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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5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52:17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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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5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5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1995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

1995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财税、金融、外汇、外贸、投资、价格和流通等重大改革措施顺利出台,运行正常,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199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继续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的部署,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配套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巩固
和完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体系。改革的推进要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有效供给。要保持经济体制改革的连续性和配套性,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骨干和主导作用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6号)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把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推向深入,进一步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骨干和主导作用。
(一)抓好国务院确定的10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户国家控股公司、1户综合商社、56家企业集团、18个城市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等试点工作。
(二)贯彻落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要把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把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多渠道增加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加快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的步伐,努力解决国有企业的潜亏、挂帐和过度负债问题,积极分流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的问题。
二、积极推进以企业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要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人口多的国情出发,严
格控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水平。

(五)完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保险基金要统一缴费标准,统筹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绝大部分应用于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要积极开展职业介绍、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并利用社会力量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对
失业救济期满尚未再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要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济的标准提供社会救济,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六)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搞好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和总结经验。医疗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要抓好医疗单位的改革,杜绝浪费和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建立保险金管理机构、医疗单位、投保患者相互之间
的制约机制。
(七)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在1995年内建立起来;积极推进租金改革,按照租金改革规划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实施;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认真执行国
家规定的统一政策,严禁低价售房。
三、巩固和完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
(八)稳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改革要有利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供应的调控能力,增加间接调控手段。要继续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步伐,在贷款规模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要加强监管
和稽核。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银行运行机制。
(九)巩固和发展外汇改革成果,完善结汇售汇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汇售汇体系。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健全汇率形成机制。健全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制度,拟定明确的对境外投资政策,加强和改善对资本流入流出的管理和监督
。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政策与储备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十)巩固和完善新财税制度。强化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管,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特别要搞好交叉稽核体系建设。抓紧出台税制改革方案中已定的税种,修改完善原有地方税种,逐步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继续抓紧研究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办法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
付制度。改进和完善复式预算编制办法。要抓紧制定个人收入应税申报制度的有关实施办法,健全代扣代缴办法,积极探索推行个人货币收支票据化和银行存款实名制。
(十一)继续深化计划、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计划管理职能,改进计划编制方法,注意计划、规划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和配套。要发挥市场机制对投资活动的基础调节作用,逐步将一般加工工业和竞争性基础产业的建设项目推向市场。国有经营性投资项目都要明确投资主体,
建立和实行法人投资责任制,即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要逐步建立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投资者必须用自有资金,按规定比例和限额对项目投入资本金。要建立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
四、加快培育市场,抓紧经济立法,改善经济秩序
(十二)继续抓好重要农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粮食购销政策,建立健全粮食储备体系和风险基金制度,促进粮食供需的地区平衡和结构平衡。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棉花的购销政策,健全棉花储备制度,尽快建立起质量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
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管理。继续完善原油、成品油和电力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流通体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的要求,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促进商业、物资、粮食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重点解决商业批发企业的转换经营机制问题,促进批零结合,积极发展连锁经营。重点改变物资企业经营方式,建立稳定的工商关系,继续推广物资配送,发展代理制。在稳定粮食购销政策和有利于实施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实行粮食部门两
条线运行和解决粮食企业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问题。

(十三)发展完善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要慎重、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扩大国债发行的市场化程度,完善国债发行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债务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和规范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
(十四)完善劳动力和科技信息市场,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围绕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地区间流动两个重点,加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引导、组织和管理,促进劳动力的有序流动。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视企业的无形资产,完善科技和信息市场。
(十五)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要进一步扩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使用的范围,加强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严格控
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十六)继续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减少对机电产品进口的配额管理,改进和简化目前对一些产品实行的自动登记办法。进一步完善进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逐步扩大招标商品品种范围。鼓励外商投资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中西部地区倾斜,以引导外
商投资与我国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五、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十七)长期稳定和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稳定承包关系,组织好延长耕地承包期和允许依法继承承包经营权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条件的地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化乡镇企业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经营机制,优化结构,组织好“东西部乡镇企业
合作示范工程”的实施,促进全国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协调地发展。发展流通、加工等领域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和扶持农民专业购销组织、生产者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商品化、产业化、社会化,进一步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
(十八)深化林业和水利经济体制改革。搞好划定公益林和商品林试点、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试点,促进森林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积极探索促进水利产业化的路子,拓宽水利投资渠道,进行水利项目资本金制度试点,切实完善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网络。
六、抓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十九)继续搞好城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促进城市经济和建设健康发展。试点城市应着力在强化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深化企业改革方面下功夫;要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的力度;要积极推进以养老和失业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要规范和积极培育市场体系。
(二十)完善县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试点要有利于促进农工商、贸工农一体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推进乡镇企业集中发展和小城镇建设。要逐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

(二十一)搞好民族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对外开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从各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深化改革,促进对内对外开放。要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加强与发达地区经济技术合作。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要因地制宜地进行。
(二十二)搞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基础性研究,发展高新技术研究,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利用优势,深化企业改革,形成新的企业组织制度和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加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
。继续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营活动,要逐步进入市场,促使科技经济一体化。



199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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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47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1999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河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输水安全,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需要,根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黑河引水管渠,是指千户村水厂、曲江水厂外至周至县黑河引水堤坝的输水暗渠、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石砭峪水库、沣峪河径流、田峪河径流等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 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暗渠覆盖面、引水渠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5米的陆地区域,经过河道的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渠道外缘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500米的河道区域。
(二)黑河引水管渠的控制范围为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20米的陆地区域。
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应设立明显的永久性识别标志。
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黑河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工作。
向黑河引水管渠输水的石砭峪、沣峪、田峪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由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接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黑河引水管渠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引水管渠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黑河引水管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黑河引水管渠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黑河引水管渠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严格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的管理,确因建设需要进行筑路、敷设各种管线等设施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经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按前款规定进行有关设施建设,其施工单位应按照管渠和输水安全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及管渠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覆盖、拆除、涂改或者损坏有关永久性识别标志、排气孔、通信设备及其他工程设施;
(三)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植树、建坟、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砂、开沟修渠、考古发掘、挖坑、取土;
(五)擅自从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中截流取水;
(六)危及黑河引水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禁止在黑河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危及输水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对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巡查,发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在抢修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协助,不得阻拦和干扰。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征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施工单位停止建设,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照《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造成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罚款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阻碍引水管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运用,具有渗透性强、带动作用大、综合效益好的特点,推进物联网的应用和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方式向智能化、精细化、网络化方向转变,对于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信息化水平,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带动相关学科发展和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已将物联网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物联网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物联网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具有广阔的前景和难得的机遇。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在物联网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培育和行业应用等方面已初步具备一定基础,但也存在关键核心技术有待突破、产业基础薄弱、网络信息安全存在潜在隐患、一些地方出现盲目建设现象等问题,急需加强引导加快解决。为推进我国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统筹规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突破关键技术为核心,以推动需求应用为抓手,以培育产业为重点,以保障安全为前提,营造发展环境,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标准规范,合理规划布局,加强资源共享,深化军民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体系,有序推进物联网持续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准确把握物联网发展的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加强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物联网应用、技术、产业、标准的协调发展。加强部门、行业、地方间的协作协同。统筹好经济发展与国防建设。
  创新发展。强化创新基础,提高创新层次,加快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骨干企业。拓宽发展思路,创新商业模式,发展新兴服务业。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需求牵引。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出发,统筹部署、循序渐进,以重大示范应用为先导,带动物联网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规模化发展。在竞争性领域,坚持应用推广的市场化。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增强物联网发展的内生性动力。
  有序推进。根据实际需求、产业基础和信息化条件,突出区域特色,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物联网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资源整合协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
  安全可控。强化安全意识,注重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数据保护。加强物联网重大应用和系统的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安全防护工作,保障物联网重大基础设施、重要业务系统和重点领域应用的安全可控。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实现物联网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掌握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基本形成安全可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体系,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期目标。到2015年,实现物联网在经济社会重要领域的规模示范应用,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初步形成物联网产业体系,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协同创新。物联网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感知领域突破核心技术瓶颈,明显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网络通信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保持同步,信息处理领域的关键技术初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协同发展。创新资源和要素得到有效汇聚和深度合作。
  ——示范应用。在工业、农业、节能环保、商贸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国防建设等领域实现物联网试点示范应用,部分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水平显著提升,培育一批物联网应用服务优势企业。
  ——产业体系。发展壮大一批骨干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打造较完善的物联网产业链,物联网产业体系初步形成。
  ——标准体系。制定一批物联网发展所急需的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和重点应用标准,初步形成满足物联网规模应用和产业化需求的标准体系。
  ——安全保障。完善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物联网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机制,增强物联网基础设施、重大系统、重要信息等的安全保障能力,形成系统安全可用、数据安全可信的物联网应用系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技术研发,突破产业瓶颈。以掌握原理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为目标,把握技术发展方向,围绕应用和产业急需,明确发展重点,加强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智能化传感器的研发与产业化,着力突破物联网核心芯片、软件、仪器仪表等基础共性技术,加快传感器网络、智能终端、大数据处理、智能分析、服务集成等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推进物联网与新一代移动通信、云计算、下一代互联网、卫星通信等技术的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创新资源,形成一批物联网技术研发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促进应用单位与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加强协同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瓶颈。
  (二)推动应用示范,促进经济发展。对工业、农业、商贸流通、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重要领域和交通、能源、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围绕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物流配送和经营管理流程,推动物联网技术的集成应用,抓好一批效果突出、带动性强、关联度高的典型应用示范工程。积极利用物联网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决策,提升生产和运行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保障安全生产,创新发展模式,促进产业升级。
  (三)改善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在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围绕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实施物联网典型应用示范工程,构建更加便捷高效和安全可靠的智能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发挥物联网技术优势,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扩展和延伸服务范围,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四)突出区域特色,科学有序发展。引导和督促地方根据自身条件合理确定物联网发展定位,结合科研能力、应用基础、产业园区等特点和优势,科学谋划,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物联网发展,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强化物联网技术研发、产业化及示范应用,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基础较弱的地区侧重推广成熟的物联网应用。加快推进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应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城市,要加强统筹、注重效果、突出特色。
  (五)加强总体设计,完善标准体系。强化统筹协作,依托跨部门、跨行业的标准化协作机制,协调推进物联网标准体系建设。按照急用先立、共性先立原则,加快编码标识、接口、数据、信息安全等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和重点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推动军民融合标准化工作,开展军民通用标准研制。鼓励和支持国内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提升自主技术标准的国际话语权。
  (六)壮大核心产业,提高支撑能力。加快物联网关键核心产业发展,提升感知识别制造产业发展水平,构建完善的物联网通信网络制造及服务产业链,发展物联网应用及软件等相关产业。大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骨干企业,积极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不断完善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集群。强化产业培育与应用示范的结合,鼓励和支持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服务集成等企业及科研单位参与应用示范工程建设。
  (七)创新商业模式,培育新兴业态。积极探索物联网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共赢的新型商业模式。大力支持企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的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推进应用服务的市场化,带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培育新兴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电信运营、信息服务、系统集成等企业参与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运营和推广。
  (八)加强防护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提高物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与数据保护水平,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推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估机制,有效保障物联网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应用等各环节的安全可控。涉及国家公共安全和基础设施的重要物联网应用,其系统解决方案、核心设备以及运营服务必须立足于安全可控。
  (九)强化资源整合,促进协同共享。充分利用现有公共通信和网络基础设施开展物联网应用。促进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避免形成新的信息孤岛。重视信息资源的智能分析和综合利用,避免重数据采集、轻数据处理和综合应用。加强对物联网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合理投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发展合力。建立健全部门、行业、区域、军地之间的物联网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物联网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研究重大问题,协调制定政策措施和行动计划,加强应用推广、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保障、无线频谱资源分配利用等的统筹,形成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和各环节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协同发展效应。加强物联网相关规划、科技重大专项、产业化专项等的衔接协调,合理布局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强化产业链配套和区域分工合作。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有利于物联网应用推广、创新激励、有序竞争的政策体系,抓紧推动制定完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鼓励多元资本公平进入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快物联网相关标准、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支撑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开展物联网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加快推进物联网相关专利布局。
  (三)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的作用,统筹利用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政策,集中力量推进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大力支持标准体系、创新能力平台、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等建设。支持符合现行软件和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物联网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联网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完善投融资政策。鼓励金融资本、风险投资及民间资本投向物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加大对物联网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重大物联网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联网企业在海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设立物联网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设立一批物联网创业投资基金。
  (五)提升国际合作水平。积极推进物联网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鼓励国外企业在我国设立物联网研发机构,引导外资投向物联网产业。立足于提升我国物联网应用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引导国内企业与国际优势企业加强物联网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合作。支持国内企业参与物联网全球市场竞争,推动我国自主技术和标准走出去,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物联网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支持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多学科交叉整合,加快培养物联网相关专业人才。依托国家重大专项、科技计划、示范工程和重点企业,培养物联网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加快引进物联网高层次人才,完善配套服务,鼓励海外专业人才回国或来华创业。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发展物联网重要意义的认识,结合实际,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协调,抓好任务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