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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06:03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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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5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5〕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对于贯彻落实法官法和公务员法有关法官权利的规定,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具有重要作用。现印发给你们。望依靠各级党委和人大,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法官权利的依法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以下简称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官法第八条和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官享有的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效工作,切实维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条 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干涉,对干涉者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处理或者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三条 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

  各级人民法院对影响和妨碍法官履行职权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不服从法官的指挥,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法官依法调查取证、进行财产保全的;

  (三)限制或者压制法官充分表达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者授意、迫使法官拖延办案、违法裁判、违法执行的;

  (四)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的;

  (五)向法官探听审判秘密的;

  (六)为当事人说情、转送财物,或者约请法官参加由当事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的;

  (七)其他干扰或者妨碍法官履行职权的。

第四条 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并为法官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符合规定标准建设的审判法庭;

  (二)审判场所和接待场所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配备工作需要的电脑、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四)法官外出执行公务所需的差旅费用和交通工具等;

  (五)按照国家规定免费为法官发放法官服装和法袍;

  (六)其他办公必需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条 保障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受到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不予纠正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纠正。

第六条 保障法官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法官的工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法官因疾病、伤残和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其所在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个人或者家属给予帮助。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享有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和其他假日。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法官购买保险。

第七条 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

  法官因履行职务致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受到伤害,或者其家庭财产和住所受到毁损,其所在法院应当依法对侵害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并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立案查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或者商请公安机关派员保护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法官;应当对审理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官制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关机关未按法定程序传讯、拘留,或者超时超期传讯、拘留法官,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同有关机关沟通,切实维护法官的人身权利。

第八条 保障法官参加培训的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及分院的培训;经批准,法官也可以参加其他机构的培训。

第九条 保障法官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对待法官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对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法官打击报复。

第十条 保障法官的申诉权利。

  接受法官复议、申诉申请的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其陈述;原处分、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原处分、处理决定错误,造成名誉损害的,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法院应当及时为法官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保障法官的控告权利。

  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合法权利,法官向所在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提出控告的,接受控告的法院应当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作出处理;超出管辖权限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法院以外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侵犯法官合法权利的,法官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法官所在法院有协助控告及提供帮助的义务,必要时可以派员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保障法官的辞职权利。

  法官申请辞职符合有关规定的,其所在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保障法官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官享有的其他权利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专心做好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行政执法、招商引资等与法官职责无关的工作,不得向法官下达收费、拉赞助等指标。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法官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因报道失实或者不公正评价损害法官名誉的,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相关部门为其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证法官休息的权利,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加班工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为法官免费体检。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法官退休,法官主动提出退休符合有关规定的,其所在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对待对法官的举报,在处理举报时,应注意保密;经查能够作出举报不实结论的,应当及时澄清。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法官及时解除处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经常听取法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法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人民陪审员权利的保障,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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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04]97号


各流域机构: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控制开发建设过程中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减轻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
  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控制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措施。各流域机构要将搞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作为水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管理职责,制定管理方案,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二、落实流域机构水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流域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水土保持管理职责,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代部行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权,切实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和检查。重视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各流域机构要参加有关评审会议。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搞好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和水土流失监测,加强水土保持施工管理,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同时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1.建立部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督察制度。对流域内部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重点督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水土保持后续工程设计、水土保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进度、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落实等情况。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对开发建设过程中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水土流失灾害的事件要严肃查处。
  2.建立汛前水土保持工程检查制度。汛期是水土流失灾害多发和易发期,特别是开发建设项目产生的大量弃土弃渣极易在汛期被洪水冲入江河湖库,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和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各流域机构要按照水土流失特点,在每年汛前对重点开发建设项目组织完成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重大泥沙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灾害的工程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加快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确保水土保持工程正常发挥作用,确保弃土弃渣得到有效防护,消除水土流失灾害隐患。
  3.建立流域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公告制度。每半年公告一次部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水土流失监测情况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结果。对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成效好的项目提出表扬。对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除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向社会公告其建设项目法人、主要投资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4.建立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数据库。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开发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及其基本情况;水土保持工程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重点设计变更情况;水土流失监测情况,造成的主要水土流失事故及其原因;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等。
  各流域机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上报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外汇信贷业务划转方案

中国工商银行


外汇信贷业务划转方案
中国工商银行



根据内部机构改革要求,总行决定将由国际业务部管理的外汇信贷业务分别划转到项目信贷部和工商信贷部。为保证相关业务的顺利划转和交接,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划转的原则
外汇信贷业务的划转应当有利于促进外汇信贷业务发展,工作分工应当科学,业务衔接应当合理。根据这个原则,将外汇现行贷款、外汇转贷款、对外外汇担保、信用证业务的对内业务划转到相应的信贷部门,上述各项业务中的对外业务继续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外汇担保和信用证业务
仍归口国际业务部管理。凡涉及对外谈判、签约等涉外事宜,应以国际业务部为窗口,有关信贷部门可以参加,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相互沟通和协作。
二、划转的内容
(一)外汇现汇贷款:外汇现汇贷款包括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业务性质,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划转到项目信贷部,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划转到工商信贷部。现汇贷款的贷后管理、贷款的收回、贷款的统计监测等职责也相应划转到项目信贷部和工商信贷部。
(二)外汇转贷款:外汇转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外国出口信贷、外国贴息贷款、国际商业贷款、世界银行转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转贷款、国外发行债券资金转贷款等。上述业务贷款项目的审查划转到项目信贷部。
(三)对外外汇担保:如果担保目的是直接或间接用于项目建设,这类担保项下申请企业的资信审查、项目审查及企业履约能力的审查划转到项目信贷部;如果担保的目的是用于申请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这类担保项下的企业资信审查和履约能力审查划转到工商信贷部。为防止多头对外
,外汇担保的归口管理仍由国际业务部负责。
(四)信用证:信用证的受理、批复及统计管理工作由国际业务部负责。信用证开证企业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支付能力的审查工作由工商信贷部负责。
三、划转后的操作程序
根据1998年全行外汇业务工作会议精神,各行成立国际业务处,作为内设机构,负责辖内各项外汇业务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外汇业务的营业部门以一定形式存在,并负责办理国际结算、外汇资金清算外汇会计等业务,国际业务部门仍是我行外汇业务的对外窗口。鉴于此,外汇信贷业
务划转后的操作程序是:
(一)外汇现汇贷款:各行国际业务部门管理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相应划转到工商信贷部门;各行国际业务部门管理的外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相应划转到项目信贷部门。外汇现汇贷款仍由借款企业向当地分行提出借款申请,由分行按有关规定审批;超越分行权限的,分行应按业务性
质分别向总行项目信贷部和工商信贷部申报。总行项目信贷部和工商信贷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或报批。贷款申请一经批准,项目信贷部或工商信贷部应行文批复分行。对于分行需从总行拆借外汇资金的贷款申请,工商信贷部或项目信贷部在批准该项贷款申请之前,应事先征求国际业务
部关于外汇资金拆借的意见。分行如需向总行拆借外汇资金,应按有关规定以行发文件向总行提出申请,总行国际业务部将根据分行的外汇存款、外汇营运资金及外汇存贷比例等指标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外汇转贷款:因这些贷款涉及的部门、机构和连接的国际金融工具、产品较多,操作程序比较复杂,为便于同国内有关部门、国外银行、国外出口信贷保险机构和国外供货商保持良好衔接,转贷款事宜仍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受理。对承接的由经贸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经贸委推荐的申请利用各种外汇转贷款的项目,国际业务部应以书面形式交由项目信贷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项目信贷部审查之后,应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国际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再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国家有关部门。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国际业务部负责对
外进行融资谈判、签约和融资协议的执行等项工作,同时与项目所在地一级分行就贷款项目签署转贷款协议,并将转贷款协议抄送总行和有关分行的项目信贷部门,由项目信贷部门据此同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项目的对外提款工作。项目对外提款后,对转贷款项目的
监督、跟踪检查以及用款项目的还本付息等工作由项目信贷部门负责。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转贷款的对外还本付息工作。届时总行国际业务部将根据对外融资协议和与分行签订的转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负责从分行在总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有关转贷款项目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三)外汇担保:外汇担保业务属柜台业务,由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受理。担保申请由分行审批,超越分行权限的担保申请,由分行行文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保函的合法性、保函文本以及相关的涉外事宜进行初审,同时,将有关资料转交总行项目信贷部或工商信贷部
。项目信贷部或工商信贷部负责对担保申请人的企业资信、履约能力及相关的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批后,将审查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国际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据此行文批复分行。分行国际业务部门据以对外开出担保函。
(四)信用证: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开证申请,工商信贷部门负责定期对申请开证企业的开证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审查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或履约能力,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工商信贷部门给予授信,并将授信企业名单转交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根据工商信贷部门
核定的授信额度,按照总行进口信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信用证的合法性,信用证的贸易背景、信用证的文本条款以及对申请人过去一年或几年来在我行开证后付款履约情况和申请人的进口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时负责办理具体开证等相关业务。授信企业名单之外的企业如申
请开证,由工商信贷部门逐笔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付款履约能力等按有关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由国际业务部门对信用证的合法性、信用证条款及贸易背景等进行审查,并具体办理对外开证等业务。同时,工商信贷部门与开证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落实债权债务关系,以便按时对外付
款,维护我行对外信誉和合法权益。



199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