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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银行收费的四个前提/吴睿鸫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08:58  浏览:8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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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消协向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提交《关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平的建议》,6条建议中包括“政府干预,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的建议。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某些银行收费项目及标准,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理(8月27日《新京报》)。

五花八门的银行收费,让广大消费者有苦难言。现在,北京市消协提出“政府干预,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的建议,不仅能有效遏制银行乱收费,也能确保银行交易的公平。不过,笔者认为,仅凭政府干预,恐怕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银行乱收费行为。要想使银行收费走向正轨,让消费者心服口服,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银监会把银行收费项目,利用媒体、网络和政府职能部门网站全部公示,让公众知晓银行到底有哪些收费项目。根据中国银行协会公布的数据,合并同类项后银行服务产品和项目总计1076项,其中免费项目仅占21%。哪些收费合理,哪些不合理,不能仅由银监会和发改委评判。只有让公众参与监督,才能让银行收费趋于合理。

第二,建立银行收费项目“冰冻期”。个人认为,银行乱收费如此疯狂,或与“赶工期”有关。由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胎动两年,仍难以面世,银行们正在利用这个时间差,进行最后的疯狂。今年2月中下旬,广东省整治银行不规范经营行为,截至4月中旬,共查处不合理收费60.27万笔,清退各类违规收费4950万元。倘若由两个月的时间跨度拉长至两年,从广东一省扩展至全国,银行不合理收费数额之巨几乎无法想象。所以,国家应在出台管理办法前,硬性规定不允许任何银行以任何理由出台收费和涨价项目。

第三,银行收费定价机制要尽快亮相。在我们国家,由于没有完善的银行收费定价机制,一旦出现问题,监管部门才姗姗来迟擦屁股。而国外,银行在中间业务上的定价都有一套成型的方法和模式,笔者认为,有必要架构一套有效、合理的银行收费机制,首先对银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充分的论证,然后,对银行收费项目的成本进行测算,最后召开由专家学者、银行以及消费者共同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另外,由银监会、央行、发改委等监管部门,再对银行收费价格是否合理进行跟踪评估。

最后,废除2003年版本管理办法中的银行收费市场调节价条款。银行收费项目,很大程度上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市场调节价有关。按法理讲,《管理办法》中的银行收费条款与现行《商业银行法》有明显冲突,应当修改或废止。但是,多年来,商业银行大都抱住不放,在决定收费服务价格方面,总是有意回避正式法律,刻意执行部门规章,并把管理办法演变成收费升级的“法宝”。国家有关部门必须站出来,利用修改的契机,尽快废除管理办法中有关银行收费市场调节价条款。唯此,才能遏制银行“想收就收,想涨就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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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
  三、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区、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改为“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城管监察组织”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四、第四条修改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顶部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不得擅自设置设施、设备。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五、删去第六条。
  六、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在第一款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一句后增加“或者粉饰。”
  七、删去第十一条。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应当承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责任的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九、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删去第三款。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2000年5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顶部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不得擅自设置设施、设备。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五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面为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第七条本市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
  第八条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当先依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申报批准后再进行。
  第九条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和脱落现象。
  第十条应当承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责任的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一条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不落实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实施后,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达不到整洁标准的,均须进行清洗、粉饰等作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和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和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批复

1957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18日法办字第170号有关减刑问题的请示已收悉。兹就所问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我们认为,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不适当的,今后不宜继续采用。至于已经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否减刑问题,你院认为一般不应予以减刑,但如悔改情形确实显著,在工作中或劳动中有立功表现的,亦可酌情予以减刑。我们同意这个意见。关于这种罪犯减刑的批准问题,我们认为减刑请求由服刑犯人所属的单位提出的,应送当地人民法院审查提出意见,并由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本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本年5月11日关于对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报请有减刑假释批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核、批准。(二)关于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我们认为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中所规定的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就是来文所说的减刑。因此,关于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可即根据上述决定以及本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本年2月6日关于执行上述决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联合指示办理。无须再引用来文所说的前东北人民政府公布的“东北区关于贪污分子被判处机关管制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