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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建筑安装及装饰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17:01  浏览:8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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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建筑安装及装饰业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外资建筑安装及装饰业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内外建筑界的经济技术交流,搞好特区建筑市场管理,现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闽人大(1985)003号关于《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厦府(1984)97号文《关于搞活建筑施工企业的暂行规定》。福建
省建设委员会闽建集(85)027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国外建筑安装及装饰企业(简称国外建安企业,下同)在厦门市承揽工程之前,必须持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付本或其他证件,以及与厦门市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和担保证书,经本市公证机构认证,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
员会申请注册登记,经资格审查后,按国家和厦经贸(84)309号文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承建单位向市经贸委呈报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局和税务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方可承揽工程及投标,以及与中方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
第二条 国外建安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范围:
⑴ 实行国际公开招标(或有限招标)的中外合资工程和向国外贷款的工程;
⑵ 外资企业在厦门市独资兴建的工程;
⑶ 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在厦门市承接工程的国外建安企业,其正当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外建安企业,按技术资质和企业规模,分为一、二级,各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施工企业:
⑴ 一级企业:
① 具有十五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经历,担任过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总包单位;
② 设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配有相应的专业工程师和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
③ 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承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并出具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资金付本,相应香港C级企业注册资金。
⑵ 二级企业:
①具有十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经历,担任过两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的总包单位;
②设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配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设有会计师;
③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承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并出具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资金付本,相应香港B级企业注册资金。
二、设备安装企业:
⑴ 一级企业:
① 具有十五年以上的安装施工经历;
② 设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和负责各主要专业的工程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
③ 有适应专业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
④ 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承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并出具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资金付本,相应香港C级企业注册资金。
⑵ 二级企业:
① 具有十年以上的安装施工经历:
② 设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助理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设有会计师;
③ 装备有适应专业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
④ 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承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并出具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资金付本,相应香港B级企业注册资金。
三、装饰工程企业:
⑴ 一级企业:
① 具有十年以上的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四星级水平以上的工程;
② 设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
③ 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承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并出具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资金付本,相应香港C级企业注册资金。
⑵ 二级企业
① 具有六年以上的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三星级水平以上的工程;
② 设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设有会计师;
③ 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承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并出具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资金付本,相应香港B级企业注册资金。
⑶ 三级企业:
① 具有三年以上的装饰施工经历;
② 设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设有助理会计师;
③ 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承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五,并出具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资金付本。相应香港A级企业注册资金。
第五条 国外建安企业向市建委呈送资料备齐后,市建委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好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承担工程许可证。
第六条 国外建安企业必须按规定的范围营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企业的营业范围:
⑴ 一级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各种工程施工任务。
⑵ 二级企业除不得总包技术特别复杂的或大型的建设项目外。可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二十层以下(包括二十层)的房建工程施工任务。
二、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⑴ 一级企业可承担大中型项目的设备、电器、仪表和大型整体生产安装任务。
⑵ 二级企业可承担中型项目设备、电器、仪表和生产装置的安装任务。
三、装饰企业的营业范围:
⑴ 一级企业可承担四星级以上水平工程的施工任务。
⑵ 二级企业可承担三星级水平工程的施工任务。
⑶ 三级企业只限承担旧房改造室内外装饰工程和一般工程的装饰任务。
第七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
一、要保证工程质量,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件和制品必须符合中国的技术标准,施工质量必须达到中国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厦门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进行质量检查,施工企业应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认真处理工程质量方面出现的问题。
二、国外建安企业应遵守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建设管理的规定,维护市容观瞻,保证安全施工。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竣工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
第九条 国外建安企业每承担一项工程,必须向市建委工程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国外建安企业在本市承担各项工程,根据工程的标价或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总造价。按照下列费率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同时,缴交工程管理费。
一、100万元以下工程 10‰
二、100万元~500万元工程 7‰
三、500万元~1000万元工程 5‰
四、1000万元以上工程 3‰
第十一条 违章处理
一、企业进入本市的职工人数和所需在本市雇佣的劳务,按本市有关施工队伍与使用建筑劳力的规定办理。任何企业未经批准不得私雇劳力,违者将给予停工及罚款。
二、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如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可给予罚款、停止其承包活动,吊销执照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建筑安装及装饰企业。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市经贸委批准的国外建安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建安企业,一律于十二月底前向市建委办理注册登记。今后,每年由市建委进行复查登记一次。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198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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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能和作用

魏晓军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公诉实际,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是化解社会矛盾这一精神实质,从公诉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结合点和内在契合点入手,阐述了公诉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分析了社会矛盾的表现,论证了如何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思路和设想。
[关 键 词]公诉 化解矛盾 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现期,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检察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的新使命。公诉工作作为检察业务的中心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公诉工作在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的基础上,需要更多的融入解决社会矛盾的内涵,因此,履行公诉职责应该注重不断拓宽思路,创新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一、公诉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的地位和职责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落实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作为法律监督者,自身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以身作则,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以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的职能,以指控犯罪为载体,以诉讼监督为主线,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部门的职责包括:1.公诉职能,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2.监督职能:一是侦查监督。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二是审判监督。出庭公诉的同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是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发生深刻的变化,因贫富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刑事案件的类型更加多元,各类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公诉部门一方面承担着追诉犯罪的职责,另一方面承担着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深刻领会三项重点工作的精神实质,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门,代表国家追诉指控犯罪,为受害人伸张正义,实质上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过程。社会矛盾化解是公诉工作的必然要求,因此,公诉部门应当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履行公诉职责的重要内容,突出公诉工作重点,积极延伸服务领域,促进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解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影响肃北县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表现
1.刑事案件逐年增多。2008年至2011年3月,肃北县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5件94人,起诉63件91人,其中,2008年受理12件13人,2009年受理20件44人,2010年1-12月受理29件33人,在肃北一个人口只有1万余人的小县,刑事案件数呈现逐年增多趋势,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
2.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县城居民买私家车的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增多。2008年至2009年,肃北县检察机关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为0,而2010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3件3人,增长率为300%,交通事故的增多为肃北县的社会治安产生了不稳定因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3.因朋友、邻里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增多。这类案件虽然最终演变成刑事案件的约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但小打小闹不计其数。因为发生在基层,群众之间朝夕相处,加之亲缘关系错综复杂,如何处理好群众之间的小矛盾,是构建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基础。
4、因合同纠纷引发的合同诈骗案件增多。近年来,因肃北县矿山资源丰富,来肃北县投资开矿的外商越来越多,这其中有许多外商都是诚实合法的外来投资商,但也不乏有想不劳而获而骗取钱财的外来商人。2008年肃北县检察机关受理合同诈骗案件0件0人,2009年至2010年上升至3件3人,上升率为为300%,对这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谐,也不利于招商引资。
三、公诉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能作用
1.对犯罪进行及时有力的控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而犯罪是和平时期最为严重的社会矛盾之一,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社会和谐。犯罪作为社会矛盾处于激化状态的一种表现,极大地破坏了原有的社会关系,是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个犯罪高发而又不能得到及时追究的社会不能称之为和谐社会。众所周知,公诉部门最重要、最核心的法定职责就是控诉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这一和谐社会的对立因素,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公诉工作中控诉犯罪职能的及时、有力的实现,本身就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
2.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公诉部门除了具有依法控诉犯罪的重要职能之外,法律还赋予公诉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当前,司法不公、公权力对公民的不当侵犯,是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深恶痛绝的重要问题之一。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控诉犯罪的过程中,及时、充分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侦查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活动、监督审判机关的司法裁判是否不公、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本身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体现民众诉求的一个重要渠道。
3.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不在于没有矛盾,而在于矛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形成化解矛盾的良性机制。公诉部门在承担控诉犯罪、法律监督的职能之外,还担负着结合办案实际和地区特点,开展法制宣
传和教育的重要任务。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能从根源上唤起民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和精神,促进一个诚实守信、公平友爱、互谅互让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形成自我消除、化解矛盾的良性体制,这是公诉部门履行其法制宣传和教育职责的更为深远的含义所在。
4、推进刑事和解,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刑事和解机制。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会谈,它具有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受损关系的独特作用。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直接会谈,能够使加害人体会到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的悔悟和愧疚之意,心灵得到抚慰。通过这种双边的交谈协商方式,矛盾容易得到化解,受损的社会关系也随之修复。同时,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刑事和解能够及时终结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能够避免加害人被贴上“犯罪人”标签,造成“标签效应”;能够及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帮助其顺利恢复受到犯罪损害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三赢”局面,具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2010年以来,肃北县检察机关共成功和解轻刑案件5件5人,向法院提出书面从宽、从轻量刑建议书5份,法院均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从推行刑事和解的实际情况来看,经过刑事和解结案的案件,被害人、加害人的满意程度高,无发生涉检涉法上访事件,这充分说明,刑事和解有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
5、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区别对待和刑罚个别化的现代司法理念,通过合理辨别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其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这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整体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相统一,符合社会的公平概念和感知,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一方面,面对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和高发的刑事犯罪,公诉部门应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对恶性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严惩针对不特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伤害毫无防卫能力、最需呵护的儿童的极端暴力犯罪。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打击欺行霸市、操纵黄赌毒活动、破坏新农村建设等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的各类犯罪、职务犯罪及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从快审查、从快起诉,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准确提出量刑建议,确保打击的力度和效果。另一方面,公诉部门应把握从宽尺度,不是一味强调严刑重罚,应当采取一些宽缓的政策,减少社会对立面,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二是对以私益为侵害对象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三是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泰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泰政办发〔2001〕87号

海陵、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秩序,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空间设置的广告牌、招牌、布幅、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实物模型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合理布局,规范有序,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讯、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登记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窗口地区和主要干道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工商、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参加编制。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市区干道固定的公益广告应占该路段广告总量的10%以上。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设置规划,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效果图、规格、时间和地点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和使用期(霓虹灯除外)。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字母、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
第十条 下列区域和设施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车站站牌、街道路标;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或载体。
第十一条 城市空间实行有偿使用,户外广告设置的场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利用市区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
公益广告免收空间有偿使用费。发布者应加强对公益性广告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 态。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拆除或覆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需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 设置期限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拆除或覆盖。
因城镇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
偿。
户外广告媒体空置期间,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定期维护、更新,并经常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等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在市区统一设置的张贴栏上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在设置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保留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规定的保留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撕毁或覆盖。
广告张贴栏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管理。
禁止在张贴栏以外的设施和场所涂写、张贴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证明;
(四)广告合同和广告样稿;
(五)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户外广告内容在发布前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必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共同会办并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需变更的申请报告、原登记证及有关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或覆盖的,强制拆除或覆盖,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除的,由涂写、张贴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妨害户外广告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江苏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或覆盖,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所属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对户外广告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