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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9:19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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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考核字〔2004〕2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任职起至任期届满;任期内调离或终止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时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为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效绩评价结果。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表明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
没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3、效绩评价结果。效绩评价结果,依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在每年基本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价企业的经营效绩水平。
(三)年度和任期考核的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因素,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四)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八条 考核指标评价按指标实际完成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年度和任期考核的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由企业负责人根据年度经营预算提出,每年10月份,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2.任期经营业绩指标由企业负责人于考核期初,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目标建议值(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3.在预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时,应同时说明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并与核定后的考核指标一并在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
考核期内,由于国家或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依据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要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充分利用效绩评价等手段加强过程监督,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满90日内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总结分析报告的格式与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委员会反映。业绩考核委员会由市国资委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组成。
(四)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或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D级进级点。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完成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其分配系数为1;其他担任副职的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部分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暂缓兑现或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是企业负责人奖惩与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和D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应扣减的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D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D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并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并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参股企业由国有股权代表提出考核建议,经董事会决议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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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0年第3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0年第3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进入冬季,我国大部分地区天干物燥,一些地区雾雪天气常见,路面冰冻湿滑,是火灾、交通事故高发时期;也是煤气(一氧化碳)中毒、滑冰溺水、流感的多发期。为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当地冬季发生事故的特点和类型,结合实际加强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煤气中毒、交通安全、户外滑冰滑雪等安全防范知识,掌握自救、互救的技能。要充分利用教育部官方网站基础教育一司视频下载栏目提供的《春夏秋冬话安全(冬季篇)》、《消防三分钟》等安全教育资源开展安全教育,并要组织学生开展实践演练。

二、切实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安全工作指南》,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确保冬季采暖设施齐备安全可靠,尽量不用燃煤取暖。因故仍用燃煤取暖的学校,要严防学生煤气中毒事故发生。要重点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和灾后恢复重建学校的采暖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严格加强校车管理,规范校车安全出行,预防由于大雾、冻雨和路面湿滑引发的交通事故。如遇重大气象自然灾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课时间和寒假时间。要加强冬季学生易发传染病的监控,坚决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流行。

三、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支持帮助,指导学校做好冬季常见事故的安全教育和科学预防措施。第一时间掌握重大气象和地质灾害预测信息,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校园周边各类安全隐患,坚持治理“黑校车”,严厉打击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违规行驶。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潍坊市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令


潍坊市乡村卫生一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 玉 芬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潍坊市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规范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促进乡村卫生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卫生一体化是指通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融为一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人员、业务、财务、药品、报酬等方面由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组织和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卫生一体化的组织、领导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卫生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乡村卫生机构应符合《潍坊市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村卫生所由乡镇政府规划设置,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乡镇政府驻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
  第五条 村卫生所的数量、规模和人员,依据卫生部部颁标准和服务人口确定,一般2000人左右设置一处村卫生所,每所3—5间房屋,配备3—5名乡村医生。并至少应有1名女卫生技术人员。  村卫生所的房屋原则上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供,医疗器械和流动资金由乡镇卫生院配置。
  第六条 村卫生所的名称统一为“××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名)卫生所”。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卫生技术人员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使用,其人员身份、户口性质不变。
  第八条 村卫生所实行乡镇卫生院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报所在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乡村医生必须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每2年注册一次;注册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聘任。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综合目标管理,并根据所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按国家规定承担辖区内居民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任务,并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初级卫生保健及其资料的搜集整理。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要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做好急诊急救工作,建立和完善转诊制度。村卫生所使用统一的医护文书,留所观察病人要建立观察病历。对发生的医疗缺陷,要妥善保护现场、资料及物品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系统化、正规化中等医学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每年对乡村医生组织一次业务考试、考核,连续2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暂缓聘用。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物资、货币资金等。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财经法规和政策,收费要公开标准、明码标价,收入必须当日存入银行,严禁挪用、坐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基本用药目录和用药计划,满足临床用药的需要。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所用药品、卫生材料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从县级以上国有医药主渠道统一购进,依照价格法规统一核价,统一调拨,村卫生所不得自行购进药品和卫生材料。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要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实行数量统计与金额管理相结合,定期盘存,帐实相符。
  第十九条 村卫生所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报酬与村卫生所效益挂钩,工资来源从业务收入中提取,每月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发放。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乡村医生医疗保障制度,实行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保险金由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三方出资,按国家保险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聘任的乡村医生免除义务工。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第三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违犯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未经批准私自行医、出售药品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犯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犯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规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卫生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