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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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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贵州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审批\8贵州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9的
请示》(黔劳社呈\*200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为
200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按月人均35元掌握。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建议下发方案时不出现“中央财政给予适当
补助”的文字。

三、同意你省建立最低养老金。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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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业规则与刑法的冲突

张旭科 刘刚
(中国矿业大学法学系 江苏徐州 221008)

[主要内容]:鉴于对体育行业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现实性,笔者对体育行业规则与刑法的冲突做了粗浅的研究:认为行业规则没有对抗法律的效力,同时那些代表了人类正义与理性的部分要及时的转化为法律,避免人类理性与法律的冲突。就我国来说,这种冲突主要在于竞技活动中的对抗性伤害与故意伤害罪的冲突以及体育行业内部处罚与刑法有关规定的冲突。
[关 键 词[:法律的效力 业务正当行为 阻却违法事由 社会相当性


引 言
2002年10月,中国足协对2001年甲B五家足球俱乐部进行了处罚,籍此为导火线,掀起了揭发黑哨的风暴,同时,对于司法介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体育行业规则与法律的冲突成为一个焦点问题。然而,无论是阎掌门的拍胸保证还是有关领导的个别指示,都没有抵挡的住司法的最终介入。在中国以法治国的社会大气候中,这也是必然的可以说中国体育界的腐败问题已经严重的阻碍了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这些现象已经严重的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文明,可以说无法用道德,用一般的社会规范去调整和制约了,法律尤其是刑法理所当然的应加以规范和调整,法律工作者也绝不能袖手旁观!为此,笔者就体育行业规则与刑法的冲突做以论述

一 刑法的效力和地位高于体育行业规则
刑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的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我国对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的方法。“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1]由此看见,不论何种领域,哪个地区,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触犯了刑法,就要受到刑法的惩罚。体育行业竞赛当然也不例外。体育行业规则是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形成的由各体育协会共同约定的行为准则。它不能成为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体育竞技行为准则。关于制定法和自然法的效力,可以所自从法律产生的那一刹那便开始了争论。古罗马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全面的论述了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它是一种真正的法律,代表着人类正确的理性,因此。它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的法律应该符合这种代表人类真正理性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2]
然而,自然法不论是怎样符合人类理性都是难以与近代民主政治体制相结合的,因为以法治为目标的来确定国家法律秩序必须要树立一种权威。而自然法不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如果自然法不能成为制度体系中可以操作的规则,那么它检验制定法就缺乏可资参照的规范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实现自然法的转换,同过转换将自然法中的正义和理性转化为国家机关的法律规则,并将这种法律规则推到根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体育行业规则中代表人类正义与理性的东西应及时的转化为正式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3]
2001年末,体育界的各种丑闻终于被抖出来了 ,严峻的形式使得司法介入摆上了议程,虽然最终司法介入成为了现实。但是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仍然在继续。普遍认为刑事司法介入尚存在争议之处。笔者认为刑事司法介入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困难。
(一)体育市场参与者的身份是否符合犯罪主体。
(二)体育规则容忍甚至赞许了许多在社会生活中属于违法的行为。
(三)我国刑法未对有关事项做出全面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求体育规则正式立法,另一方面刑事立法要充分注意到这方面的规束。

二 体育行业规则与刑法的具体冲突
体育竞技事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即竞技比赛的对抗性和竞技比赛规则的专业性,长期以来,形成了独立与法律的竞技规则和裁判规则,而我国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没有对竞技活动中的特殊行为加以规定,对体育竞技活动中的严重违规行为也没有做出专门的惩罚性规定,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冲突。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竞技活动中对抗性伤害与故意伤害罪
竞技体育分为技巧性比赛和对抗性比赛。不论是哪种体育项目都是向人类的生理极限挑战,都带有极大的风险性:技巧性比赛的风险主要是在于追求高,难,险的优美动作的同时会出现人身意外;对抗性比赛的风险主要在于双方的激烈对抗之中,因为身体的猛烈撞击,力量的激烈对抗,往往会使运动员受到伤害以至残废或死亡。
在这种竞技比赛中的伤害是为体育规则所允许的,如果是由于犯规所造成的,一般课以赛场犯规处罚,对于特别严重的犯规,也只是罚款,停止比赛,最严重也仅有终身禁赛的处罚。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刑法主要任务之一。所谓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体育比赛中的犯规行为乃至某些正常行为明显的威胁到了运动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按照刑法的规定,其主要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杀人罪。以上三罪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从客观方面来讲,故意伤害罪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体育比赛中的犯规虽然为体育竞技规则所允许,却没有为任何法律所允许,因此是违法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则表现为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他人重伤或死亡。从犯罪主体来看,只要是年满14周岁的人即可成为这三罪的主体。从主观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现为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在对抗性竞技比赛中,如拳击、足球比赛中运动员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个他人造成伤害是心知肚明的,而拳击运动员更是希望给对方造成最大可能的伤害。因此,具备了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具备,即可认为构成犯罪。但是体育竞技比赛中的这种人身伤害是发展体育比赛事业所必须承受的。如果对这些行为一概以犯罪或违法论处,将不利于提高体育水平,发展体育事业。
其实这一矛盾可以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论 来解决。“所谓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1]正当行为是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其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外国刑法中将其称为阻却违法事由或合法辩护事由。
此种规定可以说自古有之。古罗马法《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夜间盗被杀,则杀死应认为是合法的。”[2]《周乱-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3]
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观点有若干种,社会相当性说是刑法理论中的通说。所谓社会相当性,指在社会生活中,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允许的行为。
该说从动态的观点出发,将违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加以考察,认为违法的标准不是单纯的看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一切侵害社会法益的行为都要作为违法加以禁止,社会生活就停止不前了。为了使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机能,对于那些从动态、绝对的观点来看是社会正常行为,即使从静态、绝对的观点来看是侵害了法益,也不能认为是违法,只有超越了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才是违法的。[1]
由此,可以将体育竞技行为做为业务正当行为,即根据行为人所从事的合法业务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然而,我国的刑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正当业务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中都规定了业务正当行为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在英美法系中,业务正当行为也是合法辩护事由的一种。这很值得我们去借鉴。
(二)体育行业内部处罚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妨害公务罪
对于体育竞技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舞弊、及其他“黑哨”现象,按照体育行业常规,往往是课以禁赛及降级等处罚,而鲜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即使是中国足协的阎掌门也如莽汉般的拍胸保证:吹黑哨的裁判只要交出赃物并作出检讨即可免受司法部门的处罚了。例如,中国足协《章程》第87条规定“1、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其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2、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的最终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3、诉讼委员会作出的工作范围之外的裁决,可以向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申诉,常委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此种规定,显然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而根据新刑法的第402条的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形式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发布的有关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刑法发条确定的罪名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本罪在主观构成上应当处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动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徇私是指“殉私情、私利”。体育行业中构成了犯罪的行为而不需移交法院解决,从其本质上来将,就是为体育内部人员的私利而性私情,个别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就更是徇私的表现了。本罪的客观构成上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实施了舞弊的行为。包括“隐瞒情况、伪造材料、能虚作假”。该移交司法部门的案件不移交,本质上就是一种隐瞒情况的违法行为。第二、实施了不移交的违法执法行为。第三、“不移交”的违法执法行为所涉及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我国体育法的有关规定,体育行业管理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从业人员因而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且其传统做法,可以说正是触犯了本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行为。在我国足球赛场上球员、教练、俱乐部工作人员动辄辱骂、追打、威胁裁判的行为时有发生,且在国际足球赛场上都屡有发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于这些行为,过去只有罚款、停止比赛,最重的也仅有终生禁赛的处罚。但是没有司法的介入,这些处罚并没有起到杜绝这类现象发生的作用。基于裁判员是国家公务员的立论,其在比赛场上执行裁判职责的行为,是受足协指派代表足协依法履行职责,理应属于公务行为。对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论处,既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也是对裁判人员的保护。
以法治国,那么对任何一个领域都不能放松,法律该管的就要管,法制不完善的要尽早的完善,不能因为一小撮人的利益而阻隔了法治的进程!对于体育这一行业,体育管理部门也不要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管理者,以法治国的今天,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如同司法机关对计算机领域,期货,证券市场,知识产权领域的介入和管理,不可能例外。

参考资料:
[1] 中国律师 2001年第2期 47-49页
[2] 《正当行为论》 王政勋著 法律出版社 2002年6月版
[1] 高铭喧《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年版
[2] 《宪法至上-法治之本》朱福恶著,法律出版社 2002年5月版
[3] 《正当行为论》 王政勋著 法律出版社 2002年6月版
[1]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版
[2]《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3] 高铭喧《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 1988版
[1] 高铭喧《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 1988版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通知

1989年7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行现金出纳业务的发展,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要求,结合我行出纳业务实际,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现印发各行,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总行在1985年以(85)建总办字第16号通知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届时废止。
各行可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出纳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各行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出纳制度,搞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按时贯彻实施。对于出纳制度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总行拟组织印制出纳制度单行本,请各行接到文后将印制数量速报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金提取、交存及出入库
第三章 现金收付、整点及票币兑换
第四章 库房管理及现金运转
第五章 反假人民币和票样管理
第六章 出纳错款处理
第七章 出纳机具管理
第八章 交接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出纳管理工作,保证出纳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的出纳业务,是建设银行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处必须重视出纳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本制度各项规定,提高工作质量,保障现金安全,搞好优质服务。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建设银行的有关制度,进行必要的柜面审核与监督;
二、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登记现金收付有关帐簿;
三、办理人民币的挑残和兑换业务,协助人民银行搞好调剂市场券别工作;
四、保管现金和代保管外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做好库房管理、票样管理及现金运送工作;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防假、反假人民币工作。
第四条 出纳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二、帐实分管、收付分开、交接清楚、责任分明。柜面收付分设尾数箱,收款尾数箱在日营业开始时,空箱上柜;
三、办理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帐,付出现金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
四、坚持复核制度,每笔收、付业务都要经过换人复核、换人复点;
五、坚持查库制度,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保证帐实相符;
六、坚持交接手续;
七、日清日结,中午碰库,日营业终了结帐,凡收入的现金,未经复点与整理,不得对外付出,也不得解交发行库;
八、出纳专柜不得办理与出纳无关的业务。
第五条 健全出纳机构。经办行要设立出纳专柜,业务量大的行可设置出纳科、股,管辖行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出纳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行要认真选配忠诚可靠,责任心强,并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出纳人员要加强政治学习,要有强烈的事业心,热爱本职,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贯彻执行出纳制度,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出纳工作管理
一、各级行领导要经常了解、检查、指导出纳工作并不定期组织查库。
二、各级出纳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行检查、辅导出纳工作,总结经验,解决出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基层行要建立健全出纳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工作岗位责任制,制订工作质量考核标准和柜台纪律,定期进行考评。
第八条 办理出纳的行处,应根据综合计划部门编制的年度现金计划,编制月度分券别用款计划,在规定日期内,报开户人民银行。变更计划时,应另行补报。年度现金计划各行要逐级汇总报总行计划部门。
第九条 各级行要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出纳机具,改进操作方法,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银行出纳工作机具化、电子化。

第二章 现金提取、交存及出入库
第十条 向发行库提取现金时,由出纳填写现金支票,经会计部门审核签章后交出纳人员向发行库提取现金。提取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提回的现金经清点无误后,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入库,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附式一)。
第十一条 现金出入库应凭出纳负责人签章(字)的现金出、入库票(附式二、三)办理。交存发行库的款项出库时,出库票应由出纳负责人会同主管行长签字方可有效。
现金出、入库前,按出、入库票将款项总数点清,一次出、入库。
第十二条 收入的现金超过核定库存额度时,要向开户人民银行办理交存。交存的款项要经过整点与挑残,贴建设银行封签(附式四),交存时,应先办理出库手续,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填制现金交款单办理交款。

第三章 现金收付、整点及票币兑换
第十三条 现金收付,整点与票币兑换应做到操作定型、用具定位、手续清楚、数字准确、责任分明。收付现金时必须用算盘计数。
第十四条 现金收付原则上要分开设柜。
没有条件分设的,要有明确分工,实行交叉复核。付款员负责付出现金的配款和收入现金的复点,保管使用现金收讫专用章,收款员负责付出现金的复点和收入现金的初点,保管使用现金付讫专用章。
第十五条 收入现金,应根据交款人填制的交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后按收款程序办理。当面点清,一笔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券别。一笔款项未收妥时,出纳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六条 收款程序。收款时,由收款员接柜,将交款凭证和现金一次收下,审查交款凭证要素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后凭以收款。收款时,先点大数,后点细数。现金收妥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附式五),加盖名章,然后将现金、凭证、现金收入日记簿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复核无误,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专用章和名章,在现金收入日记簿上加盖名章,现金收入日记簿退收款员,现金装入尾数箱保管。凭证记帐联经内部传递及时转会计部门记帐。凭证回单联经收款员核对后,退交款人。
第十七条 收款中发现有误,应立即向交款人讲明情况,俟双方复核证实后,可按原填交款凭证金额多退少补,也可由交款人根据交款的实际金额,重新填制交款凭证(严禁银行代填)。
交款差错情况应登记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附式六),由交款人签章(字)备查。
第十八条 付出现金,应根据经过会计审核签章的付款凭证按付款程序办理。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券)对外无效。
第十九条 付款程序。付款时,会计部门发给客户对号牌(单),付款凭证经内部传递转给出纳柜的付款员,付款员审查凭证要素内容填写及会计部门有关签章无误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附式七),按凭证金额及取款人的券别要求配款。款项配妥后,在凭证上加盖名章,在凭证背面填明付出券别明细数,然后将现金、凭证、现金付出日记簿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复核无误,在凭证和现金付出日记簿上加盖现金付讫专用章和名章,现金付出日记簿退付款员,经过叫号核对,问清取款金额,收回对号牌(单)后,付出现金,付款凭证留存。
付款需要拆捆付整把的,应先卡把后拆捆,拆捆后应先验看小把券别是否一致,一捆未付完的应保留原封签。拆把付零张时,必须先点足一百张无误后,才能拆把零付。
第二十条 预约付款。在集中支付工资款的日期内,可采取预约付款的办法。出纳柜台可根据预约的取款凭证及券别清单提前配款。
预约付款同样要按付款程序办理,对要付出的款项由付款员和复核员按预约户分别装袋,加封寄库保管,严禁与库存现金混放,次日付出时,应由复核员启封款袋,重新复核后,凭对号牌(单)付出。
第二十一条 收付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日结,结帐时应填制现金收付结数表(附式八)办理日结,同时,根据收支项目分类,登记现金收入项目登记表(附式九)和现金支出项目登记表(附式十)。结清的款项全部入库保管,并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现金收付结数表、凭证、现金收付日记簿交会计部门记帐。库存现金日记簿经会计核签后交管库员保管。
中午休息及临时停止营业时,出纳专柜应进行结帐,将现金装箱入库保管,管库员碰库。
营业终了后的收款与节假日收款,作为次日(节假日顺延)的收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的票币必须经过整点,纸币按券别一百张为把,平铺捆扎,十把为捆,用线绳双十字捆扎;硬币百枚(如习惯五十枚亦可)为卷,十卷为捆,每把(卷)须盖带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须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行名、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并加盖封捆员、复核员名章。经过整点的票币要做到数字准确,完整票币与损伤票币分开,墩齐、捆紧、印章清楚。
第二十三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过淡过浓、裁切偏斜、漏印花纹的人民币要立即按面额兑回,并由发现行向其开户人民银行办理兑换。
第二十四条 各行在收付、整点人民币时,要随时挑出损伤币。
损伤人民币的挑剔参照以下标准办理:
一、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的;
二、票面裂口超过纸幅三分之一或损及花边、图案的;
三、票面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断开而补的;
四、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的;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
六、硬币残缺、穿孔、变形、磨损、氧化损坏花纹的。
第二十五条 凡办理出纳业务的行处,均应办理人民币的主辅币和损伤票币的兑换业务,兑换时,按收付款的有关程序办理,主辅币的兑换应由兑换人填制主辅币兑换单(附式十一)备查。
损伤币的兑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55年5月8日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附一)并结合《残缺人民币兑换内部掌握说明》(附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持有各解放区发行的地方币,旧人民币和已停止使用的人民币逾期未兑,如有正当理由并持有所在地政府或工作单位证明要求兑换者,可按《旧人民币、地方币收兑比价表》(附三)的规定予以兑换。兑进的票币必须连同证明一并向其开户人民银行办理再兑换。

第四章 库房管理及现金运送
第二十七条 办理出纳的行处,应设立业务库(营业地点集中的行可集中设库)。库存限额的核定,要根据现金周转的正常需要,以3至5日的需用量为准。
第二十八条 库房建设要符合坚固、隐蔽、防抢、防盗、防火、通风、防潮、防鼠虫咬的要求。库门必须用银行专用制式金属门,库房照明采用防爆灯。库房内要设置报警器、灭火器及搁置现金的板架等设施。
守库员值班室必须紧接库房,值班室的建设亦要保证安全,要有报警设施和电话,窗户要安装铁栏杆和护窗板。
金库启用前,必须经过上级行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根据规范安全验收(附四)。
第二十九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两名管库员对库款安全负有同等责任。出入金库必须同出同进,严禁一人进库或在库内工作。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内。如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内者,要有主管行长签字批准,并在管库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 金库门应装备两把不同钥匙的银行专用库门锁,并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保管。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出纳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当面共同密封,登记保管登记簿(附式十二),并由主管行长和出纳负责人分别妥善保管,除特殊情况,不得启封运用。如确需启封动用时,需经主管行长批准,出纳负责人、主管行长会同管库员启封,并登记启封动用原因和时间。
金库设有数码暗锁的,密码记录本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如经管密码暗锁的人员变动,密码也应随之更换。
第三十一条 金库内严禁吸烟,严禁烧火炉、电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无关物品。
第三十二条 建立查库制度,主管行长及出纳负责人应经常不定期检查金库,每月至少一次。管辖行对下级行的金库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查库时,应出示经被查行主管行长签章(字)的查库介绍信及查库人工作证,管库员要始终陪同在场。被查行对管辖行的正当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不得监而不查,外单位查库一律不予接待。
当地公安部门需要对金库及守卫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必须出示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介绍信,并由被查行行长及保卫人员陪同,但不得进入库内。
进行查库,应着重检查:
一、库存现金是否建立帐簿,是否帐实相符,有无亏库、盈库情况,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问题;
二、库内保管的现金、物品是否发生鼠咬、虫蛀、霉烂事故;
三、金库正副钥匙、密码记录本的使用及保管情况;
四、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六、武器、弹药和其他保卫用具的使用、保管情况。
每次查库后都要登记查库登记簿(附式十三),以备查考。查库介绍信要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金库实行双人守库制度。昼夜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负责专职守库。夜间要有人坐班。守库时,要严格执行守库员守则(附五)。
第三十四条 库房维修必须空库作业,库存现金及各种票证要转移到安全地方,并按守库员守则守卫,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 运送现金时,款项必须用专用装钞袋(箱)封口后用运钞车运送。运钞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押运,押运员要严格执行押运员守则(附六)。

第五章 反假人民币和票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行处必须重视反假币工作。凡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要当场没收,向持有人追查其来源,并向出纳负责人及主管行长反映,书面报告上级行、当地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对假币应加盖“假币”或“变造币”字样戳记,登记假币登记簿(附式十四),逐级上交省分行保管。假票币的发现及处理情况应由分行向总行作专题书面报告。
对发现机制新版假人民币,发现情况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假人民币应立即报送人民银行。
对可疑的人民币,如难以鉴别真伪时,应给持币人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票币送当地人民银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 凡发现有意损坏(挖补、拼凑、揭去一面)、涂抹造成的残损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如是企业误收的拼凑人民币,可按附件一、二有关标准予以兑换。
凡发现熔化硬分币作为其他用途或以此谋利者,应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宣传爱护人民币是银行的重要工作之一,各行应积极进行宣传工作,保持票币整洁,方便流通使用。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票样是鉴别其真伪和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各级行处应建立登记保管手续。领取票样时,应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登记票样登记簿(附式十五),专夹保管。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领用行处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将票样交原分发行。
真假票鉴别手册及资料的收发保管,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并注意保密。
第四十条 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以收回,并向持有人追查来源,如确系误收,可按照兑换的办法收回,兑出款由收回行列损。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失职人员要严肃处理。如非本行经管的票样,应交开户人民银行追查。

第六章 出纳错款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错款应立即向出纳业务负责人及行长汇报,采取措施组织查找。长款不得侵吞,短款不得自补不报,不得以长补短,当时难以查清的,可由行长批准列入“应付及暂收款”或“应收及暂付款”处理,但应继续清查,对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一、一般技术性错款处理。出纳人员在工作中确属技术原因(在坚持执行制度的前提下,由于书写、计算、清点、机具故障等)发生现金差错无法挽回时,错款按审批权限报损或收益;
二、责任性错款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或违反劳动纪律发生的差错,无论数额大小,要追究经济责任或给予适当行政处分。由于领导违反制度造成的错款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于监守自盗,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应追回赃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立错款、事故及案件报告制度。如发生错款,除及时向出纳负责人及行长汇报外,应根据情况,正确处理。
一、发生错款及时登记错款登记簿(附式十六),并根据错款金额的审批处理权限逐级上报;
二、发生千元以上(包括千元)出纳错款,不管查找有无结果,均应在三日内逐级报告总行,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先电话(电报)报告,以后补书面报告;
三、发生现金丢失、被盗、贪污、被抢等事故案件,要保护现场,除按上述“二”办理外,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行。
第四十三条 待处理的错款一经查明原因,需列报损失或收益时,由错款发生行填制出纳错款报损(收益)审批报告表(附式十七),按规定的审批处理权限报主管行长或上级行审批。经批准处理后,错款行要及时销记错款登记簿。短款的核销情况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逐笔说明。
需报经总行审批的,应另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呈报。
第四十四条 向发行库提取的现金及系统内的现金调运,如发生错款,发行库和提取行,调出行和调入行都要组织查找。查清原因者,由责任行负责,确实无法查清原因的,由提取行或调入行按规定程序列报损失或收益。
凡提取或调入的现金,应安排尽先使用,以避免存放时间过久,发生差错不利清查。
第四十五条 原封新票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二人以上(包括二人)在场。拆箱、包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首先点包卡把。发现长短款时,发现行要认真查明原因。如经调查分析,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长短款项由发现行收益或报损,同时将封签腰条及证明送开户人民银行。如发现捆内缺少一把或把内有10张或硬币一卷内十枚以上长短款,应将原捆票币如数保管,并按上述要求将封签腰条等有关资料立即报送开户人民银行审查处理,同时将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第四十六条 出纳错款、事故案件的审批处理权限:
发生行行长审批:50元以内(含50元);
地市级分支行审批:50元以上至200元以内(含200元);
省分行审批:2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含1000元);
总行审批:1000元以上。
第四十七条 办理出纳业务的行处,要按要求认真填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统计表》(附式十八)。各分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总行。
各行对错款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措施,努力减少出纳差错。

第七章 出纳机具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出纳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建立使用保管制度。各行处的运钞汽车属专用设备,未经省分行同意,不得调出行外。运钞汽车首先要保证运钞使用需要,平时要注意做好保养、维修工作。
第四十九条 库房、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要严格保管,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报告上级行,不得随意找人修配。库门、保险柜专用锁如需更换,要办理以旧换新手续,旧锁上交省分行处理。

第八章 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需办理交接手续,对保管的库房钥匙、各种公用章、出纳机具和现金,按当日实有库存详细列移交登记表(附式十九、二十),与会计帐簿核对相符后,与接交人、监交人在移交登记表上签章。登记表由出纳部门妥善保管。
保管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工作,亦应办理交接手续。
出纳人员因故临时离岗或请假,需其他业务人员顶岗时,应与行长指定的人员办妥交接手续后,始得离岗。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一条 出纳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对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出纳专业知识、兢兢业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制度,长期保持无差错事故;在出纳业务操作技术上大胆创新,开拓局面;大胆检举伪造变造人民币及非法贩运活动,协助公安部门破案成绩显著和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做英勇斗争的出纳干部应给予表彰、奖励或晋级。
第五十二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有章不循,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纳人员,要据情追究其经济、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领导因对出纳工作不重视,用人不当、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酿成重大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外汇出纳业务及有价证券出纳业务比照人民币出纳业务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各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1985年9月20日(85)建总办字第16号文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式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库存现金日记簿
行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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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别 │捆(把)│ 金 额
│ ├─┬─┬─┬─┬─┬─┬─┬─┬─┬─
及 币 种 │ 数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一 百 元 │ │ │ │ │ │ │ │ │ │ │
──────┼───┼─┼─┼─┼─┼─┼─┼─┼─┼─┼─
五 十 元 │ │ │ │ │ │ │ │ │ │ │
──────┼───┼─┼─┼─┼─┼─┼─┼─┼─┼─┼─
十 元 │ │ │ │ │ │ │ │ │ │ │
──────┼───┼─┼─┼─┼─┼─┼─┼─┼─┼─┼─
五 元 │ │ │ │ │ │ │ │ │ │ │
──────┼───┼─┼─┼─┼─┼─┼─┼─┼─┼─┼─
二 元 │ │ │ │ │ │ │ │ │ │ │
───┬──┼───┼─┼─┼─┼─┼─┼─┼─┼─┼─┼─
一 │ 纸 │ │ │ │ │ │ │ │ │ │ │
├──┼───┼─┼─┼─┼─┼─┼─┼─┼─┼─┼─
元 │ 硬 │ │ │ │ │ │ │ │ │ │ │
───┼──┼───┼─┼─┼─┼─┼─┼─┼─┼─┼─┼─
五 │ 纸 │ │ │ │ │ │ │ │ │ │ │
├──┼───┼─┼─┼─┼─┼─┼─┼─┼─┼─┼─
角 │ 硬 │ │ │ │ │ │ │ │ │ │ │
───┼──┼───┼─┼─┼─┼─┼─┼─┼─┼─┼─┼─
二 │ 纸 │ │ │ │ │ │ │ │ │ │ │
├──┼───┼─┼─┼─┼─┼─┼─┼─┼─┼─┼─
角 │ 硬 │ │ │ │ │ │ │ │ │ │ │
───┼──┼───┼─┼─┼─┼─┼─┼─┼─┼─┼─┼─
一 │ 纸 │ │ │ │ │ │ │ │ │ │ │
├──┼───┼─┼─┼─┼─┼─┼─┼─┼─┼─┼─
角 │ 硬 │ │ │ │ │ │ │ │ │ │ │
───┼──┼───┼─┼─┼─┼─┼─┼─┼─┼─┼─┼─
五 │ 纸 │ │ │ │ │ │ │ │ │ │ │
├──┼───┼─┼─┼─┼─┼─┼─┼─┼─┼─┼─
分 │ 硬 │ │ │ │ │ │ │ │ │ │ │
───┼──┼───┼─┼─┼─┼─┼─┼─┼─┼─┼─┼─
二 │ 纸 │ │ │ │ │ │ │ │ │ │ │
├──┼───┼─┼─┼─┼─┼─┼─┼─┼─┼─┼─
分 │ 硬 │ │ │ │ │ │ │ │ │ │ │
───┼──┼───┼─┼─┼─┼─┼─┼─┼─┼─┼─┼─
一 │ 纸 │ │ │ │ │ │ │ │ │ │ │
├──┼───┼─┼─┼─┼─┼─┼─┼─┼─┼─┼─
分 │ 硬 │ │ │ │ │ │ │ │ │ │ │
───┴──┼───┼─┼─┼─┼─┼─┼─┼─┼─┼─┼─
小 计 │ │ │ │ │ │ │ │ │ │ │
──────┼───┼─┼─┼─┼─┼─┼─┼─┼─┼─┼─
尾 箱 款 │ │ │ │ │ │ │ │ │ │ │
──────┼───┼─┼─┼─┼─┼─┼─┼─┼─┼─┼─
损 伤 券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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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负责人: 会计核签: 复核: 记帐: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库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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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把)│ 金 额
券 别 │ ├─┬─┬─┬─┬─┬─┬─┬─┬─
│ 数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一 百 元 │ │ │ │ │ │ │ │ │ │
──────┼───┼─┼─┼─┼─┼─┼─┼─┼─┼─
五 十 元 │ │ │ │ │ │ │ │ │ │
──────┼───┼─┼─┼─┼─┼─┼─┼─┼─┼─
十 元 │ │ │ │ │ │ │ │ │ │
──────┼───┼─┼─┼─┼─┼─┼─┼─┼─┼─
五 元 │ │ │ │ │ │ │ │ │ │
──────┼───┼─┼─┼─┼─┼─┼─┼─┼─┼─
二 元 │ │ │ │ │ │ │ │ │ │
──────┼───┼─┼─┼─┼─┼─┼─┼─┼─┼─
一 元 │ │ │ │ │ │ │ │ │ │
──────┼───┼─┼─┼─┼─┼─┼─┼─┼─┼─
五 角 │ │ │ │ │ │ │ │ │ │
──────┼───┼─┼─┼─┼─┼─┼─┼─┼─┼─
二 角 │ │ │ │ │ │ │ │ │ │
──────┼───┼─┼─┼─┼─┼─┼─┼─┼─┼─
一 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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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复核: 经手人: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入库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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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捆(把) │ 金 额
券 别 │ ├─┬─┬─┬─┬─┬─┬─┬─┬─
│ 数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一 百 元 │ │ │ │ │ │ │ │ │ │
──────┼────┼─┼─┼─┼─┼─┼─┼─┼─┼─
五 十 元 │ │ │ │ │ │ │ │ │ │
──────┼────┼─┼─┼─┼─┼─┼─┼─┼─┼─
十 元 │ │ │ │ │ │ │ │ │ │
──────┼────┼─┼─┼─┼─┼─┼─┼─┼─┼─
五 元 │ │ │ │ │ │ │ │ │ │
──────┼────┼─┼─┼─┼─┼─┼─┼─┼─┼─
二 元 │ │ │ │ │ │ │ │ │ │
──────┼────┼─┼─┼─┼─┼─┼─┼─┼─┼─
一 元 │ │ │ │ │ │ │ │ │ │
──────┼────┼─┼─┼─┼─┼─┼─┼─┼─┼─
五 角 │ │ │ │ │ │ │ │ │ │
──────┼────┼─┼─┼─┼─┼─┼─┼─┼─┼─
二 角 │ │ │ │ │ │ │ │ │ │
──────┼────┼─┼─┼─┼─┼─┼─┼─┼─┼─
一 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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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复核: 经手人: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封签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
┃ ┃
┃ 行封签 ┃
┃ ┃
┃ 人民币拾元券 ┃
┃ ┃
┃ 钱票当面点清 封签对外无效 ┃
┃ ┃
┃ 壹万元整 ┃
┃ ┃
┃ ┃
┃ 19 年 月 日封包员: 复核员: ┃
┃ ┃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上例为人民币拾元券封签式样,各行应按券别分别
印制,使用时应根据人民币的券别使用相应的封签。
附式五(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日记簿
柜组: 年 月 日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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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 证 │ 项 │ │ │ │ │ │ │小 计
│帐 目├───┼───┼───┼───┼───┼───┼───
号 码 │ 号 │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复核: 收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五(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日记簿
年 月 日 共 页
柜组: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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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
│ ├─┬─┬─┬─┬─┬─┬─┬─┬─┤ ┃ │ ├─┬─┬─┬─┬─┬─┬─┬─┬─┤
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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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收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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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款│ 错款金额 │ │ │
日 期 │错款客户名称│ ├───┬───┤ │交款人│收款员
│ │金 额│ 长款 │ 短款 │错款处理情况│ │
─┬─┬─┤及 帐 号├───┼───┼───┤ │签 章│签 章
年│月│日│ │百万位│十万位│十万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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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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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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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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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七(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付出日记簿
柜组: 年 月 日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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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 证 │ 项 │ │ │ │ │ │ │小 计
│帐 目├───┼───┼───┼───┼───┼───┼───
号 码 │ 号 │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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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复核: 付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七(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付出日记簿
年 月 日 共 页
柜组: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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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
│ ├─┬─┬─┬─┬─┬─┬─┬─┬─┤ ┃ │ ├─┬─┬─┬─┬─┬─┬─┬─┬─┤
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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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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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付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付结数表
柜组: 年 月 日
━━━━┯━━━━┯━━━━━━━━━━━━━━━━━━━━━
│ │ 金 额
项目 │凭证张数├─┬─┬─┬─┬─┬─┬─┬─┬─┬─┬─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昨日库存│ │ │ │ │ │ │ │ │ │ │ │
────┼────┼─┼─┼─┼─┼─┼─┼─┼─┼─┼─┼─
收 入│ │ │ │ │ │ │ │ │ │ │ │
────┼────┼─┼─┼─┼─┼─┼─┼─┼─┼─┼─┼─
付 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今日库存│ │ │ │ │ │ │ │ │ │ │ │
━━━━┷━━━━┷━┷━┷━┷━┷━┷━┷━┷━┷━┷━┷━
复核: 经办: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项目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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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 计│合 计│备 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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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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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县及县以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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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
税款收入 │ │ │ │ │ │ │ │ │ │ │ │ │
──────────────┼─┼─┼─┼─┼─┼─┼─┼─┼─┼─┼───┼───┼───
农村信用社收入 │ │ │ │ │ │ │ │ │ │ │ │ │
──────────────┼─┼─┼─┼─┼─┼─┼─┼─┼─┼─┼───┼───┼───
乡镇企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
其中: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 │ │ │
──────────────┼─┼─┼─┼─┼─┼─┼─┼─┼─┼─┼───┼───┼───
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
━━━━━━━━━━━━━━┯━┯━┯━┯━┯━┯━┯━┯━┯━┯━┯━━━┯━━━┯━━━
金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 计│合 计│备 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
城乡个体经营收入 │ │ │ │ │ │ │ │ │ │ │ │ │
──────────────┼─┼─┼─┼─┼─┼─┼─┼─┼─┼─┼───┼───┼───
储蓄存款收入 │ │ │ │ │ │ │ │ │ │ │ │ │
──────────────┼─┼─┼─┼─┼─┼─┼─┼─┼─┼─┼───┼───┼───
汇兑收入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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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合 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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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现金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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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行发行库领取现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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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入现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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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业务库存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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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总 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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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收入项目根据人行规定排列的,各行按实际发生的项目登记。
三、每日现金收入项目合计数,应与现金收入日记簿中当日发生额一致。
四、表内项目内容,注意保密,定期销毁。
附式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支出项目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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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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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计│合计│备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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