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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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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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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的精神,全面提高我市农村教育水平和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工作,结合巴中实际,制定了《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

一、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标准
(一)党政重视
1、乡(镇)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把教育列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有本乡(镇)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示范乡(镇)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有年度教育工作计划,工作落实,有检查,有考核。
2、建立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将教育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定期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教育工作的制度,建立教育示范乡(镇)建设自我评价制度,接受市、县(区)教育督导评估。
3、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认真落实对贫困学生的“两免一补”政策,重视解决“留守学生”的教育问题;“三残”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须的用地;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4、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发挥好。组织村民帮助维修校舍,改善办学条件;帮助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帮助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5、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无D级危房,并及时清除新增危房;合理调整村小布局,乡(镇)学校布局合理。
6、保证教育经费专款专用,无挪用教育经费现象。
7、建立每年为教育办实事制度,尊重教师,不断地提高教师待遇,为教师办实事。
8、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为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1、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为100%,在校学生辍学率控制在0.5%以内,小学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100%,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99%以上。
2、三类残疾(即视力、听力语言及智力)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
3、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的入学率达98%以上,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99%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90%以上。
4、基本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问题,学前三年入园率达70%以上,学前一年入园率达90%以上。
(三)成人教育
1、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全乡镇青壮年人口中文盲率降到2%以下。
2、乡(镇)全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8年以上。
3、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乡(镇)新增劳动力和在业人员普遍受到职业教育和培训,农民年培训率达30%以上,各类实用人才基本满足乡(镇)经济建设需要。
4、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有校舍、有教师、有教学计划、有实习实作场地、有考核,教学活动落实,效果明显。
(四)乡(镇)中小学办学条件
1、师资水平
(1)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和职工按规定编制配备。初中的学科教师结构合理。所有教师能胜任或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为人师表。
(2)小学和幼儿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小学专科以上学历不低于30%;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0%,本科以上学历不低于20%。
2、校舍条件
(1)学校布局合理,校址选择适当,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划分合理,学校无危房,学校主要教学用房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学校有规范的校门、校牌、有较规范的旗台、旗杆、时事政策宣传栏等。
(3)学校普通教室每班一个,最低为三合土地坪,门窗油漆,装齐玻璃,通风采光好,生均占有教室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04平方米,初中不低于1.08平方米,且班额不超过60人。
(4)学校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值班室等。
(5)学校实验室、图书室、计算机室以及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室等校舍达到《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规定的标准(见附件2)。
(6)学校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及供水设施。学校食堂达到C级标准(见附件3)。住校学生有安全、卫生、舒适的住宿条件(见附件4)。教职工宿舍解决较好,住房成套率达到70%。
(7)有适应学校规模、文明、安全、标准的男女厕所。
(8)乡(镇)有中心幼儿园,独立建园,且园舍达到市一级幼儿园标准。
(五)乡(镇)中小学校管理
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学校规章制度健全,严格实施考核奖惩,竞争激励机制初步形成。
2、德育工作有计划,学校、社会、家庭互相配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初步形成,德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学校校风正,学风好。
3、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完善,检查考核制度落实。
4、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重视对“留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成效明显。
5、严格按要求上好体育、音乐、美术课,认真组织开展课外体育锻炼,学校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有预防学生常见病、近视眼的措施,成效明显。
6、按要求开好上好实验课,实验制度完善,实验报告记录完整,实验室管理规范。图书室定期开放,方便师生借阅,有学生阅读状况记载。
7、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整洁美观,绿化美好化,环境布置体现知识性、教育性,学校道路畅通,无卫生死角。
8、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健全,经费支出结构合理,固定资产帐目清楚。
9、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认真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无乱收费行为。

10、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无学校安全隐患,无安全责任事故。

二、评估办法
(一)各乡(镇)自评申报,县(区)初评合格者推荐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组织评估验收,合格者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授牌。
(二)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的评选不分指标,不搞平衡,不搞照顾,严格按照评估验收标准进行,合格一个验收一个。
(三)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复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称号。
附件:1、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分细则
2、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

3、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小学)

4、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中学)

5、巴中市农村中小学食堂建设标准及卫生设施标准

6、巴中市农村中小学宿舍建设的基本要求



附件1

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分细则

项目及权重
评 分 标 准
自评


考评委

评 分
认定

得分

政府依

法治教

(16分)
3分
乡(镇)村依法落实对教育的责任,且效果好得1.5分;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得1.5分




5分
有切实可行的乡(镇)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得1分,有明确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办法得1分,有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并切实予以实施得1分,无薄弱村小存在得1分,无D级危房得1分。




3分
乡镇全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8年以上。平均受教育年限每少0.3年扣1分,直到3分扣完。




2分
全部脱盲得1分;未完成,则文盲率每高1个百分点扣0.2分,直到2分扣完。




3分
农民年参培人数达到全乡镇劳动力总数的30%及以上,得3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直到3分扣完。




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17分)
3分
学前三年幼儿园率达70%及以上,学前一年幼儿园率达90%及以上,得3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3分扣完。




5分
年满7周岁适龄儿童入学率100%,得1.5分,未完成,则入学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1.5分扣完;小学毕业率达到100%,得1.5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1.5分扣完;小学校年辍学率控制在0.5及以下,得1分,未完成,则每高0.1个百分点扣0.2分,直至1分扣完;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得1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直到1分扣完。




7分
小学毕业率达到100%,得1.5分,未完成,则每低0.1个百分点扣0.3分,直至1.5分扣完;初中毕业率达到99%及以上,得1分,未完成,则每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直至1分扣完;初中年辍学率控制在1%及以下,得2分,未完成,则每高0.2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2分扣完;初中毕业学生升学率达到85%及以上,得2.5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2.5分扣完。




2分
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90%及以上,得2分,未完成则每低0.5个百分点扣1分,直到2分扣完。




项目及权重
评 分 标 准
自评


考评委

评 分
认定

得分

办学

条件

(28分)
20分
乡(镇)中心幼儿园:设施设备达到中心幼儿园规定的类别标准得1分。乡(镇)中心校:达到市规定的装备标准得7.5分,其中实验装备3分,信息技术装备2.5分,艺体图卫劳装备2分。村小:达到市规定办学条件得2分,其中校舍条件和教学设备各1分。农村乡(镇)初中:达到市规定的装备标准得7.5分,其中实验装备2.5分,图书装备1.5分,信息技术装备1.5分,艺体卫劳装备2分。成人教育学校:学校有专用教室得0.5分,有办公室、资料室得0.5分,有实习基地得1分。




5分
中心校、乡(镇)初中有卫生够用的饮水设备,各得0.5分,若未做到,则不得分;中心校、乡(镇)初中有水冲式厕所,各得0.5分,若未做到,则不得分;中心校、乡(镇)初中有符合卫生防疫标准的、能满足师生需要的食堂,有安全、卫生、合适的宿舍各得1.5分,若食堂未做到,扣一半分,若宿舍未做到,扣一半分。




3分
中心校、乡(镇)初中环境优美,达到县(市)区及以上园林、绿化单位标准,受到相应的命名表彰,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师资

队伍

(14分)
4分
小学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100%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2分扣完;小学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标率达30%及以上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2分扣完。




4分
初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90%及以上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4分,直到2分扣完。初中专任教师本级以上学历达标率达20%及以上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2分扣完。




3分
中心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5%及以上得1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1分扣完;合格率达80%及以上得1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1分扣完。一般幼儿园:专任教师合格率达75%及以上得0.5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0.5分扣完;合格率达70%及以上得0.5,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0.5分扣完。




1分
配备有成人教育教师和专职干部,掌握1至2门专业技术,胜任所承担的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项目及权重
评 分 标 准
自评


考评委

评 分
认定

得分

学校

管理规范化

(15分)
3分
学校规章制度健全,且能较好实施得1分,否则不得分;校长坚持校务公开、民主治校、无违规行为得1分,否则不得分;教师切实做到依法执教,无违规行为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分
学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无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情况发生得1分,否则不得分;中小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无违纪情况发生得0.5分,否则不得分;中小学切实加强德育工作,校风好,学风浓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0分
经办学水平综合评估: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一级幼儿园标准得2分;中心校、乡(镇)初中受到市、县(区)政府的命名表彰各得3分,中心校、乡(镇)初中被命名为市级及以上校风示范学校各得1分。




社会

效益

(10分)
4分
学校积极参与本地社区教育工作得1分;学校按社区教育需要,对外开放校园、设备、设施得1分;学校利用自身人才和知识的优势,为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有具体的措施得1分;学校在当地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了表率作用得1分。




4分
乡(镇)成人学校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突出的促进作用,专人负责、工作落实、效果明显得4分。




2分
各类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加强管理,效果明显,近三年在校生犯罪率为零,得2分。若校内发生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该项不得分,且实行和“一票否决”。




合计














附件2



























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



































实验室
实验用房
教学仪器
实验设备
实验室工作人员






物理
化学
生物
仪器室(含准备室)
实验桌、凳
仪器柜
准备桌
物理
化学
生物






一间实验室(含自然实验室
一间实验室
一间实验室(含自然实验室
二间,各54㎡
中学达II类配备标准,逐步达I类标准,小学达I类配备标准
实验田桌二人一张,凳一人一张
30个
2张
1人
0.5人
0.5人






图书馆(室)
期刊种类(种)
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种)
生均藏书量(册)
藏书结构(%)
藏书质量
馆舍
设备
*电子阅览室
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人)






AB类
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
综合性图书
省市必备书推荐书
新书所占比例
藏书室每平方米藏书册数
学生阅览室按学生数设座(每座1.2平米)
*教师阅览室按教师数设座(每座3平米)
借阅台(每平方米容纳学生数)
书架(每架容纳图书)
书柜(个)
期刊柜(架)
报架
目录柜(个)
*图书馆管理系统(套)
设座
软件(张)






50
60
20
4
54
38
4
全配
4%
500
1:15
1:3
60人/平米
600册
6
4
2
1
1
10座
80
1_2






信息技术教育
*校园网网管中心
外部信息接口
计算机网络教室
教学科研管理系统
多媒体演播系统
图书馆管理系统
*学校网站建设






面积不小于30平米,品牌服务器不少于3台,完成综合布线
光纤直接或DDN、ADSL、ISDN接入
不少于1间,每间不少于32台计算机
PH以上的计算机不低于6台
多媒体计算机、投影仪等不少于2套
有图书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计算机管理借阅
学校有本校网站,并有专人管理维护






课堂演示系统
*摄录编系统
闭路电视系统
校园广播系统
*语言实验室
*多媒体备课室
卫星远程教育资源信息站
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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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变更死刑案件批准办法的联合命令

东北人民政府 等


东北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变更死刑案件批准办法的联合命令

1951年4月6日,东北人民政府、最高法院东北分院

沈阳、旅大市人民政府并人民法院:
根据东北人民政府1950年11月16日公文第29号通令第二项之规定,你市之死刑案件,系由市长批准后法院宣判执行。兹为慎重起见,特予变更,今后你市之死刑案件,应依据该通令第四项所规定之鞍山、抚顺、本溪等市之审核批准办法,以市长名义并由法院院长副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院长批准后执行。希即遵照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