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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提供法治环境/郝铁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46:15  浏览:8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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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提供法治环境

2000年11月8日 02:45 郝铁川

9月17日上午,西安交通大学思源活动中心,在中国科协2000年年会开幕式上做特邀学术报告的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美籍华裔科学家杨振宁,就美国哲学和亚洲哲学进行了一番对比之后,对亚洲哲学进行了委婉的批评。

杨振宁说,美国的中学生在考试中是比不过亚洲学生的,他们常常只能考倒数的名次。但也有人开玩笑说,恰恰是美国学生考倒数的名次,才成就了美国创新的氛围和新经济的快速发展。美国哲学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亚洲哲学把学生引入狭窄的专业;美国哲学允许学生东跑西跑,亚洲哲学让学生按部就班;美国哲学喜欢学生活力充沛,亚洲哲学喜欢学生安安静静;美国哲学训练的学生勇敢,亚洲哲学训练的学生胆怯;受美国哲学浸染的学生有自信心,受亚洲哲学浸染的学生没自信心;美国哲学下的学生傲慢,亚洲哲学下的学生谦逊。新经济要求我们拥有改变一切的勇气,未来科技和工业、经济三者结合得更加紧密,人类的生产力将日新月异,新事物将层出不穷,只要勇于改变一切,就会取得成功。杨振宁的报告题目是《中国的文化和科学技术》,他对亚洲哲学的批评显然是包括中国古代的哲学在内的。

其实,批评中国传统哲学和传统体制缺乏创新意识及机制,自近代以来不绝于耳。1895年严复在《论世变之亟》一文中就指出“尝谓中西事理,其最不同而断乎不可合者,莫大于中之人好古而忽今,西之人力今以胜古;中之人以一治一乱、一盛一衰为天行人事之自然,西之人以日进无疆,既盛不可复衰,既治不可复乱,为学术政化之极则。”“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中国最重之纲,而西人首明平等;中国亲亲,而西人尚贤;中国以孝治天下,而西人以公治天下;中国尊主,而西人隆民;中国贵一道而同风,而西人喜党居而州处;中国多忌讳,而西人众讥评。其于财用也,中国重节流,而西人重开源;中国追淳朴,而西人求欢虞。其接物也,中国美谦虚,而西人务发舒;中国尚节文,而西人乐简易。其于为学也,中国夸多识,而西人尊新知。”

1918年李大钊在《东西文明根本之异点》一文中指出:“东西文明有根本不同之点,即东洋文明主静,西洋文明主动是也。……一为自然的,一为人为也;一为安息的,一为战争的;一为消极的,一为积极的;一为依赖的,一为独立的;一为苟安的,一为突进的;一为因袭的,一为创造的;一为保守的,一为进步的;一为直觉的,一为理智的;一为空想的,一为体验的;一为艺术的,一为科学的;一为精神的,一为物质的;一为灵的,一为肉的;一为向天的,一为立地的;一为自然支配人间的,一为人间征服自然的。……东方之道德在个性灭却之维持,西方之道德在个性解放之运动。”“就东洋文明而论,其所短约有数端:(一)厌世的人生观,不适于宇宙进化之理法;(二)惰性太重;(三)不尊重个性之权威与势力;(四)阶级的精神视个人仅为一较大单位中不完全之部分,部分之生存价值全为单位所吞没;(五)对于妇人之轻侮;(六)同情心之缺乏;(七)神权之偏重;(八)专制主义之盛行。”

从严复、李大钊到杨振宁,前后相隔百余年,他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批评却惊人的相同。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沉思。江泽民同志最近多次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创新则包括观念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理论创新等。不难看出,现代法治是保障创新的重要体制和机制,她推崇人格平等、权利神圣、自由为体、民主为用;她保护知识产权,为人们创造发明的天才之火再添加一把把利益之油;她使人免于恐怖、免于匮乏,安居乐业,等等。可以说,创新的实质是自由,而现代法治正是人类自由的钢铁卫士。
中国的传统哲学和体制弊端之大,莫过于缺乏并扼制创新自由精神。今天当我们设计现代法治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她对创新有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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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

教技发厅[2004]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查新工作的管理,规范查新机构的行为,保证查新工作的质量,使科技查新工作成为科技创新的有力支撑条件,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以下简称查新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查新机构发展的管理体系
  (一)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需要查证其科学技术内容的新颖性,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有偿提供科技查新服务的高校信息咨询机构。
  (二)科技查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
  (三)教育部根据学科发展和科技查新业务需要,认定有关高校从事科技查新的业务资质。具备条件的有关高校可向教育部申请从事科技查新的业务资质。
  (四)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具体负责认定、管理、指导和协调高校的查新机构。
  (五)申请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15年以上与查新专业范围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或数据库;
  2.具备国际联机检索系统;
  3.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国家或教育部科技查新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
  4.有健全的查新规章制度:
  5.有3年以上(含3年)查新业务实践;
  6.教育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申请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校长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的申请书;
  2.该机构的查新业务规章;
  3.在申请查新专业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从事查新业务资源和能力的相关材料;
  4.教育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教育部按照一定程序对申请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进行认定。获得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由教育部授牌、颁发科技查新专用章,并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告。
  二、进一步明确查新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查新机构依法独立进行科技查新业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一)查新机构可以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下列科技查新业务:
  1.科研立项前需要查新的;
  2.研究、开发、转化和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查新的;
  3.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查新的;
  4.其它需要查新的。
  (二)查新机构不得受理超出其经批准认定的专业范围的查新委托。查新机构可以拒绝以下情况的查新委托:
  1.查新委托人不能准确描述其查新需求;
  2.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3.查新委托人提出的查新内容超出了查新规范。
  (三)查新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保守查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查新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查新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查新委托人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查新委托人出具科技查新报告。
  (五)查新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查新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与查新委托人协商,合同约定具体的查新费用。
  (六)根据科技查新的性质、服务对象、业务范畴等特点,查新机构应与科研管理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三、加强对查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一)教育部对查新机构实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查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认定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学校关于设立查新机构的批件;
  3.上一年度科技查新项目及收费的明细表;
  4.查新人员变更情况;
  5.查新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6.教育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按规定时间申请年检的查新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二)教育部对查新机构适时组织抽查。抽查内容包括:
  1.查新人员是否具备资质;
  2.是否按照科技查新规范进行查新;
  3.查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4.是否履行了查新合同的条款;
  5.查新档案是否完整;
  6.内部审查复核制度是否健全;
  7.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8.教育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年检与抽查不合格的查新机构,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其查新业务。整顿结束,由教育部再行检查,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教育部取消其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四)查新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当接受科技部、教育部委托组织的科技查新业务培训。
  (五)查新机构出具虚假查新报告给他人或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教育部取消其查新业务资质。
  (六)查新机构遗失查新业务专用章,应当在全国性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教育部申请补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查新业务专用章。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2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