主权的原则,违背了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从维护公民权利出发,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不能任意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能为了司法权行使的便利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滥施刑罚。在刑事诉讼中对强制措施的运用只能以必要性为原则,可以不施行就不应施行,可以用监视居住就不应适用羁押。事实上,绝大多数案件都没有必要采取羁押措施,而我国在羁押中存在的限制被羁押者与其亲属、律师会面的措施更没有存在的必要,是对公民权利的粗暴践踏。人民民主要求所有公民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要求任何人不能拥有剥夺、限制他人权利的权力,而只有出于前述目的才可以对具有侵害性的社会成员施以必要的限制措施。但这一限制决不能成为实施惩罚性措施的理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只能是保护人权,而不能是惩罚犯罪。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措施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是国家对公民实施的犯罪。
作为法治高度发达的美国,其司法制度可以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美国司法中正当程序的原则 都可以视为是为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设置的,可以看出美国的司法制度对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视。正当程序并不只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为什么美国要把正当程序的七个原则都放在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上面?这是因为虽然正当程序要同时做到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但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的,一般情况下,能做到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也就达到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再看看美国宪法,在如此精简的内容之中居然有多条是为保障被告人的利益而制定的,用如此大的篇幅足可体现美国人对维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视。另一方面,再看看美国宪法中对国家权力的规定,字里行间充满着对权力的限制,表现出立法者对人民可能重新被权力奴役的担心。从立场上看,这样的立法是从保护公民权利出发的,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众的权利。这篇宪法真正体现了美国普通民众的意愿,代表了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也真正起到了维护民主,限制国家权力在民众的意志下运转的作用,因此在它制定二百多年后,一直保持着美国的最高权威,没有发生重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