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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1:52  浏览:9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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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目前,一些试点城市在支票结算中使用支付密码,这有利于银行审核付款,保障银企资金安全。但不少部门对支付密码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够,使用支付密码的试点缺乏统一组织,支付密码器的选用没有统一管理。为了规范支付密码的使用,加强支付密码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明确支付密码与签章的关系
使用支付密码的城市,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支票上签章,支付密码不能代替签章。为解决银行会计人员对签章真伪的审核,便于在联网的条件下付款银行对收款人开户银行传输支付信息的确认,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在开户银行预留签章的同时,可以与
银行约定采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依据。
二、正确处理使用支付密码与票据交换制度及清分机的关系
从一些中等城市的试行情况,较长时期支付密码难以推广到所有客户,因此票据交换制度依然需要保留。为避免重复投资,更好地发挥使用清分机和利用支付密码实时清算的各自作用,使用清分机处理票据交换的城市,原则上不应再采取利用支付密码搞实时清算办法;使用支付密码实
行实时清算的城市,原则上也不应再上清分机处理票据交换。今后新上清分机项目的城市,必须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总行审批。
三、确定支付密码的使用范围
为便于银行接受客户支付委托时的审核,保证银行付款安全,使用支付密码的城市,银行可以与客户约定在支票、银行汇票委托书、信(电)汇凭证上填写支付密码,银行凭以审核支付。
四、统一组织支付密码的使用
为保证同一个城市的支付密码能够跨行通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要牵头做好各家银行统一施行支付密码的工作。支付密码设置的要素和密码运算的软件必须统一,建设上要科学合理,节省投资。统一的步骤是,新的试点城市不得各自为政。已经试点的城市,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行牵头,与各家银行协商,尽快实现统一。
五、选择适当的支付密码模式
目前试点城市的做法主要有青岛、长沙、东莞和鞍山四种模式,代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和业务做法。其他需要试行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但在一个城市范围内只能使用一种模式。为了进一步增强支付密码的安全性,便利客户的操作和降低成本,总行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
务做法,以便推广应用。
六、加强支付密码器具的管理
根据中央办公厅〔1996〕27号文件要求,凡试行支付密码的城市,使用的支付密码器必须向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允许生产支付密码的厂家购买。对具体厂家的选择,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当地分行商各商业银行确定。选择的厂家要有利于加强
管理,确保安全,有利于保证质量和性能,有利于降低成本和保障服务。
七、严格试行支付密码的审批
凡需要试行支付密码的城市,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将试行的业务和技术方案(包括拟选设备)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和支付与科技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均不得擅自批准支付密码的试行。
以上各项要求,请速转发所辖各分支行执行。



199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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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安委〔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日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严肃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向省级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在重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八条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九条重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将重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重大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克拉玛依市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增强各族人民体质,推动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各类大型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新政办〔200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克拉玛依市参加自治区全运会(以下简称全运会,指全运会地州市组,不包括行业组)、自治区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残运会)、自治区少数民族运动会(以下简称民运会)、自治区社区运动会(以下简称社运会)的克拉玛依市运动员、教练员和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市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其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第二章 参赛全运会的奖励



第四条 运动员的奖励

(一)个人项目:

1.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在比赛中创超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自治区成年人纪录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万元、0.3万元、0.1万元;达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元、1000元;加计金牌的按每加计一枚金牌奖励1000元,加计半枚金牌的减半奖励。

2.运动员在全运会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又同时创超纪录、达技术等级、加计金牌的,按其所获名次和创超纪录、达技术等级、加计金牌的奖励标准增发奖金。

(二)集体项目:

1.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包括个人项目团体赛)取得全运会获奖名次的,集体项目奖金按相应奖励标准和竞赛规程规定的上场比赛人数计奖;团体项目、个人项目团体赛奖金按相应奖励标准和该项目获奖时录取有效成绩运动员的人数计奖。

2.加计金牌的按该团队每加计一枚金牌奖励5000元;加计半枚金牌的减半奖励。

(三)年度比赛:

运动员(队)在全运会所设项目的年度比赛中,获得名次成绩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计奖。

第五条 教练员的奖励

(一)培训成绩奖:

教练员(组)所培训的运动员(队)在全运会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或创超纪录或达技术等级或加计金牌的,该教练员(组)的培训成绩奖金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二)培训成绩奖的计发:

1. 运动员(队)取得成绩奖励时,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的时间满四年以上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三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75%;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二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50%;培训运动员的时间满一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5%;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

2.集体项目的协助教练员,其奖金依据上述培训时间,按主管教练员的40%计发。

3.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为:自该运动员(队)取得获奖成绩之日起,向前推算止四年。

(三)年度比赛:

运动员(队)在全运会所设项目的年度比赛中,获得名次成绩的,其现任教练员按所培训运动员奖励总额的30%计奖。

第六条 在全运会比赛中,按获奖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奖励领队、医务、科研等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参赛残运会、民运会的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的奖励

(一)个人项目:

1.运动员在残运会、民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3500元、2000元、10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7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在残运会上创超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自治区纪录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5000元、3000元、1500元、500元;在民运会上创超全国纪录、自治区纪录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1500元、500元。

2.运动员在本章所述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又同时创超纪录的,按其所获奖励标准增发奖金。

(二)集体项目:

运动员在集体(含团体)项目中取得本章所述比赛获奖名次的,奖金按相应奖励标准和竞赛规程规定的上场比赛人数计奖。

第八条 教练员的奖励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本章所述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的,该教练员奖励按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计发。

第九条 在本章所述比赛中,按获奖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奖励领队、医务、科研等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章 参赛社运会的奖励



第十条 运动员的奖励

(一)个人项目:

1.运动员在社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元、1000元、8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

2.运动员在社运会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按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增发奖金。

(二)集体项目:

运动员在集体(含团体)项目中取得社运会比赛获奖名次的,奖金按相应奖励标准和竞赛规程规定的上场比赛人数计奖。

第十一条 教练员的奖励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社运会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该教练员奖励按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计发。

第十二条 在社运会比赛中,按获奖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奖励领队、医务、科研等有关工作人员。



第五章 单位奖



第十三条 运动员在全运会(含年度赛)、残运会、民运会、社运会上,每获得一枚金牌、银牌、铜牌的,给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体校、俱乐部、协会等)按金、银、铜牌的奖励标准计发。

运动员在残运会、民运会、社运会上,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给推荐单位按运动员所获金、银、铜牌奖励标准的50%计发。



第六章 追踪奖



第十四条 运动员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奖励的,从该运动员获奖成绩之日起向前追踪四年,在四年内对培训该运动员时间满一年的原输送单位(不含学校)和教练员,分别按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计奖;在四年内对培训该运动员时间满一年的原输送学校的奖励标准与该运动员的奖金总额相同(其中,学校占奖金总额的30%,教练员占奖金总额的70% ),若该运动员分别在中学、小学培训时间满一年的,则中学占学校奖金总额的70%、小学占学校奖金总额的30%。



第七章 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十五条 为鼓励运动员在运动会比赛中,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在努力争创优异成绩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发扬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大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第八章 奖励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凡经我市组团参赛的各类大型运动会的奖金,均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并拨付。

第十七条 参加上述运动会的组织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奖励的实施工作。



第九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酌情减发直至取消奖金。

第十九条 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超纪录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纪录;达技术等级是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为准;加计金牌是按该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的办法加计。

第二十一条 我市运动员(队)、教练员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中所列的奥运会、冬奥会、世界锦标(杯)赛、残奥会、亚运会、亚冬会、亚洲锦标(杯)赛、远南残运会、东亚运动会、全运会、世界体育大会、全国冬运会、城市运动会、残运会、全国体育大会、民运会、农运会、大学生运动会,并且获得该办法规定的名次奖励的,由我市按其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10%,另行嘉奖。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在同一项目上多次创超纪录时,按最高一项纪录和相应的奖励标准计奖。在集体项目中获得名次奖励的,其运动员奖金不得平均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和主次队员等要求分配奖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动员获奖名次奖金标准

单位:元

名次

奖金标准

比赛名称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自治区全运会
5000
3000
2000
1000
800
700
600
500

自治区残运会

自治区民运会
3500
2000
1000
700
600
500
400
300

自治区社运会
2000
1000
800
600
500
400
300
200






付表二:

运动员创超记录奖金标准

单位:元

记录名称

奖金标准

比赛名称
世界记录
亚洲记录
全国记录
自治区记录

自治区全运会
20000
10000
3000
1000

自治区残运会
5000
3000
1500
500

自治区社运会


1500
500






付表三:

运动员达技术等级奖金标准

单位:元

等级名称

奖金标准

比赛名称
运动健将
一级运动员

自治区全运会
2000
1000




付表四

运动员加计金牌奖金标准

单位:元

项目

奖金标准

比赛名称
集体(团体)项目
个人项目

自治区全运会
5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