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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6:26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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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结合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0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0〕8号),确保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充分认识形势的严峻性。“十一五”前四年,本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7.12%,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显著降低,分别累计下降26.1%和199%。但要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形势依然非常严峻。2009年三季度以来,随着工业恢复性增长尤其是重化工业快速增长,以及上海世博会举办对交通运输用能的刚性需求,全市能源消费量同比大幅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长压力进一步加大。今年一季度,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上升1.66%,能耗总量同比上升16.96%,对完成今年下降3.6%、“十一五”下降20%的节能目标,以及本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控制目标都带来巨大挑战,大大增加了今年后三季度的工作压力。

  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是市、区县两级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是上海率先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体现,是演绎好上海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切实增强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咬定目标不放松,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对重点用能领域和区县实行用能总量控制。在节能方面,今年全市用能净增量力争控制在650万吨标准煤以内。其中,工业领域、交通领域用能净增量分别控制在400万吨和100万吨标准煤以内;前四年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县,其用能总量增长控制在5%以内;市级机关、建筑施工业、商业、旅游饭店业等领域要在确保完成年初既定节能目标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下降。在减排方面,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8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5.9万吨以内,尤其要把电煤净增量控制在250万吨以内,争取进一步下降。

2010年全市节能减排主要强化目标

全市及各领域
节能减排强化目标
责任部门


























全市
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3.6%左右,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市发展改革委及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工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6%以上,用能净增量控制在400万吨标准煤以内
市经济信息化委



建筑施工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建设交通委

商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商务委



旅游饭店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5%,力争下降2%以上
市旅游局



交通运输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增速比前四年平均增速下降2个百分点,用能净增量控制在100万吨标准煤以内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交通港口局







公共机构
教育系统
生均能耗下降2%,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教委、市政府机管局



卫生系统
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下降2%,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卫生局、市政府机管局

市级机关
能耗总量下降1%,力争进一步下降
市政府机管局



其他公共机构
能耗总量有所下降
市政府机管局会同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


区县
确保完成年度目标及“十一五”节能目标,其中前四年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县,用能总量增长控制在5%以内
各区、县政府







减排


二氧化硫排放量
控制在38万吨以内,其中电煤净增量控制在250万吨以内,争取进一步下降
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控制在25.9万吨以内,争取进一步下降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三)加强考核、奖惩和问责力度,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今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对各区县政府、企业集团、重点用能单位2009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提前完成“十一五”进度节能目标的以及2009年度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幅度前三名的区县和企业集团,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区县、企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及时发布2009年各区县、重点用能领域单位增加值能耗公报,今年上半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产业及主要领域单位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以及各区县、重点用能领域、对外交通运输行业和高载能行业用能大户的能耗指标或节能目标进度情况季度通报。第三季度,各区县政府、主要用能领域节能主管部门要预先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自查。

  本市平面媒体、电波媒体、网络媒体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报道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市节能减排办、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各区县政府)

  二、加大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

  (四)进一步加大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制定和下达各区县、企业集团、工业园区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明确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今年淘汰落后产能在年初确定的70至80万吨标准煤目标基础上,提高到100万吨标准煤。其中,6月底前完成30万吨,10月底前完成80万吨,年底前完成100万吨,并尽可能提前实现。对今年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补助标准由每吨节能量300元提高到500元,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对上半年启动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在70%的基础上,提高到90%;对9月底前启动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提高到80%。继续推进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在确保上海世博会供电安全的前提下,争取年内关停小火电机组80万千瓦以上。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和工业园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区域工业项目的环评、供地、备案(核准或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电力公司等)

  (五)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上项目,开展“两高”行业新项目专项检查。对本市单位产值能耗达到全市制造业平均水平1.5倍及以上行业(以2008年为基准,包括石油加工业、化学工业、钢铁工业、橡胶制品业、建材业,以下简称“高载能行业”)的新建项目和扩大产能项目,除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外,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特殊情况需上报市政府审批。鼓励高载能行业的企业延后项目投产或开工时间,为优先确保上海世博会用能做出贡献。

  对单位产值能耗超过全市制造业平均水平以上的高载能行业及纺织业、造纸业2009年以来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今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检查。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未办理施工许可、招投标、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等)

  三、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大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力度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责任。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区县政府要尽快对各自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2010年度节能目标。尚未下达的,要在今年6月底前下达。

  对年能源消费总量超过5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以下简称“用能大户”)在下达节能目标的同时,要下达用能总量控制目标。其中,对外交通运输行业和高载能行业的用能大户,2010年用能总量增长不得超过5%,具体增幅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区县政府)确定并在6月底前下达。

  (责任单位:本市各相关行业节能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政府)

  (七)全面开展能源审计。今年6月底前,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节能主管部门)报送2009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重点用能单位存在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等情形的,要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未按时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以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有关原始资料,用能单位应如实提供。重点用能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能源审计专项监察中查实的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并依据《节能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实施行政处罚。

  年内组织对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体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总能耗达2000吨标煤以上的或者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等建筑开展能源审计。根据能源审计结果,由各主管部门督促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落实审计后续的节能改造措施。未按照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和采取节能措施的,按照《民用建筑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审计结果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本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等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政府机管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监察中心,各区县政府等)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工程。继续加大工业领域节能改造力度,全年通过节能技改实现节能能力由年初确定的50万吨提高到60万吨标准煤。其中,6月底前完成20万吨,10月底前完成40万吨,年底前完成60万吨。对今年完成的节能技改项目,奖励标准由每吨节能量300元提高到5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上半年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在50%的基础上,提高到90%;对于9月底前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提高到80%。

  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30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对达到“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条件的居住建筑,力争全部实施节能改造。加大实施节能门窗专项改造计划,推广节能门窗由年初确定的20万平方米提高到30万平方米。严格执行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速淘汰高耗能老旧交通工具。推进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城市出行结构。优化航空、航运、铁路的航线和航班安排,提高载运率、客座率和运输周转能力。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等)

  (九)加快实施污染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重点是推进宝钢分公司烧结机脱硫改造、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堡镇和新河污水处理厂调试、白龙港污水处理厂扩建二期等工程,年内新增3.3万吨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同时,确保已建成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继续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纳管建设,确保今年新增污水处理量10万立方米/天。

  继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加快推进老港再生能源利用中心、综合填埋场一期、填埋气发电等重点项目建设。建成调试白龙港、青浦区和松江区污泥处理工程,组织实施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推进钢铁、建材、电镀、医药等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宝钢集团、市城投总公司等)

  (十)进一步增加节能减排资金投入。今年安排市级建设财力投资29亿元、市节能减排等财政专项资金17亿元,继续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污水垃圾处理、河道整治、污染物超量减排、循环经济发展、节能产品推广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同时,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重点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市产业投资等基金要进一步发挥创投机制在培育企业等方面的优势,引导民间资本更多投入节能环保等上海重点发展产业。各区县政府、用能单位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等)

  (十一)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大力推广节能技术产品。根据国家的调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政策,本市地方配套补贴政策相应延长一年,至2011年5月31日,力争今年推广高效节能空调超过50万台。推广高效照明灯具1200万只以上,重点在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领域加大推广力度。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市商务委等)

  (十二)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争今年年底建成风电装机20万千瓦,重点建成上海东海大桥100兆瓦海上风电场等重点风电项目。建成世博园区、京沪高铁虹桥站等一批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发电项目15兆瓦。同时,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对本市纳入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范围的单位,可在节能降耗考核中将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抵扣用能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

  五、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运用政策法规手段加快推进节能减排

  (十三)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本市电价目录表中铁合金(电石、烧碱)、离子膜烧碱、合成氨三类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每年取消0.05元/千瓦时优惠,直至达到比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低10%的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力公司等)

  (十四)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5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40元,分两年逐步到位。其中,自今年6月1日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30元;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5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元。今后,将根据电力供应状况、产业结构调整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产业导向作用。

  对制革、印染、本市规划保留的工业园区之外的零星化工生产企业和危化生产企业(市政府明确过渡性保留的除外),以及外环线以内的电镀、热处理、锻造、铸造(开发区内的除外),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和操作办法执行。

  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本市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市电力公司等)

  (十五)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脱硫电价和余热余压发电上网等价格政策。调整天然气价格,研究差别气价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深化生态补偿试点,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等)

  (十六)加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标准,尽快修改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抓紧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完善本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对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用能和排放大户,研究实施惩罚性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

  六、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发电调度

  (十七)优化节能发电调度,减少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按照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制定机组发电排序的序位表,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高效率、大容量脱硫燃煤机组发电上网。加强对已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对能耗和排放高、但不具备关停条件的小机组,尽可能减少发电小时数或作为应急备用机组。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

  (十八)加大电力、燃气错避峰力度。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燃气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在夏季用电高峰和冬季用气高峰,尤其是在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进一步加大高耗能企业让电让气、调休和轮休力度,确保居民生活用能和上海世博会用电用气需要。对本市“两高一低”企业实行用电用气限制,尤其是对重点结构调整企业加大让电让气力度。对非工艺性连续生产企业实行调整休息日的措施,提高周末用电负荷,降低周一至周五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同时,提倡和鼓励本市工业企业结合休假政策安排轮休。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

  (十九)加强用能单位节电管理。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并进一步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公共机构、旅游饭店、商业和商务楼宇要定期开展空调清洗和维护,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机管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委、市电力公司,各区县政府等)

  (二十)强化发电企业节能管理。发电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机组实际状况,挖掘设备运行方面的节能潜力,合理安排辅机的启停,努力优化运行参数、调整控制方式、控制燃煤质量、提高运行效率,同时加强厂房、车间、班组办公楼照明系统管理及非生产用能管理。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发电企业)

  七、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十一)出台本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今年5月底前,出台《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6月底前,出台《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推动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推动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及重点用能单位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实现节能能力由年初确定的3万吨提高到6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

  (二十二)加大对节能服务机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奖励标准由300元/吨提高到5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金额由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实施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实施“三免三减半”。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不同性质单位进行列支。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二十三)改善节能服务机构融资环境。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拓宽担保品范围,加强为中小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建立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机制,鼓励商业银行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创新信贷产品和工具,拓展可抵押品范围,为中小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服务。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促进银行、政策性担保机构和节能服务机构之间信息沟通。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八、加大预测预警、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二十四)加大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力度。对全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量和用电量、主要产品单耗、重点用能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耗以及电厂用煤等情况,实施跟踪监测;对主要耗能品种结构、工业用能情况、电厂用煤,实施月度监测分析;对全市生产总值能耗、主要用能行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实施季度分析。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

  (二十五)制定并适时启动相关预警调控方案。今年6月底前,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和企业经营状况,研究提出本市针对相关重点用能单位的预警调控方案,结合本市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必要时适时启动实施。高载能行业的用能大户要根据用能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单位的预警调控方案,并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实施。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相关重点用能单位)

  (二十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超标排放企业一律进行限期整改,重点开展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后督察。开展对世博场馆、高架及高速公路沿线、世博机场通道沿线以及旅游点周边区域的锅炉、炉窑烟尘整治检查。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

  (二十七)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执法监察和联合执法。加强节能监察,重点检查用能单位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情况,监督检查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和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立等情况。监督检查公共机构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运行、节能措施执行以及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同时,继续抓好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检查工作。节能监察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环保、建设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节能监察和物价检查等执法部门(单位)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促进节能减排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责任单位:市节能监察中心、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

  (二十八)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推动节能低碳发展。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组织开展好2010年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城市无车日、节能减排小组(JJ小组)等活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宣传。

  (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教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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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5年2月28日 生效日期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印文化协定第十条规定,经过共同协商,拟定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1、1 双方互派一个政府文化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1、2 双方各派两名档案工作者互访一周,交流档案工作经验,探讨档案工作理论与发展问题。

 1、3 双方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一个为期两周的手工艺品展览并互派随展人员。

 1、4 双方互办一个为期十天的现代美术展览并互派随展人员,参加展览的开幕和闭幕仪式。

 1、5 双方将互派表演艺术团体,艺术团的人数及访演的时间由双方事先商定。

 1、6 双方互派一个由绘画、雕塑、陶瓷等艺术家在内,最多不超过五人的文化艺术专家代表团互访两周。

 1、7 中国文化部外联局与印度文化关系委员会互派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七天。

 1、8 双方互派一个由五位文物专家组成的文物代表团互访两周。

 1、9 双方鼓励并支持英迪拉·甘地国家艺术中心和洛阳龙门研究所、乌鲁木齐博物馆、库车博物馆及双方通过协商指定的其它中方机构和团体之间进行学术交流。交流的具体事宜将由双方商定。

               二、教育

 2、1 双方将为两国教育和行政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提供方便,促进对对方国家教育制度的研究。中国北京的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和新德里的国家教育规划和管理学院将作为今后这一领域的相关合作机构。这一合作将根据上述两个机构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执行。

 2、2 双方同意共同进行关于扫盲模式的综合性研究,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规划。中方的执行机构为北京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印方的执行机构为新德里的成人教育学院。双方的执行机构将互通有关的政策和规划,交换教材及有关教育方法的资料。

 2、3 双方同意采取具体步骤在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联系。本计划包括(1)双方在本协议执行期内交换四名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四周的访问;(2)在双方已建立联系的主要领域举办联合研讨会/讨论会;(3)交换书籍、科研材料、视听辅助材料和学生等等。中方的执行机构为国家教委外事司,印方将由印度大学拨款委员会商自己院校、研究所后执行。同时双方各自指定一至二名具体负责的教授并向对方提供有关人员的名单和联系地址。此外,双方还鼓励两国除商定的对口院校之外的院校和机构直接进行交流。

 2、4 双方同意交换教育代表团考察了解对方国家在诸如教育政策、基础教育、扫盲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情况。代表团将由五人组成,访问时间为二周。双方在本协议执行期限内将交换一个这样的代表团,本项目中方执行机构为国家教委外事司,印方执行机构为教育部对外学术关系局。

 2、5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执行期限内邀请对方五名学者参加在邀请方国家举办的国家级/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研讨的题目由双方共同商定。会议注册费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由邀方负担,同时安排应邀者会后参观有关教育单位,总共时间最多不超过十五天。本项目中方执行机构为国家教委外事司,印方执行机构为教育部对外学术关系局。

 2、6 双方将鼓励在两国的大学和工程技术学院的科技教育领域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合作的机构和领域由中方的国家教委外事司与印方教育部科技局商定。双方支持天津大学与克拉格布尔的印度理工学院在工程教育方面已经进行的合作。

 2、7 双方将鼓励职业教育及人力规划领域内的信息和专门技术的交流,中方的执行机构为北京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印方的执行机构为博帕尔的中央职业教育研究院。

 2、8 两国每年将在和印度社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管辖之外的高等院校及其科研单位之间交换四个月的学者。此项目将由印大学拨款委员会、印度历史研究委员会与中国国家教委外事司负责执行,交流的具体事宜另商。

 2、9 双方重视业已进行的互换进修生(含研究生)项目,双方同意每年向对方提供二十五个奖学金名额(按当年享受奖学金人数总数计算)。提供奖学金的专业包括:语言、文学、艺术(含音乐舞蹈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含传统医学)、工程技术及农业。双方同意努力在适当的领域内为对方研究生提供英语教学和科研条件。双方还同意在使对方留学生按时入学、及时住宿等方面努力提供方便。

 2、10 双方同意积极鼓励各自国家的公民到对方国家自费留学。在办理入学手续和签证方面,双方将积极提供方便。

 2、11 双方鼓励对残疾人和弱智人进行特殊教育的合作。中方的执行机构为北京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印方的执行机构为新德里的国家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双方的执行机构将互换出版物、交流信息和个案研究的案例。

 2、12 双方同意互换语言教师(汉语和印地语),他们将享受对方国家有关对外国教师的同等待遇。双方同意扩大在此方面的合作范围,包括探讨交换其他语种和学科教师的可能性。

 2、13 双方同意每年交换语言教科书和其它出版物以及教学辅助材料以推动语言教学项目。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办公室与印方的国家教育研究和培训委员会和海得拉巴中央语言学院为双方相关执行单位。

 2、14 双方意识到建立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文凭和证书的制度有利于促进双边教育交流。双方将为相互承认高等教育的学位、文凭和证书而共同努力。中国国家教委外事司与印度大学协会将在此方面予以合作,并在本协议执行期限内交换一个三人工作小组以商谈协议文本。

              三、社会科学

 3、1 双方在相互同意的学术机构间交换社会科学学者,每年四人月(包括翻译)。

 3、2 双方可以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印度科学理事会访问中国期间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确定的主题科目举行联合会议,参加会议的学者可根据情况包括在第3、1条所提的四人月中。

              四、图书出版

 4、1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具有商贸性质的图书节。

 4、2 双方互办图书展览,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4、3 双方鼓励在汉印、印汉词典及会话指南的出版上进行合作。

 4、4 双方互相推荐当代优秀文学作品供对方国家翻译和出版。

 4、5 双方互换一个五人作家(包括诗人)代表团。

 4、6 印度加尔各答国家图书馆与中方的图书馆互换相互感兴趣的图书资料。

 4、7 印度加尔各答国家图书馆与中方的图书馆在对等的基础上互换图书馆工作人员。

            五、新闻与大众媒介

 5、1 双方互相参加对方主办的电影节。

 5、2 双方将在对方国家互办电影回顾展,具体事宜另商。

 5、3 双方根据对等的原则于一九九六年互办电影展。

 5、4 双方互换广播电视节目。

 5、5 双方以对等原则互派五至六人广播电视代表团,为期一周。

 5、6 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电视节目制作方面进行合作,具体事项通过双方协商决定。

 5、7 双方互换一个五人新闻代表团互访两周。

 5、8 双方将探求在北京电影学院和印度影视学院之间互换教师的可能性,双方将根据对等的原则互派一名教师去对方学院进修,期限为一学期,具体事宜另商。

             六、青年、体育

 6、1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机构及团体进行交流和合作,具体事宜由双方青年机构另行商定。

 6、2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之间进行体育交流和合作,具体事宜由双方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七、其它

 7、1 未列入本计划的附加提议将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7、2 所附的总则和财务条款包括于本执行计划之内。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廿八日(印历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九日)在新德里签订,文本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共计六份,所有文本同等作准,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逻甲
 
            中印文化交流一九九五年
         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总则和财务条款

 总则
  1、本执行计划并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所安排的在文化、艺术、教育领域内的其它合作项目,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2、关于人员、代表团及展览互换:
  I)派出方至少于行前两个月将本计划之下选出互换的人员或代表团成员的行期及其简历(包括使用何种语言)送交对方,若是表演团体或展览,则提前四个月。
  II)接待方须在接到派出方出访计划提议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III)接待和派出双方取得一致后,派出方至少于行前三周将派出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入境口岸及抵达时间等通知对方。
  IV)如有必要,接待方将尽可能为代表团或来访者提供翻译。
  3、双方将为来访代表团或个人了解本国风俗文化提供便利。
  4、派出方须在学年开始前将派出人员材料递交接待方。接待方须在学年开始前将是否同意接收来访人员及奖学金情况告知派出方。

 财务条款
  5、对于本计划下双方互换的艺术团组,派出方将负担该团组的往返国际旅费和零用费,而接待方将承担在其国内访问时团组的食宿(包括软饮料)、交通及急诊医疗费用。双方同意接待方将直接安排团组的膳食、饮料,而不付给现款。如果情况特殊,将按访问时的膳食标准和交通费用向访问者提供与其身份相符的津贴。
  6、对于本计划下双方互换的艺术展览,派出方将负担随展人员及展品托运的国际往返费用,接待方将承担同等数量的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急诊医疗和展品在其国内的托运费用。关于图书展览的细节,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7、对于互换的艺术展览和表演团体:
  (I)接待方负责根据有关资料提前两个月印制对方展览或艺术团的小册子(包括图片和文字);
  (II)展品、道具抵达目的地后,接待方须在派出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方可开箱检验。
  8、对于互换奖学金,双方将给奖学金受益者免费提供住房和医疗保护,并根据各方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每月生活费用。派出方将负担本国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2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建标[1999]273号)和《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便[2002]03号)的要求,建设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进行了修订。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修订后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6-200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3.0.4、3.0.5、3.0.6、3.0.7、4.0.2、4.0.4、4.0.5、4.0.6、4.0.7、5.0.1、5.0.2、5.0.8、6.1.2、6.1.7、6.1.9、6.2.1、6.2.4、6.2.14(第1、2、3、4、5、6款)、7.1.2(第1、2款)、7.1.3(第1款)、7.1.4(第1、2、3、4款)、7.1.5(第1款)、7.1.6、7.1.10、7.2.4、7.3.1、7.3.3(第1、2、3款)、7.3.5、7.4.1、7.4.3、7.4.4、7.4.9、7.5.1、7.5.2、7.6.1、8.1.4、8.2.7、8.3.2、8.3.8、8.4.1、8.4.3(第1、2、3款)、8.4.4、8.4.6、8.5.1、8.5.2、8.5.4、8.5.5(第1、2款)、8.5.6(第2款)、8.6.1、8.6.2、8.6.6、9.0.1、9.0.5、9.0.6、9.0.9、9.0.10、10.1.7、10.1.8、10.2.1、10.2.4、10.2.6、10.3.1、10.3.2、10.3.3、10.3.4、10.4.1、10.4.2、10.4.3、11.1.4、11.2.1、11.2.2、11.2.4、11.3.2、12.1.1、12.1.2、12.1.3、12.1.4、12.1.5、12.2.11、12.5.3、12.5.4、12.5.6、12.5.8、12.5.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会同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