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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37:14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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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规定


近年来,我市水体呈明显富营养态势,如果任其发展,最终将使水体失去应有的功能,不仅妨碍经济发展,而且危害人体健康。含磷洗涤用品的长期使用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洗涤用品,是指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以及其他洗涤辅料等产品;无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小于1.1%的洗涤用品;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大于等于1.1%的洗涤用品。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改售无磷洗涤用品;工厂、洗衣店(房)、医院、酒店、宾馆、招待所、美发美容业等生产和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改用无磷洗涤用品。
三、在本市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必须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无磷”字样;未按规定标识的,视为含磷洗涤用品。
四、全体市民应自觉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五、市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合格无磷洗涤用品名录。
六、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无磷洗涤用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查处。
七、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八、本规定自2002年 2月 1日起施行。此前,各销售、使用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行妥善处理库存的含磷洗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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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5〕117号


印发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市区预征、预控集体土地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三清理”期间“保持原状,只丈量登记,不补办手续”部分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征地、拆迁或实施城市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时,对上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村(自然村,下同)村民,是指具有本地农村户口或因征地转为城镇户口但仍承包本村集体耕地的居民和回乡落户复退伍军人。

  第四条 自然户的界定,在实施“三清理”时(2005年6月1日前)已结婚的可按一对夫妻定为一个自然户和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定为一个自然户。

  第五条 对本村村民所建的违法房屋,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1988年建市至1998年9月9日《河源市区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查处理若干规定》颁布之日)期间,一户只建设一处住宅的,按《河源市查处市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河道设障行为若干规定》(河府〔2005〕60号)和《河源市查处市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河道设障行为补充规定》(河府〔2005〕67号)的规定处理,按规定签订拆迁合同后,给予补办用地、规划建设手续,按照《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府〔2005〕114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建设一户二宅(含二宅)以上的,除一宅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其余房屋只补偿房屋造价(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后业主对所建建(构)筑物必须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

  (二)1998年9月10日至2003年2月24日(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颁布之日)期间,建设一户一宅的,按河府〔2005〕60号和河府〔2005〕67号文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签订拆迁合同后,按河府〔2005〕114号文给予补偿安置,补偿后由业主无偿拆除;建设一户二宅(含二宅)以上的,除一宅按上述办法补偿外,其余房屋及构筑物必须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

  (三)对2003年2月24日以前,一户只建有一处房屋基础的,对所建基础,按实际工程量给予工料费补偿;对建有一户二处以上(含二处)房屋基础的,只补偿一处,其余不予补偿。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

  (四)2003年2月25日以后所建的房屋,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

  第六条 对非本村村民所建的违法房屋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1988年建市至1998年9月9日期间,建设一户一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并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后,按河府〔2005〕114号文给予补偿安置;建设一户二宅(含二宅)以上的,除一宅按上述办法补偿外,房屋所占土地按原地类予以征收,其余房屋只补偿房屋造价(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后业主对所建建(构)筑物必须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现行征地标准予以征收。

  (二)1998年9月10日至2003年2月24日期间,建设一户一宅的,只对其房屋补偿工料费(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后由业主无偿拆除;建设一户二宅(含二宅)以上的,除一宅按上述办法补偿外,其余房屋及构筑物必须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现行征地标准予以征收。

  (三)对2003年2月24日以前,一户只建有一处房屋基础的,对所建基础按实际工程量给予工料费补偿;对建有一户二处以上(含二处)房屋基础的,只补偿一处,其余不予补偿。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

  (四)2003年2月25日以后所建的房屋一律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所占土地按原地类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收。

  第七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缺少基本生产条件和基本生活条件,经市省属水库移民办公室批准,在市区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并经源城区省属水库移民办公室确认的新丰江、枫树坝水库移民,在市省属水库移民办公室批准时间之后在其所在村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的,按照本村村民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6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财务管理,推动文教行政财务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财务管理,推动文教行政财务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和保证国家政权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的考核,是指用平均先进的标准,衡量财务收支水平,评价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考核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文教行政财务工作的任务是积极筹措、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各项资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重点考核和一般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在对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重点指标进行重点考核,突出工作重点。
(三)真实性原则。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的结果,是国家制定社会发展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单位进行经济活动决策的重要依据,要保证工作质量,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的实际情况。
二、考核范围
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拨付给文教行政单位的经费、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文教行政周转金。
三、考核对象
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基层预算单位。
四、考核级次
(一)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考核;
(二)财政部门对财务主管部门、基层预算单位的考核;
(三)财务主管部门对基层预算单位的考核。
(四)基层预算单位对自身的考核。
五、考核指标体系
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指标体系,按其适用范围分为综合指标、单项指标两大类;按其性质和用途又可分为政策性指标、结构性指标、收入管理指标、定额指标、周转金指标、辅助指标六大类。
(一)综合指标:适用于文教行政经费两个以上费类(含两个)的通用指标。
(二)单项指标:适用于文教行政经费某一个款项或费类的指标,分为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直接反映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和效益的财务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用以反映与经费使用有密切联系的、体现事业发展成效和工作质量的指标。
各类考核指标的内容、计算公式、适用范围见附表。
六、考核方法
各级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在考核工作中,应实行综合考核与单项考核、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相结合。主要采用主要指标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指标的计算可采用比较法、比例法、定额法、因素分析法,在对不同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时,应采用因素调整法,力求考核结果更加科学、合理。
七、考核工作管理
考核工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及考核指标体系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及其省以下的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及考核指标由省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使考核工作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考核工作要定期进行,一般按财政预算年度每年一次。考核工作应以自我考核为主,同时按照考核级次划分,加强对下级的考核。对考核结果要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考核报告,按考核级次逐级上报。
八、考核的监督
为了保证考核结果的科学、真实和有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转移转嫁支出等现象的发生,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文教行政财务工作的检验、推动和导向作用。
九、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1995年度起执行。财政部(92)财文字第053号《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指标项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