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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14:10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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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地方为解决老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积累问题,在进行股份制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中,采取将企业的部分国有资产划出转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办法,用于老职工的养老保险,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
革健康顺利进行,现就严禁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将部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股份制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将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的股权或现金收入转为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老职工的养老保险。已经试行了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纠正。
二、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实转换经营机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做到规范操作。进行股份制改建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其离退休人员经费由改建后的股份制企业负
担;实行部分改建的,离退休的生产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按其在岗时工作性质分别由分立企业或改建的股份制企业负担,其他离退休人员按分立企业和改建的股份制企业的职工人数比例分别负担。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199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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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不足1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
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
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
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
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
位名单,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
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
(章)提出评价意见;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
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
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委托具
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
查。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
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
利用能源。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
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
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
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
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
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
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
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
能工作责任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
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
能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
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
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
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
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
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
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
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
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5] 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五年一月七日



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发[2004]38号),设置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
一、划入职责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市公安局原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各类安全投入项目初审和申报,并监督其项目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文件和制度,参与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督促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工作。
(五)综合监管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全市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的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资质管理认可,评审其安全生产方面的报告。
(七)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全市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建材、地质、电力、贸易、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邮政、通信、林业、气象、地震、教育、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监督检查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二)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主要职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执行。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办公室、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法制监督科、教育培训科5个职能科室。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派驻)纪检组长1名;中层领导职数 6 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根据中央编办发[2003]15号、鄂编发[2004]11号文件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