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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16:01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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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环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八年九月二日  

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由其他行政区转入深圳市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制定《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前款规定的《目录》包括列入《公告》的机动车车辆型号和经市环保局核定的车辆型号。

  第四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根据《目录》办理机动车登记。未列入《目录》的机动车,市交警局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登记,是指在深圳市办理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由其他行政区转入深圳市的机动车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第五条 列入《公告》的机动车型自动纳入《目录》,不需再向市环保局申报。市环保局在《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更新《目录》的环保车型数据,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与深圳市机动车环保网(www.szvecc.org.cn)即时公布。

  未列入《公告》的机动车,可向市环保局申报车型目录。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环保局予以核发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凭证(以下简称目录凭证),并将目录凭证核发信息纳入《目录》。

  第六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交警局建立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网络平台,市环保局通过网络平台向市交警局提供《目录》的环保车型数据供市交警局在办理业务时查询、甄别。

  第七条 未列入《公告》的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市环保局申报车型目录:

  (一)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执行阶段排放标准或者更高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国家环境保护部已经发布排放标准但尚未制定相应车型目录公告的机动车;

  (三)特殊用途车辆。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车辆,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等特殊用途的机动车。

  第八条 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须填写《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申报表》,该表格可到市环保局所设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机动车环保网(www.szvecc.org.cn)下载;

  (二)国产新车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进口新车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等车辆证明资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在用机动车还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特殊用途车辆除提交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交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能有效证明申请车辆的特殊用途;

  (四)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执行阶段排放标准或者更高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除提交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交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检测报告应能有效证明申请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执行阶段排放标准或者更高排放标准。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到市环保局所设窗口申报车型目录;

  (二)市环保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车辆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市环保局不予申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对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市环保局在申报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目录凭证,并通过网络平台向市交警局提供目录凭证核发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目录凭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根据目录凭证再办理后续的登记手续。

  第十条 目录凭证包括以下信息: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排放标准、受理单位、受理人、受理时间、有效期限、申请人的确认签名。

  第十一条 《目录》内的车型数据格式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相关车型目录公告不一致的同一车型,其汽车经销商可向市环保局申请目录更正。

  第十二条 申请目录更正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须填写《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更正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环保局所设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机动车环保网(www.szvecc.org.cn)下载;

  (二)申请人须提交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车型目录公告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能有效证明申请更正的车型与《目录》内的车型属同一车型。

  第十三条 申请目录更正的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到市环保局所设窗口申请目录更正;

  (二)市环保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三)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市环保局不予申请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对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市环保局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市环保局将《目录》内的车型更正为车辆实际车型,并通过网络平台向市交警局提供更正后的车型数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目录更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悬挂军队、武警号牌的机动车办理改挂为深圳市地方号牌业务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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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委关于开展工商企业派遣出国实习进修人员工作的暂行办法

国家机械委


国家机械委关于开展工商企业派遣出国实习进修人员工作的暂行办法

(1987年9月13日国家机械委和委外[1987]172号)

第—条 工商企业出国进修实习、 培训人员系从工商企业(包括委属研究院、所)选拔, 派往国外对口企业(包括研究单位)学习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人员。
第二条 国家机械委系统工商企业应围绕机械工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提高机械产品质量, 以自产代进口等需要,积极开拓派遣进修人员的各类渠道。
第三条 确定派出项目时,可与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一并考虑, 综合论证立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具有较大技术复杂性和综合性的重点项目,应按合理分工的原则成组配套派出实习培训人员, 以便学成归国集中解决问题。配套人员可同时派出,也可分期分批;可派往同一国家、企业, 也可派往不同国家、企业。派出人员在国外实习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各申请单位按隶属、归口关系将申请项目报各主管司局审核。 每年的十月底前由各司局将计划报对外司汇总、协调后报委领导审批。 需中引办资助的项目则报中引办审批。
第四条 各类短期出国考察、 访问和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派出的实习人员,到国外高等院校留学进修人员,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互派人员,均不纳入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派出计划。 利用与外商达成的经贸合同,把进口成套设备作为筹码,到国外企业搞合作设计, 合作制造或学习经营管理的人员,主要应按合同执行。如另有需要,经批准, 也可纳入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派出计划。
第五条 实习培训人员的选拔对象主要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并有从事专业生产、科研、设计、 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也可选拔少数具有中技文化水平和从事专业生产,科研、设计、管理工作,具有实践经验, 确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要求派出人员身体健康(省、市级医院开具合格证明)并通过中引办指定的外语统考且取得合格证书。
派出单位要严格把关,政治审查不仅要重视历史档案, 更要重视现实表现。项目批准后, 即按要求填写《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委对外司。
第六条 派出项目的经费,由派出单位在企业管理费即出国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包括基建拨改贷投资)和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 如按上述经费渠道安排确有困难,中引办和本委可给予适当资助(包括外汇额度)。 资助的范围为出国实习人员的部分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 资助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项目批准后,派出单位应积极开展对外联系, 注意选择适当的对口实习单位,并争取国外的资助或免去培训费。
在对外联系中, 应要求国外接受单位邀请信中写明前往实习人员的姓名,实习培训期限,内容和方式及国外资助的金额。
国外邀请信应随同《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审批表》及经费预算说明(包括国外资助金额,自筹外汇额度和人民币的百分比, 拟申请国家资助的外汇额度和人民币的百分比)一并报委对外司办理资助金额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出国人员的业务准备,由派出单位负责。 包括指导制订出国实习培训计划和出国人员签订出国实习“协议书”。
派出单位必须对出国人员做好外事与保密教育, 勉励他们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为振兴中华努力学习,提高本领。
派出单位应指定专人与出国人员保持联系,经常给予关心和指导, 以利他们学成后按时回国,为四化做出贡献。 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国外管理条例见附件5。
第九条 中引办委托国家经委教育局每年举行两次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凡有批准项目的单位,必须花力气,下功夫,组织力量抓好外语培训、考试工作。 有条件组织外语培训的委属院校,要不断创造条件,协助承担外语培训, 以适应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需要。

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国外管理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从工商企业选派技术与管理人员到国外对口企业或单位实习培训,是引进国外智力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做好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的管理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要求:政治坚定,作风正派, 能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的声誉;虚心好学,刻苦钻研,讲求实效, 能主动开展与国外同行的业务交往和友好合作;保持健康的体魄。
第三条 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国外管理、教育工作, 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下, 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或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在国外的分会或办事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驻外管理机构)负责, 国内有关派出部门或企业要主动配合。
第四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企业、单位、城市或毗邻城镇,以适当的形式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工商企业派出的人员在国外实习培训期间, 应严格按照出国前所批准的项目进行,但形式可灵活多样, 可以进行专门技术(工艺)研究,合作设计,也可以通过参加生产实践和管理工作, 学习对我有用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既定的专业方向,不得改变。如确需改变,应由本人征得原派出单位同意,井向我派出管理机构报告。 驻外管理机构应报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备案。
第七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一律不攻读学位,也不进行纯理论性研究。
第八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 如单独有重要发明,应经过派出单位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登记; 如系与外国人合作或属于所在单位的成果,可按国际惯例处理。
第九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 如获得具有重要技术、经济价值的成果,应及时向我驻外管理机构报告, 驻外管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经驻外使馆报回国内,以便组织评价和鉴定, 按国内有关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工作的期限不得延长。 个别因项目要求确需延长而又能获得对方资助的,须由原派出单位提出, 报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批准, 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结束在国外的学习、工作时, 应填写“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个人小结表”交驻外管理机构, 并向国内原派出单位提交业务小结和回国后工作计划。

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 是使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铭记自己对社会主义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所肩负的责任,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为尽速改变本单位面貌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
(二)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的教育;
(三)发扬优良传统,保持民族气节的教育;
(四)认清资本主义本质和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的教育;
(五)提高警惕,加强团结,加强组织观念和安全保密的教育。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国外环境和派出人员的思想实际出发,讲求实效。要注意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善于区别政治问题、 思想问题和生活作风问题的界限,也要善于看清它们的内在联系。对政治问题, 要坚持原则,慎重、妥善地处理;对思想问题要具体分析, 用疏导的方法,提高认识;对生活作风问题,要加强教育,切忌简单化。
第十五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国外企业、 单位、城市或地区,组织起来,选举产生负责人。 负责人人数按实习培训人员多少而定。组织起来的目的是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互相关心、 互相帮助;开展必要的社交活动和文娱体育活动,等等。

第四章 对外活动
第十六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应注意结交实业界、科技界、 学术界的朋友,建立友谊,促进技术交流。在交往中, 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我国情况和建设成就以及我国政府的对外政策。要注意不卑不亢,内外有别。
第十七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不得参加所在国及其他国家的政治组织,不得参加所在国或外国人组织的政治活动。不介入罢工等活动。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对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工作,同他们交朋友,扩大爱国统一战线。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根据不同对象,顺乎自然, 进行工作,但不要强人所难,急于求成。在交谈中, 实事求是地介绍祖国情况和光明前途。对有分歧的问题,要有理有据地表示我们的原则看法, 避免进行争论;对恶意挑衅的,可晓以大义,但不予纠缠。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九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令; 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令和制度,尊重所在国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遵守所在实习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提高警惕,严守国家机密,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国家利益为重,进出国境携带物品,应遵守海关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严禁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同外国人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不准向外国人借钱和索要物品,不为外国人捎带违反海关规定的物品。 对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也要遵守以上原则。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不准去不正当的娱乐场所。
第二十二条 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的,只要身体条件许可, 一般应回国就医。
第二十三条 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如遇涉外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使、 领馆报告,如被国外有关单位邀请写稿、广播、拍电影电视, 参加讨论会、报告会等,应事先弄清对方的政治意图和要求。 凡不违背我国有关政策,无损我人员形象的,可以同意。





关于认真抓好“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抓好“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建函[2000]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促进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行的建筑市场秩序,建设部组建的“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简称“中国工程信息网”)经过近一年的筹备,已于8月3日开通,开始试运行。该网站的国际域名为www.cecain.com,国内域名为www.cein.gov.cn。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四川、甘肃、云南、湖北、吉林和沈阳、武汉、厦门、郑州、青岛、威海等省市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已实现与“中国工程信息网”的联网或已按要求实现了有关数据的上传。其他一些省市也在抓紧进行联网工作。但是,还有部分省市对于工程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按照要求上传招标公告等信息,或是上传的信息不及时,影响了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为了使“中国工程信息网”尽快地全面建成并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联网工作,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层层建立责任制,狠抓工作的落实。

  “中国工程信息网”是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抓好联网工作,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做好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所辖各市(地、州、盟)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尽快实现与“中国工程信息网”的联网,并请于9月10日前将联网的计划安排和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人员情况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联网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传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时效性。

  工程信息的公开,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建筑市场的重要前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制订严格的信息上传制度,保证上传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特别是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应该在当地予以发布的同日上传。

  各地负责上传的信息详见附件一,联网的方式和步骤见附件二。

  三、各地建立地方网站应当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要搞盲目建设或重复建设。

  各地创建地方工程信息网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而定,凡不具备条件的,不要盲目建立。确需建立地方工程信息网站的,可以同中国电信通信公司邮电数据网络集成开发中心签订有关协议,由(中国电信)数据局办理相关手续,向地方电信局申请DDN专线,并将签订的协议送建设部信息中心备案。中国电信通信公司邮电数据网络集成开发中心的联系电话:010-62017020,13501360684;联系人:阮颖。

  “中国工程信息网”正处于试运行阶段,各地在联网和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要求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部信息中心信息部联系,联系电话:010-68394198、68394941;E-mail:xxb@mail.cin.gov.cn。

  附件:一、首批上网省市名单

  二、各地与“中国工程信息网”联网的方式和步骤;

  三、首批上网省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附件一:

各地负责上传的信息目录

  一、公开招标工程信息

  1、公开招标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工程登记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发放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详细信息介绍。

  2、中标结果信息。内容包括:工程登记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中标单位、中标单位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姓名、中标日期、中标价(万元)、中标工期(天)。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标题、颁布部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文号和正文。企业信息。按照谁审批、谁录入、谁上传的原则,将按照审批权限由地方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息上传。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济性质、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成立时间、主管部门、主营资质、兼营资质、注册资金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法定代表人。

  三、专业人才信息。按照谁审批(或注册)、谁录入、谁上传的原则,将按照审批(或注册)权限由地方负责审批(或注册)的有关注册师和项目经理的信息上传。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资格等级、资格证书号、证书有效期、学历、毕业学校、从事专业、代表工程、个人简历。

  四、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二:

各地与“中国工程信息网”联网的方式和步骤

  各地在与“中国工程信息网”联网和首批信息数据上传之前,应当先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取得用户名和密码。

  一、已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计算机管理系统或地方网站的单位,在首次信息数据上传时,需要先拨号上网,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键入ftp://data.cein.gov.cn(建设部信息中心服务器),然后以用户名(xxb)、密码(xxb)登录,将“数据库自动上传软件下载”目录下的文件(dbftp.exe,vbs5.d11,Readme.txt)下载到本地数据库服务器的任一目录下,vbs.d11是数据库自动上传软件的支持文件,readme.txt是每次信息数据上传时,只要连通网络,运行dbtp.exe程序,按照软件的使用说明操作即可完成。

  二、对于尚未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计算机管理系统或地方网站的单位,在首次信息数据上传时,也同样需要先拨号上网,在浏览器“地址”栏中键入ftp://data.cein.gov.cn(建设部信息中心服务器),然后以用户名(xxb)、密码(xxb)登录,但应将“数据库上传录入软件下载”目录下的文件(Autodata.zip、readme.txt)下载到本地用于信息数据上传的计算机任一目录下,解压后按照缺省的方式安装,即在c:\Ztbgl路径下生成一个可执行程序(datasend.exe),该程序在信息数据录入时,无须上网;在信息数据上传时,则应先拨号上网,按照readme.txt中的使用说明操作。

附件三:

首批上网省市名单

  一、北京市

  二、天津市

  三、上海市浦东区

  四、重庆市

  五、河北省:(有省级数据)

  1、石家庄市;2、唐山市;3、秦皇岛市;4、邯郸市;5、邢台市;6、保定市;7、张家口市;8、承德市;9、沧州市;10、廊坊市;11、衡水市。

  六、山西省:(无省级数据)

  1、长治市;2、大同市。

  七、内蒙古自治区:(无省级数据)

  1、呼和浩特市。

  八、辽宁省:(有省级数据)

  1、沈阳市;2、大连市;3、丹东市;4、辽阳市。

  九、吉林省:(无省级数据)

  1、四平市。

  十、江苏省:(有省级数据)

  1、南京市;2、无锡市;3、镇江市;4、苏州市;5、南通市;6、扬州市;7、盐城市;8、徐州市;9、淮阴市;10、连云港市;11、常州市;12、常熟市;13、张家港市;14、泰州市。

  十一、浙江省:(无省级数据)

  1、杭州市;2、宁波市;3、绍兴市。

  十二、福建省:(无省级数据)

  1、厦门市;2、漳州市。

  十三、江西省:(无省级数据)

  1、南昌市。

  十四、山东省:(无省级数据)

  1、济南市;2、青岛市;3、烟台市;4、威海市;5、临沂市。

  十五、河南省:(无省级数据)

  1、郑州市。

  十六、湖北省:(有省级数据)

  1、武汉市;2、襄樊市;3、鄂州市;4、孝感市;5、黄石市;6、咸宁市;7、江陵市;8、沙市;9、宜昌市。

  十七、广东省:(无省级数据)

  1、广州市;2梅州市;3、东莞市。

  十八、四川省:(有省级数据)

  1、成都市;2、涪陵市;3、自贡市;4、绵阳市;5、泸州市;6、宜宾市;7、德阳市。

  十九、云南省:(有省级数据)

  1、昆明市;2、玉溪市。

  二十、甘肃省:(有省级数据)

  二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省级数据)

  1、银川市。

  二十二、青海省:(无省级数据)

  1、西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