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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0:48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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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年4月17日,交通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近年来关于实行计划利润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等规定的精神,以及《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布以来的情况,部制定了《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补充规定中的第一、二、三项均自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起施行。在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前已办理工程结算的项目不再按此办理,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在预备费中解决。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税金的计算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19号文件通知精神,将原规定税金的计算由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的3.24%,改按下列公式计算:
综合税金额=(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综合税率
综合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为:
纳税人在市区的,综合税率为3.3485%;
纳税人在县城、乡镇的,综合税率为3.2844%;
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乡镇的,综合税率为3.1566%。
二、设备、材料价差加计税金
设备、材料价差也是直接费的一部分,也应计算税金。设备、材料价差=各种设备、材料价差之和×(1+综合税率)
三、将职工主副食价格补贴列入概预算
公路施工企业属微利企业,为解决公路施工企业职工主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资金渠道问题,决定将主副食品价格补贴费用作为专项费用列入概预算中。该项费用应包括税金,但不计算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其他费用,列入概预算预留费用中,并将预留费用中的设备、材料价差改为主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设备、材料价差。主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计算方法:
每人每月补贴金额
主副食品价格补贴费=--------×(1+综合税
25.5
率)×总工日
式中:每人每月补贴金额指自一九八五年以来,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主副食品价格补贴扣除财政拨款补贴后的金额部分。总工日=(概预算中的直接生产工日数+临时设施用工数+辅助生产工日数+施工机械的机上人员工日数)×1.2
四、大中桥、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工程标准工资单价的适用范围
大中桥工程标准工资单价,适用于大中桥的基础及上、下部构造和调治工程,包括这些工程设施的必不可少的附属工程和施工设施,如挖基、各种工作台座、拱盔、支架、吊装设备、构件运输等,但不包括桥梁的引道工程、临时工程、备料和材料运输等。
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标准工资单价,适用于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全部工程,包括立交桥的基础和上、下部构造及匝道中的路基土石方、路面和防护工程等。
隧道工程标准工资单价,适用于隧道的洞门及全部洞内工程,不包括隧道洞外接线的路基土石方、路面及防护等工程。
五、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的收费标准
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的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均按构造物Ⅰ的工程类别的费率标准计算。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包括立交桥的基础和上、下部构造及匝道中的路基土石方、路面和防护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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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规定
 
1991年4月1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对我省现有的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以对整个企业,也可以对部分车间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现有企业可以场地、厂房、设备和企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作为出资,采取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方式进行企业技术改造。中方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作为投资的,仍保留其原有的法人地位。


  第五条 国营企业出资的国有资产,要按程序申报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价值予以确认。国营企业用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前,要到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所需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原企业中聘用。被聘用的职工工龄连续计算。以全厂合资经营的企业,对未被聘用的职工,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安排就业;以部分厂房、设备作为投资与外商合营的企业,对未被聘用的职工由原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妥善安排。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承担一定数额的编余人员社会保险金。退休人员待遇,属于国营固定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劳动保险规定执行,其他工人由原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所需中方投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分别纳入国家计委下达我省的利用外资规模和利用外资中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属于技术改造资金的,纳入省技术改造投资计划。所需贷款,纳入年度信贷计划,优先安排。生产所需水、电、能源、交通运输的新增部分,纳入各级计划,优先安排,予以落实。


  第八条 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在合同期内,中方分得利润前已缴纳的所得税,可抵作原企业对财政的承包上缴利润。中方原企业属于利改税的,其分得的利润在计提所得税时,对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可按规定准予抵免扣除;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行业中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已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的税款,可视同已缴纳税款,准予抵免扣除。


  第九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合营后,相应减少的利润,各级财政部门可适当调整原企业承包上缴基数。


  第十条 企业为同外商合营,以厂房、设备作为投资股本的,其厂房、设备凡是使用银行贷款(含技术改造贷款)建设或购置的,可以优先用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还清后,企业得分的利润,按国家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办理。原企业用自有资金投资,其分得的利润按国家对自有资金投资获得的利润分配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合营后,为维持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而新增加的厂房、设备、设施的投资,在投资回收前,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该投资新增的税前利润归还投资。


  第十二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合营后,在核定原企业资产,评定原企业等级时,可将原企业在合营企业投资的那部分资产一并加以计算。


  第十三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合营后,原企业不得干预合营企业的经营决策,不得调用合营企业的资产和职工。


  第十四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同外商合营后,属注册资本之外租用的厂房、设备或公用工程,合营企业要与原企业订立有关协议。在合营企业申报合同章程的同时,要申报有关公用设施的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工作是投资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目的是:及时掌握全市项目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随时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解决问题,准确反馈项目建设信息,督促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工作,学习借鉴项目建设好做法,为项目建设考核工作夯实基础。



第二章日常检查和进度月报制度

第三条每个项目工作人员都要做好分管项目的日常检查工作,做到建设现场情况熟悉、形象进度准确掌握、完成投资数据清楚、存在问题随时了解、项目信息及时反馈,并能够汇总、分析、提炼项目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议,掌握情况,通报工作,安排任务。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表格式,及时发到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反馈网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工作动态。不得误报、虚报、瞒报及拖延不报。

第七条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度。每个月25日前将本月情况、年底前将本年综合情况报到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进度既要准确上报完成投资,又要详细反映形象进度,还要客观反馈当前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建议。

第八条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情况,新开工项目情况,竣工投产项目情况及谋划项目情况等信息一并在项目月报时反馈。



第三章实行月通报制度

第九条每月10日前对上月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情况,新开工项目情况,竣工投产项目情况及谋划项目情况进行通报,以专报形式呈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并在石家庄日报、石家庄电视台公开报道。

第十条对项目月报不及时、不准确的县(市)、区或项目单位,在月通报中要给予批评,并在年终考核评分时适当扣减分数。

第十一条对项目月报中反映的和日常检查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及时协调调度帮助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和共性存在的问题随时向上级反馈,并请市领导及时协调解决。



第四章实行季分析制度

第十二条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建设分析会议,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出目标。

第十三条对每季度的分析总结情况进行通报反馈。



第五章实行观摩对比制度

第十四条每年6月底或7月初组织一次项目建设观摩拉练活动,相互观摩各县(市)、区项目建设现场。通过观摩活动,相互比较,相互学习,相互借鉴。观摩活动可分组进行。

第十五条观摩项目选择的原则是:看新不看旧、看大不看小、看在建不看前期,主要看产业项目。



第六章实行年终总结制度

第十六条年终以月报告、季分析、项目观摩情况为基础进行年终总结。

第十七条年终总结评价按照《石家庄市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计算得分,并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