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完成公路建设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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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完成公路建设目标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完成公路建设目标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179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当前,我国发生了非典型肺炎疫情,部分地区疫情还相当严重,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据国务院“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努力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指示精神,现就确保完成2003年公路建设目标提出如下要求:
一、2003年交通厅局长会议提出了今年公路建设目标,重点抓好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建设,保证京珠国道主干线的全线贯通;西部地区继续加快西部八条通道及重要区域干线公路建设和通县油路收尾工作,东部和中部地区要抓好通乡、通村公路的改造。为减小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公路建设的不利影响,保持公路建设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处理和解决防控非典型肺炎期间出现的问题,为实现全年公路建设目标打下良好基础。
二、为全面掌握全国公路建设进展情况,现对公路建设信息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掌握目前公路建设情况的重要性,要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有关信息,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信息资料准确、完整和及时。
(二)公路建设信息报送要求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月向部报送公路建设完成情况,每月统计的截止时间为当月25日,次月3日前报出,从今年6月份开始实施。报送方式是发送文件用部专网发到“公路司公路建设处”或以电子报表形式发到电子信箱 jtb737@moc.gov.cn。
主要内容包括:
1、各省公路建设的总体情况,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分重点、路网和县乡公路),重点项目(列入部2003年度计划的项目)完成投资情况,路网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县乡公路完成投资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2、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包括年度计划投资,自开工累计完成投资情况,本年累计完成投资情况,本月完成投资情况,资金到位情况。
3、重点项目形象进度:路基土石方(方)、路面底基层(平方米)、路面基层(平方米)、路面面层(平方米)、桥梁桩基(根)、桥梁梁板预制(片)、隧道掘进(延米)、隧道衬砌(延米)、涵洞通道(道)、防护工程(方)的当年计划和完成工程量,正在实施的主要工程内容。
4、今年拟新开工重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规模,总投资,年度投资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5、为抽样调查全行业公路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和主要建筑材料消耗情况,请按照附件所列项目清单,报送项目的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公路和非公路行业及农民工在岗人员数量、钢材、水泥、木材、沥青、砂石、汽柴油的本年消耗量和当月消耗量。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完成公路建设目标的重要性,做好公路建设信息的上报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努力克服非典型肺炎给公路建设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实现今年的公路建设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公路 信息 通知
附件:
全行业公路建设项目抽样调查项目清单
河北 丹拉公路宣化-老爷庙段
山西 二河公路得胜口-大同段
内蒙古 丹拉公路老爷庙-呼和浩特段
辽宁 同三公路沈阳-大连段
吉林 同三公路江密蜂-珲春段
黑龙江 同三公路佳木斯-哈尔滨段
黑龙江 绥满公路哈尔滨绕城西段
江苏 苏通长江大桥
江苏 南京长江三桥
安徽 京福公路朱围子-西泉街段
福建 京福公路三明际口-福州兰圃段
江西 赣粤公路昌傅-赣州段
山东 同三公路日照-汾水段
河南 京珠公路新乡-郑州段
湖北 汉十公路襄樊-十堰段
湖北 国道207襄樊-荆州段
湖北 孝感-襄樊高速公路
湖南 衡昆公路衡阳-枣木铺段
湖南 常德-张家界高速公路
广东 同三公路电白-湛江段
广东 同三公路阳江-茂名段
深圳 深港西通道
广西 衡昆公路南宁-友谊关段
广西 衡昆公路白色-罗村口段
重庆 沪蓉公路梁平-长寿段
重庆 渝湛公路雷神店-崇溪河段
重庆 渝巴公路万州-巫山段
四川 国道317都江堰-汶川段
四川 国道210大竹-邻水段
贵州 渝湛公路遵义-崇溪河段
贵州 关岭-兴仁公路
贵州 沪瑞公路清镇-镇宁段
云南 国道214澜沧江-临沧段
云南 国道213思茅-小勐养段
陕西 二河公路禹门口-阎良段
甘肃 丹拉公路忠和-海石湾段
甘肃 丹拉公路刘寨柯-白银段
甘肃 连霍公路山丹-临泽段
甘肃 国道213合作-郎木寺段
新疆 连霍公路奎屯-塞里木湖段
新疆 国道314小草湖-库尔勒段
贵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贵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1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贵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一日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者乘坐旅游汽车在规定区域、线路、时间内进行观光、游览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旅游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一日游”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城管、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一日游”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组织的名称、规章制度;
(二)有相应的车辆及通讯工具;
(三)有适应“一日游”活动需要的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从事经营“一日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并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准,方可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一日游”从业人员必须经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上岗证件,持证上岗。其中,驾驶员还必须有所驾车型5年以上的驾龄,年龄不超过55岁。
“一日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并佩带统一制作的服务标志,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
第七条 飞机场、火车站、客车站、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民航公司、旅行社等设立“一日游”代理售票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市旅游主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一)有固定的售票场所;
(二)有专职售票人员;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通讯设备。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客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按期进行保养、维护,接受检验。
第九条 “一日游”经营者必须按确定的“一日游”线路、浏览景点,引导游客进行浏览活动。
第十条 “一日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一日游”经营者为游客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二条 “一日游”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歇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一日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擅自改变行程安排,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三)带旅游者到非旅游定点单位游览、购物或就餐;
(四)擅自提价、压价或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五)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
(六)不保证游客在景区、景点有规定的观光、游览时间,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增加购物次数;
(七)收取回扣、索要小费。
第十四条 对违反旅游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日游”发车站不公布有效的班次时刻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进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一日游”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一日游”客运车辆沿途揽客、强行拉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一日游”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一日游”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一日游”发车站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规定的营运区域、线路、时间安排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工商、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第十七条 旅游、交通等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一日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郭旺生
如果涉嫌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当事人提出的,也应予以驳回。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可以直接适用一般商标的保护规定。商标法律将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限制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之内,其目的在于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而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实行“跨类保护”,不同种类、不同服务仍可能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予以审查认定是否驰名商标:
1、侵权人的商品与服务与注册的驰名商标属于不同种类,要求跨类保护。
2、未注册驰名商标,但权利人认为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3、涉及利用驰名商标进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在具体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证明其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有证据证明其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个可以通过做广告来达到)符合上述条件即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笔者经常听人说,“这个公司这么出名了,为何还做广告?”,这有营销的目的在里面,但还有一点就是他们希望保持公众的关注度,熟知度,这是保持商标驰名的重要举措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