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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4:54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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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见附件一)规定,从今年起,对纺织总会组织使用国产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简称“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
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现就海关办理有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两机”专项,经国家经贸委技改司审核后,由总署关税征管司通知主管地海关(通知格式详见附件二),主管海关按规定办理《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
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的规定,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上述纺机散件和关键件进口时征收保证金的,也比照财税字〔1997〕35号文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进口地海关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的项目批复、进口设备清单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集中寄送国家经贸委技改司、财政部预算司备案。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一:《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
附件二:关于对进口“两机”专项关键件准予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1997年5月4日 国经贸改〔1997〕262号)


中国纺织总会:
你会《关于报送对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给予政策性支持的实施方案的函》收悉。经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并商财政部,原则同意该实施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结合“九五”期间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的任务,1997-1999年,要在棉纺行业选择一批重点企业,鼓励其使用国产“两机”(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等)主机产品进行技术改造。请你会按照突出“三改一加强”,择优扶强,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壮大、增强竞争能力,积
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的原则,编制项目计划。要优先选择中心城市纺织行业整体改革、重组、改造实施压锭(必须是压锭,不能是移锭)的企业、列入技术改造“双加”工程导向性项目计划和压锭改造专项的企业以及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或集团的重点技改项目,并从1997年开始启动,
滚动实施。
二、为加快“两机”国产化进程,对“九五”期间需要继续消化吸收的空气捻接器、变频器、变频电机、电子多臂装置、自条均整装置、无梭织机电磁刹车装置、工程塑料件等关键件技术改造项目,要按照由主机厂择优选定配套企业和不布新点的原则,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争取到“九
五”末,“两机”主机产品的批量生产国产化率达到70%,并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两机”的主机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关于有关政策
(一)根据“两机”国产化进程,从今年开始,对你会组织的使用国产“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由纺织总会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提出清单),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
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即将下发的管理办法执行)。上述关键件的进口关税,可参照国家每年发布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执行。
(二)进口关键件的对外工作,请你会会同外经贸主管部门,集中安排几家有实力的外贸(工贸)公司统一代理进口,进口的关键件要全部用于“两机”生产,挪作他用的,应如数追加税款。
(三)从今年开始,纺织企业技术改造中进口“两机”的同类整机产品,不享受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增值税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 )税管返第 号
______海关:
经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司审核,以 号文批准以下项目列入“两机”专项,请你关按照署
税〔1998〕799号文的规定,对项目进口关键件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项目单位名称______
进口“两机”专项关键件 金额 万
美元

关税征管司
一九九 年 月 日



19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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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 2010 ] 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开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封市辖淮河流域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水量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排污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物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标排放和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 纳入生态补偿的考核断面包括:杞县惠济河睢县板桥断面、小蒋河睢县长岗断面、小温河郭河村桥断面、铁底河太康轩庄桥断面,尉氏县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通许县涡河邸阁赫庄断面,开封县李太沟太平岗断面、淤泥河杞县王庄断面,兰考县杜庄河阳堌断面。
  第五条 水环境生态补偿断面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其考核浓度值以各县人民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值为准。
  第六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2500元,氨氮每吨10000元。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监测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超标污染物通量按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与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差乘以周考核断面水量确定。根据断面水质超标程度和考核断面流量,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生态补偿金:
小蒋河睢县长岗断面、铁底河太康轩庄桥断面、小温河郭河村桥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目标值时,扣缴杞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尉氏县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目标值时,扣缴尉氏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
涡河邸阁赫庄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目标值时,扣缴通许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计算。
上述断面的考核数据、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以省环保厅的考核通报为准。
淤泥河杞县王庄考核断面和李太沟太平岗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超过目标值时,扣缴开封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兰考县杜庄河杞县阳堌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超过目标值时,扣缴兰考县人民政府生态补偿金。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省控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河南省地表水责任目标监测通报》和《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通报》;市控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开封市环境监测站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通过验收后,以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为依据。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每月向各县政府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
  第十条 生态补偿金用于上下游生态补偿、水环境防治、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
  第十一条 全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如不足以支付省财政对我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协调弥补。
  第十二条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流断面水质目标与财政挂钩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09〕15号)废止。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行使职权,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的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听取和审查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八)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在第一季度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主席团的决定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本届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必须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由主席团根据会议的议程决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主席团应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到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在五十日内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但候选人最多不应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
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乡长、镇长,或者副乡长、副镇长未选足名额时,未选出的和不足的名额,应当通过酝酿、协商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第一次选举中未当选的候选人,经较多数代表同意,也可以再次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四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需要增选科技副乡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程序和方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乡、镇人民政府答复。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代表说明。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九条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每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次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数为五至七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的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一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任期三年。主席团常务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选出的主席团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一人代理常务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辞职,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依法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
第二十一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召开会议,确定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事项,督促政府和有关单位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按照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上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的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期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五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当选的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当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凡是当选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资格无效。

第二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的结果,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积极地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代表三人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可以编成代表小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联合编组。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进行学习和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应根据财政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物质上的补贴和便利,所需经费由财政开支。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以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撤换和补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