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联办事项审批办法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4:03  浏览:8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联办事项审批办法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联办事项审批办法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3]2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事项审批办法》、《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
为强化审批管理,规范运作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单位,对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事项实行六个方面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和公开收费标准。 二、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根据项目内容,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事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出具《补办件通知书》,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应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凡需通过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等程序办理的申请事项,有关服务窗口受理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从发出《承诺件通知书》起,应立即联系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审核踏勘等审查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要求受理窗口重新办理,如协商未果,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承诺时限如遇双休日或法定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三)联合办理制:凡涉及2个以上部门、单位的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受理并牵头办理。牵头部门或单位的服务窗口受理后,按承诺办理制办理并出具《联办件通知书》,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审,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可凭《联办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与结果。 (四)上报办理制:凡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主办部门或单位负责申报,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上报件所必备的事项,出具《上报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并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五)明确答复制: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当场或当日认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当日决定,并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出具《答复件通知书》。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决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审议或踏勘,确定明确意见,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凭《承诺件通知书》查询办理情况。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答复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 (六)窗口收费制: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收费,由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费用结算窗口一个窗口收费,各部门、单位不得另行办理收费事务。各服务窗口单位开票,收费窗口缴费,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全部收费存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商业银行,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三、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审批的事项按照“六件”分类法进行管理: (一)即办件的管理。办事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即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二)答复件的管理。国家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按答复件处理。答复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作出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答复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三)承诺件的管理。服务对,象提出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件以后应及时向部门或单位领导汇报承办内容,尽快组织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所受理的事项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承诺件所涉及的内容,如属于部门或单位内部相互协作办理的事项,应由受理的窗口部门或单位自行协调办理,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办理相关手续。受理窗口应填写《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承办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凭《承诺件通知书》领件。  (四)联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申请需由2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属联办件。联办件实行受理窗口牵头负责制。联办的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责任部门(单位)为牵头部门(单位),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牵头部门或单位受理。牵头部门或单位受理联办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并牵头抓紧落实申请事项的办理事宜,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办理重大事项。各联办部门、单位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牵头部门、单位的受理窗口必须填写《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凭《联办件通知书》领件。 (五)补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受理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服务对象。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况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上报件的管理。凡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属上报件。受理窗口接件后,填写《上报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上报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和领件。 四、凡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窗口的部门、单位,其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轮流值班)负责服务窗口的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服务窗口负责人。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直接承办和协调相关事宜。对服务窗口受理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交的各类审批事项,必须落实专人按要求办理并办结。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各部门、单位要授予其充分的审批权,做到既受理又办理。凡是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服务项目,原部门、单位内不得再行受理。 五、为了加强监督,市监察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投诉受理中心,对窗口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每月公布各类事项的审批办理情况。  六、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事项审批办法
为明确审批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完善联审制度,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联办事项审批范围。联办事项指须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单位审批的申请事项及其他需要联合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联办事项审批责任部门、单位。联办件审批实行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牵头部门或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主要联办事项的牵头部门或单位为: (一)基建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技术改造及涉工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三)外商投资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四)房地产开发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市建设委员会; (五)个私企业的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物价工商局; (六)其他联审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或单位为牵头部门或单位。 三、联办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一)对已经明确联办审批牵头部门、单位的事项,由服务对象将申报资料送交对应牵头部门或单位预审。牵头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组织会审的,呗Ij由牵头部门或单位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通知涉及的部门或单位予以办理,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再由牵头部门或单位受理审批。认为需要会审办理的项目,则开具《联合会审意见表》,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联合会审意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由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将审核资料发送各有关部门、单位或服务窗口,决定是否需组织现场踏勘并确定联合会审时间。 (二)对没有明确联审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的事项,有关窗口受理后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联系,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确认后,按程序(一)办理。 (三)各服务窗口对受理的联办项目,不能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时,应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牵头部门或单位后,按程序(一)办理。 (四)凡受理的联审事项,牵头部门或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原则上由牵头部门或单位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联审。重要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联审。 (五)对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联办事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或单位统一组织,重要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一般应一次性完成。联办事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要求参加项目的联合审批、现场踏勘,否则视作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要联审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单位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各审批部门、单位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四、联审会议 (一)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由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主持,重要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持。 (二)联审会参加对象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定后通知。 (三)联审会召开之前,牵头部门或单位要通知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牵头部门或单位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联审,并将联审资料发送参加联审的部门、单位。参加联审的部门、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应委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的部门、单位应在会上帮助指导,并一次性提出补办手续、资料的目录和空白表格、填表要求等资料。 (四)联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拟稿,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发。联审会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 (五)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后,各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牵头部门(单位)。各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在“联系单”上签署的意见,视同联审会议的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六)对联审会涉及但未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办法
为了有效地为投资者做好服务工作,快速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营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为重大、重要、重点投资性项目的审批建立一条快速通道,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快速审批通道的受理范围 (一)涉及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事务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投资项目; (二)批办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快速审批事项。 二、快速审批项目的认定程序。投资者或服务对象在申请项目立项或申请企业设立、开业时,对符合受理范围条件的,由申请者填写《快速审批申请表》,经牵头部门或单位审核,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向各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开具《快速审批通知书》。 三、快速审批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为了有效地做好快速审批程序的落实工作,建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建委、物价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的服务窗口和联系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快速审批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 (二)组织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联合会审、现场踏勘,签署意见; (三)督促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的快速办理和流转; (四)受服务对象委托,全过程代理审批事务。 四、工作要求 (一)快速审批协调小组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凭《快速审批通知书》与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联系审批事务。各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必须即收即办,不受承诺时间限制,需要由部门(单位)领导批准的项目,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快速传递,督促有关人员快速办结。 (二)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或服务窗口要及时沟通,协调解决。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现将《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孙兆林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恢复和培育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规范封山禁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畜牧、水利、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封山禁牧工作坚持封、育、管并重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生态建设。
  第五条
封山禁牧以新造幼林地和重点生态建设区域为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状况逐乡逐村确定封山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新植5年以下的幼林区、自然保护区林地、水土保持治理区域、下放个人经营的“四荒”地、特种用途林地及国家实施的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区禁止放牧。
  第七条 封山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毁坏林地、林木进行的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
  (二)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
  (三)扒剥树皮、挖掘活树根;
  (四)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树木种子;
  (五)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
  (六)违反林区规定用火。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格限制山羊饲养,散养牛羊三年内实行圈养。在未实现全部圈养之前,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加强放牧管理和育林地看护工作,禁止在封山育林地放牧的同时,合理划定村、组的牧场。
  第九条
市、县、乡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牛羊圈养技术、场地及资金采用不同方式有计划地给予扶持,加强品种改良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圈养扶持资金、技术投入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畜牧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封山禁牧区域应在明显处设置永久性标志,并注明封山范围及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封山禁牧工作管理责任制。
  (一)国有、集体所有林地由权属单位负责管护。无力管护的,可以与乡村集体、专业户(组)签订合同,委托进行封禁管护。
  (二)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应当订立适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禁止乱砍滥伐、毁林放牧和破坏植被等行为。
  (三)个人自留山、承包(租赁、拍卖)的“四荒”地由经营权人自行管护,服从总体规划,遵守法律规定,自觉履行封山育林、恢复植被义务。
  第十二条
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各乡、村应当设立专(兼)职护林员,其合理报酬由市、县、乡、村及林权所有人共同承担。护林人员的职责范围、报酬补贴、失职责任等相关事宜由市县林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封育一定时期的林木确需抚育间伐等经营措施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林业行政部门要经常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部门报告封山禁牧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委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月23日,国家体委 国家教委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标准施行办法》),于1989年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委于1990年1月6日发布施行。
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是我国从50年代起建立起来的一项基本体育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达到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的累计已有3.8亿多人次。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于鼓励和推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标准施行办法》是在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我国青少年儿童体质状况的发展变化,学校体育工作的逐步改善,以及目前广大青少年儿童的实际“达标”能力和水平,对原《标准》中的部分项目和评分评级标准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调整而制定的。修改后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其科学性、实用性和适应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根据《标准施行办法》关于“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中全面施行”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把这项工作列入计划,并应根据实际情况,把积极开展“达标”活动与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实施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等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要积极发挥各级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带动和鼓励广大学生坚持锻炼,积极参加测验。凡体育课考核、学校体育竞赛活动中相同项目的成绩,均算“达标”成绩,可不另行测验。
在开展“达标”活动中,要加强安全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各级学校卫生保健部门,应切实做好医务监督工作。
各级教育、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推行《标准施行办法》的领导,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这项工作在学校的全面开展,以增强广大青少年儿童的体质,逐步提高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
附件:一、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锻炼测验项目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中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可以根据条件施行。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军人、职工体育锻炼标准,分别在军队、工矿企业中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施行。卫生部门应当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把体育锻炼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活动紧密结合,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四条 施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 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 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
(二)少年乙组:13—15岁(初中);
(三)少年甲组:16—18岁(高中);
(四)成年组:19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 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 测验及标准
第七条 施行单位应当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十条 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250分至345分
良好级标准:350分至415分
优秀级标准:420分至500分
第十一条 参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其达标等级:
(一)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二)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30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施行本办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凡是达到达标等级标准的高考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优秀级标准证书、奖章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制定,委托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发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8月27日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锻炼测验项目表
----------------------------------------------------------------------------------------------------------
| | 儿 童 组 | 少 年 乙 组 | 少 年 甲 组 | 成 年 组 |
|--|----------------------------|--------------------|----------------------|----------------------|
| | 50米跑 | 50米跑 | 50米跑 | 50米跑 |
|第| 10米×4往返跑 | 100米跑 | 100米跑 | 100米跑 |
|一| 10秒25米往返跑 | 10米×4往返跑 | 10米×4往返跑 | 10米×4往返跑 |
|类| (以上男女同) | 10秒25米往返跑| 10秒25米往返跑 | (以上男女同) |
| | | (以上男女同) | (以上男女同) | |
|--|----------------------------|--------------------|----------------------|----------------------|
| | 1分钟跳绳 | 1000米跑(男)| 1000米跑(男) |1000米跑(男) |
| | 50米×8往返跑 | 1500米跑(男)| 1500米跑(男) |1500米跑(男) |
|第| (以上9--12岁, | 800米跑(女) | 1500米滑冰(男)|1500米滑冰(男) |
| | 男女同) | (以下男女同) | 800米跑(女) | 800米跑(女) |
|二|(以下11、12岁,男女同)| 3分钟25米往返跑| 1000米滑冰(女)|1000米滑冰(女) |
| | 400米跑 | 200米游泳 | (以下男女同) | 200米游泳 |
|类|2分钟25米往返跑 | 1000米滑冰 | 4分钟25米往返跑 | (男女同) |
| | 100米游泳 | | 200米游泳 | |
| | 500米滑冰 | | | |
|--|----------------------------|--------------------|----------------------|----------------------|
| | 跳 远 | 跳 远 | 跳 远 | 跳 远 |
|第| 跳 高 | 跳 高 | 跳 高 | 跳 高 |
|三| 立定跳远 | 立定跳远 | 立定跳远 | 立定跳远 |
|类| (以上男女同) | (以上男女同) | (以上男女同) | (以上男女同) |
|--|----------------------------|--------------------|----------------------|----------------------|
| | 掷垒球 | 掷实心球(2千克)| 掷实心球 | 掷实心球 |
|第| (25.42厘米) | 推铅球(3千克) | (男女均2千克) | (男女均2千克) |
|四| 掷沙包(0.25千克) | (以上男女同) | 推铅球 | 推铅球 |
|类| 掷实心球(1千克) | |(男5千克、女4千克)|(男5千克、女4千克)|
| | (以上男女同) | | | |
|--|----------------------------|--------------------|----------------------|----------------------|
| | 1分钟仰卧起坐 | 引体向上(男) | 引体向上(男) | 引体向上(男) |
|第| 20秒钟立卧撑 | 双杠臂屈伸(男) | 双杠臂屈伸(男) | 双杠臂屈伸(男) |
|五| 斜身引体 |1分钟仰卧起坐(女)|1分钟仰卧起坐(女) |1分钟仰卧起坐(女) |
|类| (以上男女同) | 斜身引体(女) | 斜身引体(女) | 斜身引体(女) |
| | |屈臂悬垂(男女同) | 屈臂悬垂(男女同) | 屈臂悬垂(男女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