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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颁发《外币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12:57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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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颁发《外币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颁发《外币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储蓄处(部):
随着我行外币储蓄存款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已有越来越多的储户要求办理存款异地托收。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业务操作规程,以优质服务吸引储户,增强我行的竞争能力,现制定《外币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并下发各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储蓄部。

附:外币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
一、为满足储户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引起的异地存取款需要,维护储户和银行双方的正当权益,兹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制订本办法。
二、活期和定期外币储蓄现钞户和现汇户均可应储户要求办理境内存款异地托收。现钞户办理异地托收时无须经过钞买汇卖,原存款行在托收委托书上注明“现钞户”,委托行收妥后仍按现钞户对待。
三、托收已到期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原存款行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至存款划出前一天,其中超过原订存期的部分按划出前一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储户委托时约定转存者,原存款行同上述办法将本息划转委托行,委托行收妥后以原存款行划出日为起息日,根据储户要求将整数利息并入本金或原金额办理转存,存款按照起息日的挂牌利率计算利息。
四、托收未到期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储户委托时未约定续存者视同提前支取办理,由委托行负责验对储户身份证件,并在存单(折)、托收委托书上批注证件有关内容和“提前支取”字样。原存款行按照存款划出前一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至划出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托收。
托收未到期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储户委托时约定续存者,原存款行按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利息至存款划出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委托行收妥后按原金额、起息日、利率和期限给储户开立新存单(折)。
五、托收外币储蓄活期存款,原存款行按照存款划出前一天的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至划出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行。储户要求继续存储者,委托行收妥后将利息并入本金,以原存款行划出日为起息日,给储户开立新存折。储户不断续存储者,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六、凭印鉴支取和预留密码的存单(折)办理托收时,必须在存单(折)上加盖预留印鉴、在委托书上写明密码,否则不予受理。
七、委托行对办理托收的存单(折)应加盖“内部划转拾得无效”字样的戳记,以防遗失冒领。
八、为减少凭证传递环节和缩短凭证在途时间,异地托收委托书和存单(折)等凭证可由委托行直接寄往原存款行。由于邮递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凭证误投时,收到非本行开具存单(折)的行处应立即将全套凭证转寄原存款行,同时通知委托行。如因原存款行名址不详,无法转寄,应立即将全套凭证退回委托行。
九、遇托收凭证邮寄途中遗失,经查实并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后,委托行可向原存款行申请办理挂失,由经办人员根据委托书底联上的户名、帐号和金额填写挂失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委托书底联的复印件两份寄原存款行。原存款行查实该存款确未被支取后,给予办理挂失托收,将存款本息划转委托行。如该存款已被支取,应查清原因后酌情处理。
十、凡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而要求办理存款异地托收者,必须出示迁移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办人员审查无误后将证明件的号码摘录在存单(折)的背面。并按当日挂牌的中间价折算人民币后收取托收金额千分之二的手续费,每笔收费最低不少于二元,不另收取邮费。储户要求电报划回时,按照邮电部门的收费标准加收电报费。同一储户同时向同一原存款储蓄所托收数笔存款,费用按一笔计收。
非上述原因委托银行办理存款异地托收者,按托收金额千分之八收取人民币手续费,其他同户口迁移托收存款。
十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储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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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高丽
                           二00二年四月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目录


附件: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目录




┌─┬─────────────┬──────┬────┬─────────────────────┐
│序│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说  明            │
│号│             │      │    │                     │
├─┼─────────────┼──────┼────┼─────────────────────┤
│ │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 鲁政发  │1984年 │主要内容被200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1│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4]123号 │10月13日│并公布的《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 │
│ │             │      │    │保护条例》代替。             │
├─┼─────────────┼──────┼────┼─────────────────────┤
│ │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鲁政发   │1985年 │主要内容被200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2 │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1985]18号 │2月16日 │并公布的《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 │
│ │             │      │    │保护条例》代替。             │
├─┼─────────────┼──────┼────┼─────────────────────┤
│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鲁政发   │1985年 │其所依据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 │
│3 │管理的实施办法      │[1985]85号 │8月6日 │理的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319 │
│ │             │      │    │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 │
│ │             │      │    │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
├─┼─────────────┼──────┼────┼─────────────────────┤
│ │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 鲁政发  │1985年 │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
│4 │             │[1985]137号 │12月18日│                     │
├─┼─────────────┼──────┼────┼─────────────────────┤
│ │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鲁政发   │1986年 │主要内容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
│5 │行办法          │[1986]19号 │2月4日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 │
│ │             │      │    │10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    │劳动合同条例》代替。           │
├─┼─────────────┼──────┼────┼─────────────────────┤
│ │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鲁政发   │1987年 │主要内容被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 │
│6 │的若干规定        │[1987]74号 │7月13日 │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代替。    │
│ │             │      │    │                     │
│ │             │      │    │                     │
├─┼─────────────┼──────┼────┼─────────────────────┤
│ │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目标责│鲁政发   │1989年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7 │任制奖惩办法       │[1989]17号 │2月16日 │                     │
│ │             │      │    │                     │
│ │             │      │    │                     │
├─┼─────────────┼──────┼────┼─────────────────────┤
│ │ 山东省乡、村农机管理服务│ 鲁政发  │1989年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8 │工作暂行规定       │[1989]151号 │12月12日│                     │
│ │             │      │    │                     │
│ │             │      │    │                     │
├─┼─────────────┼──────┼────┼─────────────────────┤
│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省政府令  │1990年 │主要内容违反WTO协定,其他内容已被修改后  │
│9 │办法           │第13号   │11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 │
│ │             │      │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代替。     │
├─┼─────────────┼──────┼────┼─────────────────────┤
│ │山东省金融开放的若干政策规│鲁政发   │1990年 │有关内容与WTO协定不相一致。        │
│10│定            │[1990]158号 │12月27日│                     │
├─┼─────────────┼──────┼────┼─────────────────────┤
│ │山东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省政府令  │1993年 │已被1994年3月18日原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发  │
│11│             │第43号   │1月6日 │布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代替。    │
│ │             │      │    │                     │
├─┼─────────────┼──────┼────┼─────────────────────┤
│ │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鲁政发   │1994年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2│工安置规定》办法     │[1994]50号 │5月23日 │                     │
│ │             │      │    │                     │
│ │             │      │    │                     │
├─┼─────────────┼──────┼────┼─────────────────────┤
│13│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鲁政发   │1994年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的暂行│[1994]128号 │11月20日│                     │
│ │规定           │      │    │                     │
├─┼─────────────┼──────┼────┼─────────────────────┤
│14│山东省企业招用职工规定  │鲁政发   │1995年 │主要内容被1998年11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1995]48号 │5月1日 │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
│ │             │      │    │。                    │
├─┼─────────────┼──────┼────┼─────────────────────┤
│ │             │省政府令  │1995年 │已被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
│15│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第63号   │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9年7月10日国务 │
│ │             │      │    │院批准、1999年国家计委发布的《价格违法行 │
│ │             │      │    │为行政处罚规定》代替。          │
├─┼─────────────┼──────┼────┼─────────────────────┤
│ │山东省国家定购粮食管理暂行│省政府令  │1996年 │已被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 │
│16│办法           │第71号   │7月1日 │例》、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购销 │
│ │             │      │    │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         │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省政府令  │1997年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已被 │
│17│气象条例》办法      │第79号   │6月11日 │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 │
│ │             │      │    │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令废止。       │
├─┼─────────────┼──────┼────┼─────────────────────┤
│18│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鲁政发   │2000年 │有关内容与WTO协定不相一致。        │
│ │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0]61号 │7月13日 │                     │
├─┼─────────────┼──────┼────┼─────────────────────┤
│ │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鲁政办发  │1987年 │主要内容被2001年4月4日省委、省政府发布的 │
│19│             │[1987]17号 │3月19日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 │
│ │             │      │    │实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
│ │             │      │    │代替。                  │
├─┼─────────────┼──────┼────┼─────────────────────┤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鲁政办发  │1991年 │主要内容被1998年9月3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
│20│法            │[1991]11号 │2月13日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 │
│ │             │      │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 │
│ │             │      │    │知》代替。                │
├─┼─────────────┼──────┼────┼─────────────────────┤
│21│山东省因公出国审批管理工作│鲁政办发  │1994年 │主要内容被2001年4月4日省委、省政府发布的 │
│ │细则           │[1994]53号 │6月22日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 │
│ │             │      │    │实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
│ │             │      │    │代替。                  │
│ │             │      │    │                     │
├─┼─────────────┼──────┼────┼─────────────────────┤
│22│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鲁政办发  │1995年 │有关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
│ │管理暂行规定       │[1995]40号 │5月23日 │                     │
└─┴─────────────┴──────┴────┴─────────────────────┘

关于2011年记帐式附息(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11年记帐式附息(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1]13号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时间安排。2011年1月26日招标,1月2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月30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1年2月1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月2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8年1月2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承销面值的0.1%。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内(含15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上(不含15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75个以上(不含75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5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11年1月26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月27日至1月30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团成员于2011年1月30日前(含1月30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1103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1]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