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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8:13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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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气象局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气象局《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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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市气象局 二○一○年五月)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对其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程度进行分析、评估或者预测,并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二)体育场馆、医院、学校、机场、车站、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工程,通信枢纽;

  (四)其他高层建(构)筑物。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按照《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审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告知建设单位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需要进行评估的,应一次性告知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并组织雷击风险评估。

  第七条 承担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业务,并接受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第十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雷击风险评估相关规定或应评估拒不评估,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将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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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齐齐哈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经市政府批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成立了齐齐哈尔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提高稽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结合
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投资(融资)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利用国债资金项目。
第三条 市稽察办负责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市稽察办工作,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建立相关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察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第二章 稽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稽察的范围主要包括: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管理的项目;由政府出资、融资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市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稽察的项目;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
第七条 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要任务,稽察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测设计稽察、工程招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工程质量稽察、资金筹措、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等。
第八条 审批程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计划、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法人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第十条 勘测设计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测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测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工程招投标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或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
第十二条 开工条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及“四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购等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第十三条 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设备材料采购稽察。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严密、可靠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同执行情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检查标准,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现象;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是否规范和到位。
第十七条 资金筹措、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八条 投资环境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章 稽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确定稽察项目。市稽察办应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研报告批准后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稽察项目主要从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中选择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市稽察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三条 制定项目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每次稽察的任务和重点,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现场稽察。市稽察办人员应按照稽察计划安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第二十五条 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察报告经市稽察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市计委主管领导和委主任;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六条 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以市稽察办名义下发。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整改时限。
第二十七条 复查验收。市稽察办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市计委主管领导和委主任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察工作结束。
第二十八条 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市稽察办应提请省稽察办或市计委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根据情况还应将有关资料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稽察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每年组织至少一到两次现场稽察。平时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和信息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三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现场稽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察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察的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个环节和某方面内容进行跟踪稽察。
第三十二条 现场稽察工作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以进行录音、复印、拍照或摄像。具体方式为:
(一)听取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签订的各种合同,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项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
(三)核实有关情况,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合同执行、现场服务和信誉情况;
(四)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验;
(五)与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座谈,或多方面了解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以与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四条 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再次核实情况和稽察发现的问题,确保稽察的准确性,并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五章 市稽察办的职责及稽察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稽察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重大项目稽察的具体规定和稽察特派员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有关项目监管的政策建议;
(二)针对项目情况,提出项目稽察计划;
(三)负责稽察工作的组织管理,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派出、培训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稽察报告的汇总、审核,下达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与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及市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开展稽察业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二)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查阅这些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市稽察办商请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可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五)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
第三十七条 稽察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
(三)认真进行稽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察任务;
(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遵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等方面规章制度;
(五)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
(六)办理稽察事项时,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根据需要,可从社会上进行招聘,聘期可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确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为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业务素质过硬,熟悉国家投资建设方针政策,熟悉相关业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工作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稽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或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稽察办提出申诉;
(二)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被稽察单位有权申请稽察人员回避;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稽察办、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
第四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市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市稽察办: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1、稽察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稽察办: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动;
4、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总结会议;
8、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对需要上级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因外界干扰或各种原因影响工程建设的情况,以及地方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情况,可以向市稽察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四条 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三)向稽察人员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针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计委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违纪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一)对项目法人存在的违反国家、省、市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建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4、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领导班子做出调整或重组;
5、暂停所在县(市)、区、部门新项目的审批;
6、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市稽察办。
(二)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总承包单位及有关中介机构,在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有相关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责成项目法人撤换相关单位,依法进行重新招标;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5、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理结果反馈报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有些问题可由项目主管县(市)、区或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市稽察办。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和复杂问题,可由市计委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稽察中发现有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对县(市)一级政府出资、融资和管理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2年3月27日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5〕1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吉发〔2005〕15号),按照“能放都放”的原则,省政府决定,扩大县(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落实“县域突破”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以这次放权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的意识,真正把“扩权”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动力,不断激发活力,促进县域经济由“快走”变“快跑”,促进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主动与省直相关部门进行衔接,建立权力运作的程序和规范。要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凝聚到加快发展上来。要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等服务窗口,对原有的和下放的权力项目进行“一站式”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不断深化各项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县(市)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县(市)扩权后行政审批工作量增加,但决不能因扩权而增加机构和人员。要坚决杜绝收费养人的问题。对以审批和收费方式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严肃查处。

  省下放到县(市)的权限同时也下放到市州。市州要用好扩大的权限,加快本地区的发展。同时,在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快推进县域发展工作中,各市州仍然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各市州要参照省对县(市)放权的原则和办法向县(市)放权,以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的能力。市州要把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点放到城区发展和促进区域内经济的合理布局、资源的优化配置上。要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指导,加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收费权与审批权一起下放,切实放权到位。同时,要认真加强对县(市)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各项管理权限的落实,并帮助规范管理权力。要做好对县(市)管理业务的培训,提高县(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要积极研究和探索放权后的新问题,不断加强和改善服务。

  这次扩权是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工作。今后省里还要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对放权的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