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59:16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分金库、税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分金库、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根据试行情况,作了补充修改,现正式颁发。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设,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一节 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

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
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
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
第二条 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 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第四条 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级国库直接布置检查工作。
第二节 国库的人员管理
第五条 各级国库均应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原则上总库配备35至45人;分库一般配备5至13人;中心支库一般配备3至9人;支库一般配备2至5人。
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级银行行长兼任,各级国库的副主任由各级银行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分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长、支库设股的股长或副股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经过上级国库的同意。
第六条 各级国库要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中等专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现职人员没有达到上述水平的,应当通过培训尽快达到。
国库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抽调。
第七条 国库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国家机密,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库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 各级国库领导要关心干部的培养教育,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国库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国库业务的特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国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重要基础工作。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国库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要充分发挥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
国库的基本职责要求如下:
(一)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或确定的定额上解数额、期限,正确、及时地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划分和留解,以保证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
(二)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各级财政机关开立帐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三)对各级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帐务核算。按期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征收机关对帐,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四)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根据征收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法协助财税机关扣收个别单位屡催不缴的应缴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办理库款的退付。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国库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正确地按照国库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办事。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各级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所收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各级财政机关要正确执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分成留解比例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三)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对不符合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四)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国库的各种缴库、退库凭证的格式、尺寸、各联的颜色、用途以及填写内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缴退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财政、征收机关应及时向国库提供下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有关预算执行的文件规定。如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各级预算收支划分范围和预算收入的分成留解比例等有关规定,年度财政预算计划,以及各项税收提取手续费的比例等。
(二)有关预算缴退库款的国营企业名单、计划。包括:企业名称、隶属关系、预算级次、适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和帐号等主要内容,以及提供缴款计划和弥补亏损计划等资料。
(三)预算执行中涉及调整预算收入分成比例,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和缴款方式等文件。
(四)与国库工作有关的财政、预算、税收、财长等规章制度和文件。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的有关业务会议,要互相通知派人参加,并根据工作需要,由财政机关牵头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以便及时互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
各级国库应向财政、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国库业务文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将支拨或退付库款所用的印鉴,送同级国库存验。

第三章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退付
第一节 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这些机关通称“征收机关”。按照预算收入的性质分别由下列机关负责征收。
(一)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有:工商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预算收入。
(二)海关负责征收的有:关税、进口调节税以及代征的进出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对台贸易调节税、工商统一税等。
(三)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有:国营企业上缴利润、调节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收入等。
(四)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预算收入,以国家指定负责管理征收的单位为征收机关。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自行增设征收机关。
第二节 预算收入的收纳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收纳,分为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三种。
(一)就地缴库。由基层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征收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二)集中缴库。由基层缴款单位将应缴预算收入通过银行汇解到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征收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汇总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缴款单位采用集中缴款方式的,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对擅自变更缴款方式的,国库应予制止。
(三)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缴款人或缴款单位直接向基层税务机关、海关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海关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本着既方便群众,又有利于税款入库的原则,对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及农民缴纳的小额税款,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城镇居民和个
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小额税款,凡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可直接向经收处缴纳;没有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用现金缴纳税款的,缴款数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由国库经收处收纳;额度以下的,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具体额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国库和专业银行商定。
海关对入境旅客、船员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对边境小额贸易征收的进口税;海关查处走私和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由海关自收汇缴。海关自收汇缴的具体办法,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帐户,也不得存入储蓄帐户和其他帐户。
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缴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缴款书。各征收机关应负责对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缴款凭证的填写进行认真的宣传、辅导和检查,以保证各项预算收入入库准确。各国库、经收处也要加强对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的审核复查。
第十七条 缴款单位向国库经收处缴纳各项预算收入时,各经收处应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做好服务工作。对超过缴款期限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为保证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经收处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划转国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或延解积压。
第三节 预算收入的划分
第十八条 国家预算收入按照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划分收入的方法分类,有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三种:
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全部归中央预算,地方预算不参与分成;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全部归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不参与分成。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分为总额分成收入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两种。总额分成收入全额列入地方预算,由国库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
成。属于中央分成的部分,作为地方预算的上解支出,上解中央。对无上解任务的补助地区和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中央预算不参与分成。定额上解地区的上解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固定分成比例分成后,分别划归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具体划分收入的方法,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地方预算收入在各级预算之间的划分,分为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和本级预算分成收入三种。
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不参与分成;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不参与分成。上级预算与本级预算分成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的处理方法办理。具体划分收入的方法,按照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二十条 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对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按规定可以从预算收入中退库的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四)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国库对不合规定的退库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各级国库办理,国库经收处只办理库款收纳,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收入库款的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包括总额分成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上级和本级库款中退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库,应向财政、征收机关填具退库申请书。退库申请书由财政或征收机关按照以下基本内容统一印制,也可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按财政、征收机关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退库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主管部门、预算级次、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款金额、申请退库原因、申请退库金额以及审查批准机关的审批意见和核定的退库金额(后两项由审批机关填写)等。各级财政机关和征收机关,应当严格审
查,不得随意填发收入退还书。
国库收到财政、征收机关签发的收入退还书,在审查办理退付时,可要求批准机关提供有关文件和退库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帐办理,不支付现金。对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时,财政、征收机关应从严审查核实后,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明显戳记,由收款人持向指定的国库按规定审查退款。
第二十五条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税款或以外汇券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金额通过银行往来划转经收行处,通过“

外汇买卖”科目,按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帐户时的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或外汇券退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帐户。
第二十六条 预算收入退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制定。

第四章 国库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节 国库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各级预算收支数字完整、准确,及时完成会计核算任务。
第二十八条 国库会计的核算方法,除本细则规定者外,均按《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执行。
各级国库的会计事务处理,必须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不得以表代帐。国库会计科目是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库会计事项纳入银行资金平衡表统一平衡。为了便于分析考查国库会计事项,各级国库的预算收入、支出等会计凭证数量较多的,应单独装订分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划分报解,原则上采取逐级划分报解方法,支库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可直接或经中心支库汇总后向分库报解。
第三十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核算报解,原则上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到“款”,工商税收类核算到“项”,其他个别项目,经总库和财政部协商,可核算到“项”(下同)。
第二节 国库的会计科目与会计帐簿
第三十一条 会计科目是正确核算和综合反映国库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国库系统的库款上划、下拨、调度,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联行的有关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一)中央预算收入:总库收纳的和各分支库就地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以及分库按比例或规定上解总库的中央预算收入,使用本科目核算。
中央预算收入的退付也使用本科目核算。
各分支库逐日上划总库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中央预算支出:总库办理财政部实拨资金的中央预算支出,使用本科目核算(总库专用)。
(三)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各行办理财政部下达的中央级事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以及总库与财政部结算时,均使用本科目核算。
(四)财政预拨经费限额款:凡财政部预拨的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款,用本科目核算。
(五)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本科目为反映地方预算收入的过渡性科目。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地方预算收入暂记本科目,每日划分报解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地方财政库款:地方各级预算的固定收入、分成收入、补助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地方预算支出拨款、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均用本科目核算。
各分、支库应按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预算级次划分,在本科目下分别为同级财政部门开立地方财政库款户。
(七)财政预算外存款:各级财政掌管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拨、上解等均用本科目核算。
各级国库应分别为同级财政部门开立财政预算外存款户。
(八)待结算财政款项:凡由国库经收处代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各国库经收处在本科目下设“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每天代收的各项预算收入先进入本科目专户,当天营业终了前汇总上划支库时,结清本科目专户。
(九)总库对中央财政库款进行帐外登记,反映汇总中央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支出及库款的结存数字。
第三十二条 国库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总预算收支余存以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工具。
各级国库都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总帐和明细帐:
(一)总帐:按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国库会计科目名称设置。
(二)明细帐(分户帐或登记簿):
1.中央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各分、支库收纳和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设登记簿,总库设明细帐。本帐(簿)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分别立户。
2.中央预算支出明细帐:总库根据财政部的拨款凭证,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进行明细核算。
3.中央经费限额支出明细帐:各开户行依照“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分“款”设置帐户。
4.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登记簿: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均设置本簿。登记经收的预算收入,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级次、科目分别立户。
5.地方财政库款明细帐:各分、支库按同级财政机关设置本帐,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其中对同级预算收入按年度根据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另设帐户。
6.财政预算外存款明细帐。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
会计帐簿的格式,总帐采用三栏式,中央和地方预算收支明细帐,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
国库会计的核算方法和记帐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三十三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记帐的依据。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属于银行的“特定凭证”。
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一般分为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两种。
记帐凭证是据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加以归类整理而编制的,是登记帐簿的依据。符合记帐凭证要求的其他凭证,也可代替记帐凭证。
原始凭证分为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收入错误凭证、库款支付凭证和上划库款凭证五种。
第三十四条 国库会计的收入缴库凭证,为“缴款书”。“缴款书”是国库业务的基本凭证。
缴款书一般应具备以下十二项基本内容:
(一)填制年月日;
(二)人民币大、小写金额;
(三)凭证号码和银行的会计分录;
(四)银行有关经办人员印章;
(五)付款(缴款)单位的户名、开户银行和帐号;
(六)缴款单位的银行转帐印章(预留银行的印鉴);
(七)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名称及收款国库名称;
(八)预算(收入)级次;
(九)预算科目“款”、“项”、“目”的名称;
(十)缴款的所属预算计划年度、月份;
(十一)滞纳金的计算;
(十二)纳税的计算根据。
第三十五条 缴款书的种类:分为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其他专用缴款书三种。
(一)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一)一式六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代完税征),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或纳税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支票,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基层征收机关。
征收机关需要增加存根联的为第六联存根,由税务机关留存,缴款企业自填的由企业送基层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除涉外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外,均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二)一式五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或缴款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支票,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实行利润包干办法的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以及其他企业收入,各机关事业单位上缴的其他收入等使用一般缴款书。
(三)其他专用缴款书,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涉外税收、海关征收或代征的税收等专用缴款书。
1.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三)。
2.涉外税收专用缴款书,包括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个人所得税等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四、五、六、七)。
3.海关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八)。适用于关税及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税务机关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等。
4.其他不属于税收、利润和其他收入的缴款书。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九、十)。
农业税缴款书可以使用一般缴款书。如需要使用特定的专用缴款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与分库自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时,一律凭统一规定的缴款书办理。缴款书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一税一票,按“款”填制,不得几种税合开一票。
第三十七条 缴款书是国库办理收纳预算收入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海关、国库、银行以及缴款单位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帐统计的重要基础资料。除征收机关认真填写,并加强对自填单位的辅导检查外,各级国库和国度经收处,必须
比照对银行收付款凭证的审查要求,加强对国库缴款书的审核工作。对缴款书填写中发生的问题,经办银行要及时通知征收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国库收入退库证为“收入退还书”(见附件格式十一),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报查,由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签发收入退还书的机关;
第二联:付款凭证,由退款国库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入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行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收帐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收帐;
第五联:付款通知,由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送退款的财政机关。
“海关专用收入退还书”见附件格式十二。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库按规定退付预算收入时,一律凭收入退还书办理。
第四十条 各级国库对于收入退还书要认真审核把关,除按规定审核批准程序、退库范围等事项外,还应当比照缴款书的要求,逐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签发机关联系解决。
第四十一条 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三)国库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更正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帐表。年终整理期内,更正上年度的错误,均在上年度决算中调整。
“更正通知书”见附件格式十三。
联数和各联用途如下:
1.征收机关更正缴款书的更正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征收机关留存;第二、三联送国库审核签章更正后,第二联国库留存,凭以更正当日收入的帐表,第三联随收入日报表送同级财政机关。
2.国库更正收入日报表的更正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国库留存凭以更正当日收入的帐表;二联随收入日报表送财政机关;三联随收入日报表送征收机关。
属于国库办理分成留解、划解库款的错误,由国库另编冲正传票更正。
第四十二条 库款支付凭证。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同城预算拨款及拨款的缴回使用“预算拨款凭证”(见附件格式十四);异地预算拨款使用银行的“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
预算拨款凭证联数和各联次用途如下:
第一联:支款凭证,由付款国库作付出凭证;
第二联:收入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记帐;
第四联:回单,由国库盖章后退给拨款单位作回单。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库向上级国库上划库款时,应将收入报表随同“中国人民银行邮划代收(付)报单”(简称划款报单)一并上报。
第四节 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国库会计报表,是国库对预算收入原始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的一种书面报告。它是财政部门掌握支出拨款,分析检查和汇编国家预算收入情况唯一的合法根据,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税收入库进度情况的根据。各级国库必须及时、正确、完整地编报各种会计报表

第四十五条 国库会计报表基本上分为日报、旬报、月报、年度决算四类。日报是国库的基础报表,旬报、月报、年度决算按预算科目反映收入累计数。
第四十六条 国库日报表。分为预算收入日报表、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和财政库存日报表三种。
(一)预算收入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五)。它是各级国库收纳、划分、报解库款的基础报表。财政、征收机关据以检查收入征收入库情况,并逐日对帐。
本表根据缴款书、收入退还书、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分别中央、省、地、县等不同的预算级次逐日汇总编报。
(二)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六)。它是计算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地方上下级财政之间,每日分成收入留解的报表。分成收入计算表的基本内容包括:收入总额,中央、省、地(市)、县级分成数的有关栏次。各级国库只办理与上级预算的分成。分成收入的计算,按照
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的预算级次逐级办理。例如,支库办理县财政与地区财政的收入分成;中心支库办理地区财政与省财政的收入分成;分库办理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的收入分成。
本表根据地方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属于分成收入各科目数字之和,按照上级财政部门通知的分成留解比例计算填列。其中应上解的分成收入,列入上级财政的预算收入日报表的“上解收入”科目,随“划款报单”将库款上划上级国库。
没有分成收入上解任务的县和地(市),支库和中心支库对县和地(市)级预算收入,仍应编报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本表收入总数与县或地(市)留成数一致)上报,以便上级国库汇总收入总额,办理与其上级的分成收入留解。
(三)财政库存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七)。它是国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核对财政预算库款数额的报表。根据国库的同级财政预算库款帐编制。
此外,各国库经收外,每日应将收纳的缴款书分别预算级次和预算收入科目汇总编制“代收预算收入清单”,连同国库缴款书有关联一并上报支库。
第四十七条 国库旬报、月报、季报(见附件格式十八)。收入旬报、月报、季报是预算收入日报表的定期综合。按照预算收入科目报本年累计数。
中央预算收入旬、月报、中央预算支出月报是中央级预算收入、支出的定期综合反映,由总库编制。
地方预算收入旬、月报是定期综合反映地方预算收入的报表,由当地国库编制。
预算收入退库季报(见附件格式十九)。它是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的定期综合,按预算级次和实际发生退库的“款”级科目统计编报,由各级国库逐级汇总报总库一式两份,并由总库转财政部一份。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月报,是反映部分中央预算支出的报表,是国家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组成部分。由各有关分、支库逐级汇总电报报告总库,由总库汇总报财政部。
为了准确反映当月预算收入数字,各支库月末前数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应当采取加快报解办法,尽量在上级国库报送月报期限内,报达上级国库汇入当月报表,做到基本按月划期。对个别来不及汇入当月月报的,可并入下月报表汇总。
各分库向总库编送的中央预算收入月报,采用微机联网通讯或电报报告。各支库、中心支库,应采取加快月末前数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报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库年度决算(见附件格式十八)。年度决算是国库一年来收纳、划分、报解国家预算收入的总结。根据预算收入明细帐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以及直接向总库报解中央预算收入库款的计划单列市分库年度决算应于年终后两个月内报达总库。总库汇总后报财
政部。
各级国库年终决算编成后,应附国库决算说明书,随决算表一并报上级国库。
年度决算包括:中央级预算收入决算、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决算、地方预算收入决算。

第五章 各级国库会计核算手续和预算收入报解程序
第一节 国库经收处
第四十九条 国库经收处根据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填写的缴款书(包括征收机关自行收款汇总缴纳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工作。然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收讫日期的业务印章。第一联收据联退回缴款人,第二联付出凭证由经收处作为缴款单位存款户的支付凭
证,第三、四两联随划款报单上划支库,第五联报查联县级收入交主管收入的基层征收机关。
缴款单位或缴款人以现金缴纳时,第二联付款凭证联作为现金收入传票的附件。现金收入传票由经收处自行填制。
第五十条 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收纳预算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收:“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付:“××存款”科目或“现金”科目
每天营业终了,应将当日代收的款项随同缴款书划转专业银行管辖支行,再由专业银行支行当天划转支库,不得积压。
经收处上划库款时,会计分录为:
收:“支行辖内往来”或“县辖往来”科目
付:“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专业银行支行收到所辖上划预算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收:“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付:“支行辖内往来”或“县辖往来”科目
专业银行支行转划国库支库时,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付:“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第五十一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涉外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缴纳税款时,一律由开户银行负责库款的收纳。如果纳税人以外币(现钞)缴纳税款时,一律由银行负责库款的收纳,外币应兑换成人民币。
上述银行收纳的库款的报解程序,按国库经收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经收处所收款项是代收性质,不算正式入库。经收处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但在当日预算收入未上划以前,如征收机关发现错误可以更正。
第二节 支库
第五十三条 国库以支库为基层库。各级预算收入款项,以缴入支库为正式入库。征收机关和国库计算入库数字和入库日期,都以支库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
第五十四条 支库根据缴款单位或缴款人的缴款书办理预算收入库款的入库工作。支库应当由专人审查缴款书,审查无误收款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收讫日期的业务印章。第一联收据联退缴款人,第二联付款凭证代缴款单位存款户的支付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作支库收入传票,由支
库凭以记帐,其他各联按缴款凭证用途,分送有关单位。
第五十五条 支库对专业银行经收处解缴库款的划款凭证和随送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按预算收入级次清分,按同一级次、同一预算科目汇总后作收入传票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付:“××银行往来”科目
第五十六条 支库收纳的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确实来不及的,可在次日上午办理,但月底日收纳的预算收入,必须当日扫数报解。支库办理库款报解时,应按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具体处理办法:
(一)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地、市级预算固定收入,根据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帐或登记簿记载,并应分别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附缴款书回执联送征收机关,一份随报单直接或经中心支库汇总后上划分库。地(市)级预算固定收入上划
中心支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收入”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二)本级预算收入日报表,根据地方预算收入明细帐编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附缴款书回执联交征收机关,一份送财政机关。
如有收入退付,须在同一预算科目内轧差列入,退付大于缴库时其差额用红字列入收入日报表。
对县级预算收入中的固定收入,转入县级财政库款户。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第五十七条 支库对县(市)级的预算收入,除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外,还须编制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和库存日报表。为了便于核对数字,分成计算日报表应填列本日收入数和本年累计数。
支库根据本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属于分成收入各科目的本日收入合计数,填写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分成留解,其中上解部分应从“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帐户付出,然后划上级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属于本级预算分成收入应从“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付出。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为了便于上级国库汇总计算地方预算收入总额,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县,支库对县级预算收入,仍应编制分成收入计算表(其县级留成数额与收入总额一致)。分成收入计算表编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财政机关,一份随划款报单报上级国库。
第三节 中心支库
第五十八条 中心支库收纳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
中心支库收到支库上报的地(市)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分成收入计算表和上划库款的联行报单,经审核无误后,分别转入有关帐户,会计分录为:
收:“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根据支库上报的地(市)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数字,记载地方预算收入科目地区级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据以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财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中心支库汇总支库上报的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数字后,加计地(市)级预算收入合计数字,即为地(市)预算收入总额,然后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分成留解,编制汇总地(市)级分成收入计算表,属于上解部分应上划省分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属于本级的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地(市),中心支库仍应上报分成收入计算表(其地、市级留成数额与预算收入总额一致),以便分库汇总计算地方预算收入的分成总额。
第六十条 中心支库收到支库上报的中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转入有关帐户,会计分录为:
收:“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或“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根据支库上报的中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和中心支库收纳的中央、省级预算收入,记载中央预算收入、省级预算收入登记簿。当日营业终了,据以分别编制中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划款报单上划分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收入”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第四节 分 库
第六十一条 分库收纳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
分库对于中央和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应按预算科目设置明细帐或登记簿。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凭以记帐,然后编制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联行报单上报总库。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中央预算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上划总库时的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的省级收入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凭以记帐,然后,编制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省财政机关。会计分录为:
收:“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收入缴款书,属于中央级预算收入缴款书,留分库备查;属于省级预算收入缴款书连同本级收纳的预算收入缴款书,随同收入日报表送同级财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分库汇总中心支库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数字后,加计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预算收入中属于分成收入各科目的合计数字,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预算收入总额,然后编制全省的分成收入计算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级财政,一份上报总库。属于
上解部分应上划总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属于本级的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省、自治区分库,仍应上报地方预算收入总额,以便总库汇总核对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十三条 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数字,应包括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上解收入,其本日收入合计数应与联行划款报单的数字一致。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只报本日收入数字。
中央预算收入月终应根据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于月后三日内电报月报,以分库月末日的数字为准。以千元为金额单位,向总库报送年累计数。
第五节 总 库
第六十四条 总库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
第六十五条 总库收到分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库款、收入日报表和分成收入计算表,经审核后,应即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并根据分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按预算科目记载的明细帐,编制汇总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财政部。
总库收到分库报送的电月报,经审核后,编制汇总的中央预算收入月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用于核对帐务及分析预算收入的情况,一份报财政部。

第六章 库款的支拨
第六十六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的预算拨款凭证(或电汇、信汇)办理。财政机关办理拨款填写凭证时,应按规定填明拨款的用途。
第六十七条 各级库款的拨付,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各级财政机关应将拨款使用的印鉴,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对超过库款余额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拨款,各级国库一律拒绝支付。
第六十八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时,应审查凭证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对凭证填写不完整、拨款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国库不得受理。
总库接到财政部的拨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支出”科目
各分、支库接到同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时,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或“××银行往来”科目
付:“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第六十九条 实行限额拨款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其有关国库、银行的制度手续,按“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各级国库对库款的拨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国库应在财政机关通知拨款的当日将款项转入或汇往有关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各级国库和转拨行都不得积压。

第七章 预算收入对帐和年终决算
第七十一条 为了正确反映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必须严格遵守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各级财政机关对于核对帐务工作负有组织和监督的责任。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的收入对帐,应当按月、按年按照预算科目对帐。
第七十二条 月份对帐。每月终了,支库应在三日内根据各级预算科目明细帐或登记簿的余额编制月份对帐单(同附件格式十八)一式四份,送财政和征收机关于三日内核对完毕并盖章后,财政、征收机关各留一份,退回支库两份,支库留存一份,报中心支库一份(中央预算收入和省
级预算收入月份对帐单,直接报分库)。如有错误,应在月后六日内通知国库更正。无正当理由的更正,不予受理。
中心支库、分库、总库三级收纳的预算收入对帐工作,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第七十三条 年度对帐和年终决算。年度终了后,支库应设置十天库款报解整理期,经收处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所收之款项,应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报达支库,支库应列入当年决算。
支库应按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分别编制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各一式四份,于年后二十天内送财政、征收机关核对,财政、征收机关应于五日内核对签章完毕,对帐中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同时通知编表单位更正。财政、征收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支库两份,支库留存一份,
其余一份决算表报中心支库。
中心支库根据支库上报的各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后,汇总编制全辖(包括县)各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四份,送财政、征收机关核对无误并盖章后,财政、征收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中心支库两份,中心支库留存一份,上报分库一份。
分库根据中心支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汇总编制全辖(包括地市县级)的地方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三份,送财政机关一份,分库留存一份,上报总库一份。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由分库汇总编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总库

总库收到分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后,汇总编制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两份,留存一份,报财政部一份。总库收到的地方预算收入要分别审核,计算核对分成收入的有关数字,分析国家预算收入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其 他
第七十四条 国库的各种缴(退、拨)款等会计凭证,分别由省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总署按本细则规定统一印制。各种会计帐表,由省分库按本细则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十五条 各级国库使用的印章,原则上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发。
第七十六条 各级财政在银行的财政库款和预算外存款,均不计利息。汇款和拨款也不收费。财政机关需用银行的凭证也不收费。
第七十七条 经济特区国库的特殊问题,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和分库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原则,参照各地区具体情况,自行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一九八六年一月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1989年12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的功能和作用,提升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效能,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是指在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基础平台上建立的,对行政权力的网上运行实施法制监督的信息系统。
  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以下简称法制监督系统),主要包括行政权力库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复议应诉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与人员监督等内容和功能。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法制监督系统的管理,并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行政权力实施法制监督。
  市各部门法制机构协助做好法制监督系统的管理维护,对本部门网上运行行政权力实施法制监督。
第二章 行政权力库管理
  第四条 市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经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确认后列入行政权力库。列入行政权力库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具有权力事项编码、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期限、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信息、内部流程图、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行政权力事项可依规定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包括新增、变更、废止和挂起。
  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采取部门网上申报、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修订或者部门职能调整而增加行政权力的,部门应申请新增行政权力事项。
  新增行政权力事项应当通过权力变更申请登记功能模块填写行政权力信息表,如实填报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应申请对行政权力事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办理权力事项的内设机构、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三)与办理权力事项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者要求发生变更的,包括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格式文书、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
  第八条 行政权力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实施、修订、废止而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或者因部门职能调整不再办理的,部门应申请废止行政权力事项。
  部门因机构改革被撤销的,其行政权力事项由新成立的部门提出废止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可以申请挂起行政权力事项:
  (一)行政权力事项一年以上未发生办件的;
  (二)周期性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在本次办理周期结束至下次办理周期开始期间;
  (三)其他原因需要挂起的。
  部门不得因行政权力事项挂起而怠于履行职责。当挂起事项发生办件时,应即时申请解挂,不得因事项处于挂起状态而网下运行。
  第十条 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日内,由部门法制机构向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在10日内完成审核意见的回复和行政权力库数据的调整。
  第十一条 部门应当及时对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的审核意见作出回复。
  自建系统的部门必须保证其行政权力事项数据与法制监督系统的相应行政权力事项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在监督管理中,可以主动就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发出通知,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法制监督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功能模块向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备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等。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对制定机关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按照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列入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分为部门内部法制监督和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监督两个层级,监督范围包括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等。
  第十七条 部门内部法制监督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采取定期抽查和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部门的办件进行网上法制监督,按规定向法制监督系统报备重大行政许可办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部门法制机构每月对上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类型执法的办结件(即时受理、即时办结和简易程序办件除外)实施检查。
  部门法制机构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办理是否超期、办理过程中相关材料是否同步上传、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等。
  第十九条 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结后的次月通过法制监督系统的行政许可备案功能模板报备:
  (一)适用了听证程序的;
  (二)有数量限制的;
  (三)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施的;
  (四)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情形需要报备的。
  第二十条 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法制监督系统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功能模块进行网上报备:
  (一)符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包括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
  (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拟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有关部门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前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界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由部门法制机构在法制监督系统的重大行政处罚范围管理模块中设定。
  第二十一条 部门报备的办件对应的电子档案材料应当齐备,确保网上审查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对部门报备的办件进行登记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求部门说明情况或者进行整改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要求回复、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法制监督系统根据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的数据,对各部门、各类别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行政复议应诉监督
  第二十四条 部门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办件如涉及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等文书后15日内,通过数据接口报送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果。法制监督系统将自动汇总形成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填报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汇总。
第六章 行政执法主体与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通过行政执法主体库,对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市级部门和县政府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调整变更。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以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及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的信息为主要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及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人员)的数据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市级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初审、申报、注册、暂扣及收缴等工作。
  第三十条 部门法制机构于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法制监督系统执法人员注册管理功能模块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年度注册申请,注册信息经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后进入行政执法人员库。
  年度注册中反映的执法人员状态包括:在职、离职、调离,证件遗失、证件被暂扣、证件被吊销等。
  第三十一条 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法制监督系统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功能模块填报。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每三年进行更换。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将人员证件信息录入系统,系统自动更新行政执法人员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各部门法制机构使用法制监督系统的操作权限,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确认后开通。
  第三十四条 部门使用法制监督系统的情况列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核。部门通过法制监督系统实施内部监督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综合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的其他事项,依照《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法制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各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各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1951年7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迄今已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发生联系的省、市协商委员会中,有些已
开始代行着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的职权,有些已初步地建立起自己的机构,并或多或少地
进行了下列各方面的工作:
  1.协同政府筹备人民代表会议;
  2.在人民代表会议闭幕之后,组织各代表以各种方式向各界人民传达代表会议的决议,
经常与各代表联系,接受他们的意见,并经过他们搜集人民的意见,及时反映给人民政府;
  3.审议政府交议的文件和法案;
  4.协助政府动员人民参加各种运动,如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等;
  5.发起并推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进行时事教育和政策学习。
  以上的活动都获得相当的成绩和初步的经验。
  二、但也应该指出,由于协商委员会是一个新的创造,还没有多少经验,有些地方对它
还不够熟悉,甚至不够重视,因而往往不免流于形式,不能够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各地协商委员会普遍存在的缺点,是缺乏经常的和全面的工作。有的除了举行人民代表
会议和协商委员会的会议以外,几乎再没有什么工作;有的除举行人民代表会议和协商委员
会会议外虽还有一些活动,但缺乏计划性与主动性,因而也就缺乏经常性,往往事到临头,
大忙一阵,突击过去,活动又呈停顿。或则虽有些经常活动而范围不够宽广,内容不够丰富,
往往对于配合政府推行政策法令这一方面的活动较多,而主动地联系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
和需要则不足;对于协助政府的工作较多,而对于协助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团
结进步的统一战线工作则很少。
  还应该指出,有些地方,对协商委员会和某些有关方面的关系上,特别在和政府的关系
上存在着若干不正确的或不恰当的看法和作法。如有的地方政府把它看成是政府的隶属机关,
对它颁发指示或命令。有的地方把协商委员会看成代议机关,凡是政府要做的工作都要提交
协商委员会通过或追认。又如有的地方协商委员会的工作和会议与政府的工作和会议搅在一
起,或则代办了政府的工作,或则放松了本身的职责。此外,有些地方协商委员会在与当地
中共统一战线工作部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关系上,也还有些模糊不清。
  三、产生上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于协商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或有所偏重。协商委员会是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的政治协商机关,又是经过各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去团结各民主阶级的统一战线组织。因此协商委员会的任务
是一方面要协助政府联系和动员人民,审议和推行政策法令;又一方面要加强各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的团结进步工作,经过他们去团结和教育各民主阶级的人民。这两方面
的任务是不可分离的。缺了一个方面,任务就不完全;缺了这一方面,另一方面的工作也就
做不好。在同人民政府的关系上,应该明确:协商委员会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府的隶属
机关,而是协商、建议机关,它对政府的关系是协商、建议和协助政府联系人民推动工作的
关系。在同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上,协商委员会不是它们的领导机关,而是它们的
协商和团结合作的机关,协商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一切带共同性的或互相有关的事情,
取得协议,共同推行,而不干涉它们的内部事务。协商委员会与中共统一战线工作部之间,
也是协商和团结合作的关系,中共统一战线工作部自当尽量协助协商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四、兹依据上面关于协商委员会的性质的了解和各地实际经验,按照省各界人民代表会
议组织通则第九条和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第十条的规定,将协商委员会的工作具体
列举如下:
  1.经过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协助人民政府实行各
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并了解其执行情况;
  2.经过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协助人民政府联系人
民,征求并反映人民意见;
  3.审议政府交议的文件和议案;
  4.有系统地搜集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教卫生、市政建设、宗教事务及其他方面的
材料,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供政府采择;
  5.分别地或联合地召集各界人士的座谈会,协助人民政府解释政策法令并征求对于政
策法令的意见;
  6.接受人民的建议、询问、要求、申诉与批评,并负责加以适当的处理,务使有着落
有交代;
  7.协助与推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参加各种人民革命运动及建设工作,
目前尤要有计划地组织工作团、参观团、视察团等,参加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及镇压反革命
的三大运动;
  8.组织时事座谈会和学习会,协助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
人士进行时事的、政策的和理论的学习;
  9.协助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解决相互有关的问题,加强其团结与合作;
  10.对各民主党派的发展及训练干部等工作予以可能的协助;
  11.协同人民政府筹备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代行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职权的省、市协商委员会,并须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第四条各款所规定的任务。
  省、市协商委员会为要很好地完成上述的工作和任务,必须适当地健全自己的组织。
现在有些协商委员会的机构太不健全,太不充实,也是缺乏经常工作的原因之一。因此
各地协商委员会应建立与充实秘书处(室)等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并根据当地工作情况的
需要,成立各种委员会(如: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市政建设、文教卫生、宗教事务等),
吸收协商委员会委员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参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