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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学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46:30  浏览:8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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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学习的决定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学习的决定


教党〔2004〕26号


  吴玲同志生前是河南省郑州市第22中学高级教师。她自1977年参加教育工作至2004年7月因病逝世,数十年如一日,呕心沥血,勤奋工作,将毕生精力献给了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在长期的教育工作中,她始终怀着“要为祖国和人民炼一炉好钢,一粒钢渣都不能剩下”的信念,给予每名学生平等的教育和关爱,尽心尽力把每名学生都培养成才;她对学生有着深厚的感情和炽热的爱心,将全部心血都献给了学生;她一心扑在教育教学事业上,从不追求个人名利,从不计较个人得失,直到生命最后一刻,仍念念不忘自己的学生;她刻苦钻研教学业务,不畏艰难,积极进取,勇挑重担,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她严于律己,乐于助人,模范地实践了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马祖光同志生前是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黑龙江省特等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他自1950年参加教育工作至2003年7月因病逝世,为我国的教育科研事业殚精竭虑,贡献了自己毕生的力量。他信念坚定,立志报国,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他德高望重,治学严谨,学识渊博,教书育人,不仅教授科学知识,而且注重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精神和奉献祖国的高尚情操;他孜孜不倦,勇于探索,在科研难题面前从不退缩,取得了一系列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研成果,为我国国防科技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他克己奉公,淡泊名利,谦逊质朴,始终践行自己“共产党员贡献要处处走在前面,利益面前不能伸手”的诺言。

  陈学求同志生前是吉林农业大学研究员。他自1959年参加教育工作至2004年2月因病逝世,献身农业教育科研事业,夜以继日,辛勤工作,直至生命最后一刻。他于20世纪50年代冲破重重阻力从马来西亚回国,后来多次放弃到国外定居的机会,始终心系祖国,奉献人民;他长期奋斗在农业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勇于承担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的重任,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他坚持面向社会,深入基层,艰苦创业,不懈探索,创建了大量高粱、玉米育种材料,选育出多个高粱新品种,为农业增产增收做出了突出贡献;他热情关心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常年工作在田间地头,指导农民学习先进农业技术,有31个春节在育种基地渡过,未能与家人团聚。陈学求同志逝世后,被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是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辉楷模,是教育战线共产党员的杰出代表。他们的模范事迹和人格力量感人至深、催人奋进,是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骄傲。为进一步学习宣传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的模范事迹,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和奉献精神,努力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教育部党组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向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学习的活动。

  教育部党组号召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学习,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关爱学生、教书育人、辛勤耕耘、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学习他们鞠躬尽瘁、艰苦奋斗、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敬业精神。希望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吴玲、马祖光、陈学求同志为榜样,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使命,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做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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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的突出问题之一,许多现代化的城市仍然为生活垃圾问题所困扰。目前,我国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城市环境卫生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迅速增长,目前全国城市人均年产生活垃圾四百四十公斤
,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以每年8%至10%的速度增长,预计到本世纪末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量将达到八千多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一九九0年全国仅为2.3%,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97.7%的生活垃圾未经处理,任意堆置城郊,许多城市形成了“垃圾围城”
的严重污染局面,既侵占大量土地,污染土壤、空气和水体,又易孳生蚊蝇,传染疾病。
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非常重视,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不少地方把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工作作为“两个文明”建设和综合整治城市环境的重要内容来抓,增
加了一些环境卫生设施,加强了环境卫生的管理,颁发了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有了一定改观。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目前仍然十分严重,主要原因是:第一,不少地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仍然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它纳入城市重点工作的议事日程;第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资金严重不足,“七五”期间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总共仅一亿元,只占这项资金主要来源(同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1.8%;第三,缺乏对城市生活垃圾回收综合利用的鼓励政策,致使城市生活垃圾中的纸、塑料、玻璃、织物、金属等资源没有得
到充分的再生利用;第四,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薄弱,缺乏强制性法规和行政、经济手段,生活垃圾总量的增长得不到有效控制;第五,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制造能力落后,科研工作跟不上,开发生产尚未形成能力;第六,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劳动条件差,强度大,津贴少,工资水平偏低
,加上住房条件差,致使环境卫生行业招工难,专业技术人员少,后继乏人。
为解决好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两个文明”的建设,现就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主要手段之一,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保障。只有搞好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处理,才能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清洁、优美、舒适的环境。城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城市垃
圾处理工作,要把它作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实施计划和垃圾处理设施用地,认真组织实施。宣传、文化
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环境意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城市广大群众都要积极维护环境卫生,树立讲卫生、讲文明的社会新风尚。
二、加强城市垃圾管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尽快制定本地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从事城市垃圾清扫、运输和处理的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沿海开放城市和旅游风景城市在近期内要做到生
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其他城市也要逐步实行。城市中的各单位要负责本管界内环境卫生的保洁和垃圾清运。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试行“政、事”、“政、企”分开,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要深化内部经营机制的改革,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化服务公司,实行社会化服务。城市人民政府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垃圾总量的增长。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大量来源于居民生活废弃物,特别是蔬菜、瓜果皮核的实际情况,商业、农业部门要
积极推广净菜进城,减少蔬菜垃圾,到二000年大城市净菜进城率要达到40%,中小城市达到30%,对净菜进城实行优质优价。
三、大力开展城市垃圾的回收综合利用,提高回收利用率。城市生活垃圾中的纸类、塑料、织物、玻璃、金属、动物骨头等是重要的再生资源,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垃圾的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对于自筹资金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在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
《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之内)独立核算单位,可享受国家有关再生资源和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城市垃圾处理场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土地使用税。可堆腐的生活垃圾经高温堆肥处理后,应当加工成为有机肥料。农业部门应将生活垃圾加工后的有机肥纳入当地农业用肥计划,并加强农业
环境监测,贯彻《城镇生活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到二000年,大中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率要达到40%以上。
四、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社会的公益事业,原则上应当由国家、地方、受益者共同投资,大家受益。首先,城市人民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继续给予安排,国家和地方适当安排部分补助资金和优惠贷款,鼓励地
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其次,争取利用国内外贷款,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提高垃圾处理水平。第三,积极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按量收取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
费用。收费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技术监测的应用科研工作。要加强和充分利用现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部门的科研力量,搞好协同攻关。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及技术开发,列入国家和地方的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开展国际技术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先进技术,有选择地引进国外技术和专业设备。当前要继续以卫生填埋和高温堆肥为主,极少数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焚烧技术,并通过卫生监测,提高卫生无害化处理质量。
六、稳定环境卫生职工队伍。由于环卫工作苦、脏、累,因此环卫工人的工资应当高一些。各地要根据财力,为环境卫生职工多办实事,切实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并结合住房制度和工资制度的改革,逐步解决环境卫生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
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是关系保护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和政治意义,国内外都十分关注。只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依靠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和各部门的大力协作,以及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完全可能在不太长的时期内,逐步
解决好这一问题。



1992年7月4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以及《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有偿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垦指标,是指在保证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分区,将若干城镇规划区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以及废弃的国有工矿用地(即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并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后可置换用于城镇建设(即建新地块)的指标。复垦指标必须通过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公开交易有偿取得。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三)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四)有偿使用的复垦指标原则上用于经营性土地开发。
  第四条 株洲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复垦指标有偿使用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复垦计划、资金计划和交易计划等的审批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复垦指标确认、复垦指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复垦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复垦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等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复垦地块的土地清查、清理、确权登记(区分局按现行登记发证模式办理)、立项审批、设计预算审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工程监理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资金的拨付,审定预算实施方案,监管资金的使用和票据的提供。
  第五条 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承办有关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交易事宜,建立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信息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复垦

  第六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该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复垦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的意见,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四)复垦区域相对集中,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以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措。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主要是指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
  (三)增减挂钩项目结余资金;
  (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五)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
  第九条 项目选址。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项目选址踏勘报告,列入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申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下年度项目计划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12月3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 复垦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3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复垦计划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复垦计划,按复垦新增耕地单位面积费用包干等形式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开始实施到竣工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土地复垦完毕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符合要求的,按指标用途和有关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对复垦农用地和新增耕地面积指标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复垦指标管理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有偿使用指标来源于省国土资源厅对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新增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予以确认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十八条 指标有偿使用规则
  (一)一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在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公开竞购。
  (二)指标有偿使用采取公开竞拍的方式进行,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具体交易规则参照《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有偿使用价格指导
  (一)复垦指标有偿使用基准价格由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等报批费用组成。
  (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会审委员会依据有偿使用基准价格、复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交易底价和出让方案,并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交易调控管理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对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总量实行计划调控,每年度交易指标量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复垦指标规模和经营性用地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指标购买用途
  (一)等量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二)指标买受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合适建新地块,按照《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开发建新区土地。
  (三)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和防洪保安基金等报批费用。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所有权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交易前,应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回原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在交易完成之后,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土地变更登记。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复垦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颁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优先权保障
  (一)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交易时,报价低于底价的不能成交。
  (二)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之前,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交易纠纷调解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中发生的纠纷,可向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不能调解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益分配
  (一)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除去复垦成本、交易成本部分,20%留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用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市留10%作为奖励资金,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先进县(市)、乡镇、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其余返还给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优先安排用于挂钩项目复垦发展基金。
  (二)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按复垦指标交易额一定比例向指标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交易完成后,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将交易款汇缴入株洲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由市财政部门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要按有关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及财务核算、审批等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核算规范。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管理,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管理绩效、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及奖惩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