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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防火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20:47:31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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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防火规则

粮食部 公安部


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防火规则

1981年5月30日,粮食部、公安部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防止火灾事故,保卫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工厂)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工厂应确定厂长或副厂长一人为消防负责人,具体领导全厂的消防工作,车间、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以加强对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工厂应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加强全体职工的责任心,做到人人防火,班班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消除。
第四条 工厂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工厂消防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防火和灭火工作。消防人员应从职工中选拔政治思想好、工作积极、热心消防工作和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并有计划地定期进行消防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消防负责人必须做到:
一、贯彻执行有关防火的指示和规定,并根据本企业的特点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和防火措施,坚决贯彻实施。
二、组织宣传教育和消防检查,主持消除火险隐患,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提高职工消防技术,养成经常注意防火的习惯。
三、经常与当地公安部门和工厂邻近居民治保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组织联防,发动职工参加护厂防火工作。
四、指定专人负责对消防设备、器材、用具的管理和保养,经常保持良好有效;对带有技术性的消防设备,应由了解其技术和性能的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寒冷季节要对消防储水池、消火栓、灭火机等,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条 工厂应设置消防通讯和信号,以便一旦发生火警,立即集中力量扑灭。车间、仓库及固定的生产场所,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备,以便发生火情后,立即扑灭。
第七条 车间、仓库和生产场所内严禁吸烟(不包括指定场所),职工进入车间、仓库,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 工厂应设门卫,建立严格的出入厂登记制度。外来人员非经许可,不得进入厂内;进车间必须经厂长批准,并有专人陪同。工厂临时工作人员由工厂发给佩带符号,以便识别。
第九条 工厂应建立值班、巡夜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在假期、节日更要加强。
第十条 工厂应经常对厂内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纵火破坏。
第十一条 粮油加工厂、橡胶滚筒厂、综合利用车间,应特别注意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副产品的管理,对一切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如溶剂油、汽油、酒精、纯苯、甲醇、丙酮等,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按各种化学物品的性能隔离保管,任何人非经准许不得触动。
第十二条 油脂浸出工厂(车间),必须认真执行粮食部粮油工业局《油脂浸出工厂(车间)建筑、安装、生产安全防火规范》的规定,切实防止溶剂“跑、冒、滴、漏”。
第十三条 美式磨粉机用作第一道皮磨时,应装置粉尘隔离器,防止粉尘爆炸。粮食、油料、饲料加工,在货料进入碾轧、粉碎等设备前,应有去除金属物质的设备,以防止摩擦、打击起火。机械厂及机修车间应防止油类与氧气瓶接触。
第十四条 为了防止自燃起火,沾油的工作服,油抹布、油棉纱、沾油的手套、油布、雨衣等,应该储存在安全通风地点。严禁炽热饼粕直接装包码垛。饼粕垛要通风良好。
第十五条 工厂区域内一般不得搭建临时工棚,如因生产需要必须搭建时,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对原有不合乎安全要求的临时工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改进。
第十六条 一切高、低压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和运行,必须由正式电工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维修和运行,必须合乎安全要求。对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第十七条 无电灯照明的工厂、车间、仓库和生产场所一律禁止使用蜡烛和普通的油灯照明,只准使用安全风灯、手电及其它保险灯具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工厂应根据生产区域划分消防责任区,确定负责人,分片包干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区域内的生产设备、电气线路及易燃物品,应经常检查,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对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改进消防工作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表扬奖励;对消防工作不负责任而招致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条 工厂对造成的一切大小火灾事故,均应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粮食部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和工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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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人发[2004]14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与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联系。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聘用制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 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职工参与和组织确认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内容
第四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由各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超过一年的,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其中,聘期在年度末结束的,聘期考核可与聘用期满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聘期短于一年的,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第五条 实行聘用制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按学年度进行。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含廉政要求)和职业道德两方面的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岗位业务水平及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出勤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成果的水平。
第七条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平时考核只作记载,不确定等次。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全面履行聘用合同,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显著;
(二)合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较好履行聘用合同,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成效明显;
(三)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一般,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成效一般;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具体细化制定“德、能、勤、绩”考核的不同档次的标准内容。

第三章 程序
第十条 考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聘用单位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提交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对自己出勤情况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定期记实,直接领导负责核查;
(三)被考核人进行阶段性个人总结;
(四)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在此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
(五)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在参考评议结果(即群众评议其德、能、勤、绩各符合何种档次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六)聘用工作组织对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七)聘用单位负责人根据聘用工作组织提出的考核意见,经全面综合平衡后,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员的最终考核等次;
(八)公示考核结果;
(九)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十)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员对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申请复核,聘用工作组织应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聘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员如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 对象
第十二条 参加考核的对象为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及生产工人。
第十三条 几种人员的考核办法: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正式聘用或延长试用期的依据;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
(二)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下半年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先行予以考核;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无违法违纪的,原则上可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六)单位公派学习、培训、借用一年以内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和工作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借用单位提供;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八)因病、事假或落聘累计超过半年及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九)签订短期合同的人员没有完成规定的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数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签订中长期合同的人员在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时数的,周期最后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根据其当年度实际参加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及以上的,可参加年度考核;累计不足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章 结果
第十四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依照合同约定,与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紧密挂钩。平时考核结果可作为平时奖励性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级、晋职、调资、奖惩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照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各项奖金;
(二)具有续聘和晋升职务的资格,在一个聘期内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或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人技术等级;
(三)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晋升工资,但不发年终奖金,不能作为各种评先选优的推荐对象。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取消年终奖金,给予批评教育,并安排接受相应的培训,必要时可调整岗位;
(二)暂缓一年晋升职务;
(三)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制人员可予以解聘;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因考核结果的使用与聘用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组织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聘用工作组织有关考核工作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核方案和具体考核标准;
(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四)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其中被评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五)受理复核申请;
(六)监督考核结果的兑现。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聘用工作组织和人事工作机构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领导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职工有权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将考核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为什么律师门槛难进?

 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 


【金玉良言】 能力是要靠学习、靠培养、靠实践、靠总结才能得到并提高的。如果你立志将来做一名律师,你就需要从现在开始,高标准地严格要求自己的一点一滴、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才能得到实战派律师的垂青,才能取得一个好的发展平台;如果你已经进入律师大门,恭喜你,但你若想成为一名优秀律师,你就必须摆正心态,把律师当作一项事业而非职业来做,不断地从各个方面汲取营养,增强自己的内功,尽情在法律的天空中展翅翱翔!


为什么律师门槛难进,即便是律师招助理,也经常让他们打杂?

在律师工作中,我们经常被问到,律师为什么不愿招律师助理,即便招了也不用,经常是让他们打杂?以下就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想作以简述,希望对一些学生找工作有所帮助。律师岗位难求,究其源头,大致有以下七点:
一、供求关系不平衡。近年来,“一窝上”的教育风气,教育产业化,造成什么学校都能或都愿办法学院,抑或设置法学专业,而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却未能跟上,导致一些法学毕业生“金玉其外,败絮其内”,根本不具有合格法学毕业生应有的专业能力。另外,“一窝上”的教育风气,还带来昔日的冷门变热门,昔日的热门变冷门的状况,一些专业,昨日的门庭若市,却变成了今日的门可罗雀,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中医药大学,今年高考却遭遇未能招满学生的尴尬。再加上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因为律师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艰难,故而造成了律师人才的极度匮乏;但在广州等城市却又似乎出现了律师数量过剩的状况。这种“孔雀东南风”的现象严重,必然造成发达的沿海地区的法学毕业生供大于求,入行道路布满荆棘。
二、律师行业的功利色彩浓重。不少律师一切向钱看,把90%的精力用在找案源、拉关系上,只把5%精力用于办案,剩下的5%用于生活。所以,他们在招助理时,首先考虑的是助手能不能帮他带来案源,能不能帮他带来利益。而这对于刚出道、无经验、无案源的毕业生来说,在应聘律师助理时“吃闭门羹” 并不出奇。
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存有缺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为方便应届毕业生,在七月份报考,九月份考试,但这个考试时间,造成法学毕业生需要边工作边考牌,影响工作在所难免。而且即便考了牌,也无法证明你就是个法律人才,同时经济压力等问题又扑面而来,被拒律师助理之门外也是意料之中的事。事实上,如果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前至与毕业同步,应届生凭学校推荐信报考,如果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没有取得学历的话,可不给予法律职业资格,问题便能迎刃而解了。
四、求职者本身问题。时下的我们并不是生活在英雄主义的时代,而是“生在甜水里、长在红旗下”的盛世。 “英雄主义诚可贵”,但在当下却不再是生存之本;而“‘权、钱、色’价更高”,有了一样就有了生存的本钱。在这样浮躁、功利的大背景下,面对金钱的诱惑、物欲的膨胀,很多人坐不稳了。 律师助理也不例外,他们往往因为能力、经验缺乏,不仅无法把案件处理得活色生香,就连基本的规范操作都不能掌握。但为了早日脱离“苦海”,他们就更无心于提高业务能力,只想早日独立执业。更有一些新执业律师,迫于生计,常常铤而走险。私底下利用律师之名牟取不当利益,甚至打击律师,抬高自己,这种背经叛道的行径频频发生。“教出徒弟,饿死自己”的阴霾,让不少律师招助手的念头一闪而过。
五、打杂与扶持的矛盾。很多律师助理因本身能力局限,而律师又没有花大精力培养,久而久之,只能斟茶递水、充当司机、送发文件之类,毫无创造力,最终不能担任律师的“左右手”而被弃之门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律师因顾虑自己精心培养的徒弟,他日变成自己的对手,跟自己挣饭吃,而不愿招助手,即便招了,也不愿培养,让其“放空”。
六、律师的案源影响。在这个一切以经济为中心、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一名律师若要求得生存,方法有多种,有靠业务水平为生的,有靠关系、靠“勾兑”为生的。可想而知,靠关系、靠“勾兑”为生的律师,必然有见不得光的地方,自然不愿第三者知道,不会让助手介入。
七、律师不重视法律操作,重案源轻法律基础的影响。律师行业律师之间的水平参差不齐,行业执业环境差,缺乏完善的行业规范,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泛滥。当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时,“关系”的重要性就远远胜于业务素质的提高。这不仅导致律师办案水平的倒退,也是造成律师门槛难进的重要原因。
律师普遍喜欢招什么样的人做助手?
总的来说,有两类人是律师乐于招来做助手的——“负面人”和“正面人”:
一、所谓“负面人”,总的来说,是可以带来案源的人,包括用美貌、钱、权力、家庭背景等,而将其法律基础等居于其次。这类人多数会受到那些名不见经传、欠缺实践经验,甚至不是正规法律科班出身,法律基础差、法学素养低,缺少案源,偏向走关系路线,靠经验办案、靠关系吃饭的律师所喜欢。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为了招揽更多的业务,抛开学历与法律基础等因素,往往乐于聘用一些无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但能带来案源的助理。担任助手一段时间后,从新手到合作伙伴,拾级而上。
二、所谓“正面人”,即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完善的知识结构,良好的心态、准确的定位,并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努力踏实走好每一步的人,尤其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者更受到实力派律师的青睐。因为实力派的律师一般是科班出身,法律功底好,是靠打官司打出来的,而不是靠吹嘘吹出来的,更不是靠人恩赐得来的,他们通过实实在在办好个案而增加自己的含金量,以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机辩滔滔的口才成为众口皆碑、不缺案源的好律师。基于自身经验,他们深知:专业功底相当重要。优秀的律师喜欢专业基础扎实,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虚心求教的心态的人才。这样的人才提高较快,能够尽快成长起来,最终可以成为一名独挡一面、高水平的律师;反之,专业基础差,由于欠缺基本法理功底,工再多也很难手熟,有时甚至闹出天大的笑话。同时,他们非常清楚“一木不成林”、 “沙漠是由无数沙粒组成”的道理。故而大多数的律师是不愿意自己仅当一名律师界中的“村夫”,庸庸碌碌度过有限的一生。因而,他们需要有志同道合的伙伴和能够施展自己才能的舞台,以通过伙伴之间的合作和互补来提高自己,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最大发挥,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在他们实现自身价值的进程中,他们需要并乐意为“后来的伙伴”提供和谐、充分的发展平台,同时也为自己注入了新的血液,使进入自家律所的每个“家庭成员”与事务所齐心协力,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共享成功。因此,他们对“正面人”“情有独钟”。
总之,能力是要靠学习、靠培养、靠实践、靠总结才能得到并提高的。如果你立志将来做一名律师,你就需要从现在开始,高标准地严格要求自己的一点一滴、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才能得到实战派律师的垂青,才能取得一个好的发展平台;如果你已经进入律师大门,恭喜你,但你若想成为一名优秀律师,你就必须摆正心态,把律师当作一项事业而非职业来做,不断地从各个方面汲取营养,增强自己的内功,尽情在法律的天空中展翅翱翔!

后记:区区此文,挂一漏万;泛泛而论,无法中肯。因存心中多日,现一吐为快,惟愿有助于他人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