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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06:19  浏览:9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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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2005.04.07 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由城市核心区和城市郊区组成。
城市核心区是指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核心区由主城区、抚北城区、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组成。
主城区是指六水桥、荆公路、青云、西大街、钟岭、文昌、城西街道办事处、孝桥镇的行政区域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上顿渡、崇岗镇在京福高速公路以东、抚八线南侧1000米以北的区域。
城市郊区是指城市核心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
第五条 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主城区及抚北城区的农民建房土地管理与监察工作。
抚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及抚北城区的农民建房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
抚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主城区及抚北城区的农民建房规划与建设监察工作。
授权临川区政府负责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及城市郊区农民建房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及监察工作。
第六条 编制安排农民建房用地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前,应当进行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
主城区与抚北城区内的农民建房用地规划选址工作,由临川区政府组织,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局,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与城市郊区的农民建房用地规划选址工作,由临川区政府组织,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参与,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经审批的农民建房规划用地的选址意见,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城市核心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要做好城市郊区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城市郊区内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包括村庄布点选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城市核心区内完全失地的农民使用在城市核心区内集体土地建房,不得建设单家独院住宅。鼓励农民购买商品住宅及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区。
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人均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8平方米。
城市郊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人均居住用地参照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执行。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条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区与抚北城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农民建房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临川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上顿渡城区与温泉城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农民建房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郊区内的村庄布点选址规划与村庄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主城区与抚北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由市建设局组织技术论证、评审、上报市政府审批。
上顿渡城区与温泉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及城市郊区内的村庄规划,由临川区政府组织技术论证、评审,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需对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主城区和抚北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报请审批前,市建设局、临川区政府应当就规划内容公示,吸纳公众的合理意见。
上顿渡城区与温泉城区内安排农民建房的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及城市郊区内的村庄规划报请审批前,临川区政府应当就规划内容公示,吸纳公众的合理意见。
城市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市建设局与临川区政府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户使用集体土地及进行建设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主城区及抚北城区内的农民建房户,到所在村镇规划管理所、土地管理所申报、领证。申报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供临川区政府审定的用地证明材料及定位图,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领证;
(二)申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村镇土地管理所申报、领证;
(三)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建设用地批准书》、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建筑施工图二套,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领证;
(四)申请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建筑施工图二套、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书及委托施工协议书,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领证。
村镇规划管理所及土地管理所自受理农民建房户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市建设局、市国土局须按各自的行政许可权限及时限,完成证书的核发工作;
(五)需开工建设的,建房户向村镇规划所申请放线。开工放线、验线由市建设局组织,会同市国土局、市城管局、临川区政府共同放线及验线。未经放线、验线的,不得动工建设。
(六)市建设局依法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农民建房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及城市郊区内的农民建房户的报建、审批、管理程序,由临川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违法使用土地的,市、区国土局依法监察、处罚。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及获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建设的,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属主城区、抚北城区内的,由市城管局负责监察、处罚;属上顿渡城区、温泉城区及城市郊区的,由临川区政府负责监察、处罚。
第十八条 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临川区政府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原有农民建房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国土局、城管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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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职成〔2007〕17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有关单位认真学习、积极贯彻文件精神,并结合各地和各校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规范、创新中职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更好地促进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九条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学生实习考核的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实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和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和实习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2〕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社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2号)精神,为规范创业项目征集、管理、运用,帮助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实现成功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项目征集、评估认定,并将征集评估认定的项目纳入贵阳市创业项目库管理和进行日常维护,链接全国创业项目库,实现资源共享,使我市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快捷查询并与创业项目实现成功对接。

第三条 鼓励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开发和征集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易操作,适应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军人等各类群体创业的项目,以帮助其实现成功创业。与此同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并负责项目的初审、展示、推介和对创业的跟踪服务。

征集的创业项目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第四条 参加竞标的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经济实体或社团组织;

(二)具有提供创业服务的场所、设施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完善的创业服务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四)具有创业服务成功的案例及经验。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绿色产业、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各类创业群体的实际,及时向社会发布创业项目征集目录和类别。

第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根据目录和类别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由其开发、征集单位填写《贵阳市创业项目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项目评审认定。

各区(市、县)和受委托的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由其筛选、初审后,填写《贵阳市创业项目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项目评审认定。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贵阳市创业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报单位资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可推广性、风险性进行评估,出具《创业项目评估报告》。经评估认定的创业项目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纳入贵阳市创业项目库,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人。

第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开发、征集并经过评估认定的创业项目,在其推介、展示的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创业服务大厅展示或举办巡回展等方式向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推介。

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展示、推介创业项目,区(市、县)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要无偿提供展示场地,做好经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人员的组织和与创业项目对接、登记工作。

第九条 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与创业项目对接并选择创业项目创业的,应当与项目申报人协商一致订立《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

《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申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创业人员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实施地点;(五)项目申报单位的服务内容;

(六)创业人员应当配合和注意的事项;

(七)服务的期限;

(八)其他事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创业人员订立、履行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期间,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机构要协助做好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第十一条 创业项目申报人实施创业项目服务,要定期向市、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带动就业情况。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提供创业服务和创业指导,汇总上报创业带动就业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开发、征集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评估认定纳入贵阳市创业项目库的,按每个项目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展示、推介实现创业项目与劳动者对接,双方订立《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按每个项目给予4000元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项目提供新的就业岗位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吸纳3人以上5人以下就业的,给予3000元奖励;吸纳5人以上10人以下就业的,给予5000元奖励;吸纳10人以上20人以下就业的,给予7000元奖励;吸纳20人以上就业的,给予10000元奖励。奖补资金从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按以下程序申领发放:

(一)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创业项目申报单位自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创业项目评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至三十日内,凭下列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请;

2.《创业项目评估认定通知书》;

3.创业项目征集情况说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申报单位与创业人员订立《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凭下列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创业服务补贴:

1.《创业项目评估认定通知书》;

2.创业项目申报单位与创业人员订立的《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

3. 创业项目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创业人员身份证;

4.创业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5.创业实体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6.由创业人员签署意见的《创业服务补贴申请》;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除需要提供本条第二款1、3、4、5、6项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2.创业实体与带动就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3.带动就业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

4.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