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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工作通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35:17  浏览:9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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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工作通告》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工作通告》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崔乃夫部长签发的《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工作通告》,将于7月19日通过报刊公开发布。现将《通告》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国内救灾捐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救灾捐赠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救灾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领导汇报捐赠情况,并组织一定力量,具体办理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二、各地要按《通告》要求,尽快做好救灾捐赠接收的一切准备工作。确定并公布办事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接收捐款帐号,印好收据和感谢信。为各方面捐赠提供方便条件。
三、捐赠款物,要设立专帐,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对捐赠款物要按日清理,做到帐款、帐物相符,防止漏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民政部所发《通告》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省(区、市)重灾区的救灾捐赠,不包括本省(区、市)为自身救灾需要所发动的救灾捐赠。
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救灾捐赠接收工作,按《通告》和本通知精神,迅速安排部署。

附: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工作通告(1991年7月17日)
今年六月以来,安徽、江苏等省、市连续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全国很多地方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持的互助协作精神,纷纷来电来信,要求以单位和个人的名义提供捐赠,有些已直接交寄款物,有的文艺团体要求义演募捐,帮助灾区。为
切实作好救灾捐赠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民政部已设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并在北京市西城区黄城根南街9号和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设立了接收站,直接办理接收事宜。现特委托各级民政部门代办国内救灾捐赠接收事务。望各级民政部门视情况需要相应设立接收站办理接收工作。
(二)接收国内救灾捐赠以现金为主,也可接收救灾必需的物资、器材、药品等,对捐赠衣被,由于当前正处雨季,保管和运输都有困难,可暂不接收。
(三)凡定向捐赠现金,可直接汇寄所支援地区的民政部门接收,也可交当地民政部门或直接汇寄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转交。
(四)凡定向支援物资、器材、药品等,可直接或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与所支援地区民政部门联系协商后提供,并办理运输,以免造成浪费。
(五)凡非定向的捐赠,均由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统一分配。捐赠者可交当地民下放部门转办,也可直接联系办理。
(六)各级民政部门接收捐赠,均应开收据,给感谢信。为方便捐赠,应公布联系电话、 接收地点和帐号。 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联系电话是: 653088 和656061—522;人民币帐号:028—-144184-58,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西四分理处;外币帐号:714021
80,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七)义演问题,由当地文化、宣传和民政部门视情况需要共同商定办理。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每天应将本区域内接收捐赠的情况,汇总报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
(九)各级民政部门对所接收的捐赠,应采取适当方式通过报刊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199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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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7〕134号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第四条 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 容积率增幅在5%以内(含5%)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发改、国土、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四)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容积率增幅在5%以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前,要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论证研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五)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提高容积率需补交土地差价。超出原规定容积率5%以内(含5%)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常国土资发〔2005〕139号明确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执行补交;超出原规定容积率5%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上述标准的2倍补交。
  第九条 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使得地块容积率的调减严重影响地块开发的,受让方可以退出土地,政府将全额退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该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督察。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抄告国土、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对于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对市规划行政主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常政发〔2006〕2号)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加强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加强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计工函[2005]56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4月18日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05〕24号,详见附件一),对2005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为贯彻落实好《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严格履行《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切实提高我局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2005年的采购项目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需按规定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一)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应按《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要求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制定采购计划,在2005年5月25日前报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采购办)。
(二)凡采购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属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应严格限定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5年第二期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产品,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中国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网址:zyzfcg.ggj.gov.cn上公布,各单位应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要求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采购任务结束后需将货物验收单第二联或采购合同复印件报局采购办备案,每季末集中上报一次。
(三)实行定点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如机动车车辆保险、加油、汽车维修、办公用品、空调等的采购,各单位可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网址分别同前)查询,应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品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其中空调器从2005年起实行集中采购制度,京内外直属单位全面执行,中标品牌为春兰、海尔、格力。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采购中标品牌以外的空调器,京内单位仍在北京复兴商业城采购;京外单位需将拟采购的空调品牌、型号、数量、单价和服务要求等报(或传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四)属国管局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及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应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各直属单位200万元以上工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各单位应在接到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后,制定招投标实施方案报局采购办备案;工程招标结束后,需将相关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合同副本报局采购办备案。
二、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采购项目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要求,制定采购方案,上报局采购办,由局采购办统一组织或委托财政部公布的已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采购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中:工程项目采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属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应实行公开招标,在提出项目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时,应当按照公开招标要求提出,不得设置各种特殊条件,规避公开招标。如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形式采购的,必须将申请报告报局采购办,由局采购办上报财政部审批。
四、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要树立依法采购、依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的观念,切实按照计划和预算组织采购,维护采购预算、计划的严肃性。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如需办理预算调整的,应于每年6月1日前将申请调整预算表及说明报局采购办。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国家林业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实施,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搞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上以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2005年国家林业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采购以下项目,必须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局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1、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集中购置项目;
2、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及火场应急系统购置;
3、森林火灾监测系统完善与维护、气象预报;
4、国家林业生态工程重点区遥感监测评价项目;
5、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6、3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以上基建项目竣工审计中介机构的选定。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