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关
于控制失业率的目标,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性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
取得明显成效。但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看,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解决就业
再就业问题,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经济发展,找准
就业增长点,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服务力度,促进就业。同时,要从产生失业的
源头抓起,采取多种手段和政策措施,有效调控失业。这对于全面实现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稳定就业局势,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失业调控工作的基本任务
做好失业调控工作,要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全
面完成四项基本任务:一是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使失业人员数量不超过经济活动人
口的一定比例;二是尽力缩短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三是积极
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各地就业局势稳定;四是切实保
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并采取措施促进再就业,或将其组织到再
就业的准备活动中。
三、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
并轨的方针政策,并将促进就业贯穿其中,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进程。
东北地区要根据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需要,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的并轨与促进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制定和实施相配套的就业促进政策;中西部地区要以促进再就业为
主线,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切实措施,使并轨与再就业更好地结合;东部地区要以市场就业
为主线,形成市场就业和失业管理服务的新机制,以及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对协议期满
已经出中心、且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要继续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帮助其稳定就业。对协议期满将要出中心,或已经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
职工,要督促企业妥善处理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所欠职工债务等问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要特别关注大龄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其实
现再就业。对难以实现再就业的大龄困难下岗职工,要按有关规定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保
障和社会保险问题。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
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要认真搞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并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使失业人员尽早实
现再就业。
四、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
员方针政策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指导企业
做好相关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实现富余人员从“岗位”到“岗位”的转换。要认真
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对涉及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及时与有
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要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方案操作,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对暂不具备
主辅分离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开辟其他渠道,做好本企业富余人员的
分流工作。对于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应对其开展
的转岗培训及其他稳定就业措施予以支持。
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
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
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按
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裁员行为。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方
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权债务的,不得进
行裁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应通过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做好政策宣传等措施,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
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同时,及时提供劳动保障服务,保证企业裁员工作的平稳
进行。
六、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
企业关闭破产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把握工作的进度和力度,避免在同一地区、同
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数量过于集中。企业关闭破产数量较大、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
地区,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在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要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对方案进行严格
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进入
关闭破产程序后,要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
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相关服务,做好善后工作。对依法破产企业及实施兼
并、改组、改制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帮助企业和职
工解决涉及劳动保障的具体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工作,从实际出发,加强研究和探
索。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
要完善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实行动态分析监测。要在对失业率、长期
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形势等综
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预案,在进入预警状态时启动相应措施,努力缓解
失业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
八、加强对失业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调控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主动向当
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相应工作建议,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
作。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就业、失业形势,精心制定以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兼顾城镇新成长劳
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失业调控总体方案。要把失业调控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上部署和
安排,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内部的组织协调,落实责任,抓好各项失业调控措施的落实,控
制失业人员数量增长的趋势,努力实现失业调控目标,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发挥作用。工作
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示范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示范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营效益,总行对1992年下发的《农村信用社经营责任制》重新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示范办法》。此文已经全国农村信用合作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全面组织落实。实施办法请报总行备案。
附: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示范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特制定本示范办法。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及基本要求
农村信用社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在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宏观调控大局要求的前提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在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利润为目标,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努力开拓业务,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大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营效益,以切实增强信用社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农村信用社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要在农业银行领导下,由县(市)联社统一组织实施,并充分发挥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的作用。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各项指标要分解落实到社内各职能部门和岗位,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社主任和作为共同经营承包人的信用社职工,其责、权、利应有明确区分。各项经营指标的确立与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切合实际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必须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切实将责、权、利挂起钩来,按劳分配,奖优罚劣,落实各项考核奖惩措施,真正做到经营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达到预定的经营责任制目标。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经营指标体系
根据现行金融管理的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的特点和实际,确定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经营指标为如下八项:
(一)定量指标:
1.利润增长率(或减亏率);
2.利息收回率;
3.催收贷款率;
4.各项存款增长率;
5.资本保值增值率;
6.综合费用率;
(二)定性指标:
7.执行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政策情况;
8.“三防一保”工作开展情况。
三、经营目标责任制经营指标及合同的确定
(一)经营指标的确定
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各项指标,应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确定,既要防止因核定过低失去激励作用,又要避免因核定过高挫伤经营积极性,以真正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在具体确定各指标时,应由信用社依据前几年的经营实绩,结合对经营期内业务发展趋势和潜力的预测,实事求是地进行制定,经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讨论通过并连同测算依据上报县联社,由联社审核确定。
经营目标责任制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各指标的分值及加减分幅度由各联社在分行指导下确定。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合同的确定
信用社的经营目标责任制,分全员目标责任制和内部职工岗位责任制两个层次。其中,全员目标责任制应以书面形式由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或县联社(发包方)与经营者代表(信用社主任、承包方)签定双方认可、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责任制合同。合同书内容除经营指标定额和考核办法外,要确定经营(承包)期限(一般1—3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责任和奖惩办法,社主任和职工的利益分配,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信用社内部职工岗位责任制应由信用社主任与职工个人签定书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及奖惩办法。
信用社主任的经济利益应同职工一样与信用社经营效益挂钩,但其奖惩幅度应与本社职工有所区别。
经营目标责任制合同需另行增加的其他考核内容以及合同书样式,由各省(市、区)分行具体制定。
四、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兑现,一般采取工资奖惩、与劳动分红挂钩和与多项补贴挂钩三种形式。
(一)工资奖惩
根据农村信用社工资改革的精神,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中的责任目标津贴部分,是直接与其工作业绩相联系的,考核后的兑现应主要体现在这部分所得上。为便于组织实施经营目标责任制,各联社可在分行指导下,集中职工责任目标津贴的一定比例(不低于50%),与各项考核指标挂起钩来。凡完成或超额完成全部考核指标的,全额返还其上交的工资额;完成部分考核指标的,依其所占份额相应扣减与该挂钩指标计算上交的工资额。
对亏损社,可集中全部责任目标津贴。实现减亏目标的,集中的津贴可以返还个人;未完成减亏目标的,集中的津贴可不返还个人,而用于弥补亏损。
(二)与劳动分红挂钩
盈余信用社在年终确定出劳动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比例后,应结合考核得分,确定分配数额。具体操作时,应在百分线上规定一个调整系数(以5%左右为宜),得满分的,按规定额度平均计发劳动分红;超额完成或未完成计划指标的,结合调整系数分值对应得的劳动分红金额进行增减调整。
在具体确定挂钩奖励幅度时,各地应从当地的经济环境和自身能力出发,适当确定。对因安全保卫指标影响兑现的,应主要与有关责任人员挂钩。
(三)与多项补贴挂钩
在以上方式基础上,为切实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各地可根据经营情况,将工资外的各种补贴中的有关项目与责任制挂起钩来,以加大奖惩力度。
五、附则
(一)信用社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后,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市)联社,应充分尊重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并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指导,适时开展稽核监督,确保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的顺利实施。
(二)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情况,要作为年终工作综合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对推动信用社经营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县(市)联社和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也可根据情况,按照一级奖励一级的原则予以表彰奖励。
(三)为推动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实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需要设立减亏补偿统筹基金。基金来源可从联社业务收入、税款减免、上级拨入及基层上交的管理费中解决。
(四)各地要以本示范办法为指导,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经营指标计算公式
本年核定利润
一、利润增长率=------×100%-1
上年实际利润
其中:上年实际利润指上年实际实现的利润总额,即税前利润。
本年核定利润指本年核定应完成的税前利润总额。
本年核定亏损额
减亏率=1--------×100%
上年实际亏损额
利息收入-应收利息
二、贷款利息收回率=---------×100%
利息收入
其中:利息收入是本年进入损益的各项应收利息收入;
应收利息指“应收利息”科目和表外“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科目中的贷款应收利
息年末余额减去年初余额后的数值。
催收贷款月均余额
三、催收贷款率=--------×100%
各项贷款月均余额
逾期贷款月均余额
逾期贷款率=--------×100%
各项贷款月均余额
本年各项存 上年各项存
-
款月均余额 款月均余额
四、各项存款增长率=------------×100%
上年各项存款月均余额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五、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其中:资本保值率=100%为资本保值;大于100%为资本增值。
营业费用
六、综合费用率=----×100%
各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