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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36:17  浏览:8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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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5年1月11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总局直属各单位、集团所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总局决定自2005年1月至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总局统一公告。
  二、审核对象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三、审核内容
  1、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2、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3、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1、审核机关应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严重违规问题、经批评教育仍不整改的,全年无制作经营业绩的,或无故不参加业绩审核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应撤销其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2、今年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年一次的业绩审核期。自2003年至2004年电视剧制作业绩(以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准)达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且无不良记录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定为“合格”等级;两年内有电视剧制作业绩,但完成数量未达到34号令规定要求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两年内无独立拍摄电视剧制作业绩(未独立申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因无独立制作电视剧业绩被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应撤销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仅保留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因存在严重违规问题被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则应同时撤销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对总局去年六月以来新批准的24家混合所有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由于取得甲种证资格未满两年,因此,在此期间其独立完成电视剧的业绩如未达到34号令规定要求,但有制作业绩(包括题材已经批准立项,或正在制作中的),可定为“合格”等级,对无制作业绩的定为“基本合格”,并要求其在下一个审核期内达到业绩标准。
  4、在2003年至2004年内,独立制作完成电视剧数量(以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准)达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且无不良记录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可按照总局34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请。经省局初核同意后,连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附件五)等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审核。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可按规定直接向总局社会管理司提出申请。
  五、工作要求
  1、各制作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分别填写《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一)和《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三)。其中,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审核表应在2月8日前上报当地省级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应将审核表于2月20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2、各省局在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审核完成后,应于2月20日前将下列材料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
  (2)《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一);
  (3)《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机构情况一览表》(附件二);
  (4)《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三);
  (5)《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情况一览表》(附件四);
  (6)新申请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相关材料;
  (7)各省广电局2004年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情况。
  3、《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机构情况一览表》和《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情况一览表》等两个表格,可按总局设定的内容填写成电子文档,发到社会管理司节目管理处电子信箱中。
  4、总局联系单位: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戴振宇、杨 峥
   电 话:(010)86093645、86091815
   传 真:(010)68012690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附件:
  1.《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38
  2.《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机构情况一览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39
  3.《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43
  4.《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情况一览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41
  5.《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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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 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住宅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二)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镇土地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地审查、批准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禁止买卖、出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非法买卖或以合建形式变相买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工信部运行[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确保应急工业产品供应及时、有序、高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总结汶川和玉树特大地震抗震救灾、防控甲型H1N1流感等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三月六日



  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及任务分工

  2.1组织体系

  2.2任务分工

  3应急准备

  3.1机制准备

  3.2工业产品储备

  3.3产业准备

  3.4信息准备

  3.5科技准备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

  4.3信息发布

  5事后管理

  5.1征用补偿

  6保障条件

  6.1资金保障

  6.2运输保障

  6.3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7.3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7.4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1总则

  1.1目的

  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确保应急工业产品供应及时、有序、高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国家在处置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处置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需求,具体是:

  (1)协调突发事件处置急缺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组织;

  (2)协调突发事件处置急需装备、材料和其他工业产品的供应保障,动物防疫物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等国家已有应急预案按其规定执行。

  1.3.2本预案指导地方开展有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基于现有应急工业产品管理体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协调企业按照需求做好应急工业产品保障供给。

  坚持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应急工业产品保障由事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建立分级响应、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坚持预防和准备为主,平战结合。注重常态与应急状态的衔接,做好生产能力准备,增强防范意识,加强预案演练。

  坚持快速反应,及时高效。加强部门间、部省间、区域间沟通协调,完善应急工业产品生产与运输、储备、调用间的协调机制。

  1.5预案体系

  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是国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体预案,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的规范性文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发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专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专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为某类应急工业产品(如装备、材料等)或者某类突发事件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如地震、气象灾害等)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发布实施。

  (3)地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地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州)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为应对本地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并发布实施,报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4)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应急预案。由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要求,为做好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及任务分工

  2.1组织体系

  工业产品应急保障组织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市、州)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四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和本预案规定,负责综合协调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市、州)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2.2任务分工

  2.2.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管部领导担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时可根据需要在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信息产品领域成立专项保障组。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2)领导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制订工作方案,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需要,制订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联合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4)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2.2.2综合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人员为成员。综合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按规定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2)联系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3)综合分析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需求信息,提出安排建议;

  (4)跟踪了解应急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协调相关问题;

  (5)承担应急值守,起草专报信息,编辑工作简报;

  (6)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下的日常工作;

  (7)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原材料保障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分管司领导担任组长,承担消杀用品、建筑材料等应急保障。装备保障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分管司领导担任组长,承担救援装备、运输装备、抢修装备等应急保障。消费品保障工作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分管司领导担任组长,承担医药、食品等应急保障。电子信息产品保障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分管司领导担任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和软件服务业司分管司领导担任副组长,承担通信装备、监测探测设备等应急保障。各专项保障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根据工业产品应急需求,拟订紧急生产方案;

  (2)监测有关应急工业产品产销存情况;

  (3)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工业产品生产和供应;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新闻宣传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分管厅领导担任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人员为成员。新闻宣传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归口对外宣传,确定宣传口径;

  (2)通报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5专家咨询组,由工业领域的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专家咨询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对工业产品应急保障提出建议;

  (2)对工业产品选择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应急准备

  3.1机制准备

  3.1.1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预警预报机制

  密切与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关注突发事件演进过程。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对可能受到威胁的地区和行业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有关地区和行业发出预警信息,通报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可能调用的应急工业产品范围和规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要求有关地区和行业做好应急准备并采取相应措施。

  3.1.2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部门协调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部门联络员制度。常态下不定期交流工业产品应急需求信息;应急状态下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

  3.1.3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部省合作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地方政府共同建立应急工业产品保障合作机制,加强需求信息沟通。

  3.1.4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区域联动机制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发挥比较优势,按照就近、救急的原则,结合区域发生突发事件规律,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区域联动机制,加强相互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

  3.2工业产品储备

  3.2.1生产能力储备

  对峰值需求大、正常储备难度高、生产工艺特殊的应急工业产品,根据产品类型、地理位置和未来需求,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重点企业认定制度,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生产能力储备,加快完善和优化全国范围内的空间布局,建立健全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的应急工业产品生产能力储备体系。

  3.2.2社会储备

  充分利用生产企业在库存和销售环节的现有储备能力,对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经常性工业产品,选择有关生产企业开展社会储备,定期发布指南,强化动态调整和跟踪。

  3.2.3实物储备

  根据需要,必要时对重要应急工业产品采取实物储备。

  3.3产业准备

  制定扶持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明确鼓励发展的重点应急产品和技术,建立应急产业标准体系和准入制度,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和处置的产业支撑能力。

  3.4信息准备

  开展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调查,掌握产品类型、性能指标、生产能力和库存等重要信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业产品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3.5科技准备

  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先进适用应急工业产品相关技术研究,加强应急工业产品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对工业产品需求的紧急和严重程度,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响应级别。

  4.2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应急保障响应(Ⅰ级)

  4.2.1.1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工业产品短时间需求数量巨大、现有生产能力严重不足,或者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类型多,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国务院或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署了保障任务。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4.2.1.2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启动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Ⅰ级响应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综合组、有关专项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2.1.3响应内容

  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每日召开工作例会,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应急保障工作任务,协调重大问题,向突发事件发生地派出现场工作组。

  综合组第一时间掌握并确认应急工业产品需求信息,提出安排建议;根据需要提出应急工业产品运输需求并做好衔接,及时上报重大情况,做好应急值守,协助有关企业捐赠应急工业产品。

  根据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信息产品领域的应急保障需要启动相应专项保障组,对峰值需求巨大的应急工业产品,拟订不同类型产品应急生产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正常储备难度高的应急工业产品,第一时间掌握库存情况,建立动态监测制度,采取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形式做好应急保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实施紧急征用。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区域联动机制,按属地原则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其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相关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应急工业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要素保障工作。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在需要启动应急生产机制时,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和计划,加强与上下游关联企业的合作,快速扩大生产能力,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并及时上报产品供给、生产能力和库存等重要信息。

  新闻宣传组及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重大事项宣传,定期发布信息,必要时组织专题新闻发布活动。

  咨询专家组在应急保障主要节点和重要事项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4.2.1.4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4.2.2重大应急保障响应(Ⅱ级)

  4.2.2.1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工业产品短时间需求数量巨大、现有生产能力不足,或者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类型较多,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下达了保障任务。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4.2.2.2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启动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Ⅱ级响应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综合组、有关专项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2.2.3响应任务

  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下达应急保障工作任务,协调重大问题,必要时向突发事件发生地派出现场工作组。

  综合组及时掌握并确认应急工业产品需求信息,提出安排建议;及时上报重大情况,做好应急值守,协助有关企业捐赠应急工业产品。

  根据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信息产品领域的应急保障需要启动相应专项保障组,对峰值需求巨大的应急工业产品,视需要拟订相应应急生产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正常储备难度高的应急工业产品,采取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形式做好应急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区域联动机制,按属地原则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其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指导协调。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供应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及时上报产品供给、生产能力和库存等重要信息。

  新闻宣传组及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重大事项宣传报道,不定期发布信息。

  咨询专家组在应急保障主要节点和重要事项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4.2.2.4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4.2.3较大应急保障响应(Ⅲ级)

  4.2.3.1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所需个别应急工业产品短时间需求数量巨大,或者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下达了保障任务。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4.2.3.2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Ⅲ级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正式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综合组立即启动值班制度,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2.3.3响应任务

  响应启动后,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综合组每日召开工作例会,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紧急生产,通过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做好工业产品应急供应,及时上报重大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启动区域联动机制,按属地原则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其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供应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

  4.2.3.4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4.2.4一般应急保障响应(Ⅳ级)

  4.2.4.1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所需个别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下达了保障任务。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4.2.4.2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Ⅳ级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由综合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综合组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2.4.3响应任务

  响应启动后,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综合组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根据需要采取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方式做好工业产品应急供应,及时上报重要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供应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

  4.2.4.4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4.2.5 响应级别调整

  4.2.5.1 随着突发事件进展,当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保障条件超出或小于已发布响应级别时,可根据需要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4.2.5.2 当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时,如所需应急工业产品达到上述相应级别,可参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信息发布

  4.3.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3.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事后管理

  5.1征用补偿

  根据征用应急工业产品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条件

  6.1资金保障

  对于保障应对突发事件调用、征用应急工业产品所需各项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工业产品应急保障所需经费,通过规定程序申请由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保障。

  6.2运输保障

  加强与综合运输协调部门和交通运输、铁道和民航部门衔接,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确保应急工业产品运输畅通,必要时可申请“绿色通道”。

  6.3通信保障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通信网络,建立联系渠道。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或地方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联合应急演练活动。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组织编写统一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培训大纲和教材,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宣传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

  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7.3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评估

  定期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7.4奖惩

  对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成品、半制成品和在制产品。

  8.2预案管理

  定期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相关新的法律法规;

  (2)根据应急演练和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的评估结果,需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3)因机构改革需要对应急管理机制进行调整;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