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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27:22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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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1年2月12日)
教发[2001]12号


  自国务院办公厅在上海召开全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以来 ,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要求,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尤其是对以社会化方式建设学生公寓进行了全面规划,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学生公寓建设,不少地方出现了加快学生公寓建设的好势头。在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在武汉召开的第二次全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学生公寓建设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今后学生公寓的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保持学生公寓建设的健康发展,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学生公寓建设原则,教育部组织力量对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对今后学生公寓建设标准进行了反复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考虑到未来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中国的具体国情及当前社会化方式建设学生公寓的进展情况,现提出《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作为指导性文件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此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转发至本地区内的所有高等学校。


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


  在加快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各地政府正统筹规划,积极组织,大力推进以社会化方式建设学生公寓,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四二一”目标(本科生4人1间,硕士生2人1间,博士生1人1间)。为使大学生公寓的建设更为科学、合理、经济、适用,提高效率和效益,现对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确定大学生公寓标准所遵循的主要原则

新建设的大学生公寓与现有大学生宿舍相比,其条件应有较明显的改善。
新建大学生公寓要力求方便、实用、耐用,便于学生生活和管理。
有一定的前瞻性,使其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能适用。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以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学生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建设标准

本科生公寓4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
硕士生公寓2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博士生公寓1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
三、建设形式

大学生公寓的建设一般仍应采用筒子楼形式,以便同样建筑面积下取得较大的居住面积。同时,也便于建设和管理,并便于在今后条件许可时,对居室居住人数和对象进行调整。
厕所、浴室、盥洗室仍为公用,不进居室;电视、电话原则上也不进居室,可在本楼的公共活动场所中集中安排。
鉴于室内一般采用上下两层的布局,学生公寓的建筑层高一般应掌握在3-3.2米之间,有条件的地方还应适当考虑一定的阳台面积,以便于学生晾晒衣物。
从降低造价,便于建设、管理的角度考虑,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公寓以分开建设为宜。研究生公寓因居住人员少,其走廊、浴室、厕所、盥洗室等公共活动部分的面积可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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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2005.05.10 新余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规定了2004年至2008年我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步骤、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划》的重大意义,切实抓紧做好《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规划》。二是认真组织制订落实《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确保《规划》得到全面正确执行。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四是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五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规划》、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做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五年五月十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

余府发〔200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规定了2004年至2008年我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步骤、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划》的重大意义,切实抓紧做好《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规划》。二是认真组织制订落实《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确保《规划》得到全面正确执行。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四是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五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规划》、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做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五年五月十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工作目标。通过五年不懈的努力,在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体制与行政程序建设、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政府层级监督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不断增强,为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矗
3、实施步骤。贯彻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出。本规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抓好《纲要》及《五年规划》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2008年9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2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五年来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结合检查考核情况,作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二、主要任务
㈠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2007年前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性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5、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和优化配置。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6、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把密切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职能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避免职能交叉。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的作用。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从行政机关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服务组织。
7、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取消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机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8、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9、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通过信息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及时更新补充。
㈡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0、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1、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经济管理、公民切身利益、城市建设与管理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政府或者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1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确认为决策严重失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3、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应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14、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统筹考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同时,更加重视城市建设与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把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律和时机,做到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5、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或增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不得增加行政许可期限,不得违法授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突出地方特色,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
16、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7、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提请会议审议和发布;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地方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凡未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必须报备案受理机关备案。备案受理机关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8、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与上位法抵触和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及时通过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的书面报告。
㈣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造条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0、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凡未经审查和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21、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管理权限、运作规则、步骤、法定条件、标准、办理时限等予以明晰和规范,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应当以劝告、咨询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程序性权利,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3、完善和拓宽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要制定听证规则,明确听证组织、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过程的具体程序。
24、制定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工作制度。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当制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制度、行政许可费用和经费管理制度。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政府部门要制定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制度、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25、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比。
26、坚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并领榷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宣誓制度,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为民意识。
27、实行执法机关与经济利益脱钩,消除执法中的利益化倾向。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借监管之机谋取经济利益。取消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收费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所有执收执罚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制度,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和执收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和收费指标。
28、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定期对所属行政机关的执法绩效进行测评。行政执法绩效测评可采取实地调查、现场评议、问卷测评、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并可与人大代表评议、社会行风评议等其他评议方式相结合。测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㈤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9、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全力支持和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完善市场经济纠纷解决机制。
30、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31、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3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法人代表亲自出庭应诉制度,以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34、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方便相对人申请复议,畅通复议渠道。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运用行政复议手段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依法加强对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建立行政赔偿由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制度,以便于错案责任的追究和监督赔偿费用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实行听证、协商以及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36、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37、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8、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受理查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9、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要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要举办或者组织参加法制讲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参加法制讲座,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40、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市、县(区)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轮训,保证每个公务员五年内参加轮训时间不少于15天。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法律知识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41、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42、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43、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44、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定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认真抓好各项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主体,保证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规定落到实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和《五年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45、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46、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工作目标。通过五年不懈的努力,在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体制与行政程序建设、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政府层级监督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不断增强,为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矗
3、实施步骤。贯彻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出。本规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抓好《纲要》及《五年规划》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2008年9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2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五年来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结合检查考核情况,作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二、主要任务
㈠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2007年前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性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5、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和优化配置。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6、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把密切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职能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避免职能交叉。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的作用。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从行政机关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服务组织。
7、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取消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机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8、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9、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通过信息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及时更新补充。
㈡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0、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1、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经济管理、公民切身利益、城市建设与管理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政府或者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1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确认为决策严重失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3、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应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14、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统筹考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同时,更加重视城市建设与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把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律和时机,做到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5、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或增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不得增加行政许可期限,不得违法授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突出地方特色,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
16、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7、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提请会议审议和发布;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地方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凡未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必须报备案受理机关备案。备案受理机关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8、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与上位法抵触和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及时通过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的书面报告。
㈣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造条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0、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凡未经审查和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21、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管理权限、运作规则、步骤、法定条件、标准、办理时限等予以明晰和规范,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应当以劝告、咨询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程序性权利,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3、完善和拓宽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要制定听证规则,明确听证组织、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过程的具体程序。
24、制定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工作制度。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当制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制度、行政许可费用和经费管理制度。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政府部门要制定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制度、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25、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比。
26、坚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并领榷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宣誓制度,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为民意识。
27、实行执法机关与经济利益脱钩,消除执法中的利益化倾向。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借监管之机谋取经济利益。取消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收费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所有执收执罚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制度,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和执收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和收费指标。
28、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定期对所属行政机关的执法绩效进行测评。行政执法绩效测评可采取实地调查、现场评议、问卷测评、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并可与人大代表评议、社会行风评议等其他评议方式相结合。测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㈤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9、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全力支持和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完善市场经济纠纷解决机制。
30、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31、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3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法人代表亲自出庭应诉制度,以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34、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方便相对人申请复议,畅通复议渠道。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运用行政复议手段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依法加强对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建立行政赔偿由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制度,以便于错案责任的追究和监督赔偿费用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实行听证、协商以及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36、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37、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8、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受理查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9、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要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要举办或者组织参加法制讲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参加法制讲座,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40、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市、县(区)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轮训,保证每个公务员五年内参加轮训时间不少于15天。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法律知识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41、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42、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43、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44、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定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认真抓好各项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主体,保证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规定落到实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和《五年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45、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46、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科技〔2006〕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6]7号文件关于“省教育厅负责整合教育系统相关资源,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要求,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创新型安徽建设,省教育厅决定设立专项经费,依托高等学校建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立项建设制度。为做好工程中心的立项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参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我省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成为与相关企业保持长期实质性技术合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依托。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和我省需求为导向,紧密结合“861工程”实施和创新型安徽建设,以技术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内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省教育厅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 二 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省教育厅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安排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的财政投入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三)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四)对工程中心主任和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程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聘任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省教育厅。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 三 章 立 项 与 建 设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依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二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一式二份行文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报送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教育厅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第十四条 依托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省教育厅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原则上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6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省教育厅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要创新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吸引国内外相关企业、研究机构、金融部门或个人参与共建,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中心建设资金的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 四 章 运 行 与 管 理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采取“2+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依托高校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考核不通过的依托高校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必须设立独立的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并保持适度的规模。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依托高等学校要制定优惠政策,并创造宽松、优越的工作环境,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参与工程中心技术创新工作。在积极吸纳客座高层次技术人员的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吸引高水平的企业青年技术创新人才、出国留学人员和博士后到工程中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 五 章 验 收 与 评 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附2)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依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附3)和批复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工程中心序列管理。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依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附4)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将给予支持相关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或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的目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AnHui Province”。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省教育厅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附:
1.《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4.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附1: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000字左右)
1.项目名称、依托单位
2.项目的必要性
3.项目建设的目标、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二、项目背景、必要性
1.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项目的目标市场及关联度
2.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工程中心组建方案
1.建设条件(包括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科研开发基础和特色、技术水平与优势、创新能力和工程化业绩、具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储备、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共建单位的合作基础与吸引力等)
2.与依托学科间的关联度和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
3.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4.工程中心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与职能
四、主要目标、任务及技术发展分析
1.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3.工程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五、建设方案
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与进度
4.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方案
六、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七、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等
八、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有关附件


附2 :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工程中心基本情况
三、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质量评定
1.建筑安装工程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及运行
3.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
4.配套与支撑条件
5.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四、资金与财务决算
五、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规章制度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与工程化工作进展
七、工程中心近中期任务、目标与经营战略
八、依托单位自评估意见

附3 :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一、验收范围
由省教育厅立项建设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按此大纲进行竣工验收;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而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按此大纲进行重新验收。
二、验收依据
1.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验收标准
(一)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具有研究开发、验证单项工程的基本用房,公用设施配套,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设施完善,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2.已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实验室仪器设备到位,运转正常;单项工程满负荷运转良好,单项验收合格;配套设施满足工艺要求,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所需提供的配套支撑条件完善落实;
3.文件、图纸、资料、档案齐全;
4.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决算,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
1.建立了适应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2.人员规模、结构合理。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和流动制度。主要负责人具有创业精神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创新氛围。
(三)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建设任务;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近中期主要研究开发任务;
3.承担了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取得了具有行业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
4.促进了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
5.经济上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社会效益明显;
6.发展战略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近期工程化任务明确落实。
(四)验收程序
1.依托高等学校进行自评估,提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对技术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对所有财产清查造册,做好财务决算;
2.省教育厅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3.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予以授牌。

附4: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一、评估范围
通过验收运行满三年的工程研究中心,按此大纲每三年进行绩效评估。
二、评估依据
评估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1.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验收结论
4.工程中心验收后新增专利证书、委托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协议和相关文件
三、评估指标
(一)硬件建设与运行绩效
1.工程化开发、验证环境用设备建设运转情况
2.工程化开发用房面积及配套设施情况
3.业务范围及其流量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制度建设
1.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合理,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性
2.工程技术队伍的规模、结构是否合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及其对学科建设的贡献
1.培养的硕士、博士生数量与质量,接纳本科生结业和实践情况
2.为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的情况
(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1.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配套工艺及技术产品与装备开发情况
2.承担国家科技任务项目情况,专利申报及获授权数量
3.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
4.起草制定行业技术、工艺标准与规范情况,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情况
5.与行业组织及企业合作,参与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与计划工作情况
6.开展本领域工程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四、评估程序
依托高等学校首先进行自评估,提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省教育厅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形成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