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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07:59  浏览:8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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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1999年7月2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现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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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普通脱脂纱布口罩、医用防护口罩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急件)

国家质监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普通脱脂纱布口罩、医用防护口罩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急件)

国质检监联函[2003]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七部委(局)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3]3号)的精神,切实做好防治“非典”产品的监管和联合执法等工作,经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脱脂纱布口罩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要利用各种形式尽快组织本地区生产防治“非典”产品的企业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标准内容,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厂检验,杜绝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对在监督抽查和执法中,发现质量问题严重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冒用质量标识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厉惩处。

二、医用防护口罩是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产品,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除普通脱脂纱布口罩外,医用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应严格执行国食药监办[2003]2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所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和国食药监械[2003]33号《关于贯彻〈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贯彻执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纠正: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

龙君钱(苗族)


  对于广西龙胜洪氏老妪伐林案,作者认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同时认为这种为生活所迫的伐林行为,应断定其无期待可能性,法律对其定罪量刑便是无效和野蛮的(详见相关1至5)。今纠正部分网友有关本案的错误性观念:

  错误性观念之一:林农不爱林,是环境(森林)破坏的罪魁祸首。真的吗?
  这些人看到的均是表面现象,就我所了解到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是六十年代大炼钢时期和七十年代末农村经营体制大变动这两个时期较严重。政府组织的造林活动,我们也常会听到“年年造林不见林”的怨言。而林农朋友都在他们房前屋后,甚至我见有农民在屋顶种上树,他们都没有技术员的指导,那些树木照样常青。所以,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真正“祸首”不是林农,而是当时国家政策(当然完全出于自己对当时国家领导人的崇拜不深究)

  错误性观念之二:在《桂林日报》主办的某论坛有网友认为,树木也有生命,杀树被罚理所当然。亦有人认为龙胜洪大妈伐林对龙胜或全世界人民来说都是犯罪。甚至还有生态法益论者认为“即使人将饿死,人类将要灭亡,也必须维持生态环境”(引号详见张明楷的《外国刑法纲要2版》第65页)。

  这些观点认为生命是平等的,动植物和我们有着一样的生命,也有同样的权利。这种理念上的高调,和无关痛痒地哼哼唧唧并无不妥。但真正要在人类的生命和小片杂林的生命做出抉择的话,相信稍有点良知的人心中都会有答案。

  生存本来就是人最为基本的要求。若林农连这样最低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还要以种种理由去苛求那些为生存而发展的林农,成何体统??广西龙胜那些越边远的山村,越是贫穷的地方越山清水秀,美得让人心痛。本土农民的生活也可怜的让人心酸。也正是因为我们认为那些树木和人类有着同样的生命,所以我们时时精心呵护着它们。不到迫不得已那些善良淳朴的林农也不会去“犯罪”伐林。

  错误性观念之三:本案罪名不成立,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是这样的吗??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直都有观点认为其无罪便可“逍遥法外”。也因此我前几期的观点未得到部分人的赞同,那都是可以理解的。本案不以犯罪论处,并不等于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就行为人而言,其它处罚方式也不一定就比刑罚轻。

  错误性观念之四:在《桂林日报》主办的某论坛还有这样的观点即认为(期待可能性这一责任)阻却事由与本案动机混为一谈。

  行为动机并非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只是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刑法总则13条明确了以情节是否严重和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样作为重要情节之一的动机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影响定罪即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因素。在无期待可能性这一类动机中是否定罪显然有着重大的决定性影响,这怎么是“混为一谈”呢??也许这些人反对有关解释吧,如因玉树等地灾祸而流落他乡的男子,为生活所迫与她人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若赞同这些解释的话,本案龙胜洪大妈是犯罪吗???比起百年前德国那个“癖马案”的车夫,洪大妈是不是更值得同情??比起中国因地震流落他乡为生活所迫与人重婚的中年汉子,本案58岁“高龄”、子逝夫瘫、自己也疾病缠身的洪大妈是不是更无期待可能性呢???

  综言,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的罪名是不成立的,上述观点虽言“纠正”未免过激。但那些观点是肯定值得商榷的。(完)龙于陋室 2010-4-27巳时

其它相关:1-6已出
1.龙君钱:《广西龙胜:贫困林农砍伐责任山林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http://www.heblvshi.com.cn/zmjx/html/?1008.html 河北刑事辩护

2.龙君钱:《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续研》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gzaj/20091223092537.htm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

3.龙君钱:《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再次续研”》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25140216.htm 东方法眼

4.龙君钱:《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林案之关键: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1002/20100228083612.htm

5.龙君钱:《广西龙胜洪大妈伐林案有阻却事由,罪名不成立》
http://www.wuchunjiang.com/xiangxi2.asp?id=2705&lbid=24 河北吴春江律所
6.龙君钱:《纠正网友有关洪大妈伐林案的错误性观念》 今已出
7.龙君钱:《当代广西龙胜林农的命运》 敬请关注
8.龙君钱:《谈谈期待可能性与动机》 待定


作者:龙君钱(苗族) 广西龙胜人 qq:82497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