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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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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客观公正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经营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审计组织)对因任期届满、转任、晋升、调动、辞(免) 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职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司制企业和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主管本辖区内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条所,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内审机构)的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考核确认其从事离任审计资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组织作出审计结论前,不解除离任者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离任审计工作应遵循客观、及时、真实性原则。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下列分工分别由国家审计机关、经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一)市属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机关审计;

(二)市属未确定企业类型的商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管辖,由市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市属中小型企业及未确定企业类型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部门内审机构或市社会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四)县(区)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管辖,由县(区)审计机关确定。
  第八条 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及依法订立的企业经营目标合同、协议进行。实施审计时应主要审查下列内容的真实性:

(一)任期经营目标、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及企业发展后劲和潜力;

(四)企业职工人均收入水平和职工生活福利状况;

(五)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情况;

(六)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状况以及与离任审计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审计时限,一般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为限。重大问题涉及以前年度的,审计组织有权追溯,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审计结论
  
  第十条 同意或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机关或部门,应将任免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在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任免文件下达后5日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中止任期前2个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分工向审计组织书面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并通知离任者所在单位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审计组织收到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后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社会审计机构受理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应当与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审计组织应在实施离任审计前3日组成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协议书副本。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统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企业年度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经营决策资料;

(四)离任者的述职报告和单位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方面的资料以及与离任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自实施审计之日起1个月内终结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因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未能有效配合审计组的审计工作,致使审计期限延误的,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但在提交上述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之日起10日内签署书面认可或异议意见送交审计组或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的认


  第十五条 审计组织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定并依法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或查证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织出具的离任审计结论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离任者的同时,应抄送有关干部任免机关、企业主管部门。离任审计结论应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人事安排和明确责任、承包兑现分配的重要依据。干部任免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接到离任审计结论文书后,应及时将离任者任免情况和企业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书面反馈给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同时对离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暂停安排新的职务。 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对部门内审机构以单位名义出具的离任审计结论文书如有异议,可以向该内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该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查证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离任审计查证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审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受理复审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做好对部门内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离任审计质量的日常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认为实施离任审计的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时,有权有要求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分别由国家审计机关和部门内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决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责任向审计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报表、帐册、文件和资料,积极配合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处


  第二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同级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也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违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司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派出的法定代表人,其离任需要审计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审计机构承办离任审计事项所收取的费用,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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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9月1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左江岩画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左江流域内遗存在诸山体崖壁上以宁明花山岩画为代表的古代图画、符号及其相关遗迹(以下统称左江岩画)和自然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左江岩画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左江岩画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损毁、破坏左江岩画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左江岩画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左江岩画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左江岩画保护规划,制定和落实保护措施,将左江岩画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统筹安排左江岩画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左江岩画的保护、管理和修缮。

左江岩画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左江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左江岩画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左江岩画保护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含市、城区,下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左江岩画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左江岩画保护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等各种方式参与左江岩画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自愿同当地文物管理机构签订协议,负责一个或者多个岩画点的保护。

第七条 对已经发现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岩画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岩画的价值核定公布为相应保护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岩画点已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擅自撤销。

对新发现的岩画点,在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第八条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岩画点,根据岩画的保护级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已经划定的保护范围,未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自治区建立左江岩画数据库。岩画点所在地设区的市、县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岩画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左江岩画数据库,并报本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条 左江岩画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本体原状保护原则,对岩画本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毁画面;

(二)用颜料填绘、补绘、添绘岩画;

(三)凿刻新的图画、符号及文字;

(四)使用强光直接照射画面;

(五)擅自搭架临摹岩画;

(六)其他损害岩画本体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岩画点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垦荒种植、砍伐林木;

(二)葬坟、取土、开山、采石;

(三)修建人造景点;

(四)涂污、移动、损毁岩画保护设施;

(五)在保护范围内的河段上采砂、排污;

(六)其他危害岩画安全及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岩画点保护范围内的山体进行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山体岩面绘制或者凿刻图画、符号及文字;

(二)在山体岩画画面及附近岩面上进行有可能损坏岩画的攀岩活动;

(三)擅自在山体上修建构筑物;

(四)擅自在山体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五)其他危害山体有可能损坏岩画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宁明花山岩画,应当加强重点保护,依法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和完善保护设施。自治区统筹安排的左江岩画保护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宁明花山岩画的保护、管理和修缮。宁明花山岩画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宁明花山岩画保护的监督管理。

禁止在宁明花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可能影响岩画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 对因自然因素造成岩画开裂、剥落以及出现威胁岩画安全的危岩体等情况,岩画所在地设区的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开展左江岩画保护的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岩画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岩画点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得破坏岩画点的自然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在报有关部门批准前,应当根据该岩画点的保护级别,征得相应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岩画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动工前制定岩画保护措施,并根据该岩画点的保护级别,征求相应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已登记公布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岩画点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文物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左江岩画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左江岩画研究和宣传,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岩画点及其景观拍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或者实景演出的,应当根据岩画点的保护级别,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后,使用者应当与具体管理岩画点的文物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措施及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利用左江岩画作为旅游景点、景区进行旅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与具体管理岩画点的文物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措施及其责任。

经营者不得擅自在岩画点保护范围内的山体铺设电路、水管,安装照明、电器等建设工程设施。

利用左江岩画进行旅游经营的,应当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岩画的修缮、保护。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左江岩画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颜料填绘、补绘、添绘岩画,或者凿刻新的图画、符号及文字,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山体岩面绘制或者凿刻图画、符号及文字,责令恢复原貌,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山体岩画画面及附近岩面上进行有可能损坏岩画的攀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 年12 月1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8年3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五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是建国以来比较好的发展时期。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政府的五年工作,清醒地指出了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的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今后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时期。1998年是全面实现“九五”计划的关键一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方针,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大力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农业,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农业的好收成。要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和节水农业。要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和粮棉收购政策,深化粮棉购销体制改革,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大力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密切农村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
会议强调,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出发,“抓大放小”,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和调整;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探索和发展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把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机制,强化企业的竞争和风险意识;实施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积极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要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在推进国有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同时,积极发展城乡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会议要求,要积极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保持投资规模的适度增长,加速实现国民经济合理化布局,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要把经济结构调整同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结合起来。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总量基本平衡,保持“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发展势头。要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同时注意适时适度微调,保证财政增收和金融稳定。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税收征管,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和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调控和监管体系,健全金融法规,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要千方百计扩大出口,适当增加进口;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要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
会议要求,要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积极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技术产业化步伐,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要做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要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要大力加强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严格控制和治理污染。
会议要求,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增加城乡人民收入,努力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关心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困难职工的生活。要加快建立城市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加强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增加投入,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和建设。要千方百计安排好灾区人民生活,帮助他们生产自救。
会议认为,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工作做细做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办事高效、运行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会议要求,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干部和群众,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积极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要加强行政法制建设。所有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要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加快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
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行使职权,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要积极做好澳门回归祖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澳门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江泽民主席关于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加强两岸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加人员往来。坚决反对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各种分裂活动。我们相信,在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和海外同胞的努力下,祖国完全统一、中华民族全面振兴的共同愿望一定能够实现!
会议指出,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进一步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友好合作与交流,继续在联合国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中国人民愿意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开拓前进,把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