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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劳动部关于发布《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47:39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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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劳动部关于发布《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劳动部


交通部、劳动部关于发布《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9日,交通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局(委、办)、劳动局,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双重领导企业:
现发布《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石油及其制品在油船、油码头装卸运输及贮存过程中逸散油气引起的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油运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油气防治规范化,确保油船、油码头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行业。其他部门油船、油码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油船,系指一切油船、油驳以及运载石油及其制品的顶推(拖带)船队。本规定所称油码头系指港口油区及一切油码头。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造的油码头,其防油气中毒的技术措施和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五条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安全卫生专篇》中,必须有防油气中毒的论证内容。否则,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六条 在初步设计中,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采取先进有效的防油气中毒措施。
第七条 在初步设计会审时,应根据拟建、造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对初步设计中防油气中毒措施进行评审,达不到有关规范要求的,不予审批。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本规定附录一的要求,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 工程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对防油气中毒措施进行审查。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条 油船、油码头应按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专职部门检验认可的氧气、油气(总烃)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仪器。要求正确使用,按时监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根据本规定附录三有毒作业分级标准规定,通过对装卸运输及贮存作业中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三项指标的测定计算,逐步建立、健全作业环境安全卫生监测制度。
第十二条 装卸、运输、贮存石油及其制品的设备、设施、容器、管道等,应尽可能密闭。其连接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具体要求如下:
1.新建造及新引进的2万及2万吨级以上油船,船上需有惰气保护系统。其惰气源应保证在任何规定的气流速率下,都能提供按体积比不超过5%氧含量的惰气。
2.原有旧船上无惰气系统的,应采用闭舱作业。
3.根据不同货种,尽量选用浮顶罐和内浮顶罐。
4.各种有毒气体须净化处理后再排出。
5.采用适当措施,严格控制污水处理设施逸出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三条 人员进入油舱、油罐作业前,必须进行通风换气,待内部气体稳定后,要在舱、罐内不同高度进行气体检测。当确认内部气体达到标准后,在有专人负责监护和联络的情况下,方可作业。作业期间,舱、罐内还应继续保持通风和监测。
第十四条 为避免作业人员与石油及其制品直接接触,或受油气的危害,必须配备相应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放在易于取放的专门地点,并要保持良好的可用状态。
第十五条 为使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休息环境的油气浓度达到本规定附录一的要求,应采用以下有效的集体防护措施。
1.泵房、货油舱、贮油罐等作业环境,可采取通风排毒,净化处理,隔离操作,自动控制等措施。
2.船员生活舱、油码头生产区休息室及非生产区工作室油气浓度超标处,应安装空气净化系统。
3.港口油区及油船上应配备足够的淋浴设施。
第十六条 油船和油码头上应备有中毒应急救护器材,如氧气瓶,急救包等,并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所有人员应熟悉应急器材、设备的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四章 组织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各港航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领导应对职工在油运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十八条 各港航单位应由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专业管理,在主管生产负责人领导下,监督、检查、组织、推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应掌握本单位油运作业职业危害情况和发展趋势,并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不符合防毒安全卫生规定的作业,有责任提出,并令其采取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各港航单位应制订改善油运作业条件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并落实经费和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油气中毒的分析、处理,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职业危害,致人病残或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第二十二条 各港航单位应积极开展防油气中毒教育和防毒技术培训工作。油运作业人员,在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的同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方可参加油运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油运职工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并积极安排医治或疗养。
第二十四条 对新招收的油运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凡患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油运作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港航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和劳动部共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录一:油船、油码头油气最高允许浓度
------------------------------------------------------------------
地 点 | 总烃最高允许浓度(mg/立方米)
------------------------|----------------------------------------
生 产 区 | 350
------------------------|----------------------------------------
非 生 产 区 | 30
------------------------------------------------------------------

注:(1)生产区系指油船甲板、机舱等作业环境,油区的油码头卸车台、泵房、油罐区等作业环境
(2)非生产区系指油船船员生活舱环境,油区非直接从事石油装卸、运输、贮存等劳动作业的环境。
(3)在防止火灾、爆炸危险因素的前提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氧气含量达不到控制指标要求而又不能停止的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严格控制作业时间。
附录二: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摘自“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
编号 | 物质名称 | 最高容许浓度(mg/立方米)
--------|----------------------|------------------------------------------
1 | 一氧化碳 | 30
--------|----------------------|------------------------------------------
2 | 二甲苯 | 100
--------|----------------------|------------------------------------------
3 | 甲 苯 | 100
--------|----------------------|------------------------------------------
4 | 环己烷 | 100
--------|----------------------|------------------------------------------
5 | 苯(皮) | 40
--------|----------------------|------------------------------------------
6 | 四乙基铅(皮) | 0.005
--------|----------------------|------------------------------------------
7 | 硫化氢 | 10
--------|----------------------|------------------------------------------
8 | 溶剂汽油 | 350
----------------------------------------------------------------------------
注: (1)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为工作地点。
(2)有(皮)标记者为除经呼吸道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害物质。
(3)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以放宽:作业时间一小时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可达到50mg/立方米;半小时以内可达到100mg/立方米;15~20分钟可达到200mg/立方米。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时间须间隔两小时以上。
(4)本表所列各项有毒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录三:有毒作业分级
一、分级指标的确定
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是确定有毒作业分级的三项指标。分别用D、L、B表示。
即D:毒物危害程度级别系数。系指国标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表2所规定的各种毒物的危害程度级别。
L: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系数,系指在一个工作日内,工人在工作地点实际接触生产性毒物的作业时间。
B:毒物浓度超标倍数。系指在工作地点测定空气中各种毒物的浓度,分别计算出超过该种生产性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的倍数,取其超标倍数的均值。
二、三项指标权系数的确定
1、确定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系数D
毒物危害级别 D
(1) (剧 毒) 8
(2) (高 毒) 4
(3) (中等毒) 2
(4) (低 毒) 1
2、确定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系数L(以实际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为计算依据)
有毒作业劳动时间(小时) L
≤2 1
>2~5 2
>5 3

3、确定毒物浓度超标倍数B
以工作地点实际测定的毒物浓度超标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超标倍数B的计算公式为:
Mc
B=---- --1
Ms
式中:Mc——测定的毒物浓度;
Ms——该种毒物的卫生标准(见TJ36--79)。
三、分级指数的计算
分级指数C的计算公式:
C=DJB
四、分级指数确定的范围
分级指数确定为五个分级范围:
C=0 为0级 安全作业
0<C<6 为1级 轻度危害作业
6<C<24 为2级 中度危害作业
24<C<96 为3级 高度危害作业
C>96 为4级 极度危害作业

编 制 说 明
一、课题由来
随着我国油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油运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众所周知,石油及其制品有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炸等特性,而且挥发出来的蒸气绝大多数都有毒。
据调查,交通运输部门从事油运作业的人员,由于长期工作、生活在油气污染严重的环境中,身体健康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尽管人体健康检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影响因素很多,需要对人体本底值进行调查,并要长时间跟踪观察,才能得出结论。但从目前掌握的资料分析,已不难看出,石油及其制品在装卸运输及贮存过程中逸出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确实对广大油运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普遍的、严重的影响。从而受到劳动部和交通部有关领导的重视。多年来,油运部门主管劳动保护工作的同志,通过长期工作实践,事故分析等,总结出许多宝贵经验,同时也制定了许多法规,规定和实施细则,对保证和推动油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以往的规定多数是针对油运作业中突出性的危险造成的事故而制订的,如防火、防爆等各项规定。而对油运作业中,油气带来的另一种长期的、潜在的、积累性的危害,即油气毒性对作业人员的危害,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造成防油气中毒治理工作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使这方面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制订交通行业防油气中毒的规定,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一九八九年经劳动部提出,劳动部和交通部于同年五月正式下达了本课题,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劳动安全卫生研究室承担。
二、编制过程
交通部水运所劳卫室曾于一九八五年承担了原劳动人事部下达的“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工程技术措施综合评价”课题。该项目通过查阅,收集大量国内外资料和对重点港、航单位的调查研究,现场监测,采样分析,从而对交通行业油运作业及油气污染状况,职业危害程度及特点,油气治理现状等,有了较系统的全面了解。在此基础上,开展了本课题的工作,根据本课题的具体要求,查阅了国内外有关的文献、资料、标准和法规。并先后到南京港、大连港、秦皇岛港和大连远洋公司等单位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研。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同年十一月,由交通部人劳司在秦皇岛港主持召开了交通系统有关的五个港口,五个航运单位及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和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共十一个单位,十三位专家代表参加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会。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又请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南京港务局、大连港务局、广州海运局、上海海运局等单位的有关专家进行函审。之后,完成了规定的送审稿。于一九九0年七月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主持,在大连港召开了有劳动部和交通部系统共十六个单位,十八位专家代表参加的审定会,并通过审定,本规定是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对送审稿又进行修改而成。
三、编制基本原则和编制依据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要求,为适应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需要,促进油气防治的规范化而制订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油运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使作业人员在油船、油码头装卸、贮存、运输石油及其制品的过程中,免受油气的毒害,是油运作业安全卫生的基本规定。
由于石油及其制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因此油船、油码头已有防火、防爆等一系列规定和实施细则。本规定在制订过程中,力求名词与其他标准统一,数据与其他标准协调,条目尽量避免重复。在参照国外有关规定的同时,尽量考虑我国的国情。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四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第97号〕;
3、劳动部劳字(1988)48号《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5、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
国际海运联盟(ICS)
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OCIMF)
国际港口协会(TAPH);
6、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
7、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GB5044--85;
8、交通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9、交通部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四、关于规定内容的几点具体说明
1、油船、油码头油气最高允许浓度
油气是多种烃类的混合物,制定标准较为困难,目前我国尚无总烃大气质量标准和工作环境最大允许浓度标准,国外虽有少数国家制定了总烃标准,但因控制很严格,不适合我国现在的国情。我们通过对不同油种的油气进行了采样分析,得到油气确认的组分有九十一种,尽管不同油种的原油,或不同原油精炼的同一种成品油,其烃类的组分含量不相同,但从对油气采样分析结果来看,它们的气体组分是很相似的,如表1所示。汽油气主要是C4~C8间烃类组分。C9以下组分占99.8%。原油气中95%以上是C9以下的烃类组分。因此,衡量油气浓度大小,用油气中各种烃类的总和,即总烃值来表示较为客观。但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只规定了溶剂汽油的最高允许浓度值。因此,在目前还没有制定油气卫生标准前,暂时采用TJ36--79中规定的溶剂汽油最高允许浓度值为油船、油码头生产区油气浓度控制标准,并采用相应的采样分析方法。采用我国普遍认为的大气中通常允许烃类组分的总含量30mg/立方米为油船、油码头非生产区油气浓度控制指标,其采样分析方法,亦按现行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表1
--------------------------------------------------------
油 品 种 类 | C1~C9百分比含量(%)
----------------------|--------------------------------
渤 海 原 油 | 98.6
----------------------|--------------------------------
大 庆 原 油 | 100
----------------------|--------------------------------
胜 利 原 油 | 95.4
----------------------|--------------------------------
汽 油 | 99.8
--------------------------------------------------------

2、“有毒作业分级”标准
作业危害条件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确定生产作业条件危害大小的依据,为了控制交通行业石油装卸、贮存、运输过程中,油气带来的危害,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其他政策性措施,逐步减轻油气对油运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必须建立健全作业环境安全卫生监测制度。
国标“有毒作业分级”送审稿已通过审定,即将公布。为贯彻执行该标准,本规定按三项指标监测管理油船、油码头作业环境,如有变动,依国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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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总 则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项目研究与学科和基地建设的集成,稳定基础研究队伍、促进高水平科研人才的成长,推动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开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特设立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以下简称优秀实验室基金)。
优秀实验室基金用于资助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围绕其学术方向开展的研究工作。

经国家主管部门委托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统一评估认定的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可申请本项基金。
优秀实验室基金经费从科学基金中划出,年度金额由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提出,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定。

第二条 基金立项条件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学科前沿的基础研究项目,或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关键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应发挥实验室的优势,体现创新思想,可望取得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科学事业、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应由实验室固定人员中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担任,项目组成员应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适当吸收高水平客座人员参加。

完成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支撑条件能得到充分保证。

第三条 基金申请和批准

科学基金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根据统一评估结果提出可申请本项基金的实验室名单,同时通知有关实验室提出一个项目申请,其申请金额相当于自然科学基金一个重点项目的资助强度,项目研究期限为3年。

实验室申请本项基金时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项目组成员不受科学基金项目限项申请规定的限制。申请书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一份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申请书》简表录入软盘报送计划局信息统计处。

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接受本项基金的申请,并按照立项条件审核后报分管委主任批准。

第四条 基金实施

优秀实验室基金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发出《批准通知书》。

承担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的实验室应做好项目实施和条件保障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的执行,每年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实验室及其学术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于次年1月15日前一式一份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将视情况对项目进行不同形式的中期检查。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执行中,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的变更及项目暂缓拨款、中止等事宜,执行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有关规定,由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基金经费管理

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根据批准通知书,提出拨款清单,送计划局计划财务处拨款。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分年度拨至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但一般不得用于购置2000元以上硬件设备,不得用于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集中使用,不设子项目,除必要的协作、加工费外,不得将经费分割至各分室使用。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报依托单位基金管理部门,据以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上报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六条 基金验收、考核与成果管理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认真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对本项基金资助项目的评议验收。《总结报告》于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1个月内一式一份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结题简表录入软盘报送计划局信息统计处。

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将利用下一次实验室评估活动对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优秀实验室基金的研究成果,包括有关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成果评议、鉴定和报奖资料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资助项目结题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有关项目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以作为《总结报告》的补充材料归档。资助项目归档工作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2年8月1日公布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实验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粤建房[1995]第0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员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全省实行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认证制度。从业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后才可开展估价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或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四条 省建委主管全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工作,并会同省人事厅负责房地产估价员考试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省建委统一组织全省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负责培训教材、教学大纲的组织编制和审定,以及培训点的资格认定,对各市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工作。省直单位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工作由省建委负责。

  第三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由省建委会同省人事厅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目,负责组织考试与核发证书。

  第八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人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中等专业学历,从事五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从事三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三)取得房地产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一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四)取得其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八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五)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十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第九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员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绩材料与证明;

  (四)所在单位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员经考试合格后,由省建委、省人事厅发给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从业和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员从事业务的工作机构是评估单位,评估单位的设立、业务范围、工作规程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员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员对在从事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评估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员从事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单位从事业务;

  (四)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作不实的估价报告;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的;

  (三)以个人的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业务;

  (五)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故意作不实的估价报告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