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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36:07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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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3条规定,公安部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主要的燃爆危险性分类
CAS号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

1 高氯酸、高氯酸盐及氯酸盐

1.1
高氯酸[含酸50%-72%]
PERCHLORIC ACID
氧化性液体 ,类别1
7601-90-3
1873

1.2
氯酸钾
POTASSIUM 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3811-04-9
1485

1.3
氯酸钠
SODIUM 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7775-09-9
1495

1.4
高氯酸钾
POTASSIUM PER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7778-74-7
1489

1.5
高氯酸锂
LITHIUM PER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7791-03-9


1.6
高氯酸铵
AMMONIUM PERCHLORATE
爆炸物,1.1项

氧化性固体,类别1
7790-98-9
1442

1.7
高氯酸钠
SODIUM PER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7601-89-0
1502

2 硝酸及硝酸盐类

2.1
硝酸[含硝酸≥70%]
NITRIC ACID
金属腐蚀物,类别1

氧化性液体,类别1
7697-37-2
2031

2.2
硝酸钾
POTASS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7757-79-1
1486

2.3
硝酸钡
BAR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0022-31-8
1446

2.4
硝酸锶
STRONT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10042-76-9
1507

2.5
硝酸钠
SOD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7631-99-4
1498

2.6
硝酸银
SILVER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7761-88-8
1493

2.7
硝酸铅
LEAD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0099-74-8
1469

2.8
硝酸镍
NICKEL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4216-75-2
2725

2.9
硝酸镁
MAGNES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10377-60-3
1474

2.10
硝酸钙
CALC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10124-37-5
1454

2.11
硝酸锌
ZINC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7779-88-6
1514

2.12
硝酸铯
CAES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7789-18-6
1451

3 硝基类化合物

3.1
硝基甲烷
NITROMETHANE
易燃液体,类别3
75-52-5
1261

3.2
硝基乙烷
NITROETHANE
易燃液体,类别3
79-24-3
2842

3.3
硝化纤维素

3.3.1
硝化纤维素[干的或含水(或乙醇)<25%]
NITROCELLULOSE,DRY OR WETTED WITH WATER(OR ALCOHOL)
爆炸物,1.1项
9004-70-0
0340

3.3.2
硝化纤维素[含增塑剂<18%]
NITROCELLULOSE WITH PLASTICIZING SUBSTANCE
爆炸物,1.1项
9004-70-0
0341

3.3.3
硝化纤维素[含乙醇≥25%]
NITROCELLULOSE WITH ALCOHOL
爆炸物,1.3项
9004-70-0
0342

3.3.4
硝化纤维素[含水≥25%]
NITROCELLULOSE WITH WATER
易燃固体,类别1

2555

3.3.5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含乙醇≥25%]
NITROCELLULOSE WITH ALCOHOL,NOT MORETHAN 12.6% NITROGEN
易燃固体,类别1

2556

3.3.6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含增塑剂≥18%]
NITROCELLULOSE WITH PLASTICIZING SUBSTANCE, NOT MORETHAN 12.6% NITROGEN
易燃固体,类别1

2557

3.4
硝基萘类化合物
NITRONAPHTHALENES
 



3.5
硝基苯类化合物
NITROBENZENES
 



3.6
硝基苯酚(邻、间、对)类化合物
NITROPHENOLS(O-,M-,P-)
 



3.7
硝基苯胺类化合物
NITROANILINES
 



3.8
2,4-二硝基甲苯
2,4-DINITROTOLUENE
 
121-14-2
2038

 
2,6-二硝基甲苯
2,6-DINITROTOLUENE
 
606-20-2
1600

3.9
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
DINITROPHENOL
爆炸物,1.1项
25550-58-7
0076

3.10
二硝基(苯)酚碱金属盐[干的或含水<15%]
DINITROPHENOLATES
爆炸物,1.3项

0077

3.11
二硝基间苯二酚[干的或含水<15%]
DINITRORESSORCINOL
爆炸物 1.1项
519-44-8
0078

4 过氧化物与超氧化物

4.1
过氧化氢溶液

4.1.1
过氧化氢溶液[含量≥70%]
HYDROGEN PEROXIDE SOLUTION
氧化性液体,类别1
7722-84-1
2015

4.1.2
过氧化氢溶液[70%﹥含量≥50%]
HYDROGEN PEROXIDE SOLUTION
氧化性液体,类别2
7722-84-1
2014

4.1.3
过氧化氢溶液[50%﹥含量≥27.5%]
HYDROGEN PEROXIDE SOLUTION
氧化性液体,类别3
7722-84-1
2014

4.2
过氧乙酸
PEROXYACETIC ACID
易燃液体,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D型
79-21-0


4.3
过氧化钾
POTASS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17014-71-0
1491

4.4
过氧化钠
SOD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1313-60-6
1504

4.5
过氧化锂
LITH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2031-80-0
1472

4.6
过氧化钙
CALC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05-79-9
1457

4.7
过氧化镁
MAGNES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35-26-8
1476

4.8
过氧化锌
ZINC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14-22-3
1516

4.9
过氧化钡
BAR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04-29-6
1449

4.10
过氧化锶
STRONT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14-18-7
1509

4.11
过氧化氢尿素
UREA HYDROGEN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124-43-6
1511

4.12
过氧化二异丙苯[工业纯]
DICUMYL PEROXIDE
有机过氧化物F型
80-43-3
3109

液态

3110

固态

4.13
超氧化钾
POTASSIUM SU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1
12030-88-5
2466

4.14
超氧化钠
SODIUM SU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1
12034-12-7
2547

5燃料还原剂类

5.1
环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
HEXAMETHYLENETETRAMINE
易燃固体,类别3
100-97-0
1328

5.2
甲胺[无水]
METHYLAMINE
易燃气体,类别1
74-89-5
1061

5.3
乙二胺
ETHYLENE DIAMINE
易燃液体,类别3
107-15-3
1604

5.4
硫磺
SULPHUR
易燃固体,类别2
7704-34-9
1350

5.5
铝粉[未涂层的]
ALUMINIUM POWDER UNCOATED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3
7429-90-5
1396

5.6
金属锂
LITHIUM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7439-93-2
1415

5.7
金属钠
SODIUM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7440-23-5
1428

5.8
金属钾
POTASSIUM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7440-09-7
2257

5.9
金属锆粉[干燥的]
ZIRCONIUM POWDER,DRY
1.发火的:自燃固体,类别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2.非发火的:自热物质,类别1
7440-67-7
2008

5.10
锑粉
ANTIMONY POWDER
 
7440-36-0
2871

5.11
镁粉(发火的)
MAGNESIUM POWDER (PYROPHORIC)
自燃固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7439-95-4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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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四月一日

杭州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

  为扶持和保护“杭州老字号”,规范老字号管理、弘扬老字号品牌文化、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促进老字号发展,发挥老字号在建设“文化名城”、打造“生活品质之城”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杭州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杭州地方文化特征,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二、“杭州老字号”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认定。具体的认定保护工作由市经委会同市贸易局负责。各区、县(市)经贸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杭州老字号”的申报受理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推广、促进、保护工作。
  三、“杭州老字号”的认定范围为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区、县(市)]登记设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杭州老字号”的申报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倡导、单位自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五、“杭州老字号”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三)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杭州地方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同和赞誉。
  六、“杭州老字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格,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并于规定日期前报所在地的区、县(市)经贸主管部门。
  区、县(市)经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委。
  七、市经委会同市贸易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对有关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审核。
  经专家评审确定的“杭州老字号”,在市经委向社会公示后,由市政府授予“杭州老字号”称号,颁发统一制作、编号的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八、牌匾悬挂地点应与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一致,如需在其他地点悬挂,可向市经委或市贸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批准的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复制牌匾悬挂。“杭州老字号”牌匾的制作必须按照指定的样式和工艺进行,并由持有人注册地区、县(市)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制作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九、经认定的“杭州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杭州老字号”标识。“杭州老字号”标识由市经委会同市贸易局向社会征集、确定后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十、“杭州老字号”持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实物、资料;
  (二)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
  (四)向所在地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单位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
  (五)每年3月15日前向市经委和市贸易局报告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十一、由市经委会同市贸易局建立“杭州老字号”名录和档案,及时掌握“杭州老字号”的运行状况。
  十二、“杭州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经所在地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经委和市贸易局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单位股权变更;
  (四)注册商标及商标商号变更。
  十三、“杭州老字号” 持有人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以不正当方式骗取“杭州老字号”称号等情形之一的,由市经委会同市贸易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取消其“杭州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十四、“杭州老字号”持有人享受市有关扶持政策。各区、县(市)政府也应根据各地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本地区的“杭州老字号”给予扶持。
  十五、各区、县(市)经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利用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媒体宣传等手段宣传“杭州老字号”品牌和技艺,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十六、利用“杭州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十七、侵犯“杭州老字号”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杭州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发生涉及“杭州老字号”域名争议的,由市经委会同市贸易局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杭州老字号”予以保护。
  十八、对在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杭州老字号”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由市经委、市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予以处理。
  十九、“杭州老字号”持有人应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加强品牌管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杭州老字号”形象。
  二十、“杭州老字号”如需要转让、质押、作价出资等,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评估,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经委和市贸易局备案。
  因企业组织结构变动,导致“杭州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向市经委和市贸易局备案。
  二十一、对在“杭州老字号”保护和促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经委会同市贸易局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二、参与“杭州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二十三、“杭州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赢利性活动。
  二十四、“杭州老字号”标识的具体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贸易局负责解释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人事劳资部《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96〕人劳便函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用人单位对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辞退处理的问题,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有关规定办理。即:“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9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