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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10:27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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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1-7-13
实施日期:2001-7-13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内政办发(2001)26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包括退耕还林(草)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所安排的国债投资、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管理的专项国债投资中央补助资金、财政或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中的社会保障费、地方配套资金以及有关银行安排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生态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分配、管理、使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部门和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按计划批复、执行和调整、变更情况;
(二)财政部门对上级拨入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结算情况;
(三)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情况;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情况;
(五)用款单位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招投标管理机关、稽察单位、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完成、验收以及投资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八)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建成以后各项管护措施落实和实际管护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生态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对列入审计署或自治区年度审计计划的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审计项目,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上审下”或同级审的审计方式。
对未列入自治区年度审计计划的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审计项目,下级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主要以同级审为主,必要时采取“上审下”的审计方式。
第七条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关系到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政策的贯彻执行等重大问题的,可以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八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同级审计机关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责任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机关提交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有关建议后,再决定生态建设项目责任人的任免和调离。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一条 为了完成好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任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可从当年安排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审计经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按年度分级建立审计台账和数据库。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擅自改变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截留、出借和挤占挪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或违反国家规定将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用于盖楼、购买小汽车和人员经费开支等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监察机关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对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资金的审计情况,要写出审计综合报告或专题审计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审计综合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本级审计机关和下级审计机关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总体评价;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改进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和宏观调控方面的建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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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下简称三乱)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三乱行为。
审计部门依法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并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处三乱行为的工作。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罚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罚款权的行政机关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财政、物价和法制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和《罚没许可证》后,方可收费、罚款。
第五条 收费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收费人员,在收费区域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持证收费。
行政执行人员行使罚款权,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罚款规定。
收到费款、罚款后,必须向相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专用票据,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收费专用章和收费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印章或者签名。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必须禁止: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四)不持证收费或者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费的;
(六)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并从中收费的;

(七)将国家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者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的;
(八)国家机关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时,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证金的;
(九)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罚款行为,必须禁止:
(一)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超越法定期限的;
(二)无《罚没许可证》擅自罚款的;
(三)行政执行人员实施罚款处罚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罚款规定的;
(四)罚款数额较大,不制作处罚决定书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摊派行为,必须禁止:
(一)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要求单位和个人集资的;
(二)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外,要求单位和个人赞助、资助和捐赠财物的;
(三)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无偿借调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
(四)行业主管部门强行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各种有偿培训或者购买不需要的技术业务资料或者器材的;
(五)凭借职权强行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订阅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摊派行为。
第九条 财政、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行为进行定期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执行罚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财政、物价部门报送收费、罚款情况统计表,提供帐册和专用票据。
第十条 罚款和按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和罚款收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行罚款单位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单位经费划拨挂钩;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
执行罚款单位不得给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个人奖金、补贴收入挂钩。
第十二条 对三乱行为,相对人有权抵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三乱行为进行举报。
严禁对抵制、举报三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财政、物价、审计、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接到对三乱行为的举报后,经初步审查,属于本部门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调查,并在两个月内结案,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但最迟不超过三个月;不属于本部
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涉及本级政府的,应当报请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的三乱行为,应当通报监察部门,与监察部门共同查处。
有关部门对三乱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在查处三乱行为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票据、帐册、资料等有关情况;不得阻挠、拒绝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 乱收费行为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乱收费行为的,责令改正,将违法收费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其余几项乱收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违法收费退还被收费单
位或者个人;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十六条 乱罚款行为由财政、法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三)、(四)项乱罚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将违法罚款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罚款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其余几项乱罚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违法罚款退
还被罚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罚款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十七条 乱摊派行为由审计部门会同经贸、计划、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乱摊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将所收款物退还被摊派单位;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摊派财物已不存在或者摊派人力的,退还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者相当于所摊派人力的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反治安管理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三乱行为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四)转借、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和收费、罚没票据的;
(五)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专用票据,多收费、多罚款,少开票的;
(六)收费单位合并、分立、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继续收费的。

第二十条 对制止、抵制和举报三乱行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同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各种摊派的管理和监督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2日

关于印发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东政办发〔2003〕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献策出力的积极性,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系统的督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东发[1999]3号)规定,同时负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特殊贡献考核的汇总和审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考核县区政府的工作。
第三条 督查考核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奉公,摸实情、说实话、拿实法、见实效。既善于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指导全市相关工作的开展,又要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探讨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原则
(一)全方位、全过程督查考核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各县区和市政府所有部门、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做到不漏部门、不漏事项;对所有督查考核的事项实行全过程督查,确保件件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高效率、快节奏地开展督查考核,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准确、客观地反映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市政府主要督查考核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即各项工作或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督查考核的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的副职和各委办局、科室及具体承办人员,层层落实任务。
第五条 督查考核的范围为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所有部门、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
第六条 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总体工作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人代会等大型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四)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会议、文件和省政府部署的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情况。
(七)依据“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部门、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
(八)特殊贡献的考核认定。
第七条 督查考核指标的划分
(一)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专项督查和特殊贡献三部分。
(二) 县区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导向性工作和专项督查三部分。
第八条 督查考核指标的制定和下达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目标。年初,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提报年度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综合平衡,分管市长审核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到各部门和单位。
(二)县区工作目标。常规性工作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草拟初步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导向性工作的考核内容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达。
(三)专项督查。依据有关会议和市领导研究确定的任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达到有关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四)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根据争取资金、项目的难易程度,划分为10种类型进行考核。特殊贡献作为被考核单位的保底任务,根据完成情况相应计入督查考核总分。
第九条 同一事项需几个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的,以主办单位为主,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条 督查考核的方式
(一)公开督查。把督查的事项、内容、时间等告知被督查单位,使其提前做好准备,围绕督查问题狠抓落实。
(二)随机督查。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直接深入到督查现场,了解督查事项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情况,或采取电话询问、审阅材料等形式,了解掌握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联合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全程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跟踪督查,直至落到实处。
(五)重点督查。市领导对某些重大事项亲自督查时,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提供有关情况,搞好综合反馈。
第十一条 督查考核的调度与反馈
(一)强化调度。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公开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对专项督查事项采取跟踪督查和随机督查的方式,按照市领导决定事项的具体要求,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领导的决策落到实处。对特殊贡献采取随机督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由各部门、单位随时提报争取的资金和项目,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会同市招商办及时认定、审核和汇总。
(二)深入调研。督查考核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督查调研,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向市领导作好反馈,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定期通报。对常规性工作和特殊贡献,实行半年一通报、年终总通报制度。对专项督查,根据任务落实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督查考核结果的认定
(一)全面考核。对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列入督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对特殊贡献交叉部分,先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裁决,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认真核实。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督查考核情况,认真进行核实,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分别计算出各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专项督查和特殊贡献的得分,并将分数反馈到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经核实认可后,汇总情况,写出关于督查考核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兑现奖惩。根据各部门、单位和县区得分情况,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提出奖惩建议,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召开会议兑现奖惩。
第十三条 督查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和专项督查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二、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三、县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四、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
五、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及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分类表。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和专项督查
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督查考核内容和完成时间要求
1、常规性工作,指《办法》第六条(一)、(二)、(七)款规定的内容。常规性工作以年度为考核时间单位,各部门、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下达的各项任务在本年度内提前完成。
2、专项督查,指《办法》第六条(三)至(六)款规定的内容。
(1)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其具体办理内容和完成时间以会议纪要或专项督查通知为准。没有时间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
(2)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的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按办理时限和领导要求,及时、认真、准确地办理。
(3)其他决策事项的办理,按具体要求承办。
(二)考核计分标准
满分为100分,分数构成有7项:常规性工作45分,专项督查20分,特殊贡献10分,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市政府部门互评5分,上级主管部门评议5分,外来投资者评议5分(此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提报)。
(三) 奖分和扣分
1、奖分项目。受到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国家部委、省直部门表彰的,表彰内容为本部门、单位全面工作的,分别奖4分、2分、1分、0.5分;表彰内容为部分或单项工作的,按以上奖分20%的比例奖分;领导和管理单位全面工作受到表彰的按20%、单项工作受到表彰的按5%的比例,给其主管部门奖分。
获得同一系统多级奖励、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奖分;获得不同系统奖励的分别奖分,分数相加之和不能超过最高级别全面工作的奖分。计分截止时间为表彰文件发文日期,跨年度发文的,奖分计入下一年度。
2、扣分项目
第一,工作发生失误给我市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由市领导及有关单位认定。
第二,部门及其领导管理单位干部职工未经批准,随意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经认定属实的,每次扣1分。由市招商局、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报。
第三,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每出现1人次扣1分,年终取消表彰奖励资格。由市计生委认定提报。
第四,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处理的,每1人次扣0.5分;发生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1人次扣1分。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征得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意见后认定提报。
第五,干部职工发生越级到省、进京上访事件的,个人访每起扣1分,集体访每起扣2分。由市信访局提报。
第六,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对招商引资工作设置障碍,受到外来投资者投诉,经查证属实而受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由市招商办提报。
第七,没按要求完成专项督查任务的视情扣分,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
(1)不按时限要求报送情况的,每次扣0.2分。
(2)办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0.2分。
(3)无故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分。
(4)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情况者加扣1分。
第八,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准确通报各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每出现一次失误,视情扣市政府办公室0.2分,年度内出现3次失误时加扣1分。
第九,各提报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提报有关工作情况,真实地反映工作实绩。凡提报不实、弄虚作假的,扣2分。
二、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比例
1、从上级主管部门及计划、财政部门争取资金和项目。指用于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或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市直部门和单位从垂直管理单位争取的用于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建设或社会性项目的资金;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用于地方经济建设的有偿资金。不含部门和单位用于自身经常性费用支出的资金。
第一、无偿资金。以年终实际到位数额为准,证明资料为有关文件、到位资金证明、银行拨款单等。
从形态上分以下三种类型计分:(1)货币资金,按引进难易程度分三种类型计分:a.在没有任何政策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做工作争取来的资金,按100%的比例计分。b.政策性资金和应交未交款项,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c.其他类型的资金,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2)以物折款,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3)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偿资金,按利息差折算成无偿资金。
垂直管理单位争取的资金不含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安排的正常经费、用于自身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
第二,项目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数额部分计分。
市直部门、单位与县区及乡镇共同争取的资金和项目,按到位资金的60%给市直部门、单位计分。
2、争取其他生产要素。按年终实际到位情况、发挥的效益和届时的市场价格折算资金,并按不高于50%的比例对应部门、单位争取资金的类别计分。
3、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或个体私营业户从市域外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高于50%的比例,根据市直部门和单位特殊贡献类型中无偿资金标准折分;其他按解决困难和问题的难易程度或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予以折分。
4、其他。按实际情况予以折分。
按上述规定不能折分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酌情认定和计分。
(二)争取资金和项目折资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将市委各部门和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一并归类列出。根据部门、单位性质和争取资金的难易程度,将市直102个单位分为以下10种类型分别计算特殊贡献得分。
1、财政局1个部门,争取无偿资金,每6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600万元计1分。
2、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公路局、黄河河口管理局7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5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500万元计1分。
3、外经贸局、科技局、油区办(油地办)、环保局、开发区、地税局、国税局7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4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450万元计1分。
4、信息产业局、粮食局、民政局、东营供电公司、东营市通信公司5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3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400万元计1分。
5、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4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3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350万元计1分。
6、国土资源管理局、物价局、供销社、港务局4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2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300万元计1分。
7、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市政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盐务局、邮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2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250万元计1分。
8、法院、检察院、教育局、计生委、外事侨务办公室、旅游局、统战部、侨联、工商联、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广电局、石油公司、烟草公司15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150万元计1分。
9、体改办、人事局(编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文体局(版权局)、卫生局、经研中心、残联、科协9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100万元计1分。
10、市委办公室、纪检委(监察局)、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人大办、政协办、信访局、老干部局、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党校、党史研究室、接待处、报社、总工会、妇联、团市委、文联、社科联、民盟东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仲裁委、审计局、统计局、招商办、老龄办、贸促会东营市支会、气象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事处、人行、农发行、人民保险、人寿保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移动通讯、联通分公司40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60万元计1分。
(三)特殊贡献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比例
以上部门和单位完成的特殊贡献数额,超过基数部分抵顶招商引资任务。其中,无偿资金部分按照折算后的金额抵顶;项目资金部分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抵顶
三、县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常规性工作:衡量县区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综合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利润、工业利税、第一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农民人均纯收入、两个确保、登记失业率。
导向性工作:包括招商引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GDP的比重。
(二)计分标准
基本分为150分。其中完成各项指标为130分,专项督查20分。各项指标中,GDP、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招商引资各占10分其余12项各占5分。
GDP、地方财政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利润、工业利税、第一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按照确定的增长比例,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1分。
进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按照确定的增长比例,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01分,且每项最高加分值不超过1分。
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限额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农民人均纯收入、招商引资,完成或超额完成按满分计,未完成的按照实际完成数额计分。
两个确保,达不到100%的扣5分。
登记失业率,超过下达指标的,每超出0.1%扣0.5分。
四、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考核结果经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3日内申请复核。
(二)奖惩办法
1、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结果的奖惩。对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居前10名的经济部门和前5名的非经济部门,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后5名的两类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后3名的任职满2年的两类部门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降级、降职。
2、对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结果的奖励。根据完成任务情况,除按比例得到最高10分的权数分数外,再按得分排名计奖,并按一定比例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指标。
(1)特殊贡献奖金总额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原则上60%由财政支出,40%由受益单位支出。
(2)每个考核年度,按奖金总额与总得分的比值,计算出每1分值的奖金数额,再按部门和单位实际得分计奖。其计算公式为:
特殊贡献奖金额=特殊贡献奖金总额总得分×(部门和单位得分)
(3)部门和单位所得奖金,50%直接奖给特殊贡献突出的有功人员;其余50%根据贡献大小奖给其他有关人员。
3、对垂直管理单位考核结果的奖惩。
垂直管理单位与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一起排名,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分别进入前10名和前5名的两类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得分低于75分且分别位居后5名的两类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给其上级主管单位。
4、对县区考核结果的奖惩。对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位居第一名、未被一票否决的县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最后1名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三)几点说明
1、凡考核绝对数指标的,按该任务的基本分值与任务完成率的积计分。
2、年终数字以市统计局统计资料为准。不在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以部门、单位统计和考核小组抽样调查数为准。
3、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严重影响完成指标任务的,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免予考核。
五、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及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分类表〖
(一)经济部门(45个)
1、发展计划委;2、物价局;3、经贸委;4、外经贸局;5、体改办;6、建委;7、科技局;8、油区办(油地办);9、开发区;10、交通局;11、港务局;12、财政局;13、审计局;14、公路局;15、环保局;16、粮食局;17、质监局; 18、水利局;19、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畜牧局;21、海洋与渔业局;22、林业局;23、农业局;24、供销社;25、招商办;26、国税局;27、地税局;28、工商局;29、通信公司;30、海关;31、检验检疫局;32、东营供电公司;33、黄河河口管理局; 34、盐务局;35、人行; 36、海事处;37、邮政局;38、石油公司;39、烟草公司;40、人民保险公司;41、人寿保险公司;42、信息产业局;43、规划局;44、房产局;4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非经济部门(24个)
1、市政府办公室;2、教育局;3、公安局;4、司法局;5、民政局;6、人事局;7、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市政局;9、文体局;10、广播电视局;11、卫生局;12、计生委;13、国土资源管理局;14、外事侨务办公室;15、旅游局;16、国家安全局;17、统计局;18、经研中心;19、仲裁委;20、老龄办;21、安全生产监督局;22、药品监督管理局;23、气象局;24、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