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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41:58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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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门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0月9日,农业部


第一条 为使农业部门统计报表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防止滥发报表,减轻基层负担,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有效地组织统计调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各司(局、办)、直属企、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牧渔业)、畜牧、水产、农机化、乡镇企业、农垦厅(局)制发的统计报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部门统计报表,包括基本统计和专业统计报表,定期性调查统计(包括进度统计)和一次性调查统计报表(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
第四条 制发统计报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遵循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力求格式标准化、指标规范化,以尽可能少的人、财、物力投入,取得尽可能好的调查效果。
(二)制发新的统计报表应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应进行试填,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
(三)内容简明扼要,不重复、矛盾。
(四)必须符合精简的原则。凡基本报表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制发专业报表;凡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季报表;凡可三五年统计一次的,就不要搞年报;凡一次性调查能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定期报表;凡非全面统计能够了解到情况的,就不要进行全面统计。
(五)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可从有关部门、单位搜集到资料的,或可用现有资料加工后取得的,就不要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第五条 制发的统计报表及有关附件必须符合下列规范:
(一)统计报表的格式要清晰完整。表名与调查内容一致,表内各项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要正确。报表左上角列出填报单位(或综合单位)的名称、地址、主管机关名称,右上角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表下从左至右依次列出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及制表人签章、实际报出日期。
(二)表内各项指标含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计算价格要有详细的指标解释,所用的统计分类目录及编码、统计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定标准,并逐项列示。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办法必须说明: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完成期限、编报机关、受表单位、上报份数,以及调查所需人员和经费来源等等。
第六条 农业基本统计报表,由农业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联合下达,共同管理,各级农业部门按规定上报或报送。
第七条 农业部门各专业统计报表,由农业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主管综合统计工作人员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各职能机构不许自行制发统计报表。
第八条 农业部各司(局、办)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制定的专业统计报表(包括采用计算机软件布置和电传形式布置的报表),须事先提出方案同部综合计划司商定。凡是发到系统外单位填报的统计报表,须经综合计划司审核同意,报经部长签署,送国家统计局审批同意后下达;凡是发到系统内单位填报的统计报表,须经综合计划司审核同意,经部长批准后下达,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发到系统内单位填报的统计报表制发后,如变动较小,可三年报部综合计划司核批一次,如变动较大,须随时报批。过期需废止的报表要及时报部综合计划司。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需要补充制定的统计报表,凡是发到系统内填报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各厅(局)综合统计机构(计财处)或综合统计人员审查同意,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下达,并送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凡是发到系统外单位填报的,须经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审核同意和部门领导签署后,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审批后下达。
第十条 下级农业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其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分类、表式、代码等,不得与上级农业部门制定的报表相矛盾。如有意见可向上级农业部门反映,在未作出正式修改决定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过批准、备案的统计报表,应在调查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准或备案文号和使用年限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其调查范围、统计指标、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填报频率等项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变动时须说明理由,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农业部综合计划司负责农业部的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定期清理统计报表。农业部各司(局、办)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每年十月底前对统计报表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并将清查结果报部综合计划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各厅(局)的报表管理和清理工作由该各厅(局)的综合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每年对统计报表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并将清查结果报农业部各对口司(局、办)。
在检查和清理中,对超过使用期限,而需要继续执行的定期统计报表和虽然使用期限未到,但需要进行修改的报表,应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即视为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统计报表,属于非法统计报表,填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报或向有关统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制发非法统计报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农业部门统计机构,应配备统计报表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按照本办法要求作好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81年农业部发布的《全国农业部门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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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李娜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针。
  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既为法院自身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又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深刻认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更本所在,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法院队伍建设的必然选择,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北安市人民法院,是一个位于黑龙江北部地区的基层法院。2003年以来,我院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起点。

一、法院审判工作的改革

  2002年以前,我院的各个法庭分散在北安市的各区中,以法庭为单位独立收案、立案。2004年,我院第一个办公大楼的落成,标志着北安市法院结束了分散的收案、立案模式,在一楼设立了专门的立案接待大厅,由专人负责,案件当日统一分派到各法庭,减少了收案、立案的人力资源。
随着科技的进步,2007年进行了第二次重大改革。办公基本实现了现代化:不仅行政办公配备有较好的微机、激光打印机、激光复印机、激光传真机和一体印刷机,而且各庭室安装了电话、配备了电脑,部分庭室还配有照相机、摄像机,并引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从此结束了人工控制审限的时代。在引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以前,立案环节的材料都是手工填写,因每个立案人员的笔体不同,容易使审判人员看不清当事人的信息。现在则由专人负责统一输入电脑,用标准的文字、格式输出立案的材料。而审判环节,则自动控制审限的时间,每日提醒审判员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审限情况,在临进审限时黄灯预警,如有超审限案件,则用红灯来显示,督促审判员及时结案。提高了办公、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后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
  其主要表现在:地方法院的人事权掌握在地方手中,法官的编制由地方确定;地方法院的领导职务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由地方组织部门考核、管理;法院职位由地方人大任免,接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管理;法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办公场所由地方提供;法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地方财政发放,独立审判往往难以保证,甚至法院的正常工作都要受到影响。  
(二)法院职能行政化。
  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实行以行政权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构建司法体制时也沿用了行政化的体制。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法官身份公务员化。法院按照政府机构设置,法院干警以公务员的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公务员的标准享受工资和福利,进行考核、奖惩和晋升,法院处在界限鲜明的行政等级体系之中,行政职务的升迁仍然是法院干警追求的目标。二是法官工作行政化。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不分,审判人员和审判权管理处于分散化和无序状态。最明显的是法院为了配合党委中心工作,派法官直接参与计划生育、扶贫、追缴欠款、清收基金会欠款、移民等工作,混淆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要接受数级行政领导的管理和制约,严重违背了法院工作特点和审判规律,与司法活动运行机制相背离。
(三)法院干警保障普通化。
  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官缺乏身份保障。虽然《宪法》、《法官法》分别对法院和法官的地位、身份予以明确,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制度,法院仍然被视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二是法官缺乏职务保障。我国没有规定法官职务的保障机智,法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打击报复或人身伤害的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审判工作中经常受到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甚至受到诬陷、侮辱、攻击,承受巨大的压力,法官如果屈从于干扰和压力就违背了法律原则,坚持法律原则又没有可以依靠的保障制度,常常处于左右为难,欲争无力的状态。三是法官缺乏经济保障。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法官待遇较低。
(四)外部监督表面化。
  法官要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组织人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事实证明外在监督方式不够科学,违背审判规律,对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往往产生干扰,一方面造成监督越位,加重了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倾向,削弱了法官的独立审判能力,妨碍了法官素质的提高。
(五)人员的分散,造成资源的浪费。
  法院书记员分散到各法庭,针对本庭案件进行送达、排期、开庭记录等日常工作。但由于各业务庭受理的案件数量差异,造成了书记员工作量的巨大差异,有的业务庭案件多,书记员仅开庭前文书的送达都不能在5日审限内送出,往往旧存的案子还未送出,新的案子又分派很多,严重影响了案件正常的审判进度。而有的业务庭一年分派几十个甚至几个案件,书记员、审判员无案件审理。人员的分散,现阶段已决定了案件审判期限的长短。

三、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人民法院的建设

  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最终要体现在促进法院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上,落实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上。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人民法院能否适应新形势,能否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取决于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在推进法官职业化伟大历史进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紧跟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狠抓“发展第一要务”,循序渐进、卓有成效地推进法院改革,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
(一)改革法官的选拔制度。
  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上级法院新录用的法官,应先到基层法院工作,根据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拔到上级法院,使上级法院的法官具有足够的审判经验积累。从而,确保一审、二审法官审理案件的专业性。
(二)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
  这是法院工作的有力保障和配套措施。没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法院工作将失去支撑。将书记员统一进行管理,在立案环节由书记员统一对案件进行送达、排期开庭后,再将案件下发到各业务庭,科学、合理的分派和使用书记员,能大大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并提高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三)加强法官职业培训,提高法官职业技能。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是学习,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法院,下大力气加强法院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提高广大法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法官职业技能。一是更新学习观念。科学发展观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注重人的全面发展。法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学习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和生活的第一需要,将“要我学”变为“我要学”、变“年少学”为“终身学”,让学习与工作高度融合,做到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二是加强法院交流。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协调发展。发达地区法院在审判管理、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推进法院科学化进程中,开展法院交流,注重法院发展的整体协调,对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四)加强法官职业保障。
  建立法官职业物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任职高薪制,使法院干警的待遇高于公务员待遇;使法官级别主要反映业务素质和荣誉,允许不同级别法官待遇有差别但限度应合理。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思想政治工作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对于推进公正司法,落实司法为民,促进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规范化、高效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深入研究队伍建设长远发展问题,努力打造一支思想政治素质优良、道德品质高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卫科教发〔2008〕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推进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医学人才成长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doc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需要,提高我省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保证我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卫生部有关专科医师培训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和规范化的培训。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第三条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医学教育和卫生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专科医师培训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逐渐完善,稳步推进,注意发挥相关高等医学院校及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坚持属地管理,资源统筹的原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地区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工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形成有利于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环境。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发展普通专科为重点,落实培训基地和培训规模,重点为农村和城市社区培养专科医师,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适用型专科医师、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向培养经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
(四)坚持规范培养,保证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要求和标准,规范开展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统一基地评审、统一基地管理、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公共科目课程设置、统一考核、统一发证,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条 培训目标
通过专科医师培训,培训对象达到某一临床专科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医疗工作的专科医师,达到临床主治医师和临床专业研究生同等水平。
第五条 培训对象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经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后,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
第六条 培训要求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独立从事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具备必要的临床思维能力。
3、掌握循证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可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4、培训时间为3年,具有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培训时间为2年。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在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技能,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能独立承担本亚专科某些疑难病症诊断与治疗、危重病人抢救工作。
2、具备一定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掌握基本的临床科研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3、掌握一门专业外语,可熟练阅读本亚专科的学术论文和相关文献,具有一定外语交流能力。
4、培训时间为1-4年,根据不同的亚专科要求确定培训时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全行业属地管理。省卫生厅和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在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中发挥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作用。
第八条 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继教委”)下设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有关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
第九条 省继教委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并提出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审批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备案;对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初审,报卫生部批准;
(四)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工作,颁发《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五)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培训基地、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条 各设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职责
(一)提出本地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政策,制订具体实施计划;
(二)对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初审,并报省继教委批准;
(三)指导辖区内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对培训基地、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申报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工作,面向社会承担培训任务。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十二条 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实际情况,普通专科培训基地设理论培训基地和临床培训基地,理论培训基地设在综合实力强、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点的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培训基地设在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由省继教委审批,亚专科培训基地由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单位按卫生部统一要求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报省继教委。省继教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单位进行评估论证,并核定培训规模。
第十四条 临床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在培训期间,临床培训基地应给予培训对象工资和补贴,给予本单位同年资职工的同等待遇;
(二)为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三)解决培训对象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工龄认可问题;
(四)负责培训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和注册;
(五)与培训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以及培养协议;
(六)保证培训结束后大多数培训对象离开培训基地。
第十五条 各临床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应依据获准的培训基地种类及规模,制定招收计划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培训对象,并严格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5年重审公布一次。拟审批通过的培训基地应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七条 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和细则》组织培训工作。各培训基地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培训对象的招收工作,要求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人员填写《江西省专科医师培训申请表(普通专科)》(见附表),经培训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继教委备案。
第十八条 依据普通专科设置目录和培训标准,培训对象在经认可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中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公共科目教学集中在理论基地完成,临床实践教学在临床基地完成。在理论基地和临床基地的教学过程中,可结合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培养目标,开设部分相关理论和实践课程。
第十九条 培训过程实施专科医师培训登记制度。培训对象应及时、准确、详细地将培训内容记录在《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普通专科)》中,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和检查培训过程的重要依据。培训基地及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人员档案。
第二十条 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基地主任负责制,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应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培训对象进行带教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进入亚专科培训阶段的对象依据亚专科设置目录和培养标准,在经卫生部认可的亚专科培训基地中进行培训。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采取审核培训登记手册、考核临床病例管理与临床技能,以及笔试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医德医风、专业理论、临床能力等。要严格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切实达到培训标准要求的临床实践时间,以及病例、病种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培训对象必须参加以下几方面的考试或考核:
(一)公共科目考试: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和细则》要求组织对培训对象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理论基地负责实施。
(二)轮转考核与年度考核:培训对象在完成培养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和完成年度培训后,由临床培训基地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和细则》要求组织考核。
(三)结业考核与发证:参加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共科目考试和轮转、年度考核。
1、普通专科培训结业考核:普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培训对象须参加省继教委统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对合格者颁发《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备案。
2、亚专科培训结业考核:培训对象参加卫生部统一组织的的考试或考核,对合格者颁发《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继教委、医疗机构及其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培训标准组织考试考核,全面检查培训登记手册,对完成培训总则和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对未完成培训内容要求的培训对象,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核的资格,培训时间顺延;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接受培训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省继教委对普通专科阶段的考试考核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试考核的基地给予为期一年的整改时间,在整改阶段无明显改善的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实行政府资助、单位支持、个人分担和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并采取专款专用的专项管理方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科医师培训管理经费,包括培训相关标准制定、培训基地的评估与认可,培训质量监督检查等经费。各设区市卫生局相应安排一定的专科医师培训管理经费。
临床培训基地及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培训对象的工资和补贴,带教师资增加工作量所需费用,培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考试考核和质量评估等费用。
培训对象承担参加培训考试和考核费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个人交费部分,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的费用。
社会团体可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奖学金,资助优秀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企业、保险公司、个人等可为专科医师培训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培训对象在参加培训期间,作为临床培训基地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工作任务,享受本单位同年资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在专科医师培训期间,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考试),培训单位负责培训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以及职称晋升和聘任等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参加培训合格的培训对象可同时申请参加具有临床专业学位授予资质的高等院校开设的临床专业学位考试。获得《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获得《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培训对象可申请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各培训基地要做好政策配套和衔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由各级医疗单位选送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培训对象,应与原单位签订协议,原单位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职称评定和聘任、培训期间的工资、基本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培训结束后按照协议办理,培训基地不得留用。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工龄应计入档案,与以后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 经培训合格的专科医师自主择业。
第三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准入制度,聘用经培训合格的专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可择优少量留用,人事代理机构可优先推荐就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编号:



江 西 省 专 科 医 师 培 训
(普通专科)











姓 名
毕业学校
申请时间




江 西 省 卫 生 厅 制


个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一寸
彩色
近照
身 高 体 重 民 族
学 历 学 位 英语水平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健康状况 血 型 既往病史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家庭住址
有何特长 身份证号
本人联系
方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家庭联系
方式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是否应届毕业生 □是 □ 否 是否有执业医师证 □有,执业范围 □无
学习
和工作
经历
(请从
高中
开始
填写) 起 止 时 间 所 在 学 校 或 单 位 学历/工作岗位





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或惩罚
培训
专科
志愿 第一: 第二: 第三:
是否服从调剂 是 □ 否 □
个人申明:本人保证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因填写不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人亲笔签名: 填表日期:
培训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有工作单位者填写):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培训对象须提供以下材料,请核对报名资料准备情况(请在方框内打“√”):
1.申请表□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原件/□复印件 3.加盖学校公章的成绩单 □原件/□复印件
4.个人简历□ 5. 英语等级证书或成绩单 □有/□无 6.身份证复印件 □
7.发表文章 □有( 篇)/□无(对上述资料如不详实,培训基地有权拒收)
审核情况














该同志参加培训的普通专科: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