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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05:15  浏览:8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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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15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冀文林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2000年12月26日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3日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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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1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紧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销售价格、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 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制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变更手续。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套型面积、住宅限价原则、剩余房源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套型面积标准及比例要求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

第三章 申请和配售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厦无住房;

  (三)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为单身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含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现已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的住房,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在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退出原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由有关部门收回;未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恢复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

  已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但未选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若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在办理购房手续后十五日内撤销原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明确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应合理制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办法和选房规则,并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和选房顺序。

  第十六条 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制定楼盘销售方案,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项目开发单位制定楼盘销售方案,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楼盘销售方案应包括销售楼盘表、每套住宅销售价格、销售楼盘表有效期、配售办法和选房规则等内容,楼盘表及每套住宅销售价格根据市人民政府批文或土地出让文件明确的限价原则,并综合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

  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应将经审查确认后的销售楼盘表按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备案,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渠道。

  第十七条 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可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企业作为项目销售主体,开展具体销售工作,并给予相应的销售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与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后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承诺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

第四章 退 出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登记时,必须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二十一条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2年后仍有未销售房源的,未销售房源可由政府按销售楼盘表价格回购处置。政府明确不回购的,可由开发单位向市国土房产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商品住房向社会销售,或由市国土房产部门通过公开方式转为商品住房进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销售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项目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未按审查确认后的楼盘销售方案进行销售的,所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得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产权登记,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住房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购房资格;已购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保障住房办、市监察局负责对限价商品住房楼盘销售方案的执行、房源分配、销售管理、公开透明运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内容,应在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限价商品住房统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和《财政部关于安排2012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11〕354号)精神,为确保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现就做好2012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规模

  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在全国31个省(区、市)实行全覆盖。

  大豆良种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实行全覆盖。

  油菜良种补贴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及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实行冬油菜全覆盖。

  青稞良种补贴在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等省(区)的藏区实行全覆盖。

  花生良种补贴在河北、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含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等12个省(区)实施。

  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另行通知。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

  花生良种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参与良种繁育和使用良种进行生产的农民或企业。

  (二)补贴标准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10元/亩;早稻、中稻(一季稻)、晚稻、棉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小麦15元/亩。

  上述农作物的良种补贴资金已提前预拨,根据本年实际种植面积再行结算。

  花生良种补贴为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相关省市补贴资金规模及结构维持去年不变。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公开推介优良品种。省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各地主导品种的筛选,在符合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品种。禁止选择未经审定、审定未通过或过期淘汰的品种。主导品种确定后,省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科学选择补贴方式。各地要认真总结良种补贴政策执行经验,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努力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努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农业部门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积极引导农民选择使用推介的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三)严格确定花生良种补贴繁种企业。必须由项目省(区)的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能力、种子质量及服务水平等方面,在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中公开择优确定花生繁种单位,并由项目县与繁种单位签订供种合同,明确繁制品种、种子价格。

  (四)严格补贴资金发放程序。采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的,实行公开推介良种,落实种植面积,农民自愿购种。乡镇财政所直接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

  采取差价供种补贴方式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采购良种,由供种企业实行统一供种,良种补贴实行差价供种,购种农民按折扣价付款,供种单位登记销售折扣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省级财政部门按确定的企业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根据农业部门逐级审核确定的供种清册和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企业结算其余30%的补贴资金。

  (五)严格落实种植面积。首先由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由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将本辖区种植面积和品种上报县财政、农业部门,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将各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和品种汇总审核后,于2012年11月20日前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六)按时上报实施方案。各省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良种补贴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31日前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备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推介品种、补贴方式、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有关内容,并附分县的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表。中央直属垦区直接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各省(区、市)垦区,由省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农业主管部门申报,也可按农场的隶属关系,由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当地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年底前各省农业、财政部门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七)健全良种补贴档案。各地要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良种补贴明细档案,实现县级有区域图、乡级有落实表、村级有到户清册。乡级面积落实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农技站和县农业局保管。实行统一供种的地区,村级到户清册要一式三份,由供种单位印刷,分别用于编制计划、行政公示和财政报账。采取直接发放补贴的地区,清册一式两份,用于行政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时农民签字确认。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各级要高度重视良种补贴项目,切实把该项目作为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其他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良种补贴项目搞好服务。

  (二)强化项目公示。实行良种补贴村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设立良种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切实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使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配套推广工作经费,保证补贴品种推介展示、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档案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良种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五)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保证种子市场供应,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切实保障种子供应市场渠道畅通、规范有序。

  (六)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良种补贴政策,提高农民群众对农作物良种的认识,充分调动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发展粮棉油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2年农办财[2012]7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06_27511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