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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1:10:05  浏览:9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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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全国


关于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新出联〔2002〕16号


  2000年9月,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全国"打黄""打非"工作小组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新出联[2000]31号)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制售和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现象仍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有的地区甚至还十分猖獗,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影响了教学质量,腐蚀了教职工队伍,损害了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对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中办发[2002〕4号),将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纳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扫黄""打非"斗争的整体部署,坚持专项治理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坚决将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赶出市场、赶出课堂,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青少年权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一批非法印刷、发行盗版 教材和教辅读物的案件,收缴各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严厉整治承印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印刷企业,深入查堵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流通渠道,严肃查处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有效遏止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征订发行过程中滋生的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范教材、教辅读物出版发行秩序,形成一个良好的教材、教辅读物使用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清查学校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各类学校秋季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和非法编印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对学校内部人员正在非法印刷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对正在使用的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应全部收缴。各类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发行机构及各类学校自办的图书代办点、发行部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在清查工作中,对从事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编印、订购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图书发行单位的监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图书批发市场的管理和图书零售单位的检查。对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行各类教材、教辅读物的单位应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无证从事图书发行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各类学校周边的书店、书摊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
  (三)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管。各地要继续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打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新出联[2001]16号),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坚决取缔无证照印刷企业,依法查处非法印制教材、教辅读物的印刷企业。各类学校自办的印刷企业和有图书印制能力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人,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务求标本兼治,措施到位,狠抓落实,取得成效。
  (二)排除干扰,依法行政。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顶住说情风,杜绝人情案,坚决避免有案不查、执法不严或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由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并做好督查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图书发行单位和印刷企业进行检查,并对上述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类学校秋季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进行清查,对已发现的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要立即向当地新闻出版、版权部门?quot;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积极协助对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制作者和销售者进行查处。版权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从事盗版活动构成侵权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侵权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 部门处理。
  (四)建立机制,巩固成果。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巩固治理成果。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健全检查制度、报告制度、突出问题通报制度以及举报奖励制度等一系列长效措施。各类学校要 建立健全教材使用管理制度。
  (五)注重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调动各种宣传力量,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连续和追踪报道,加强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治理成果和重大行动的宣传,以求形成有利于专项治理的社会舆论环境。
  (六)维护稳定,保障教学。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地要注意维护好正常的教学秩序,避免出现影响稳定的问题。凡是目录上的教材,新华书店要主动上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以确保正常教学需要。

四、行动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 8月15日至8月2 4日)。各地有关部门要制定部署行动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行动目标、主要任务、 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向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行动。
  (二)治理行动阶段(8月25日至9月20日)。对各类学校秋季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图书批发市场、图书零售单位和图书印刷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收缴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查处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完善教材、教辅读物使用管理制度。
  (三)检查评估阶段(9月 21日至10月31日)。各地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行动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和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和国家版权局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治理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彰,对问题突出、治理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国家版权局
20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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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

张学伟


【内容摘要】针对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不一,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无形中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以及法律的正确适用。本文在归纳司法实践中几种比较带有典型性做法的基础上,试就上述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 工伤待遇 竞合 权利救济

一、实务中的不同做法及理由
实务中,对于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问题,各地操作不一,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以下是三种具有典型性的做法:
做法一:二者可兼得。即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理由: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能相互取代。劳动者获得两份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做法二:劳动者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未能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部分,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补足。
理由: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以损害填补为基本原则。如允许劳动者可以获得两份赔偿,与此原则相违背。其次,工伤保险基金本身十分紧张,在劳动者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情况下,不再给予工伤待遇,可以将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更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
做法三: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相重复的项目不能兼得。基本理由同做法二,但又有所变通。江苏司法实务中采取此做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8号)中规定: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二、作者观点
结合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做法,即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可以兼得。主要理由如下:
1.劳动者获得两份赔偿是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一种是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后者是建立在有偿基础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依法应享受的待遇。二者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性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这类似于目前很多学校为在校学生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如在出现学生受到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的情形时,只允许其获得侵权赔偿,而不能获得基于有偿基础上的保险赔偿,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
2.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目的,即是在劳动者出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时,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和补偿。这是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政策。另外,劳动者获得侵权赔偿后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并未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依法应得的劳动待遇。如不允许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赔偿的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是与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目的和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相违背的。
3.鉴于目前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较低,损害和赔偿之间往往不成比例,因此允许劳动者两种赔偿可以兼得,可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之,只允许劳动者作出择一选择,有违公平。
4.允许劳动者两种赔偿可以兼得,有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支持。《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未限制劳动者获得双份赔偿的权利,因此不允许劳动者两种赔偿可以兼得,于法无据。
三、结语
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问题上,本人认为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两种赔偿。即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附: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参考案例
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
裁判摘要: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作者: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学伟律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统称“市政府例会”)服务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省政府例会组织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规程,现提出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合理编排议题
(一)根据会议主要任务提出议题。1、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研究经济社会方面的重要问题;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分析形势,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它事项。2、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市政府工作方法、工作程序方面的重要问题。3、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市政府领导分工方面的问题;需要统筹安排的问题;市政府领导一个阶段的工作安排问题;市长确定讨论的其它问题。
(二)规范议题申报。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后,由相关科室填写议题登记表(见附件1、附件2),附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和请示材料,交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总,同时通知汇报部门做好议题涉及事项的协调及材料准备工作。
(三)合理控制议题数量。市政府总值班室一般于会前4天,根据汇总的议题及汇报材料的准备情况,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和轻重缓急顺序,提出会议议题安排意见,填报例会审批单及议题单(见附件3、附件4、附件5),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属于紧急突发性事项的议题,有关部门可及时报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后列入会议审议。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5个,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碰头会议连开,议题总数一般不超过6个。
(四)精心组织会议通知。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意见,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组织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前两天及时报告各位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通知各参会单位。市政府例会一般安排在每星期一下午,会议通知采取书面方式(通知市政府领导附会议材料,会议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分送市政府领导;通知其他与会人员附议题单),遇紧急情况可采取电话通知。会议议题一经审定,一般不再临时增加其它议题;各位副市长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一天提出。
二、强化审核把关
(五)提前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市)区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单位)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单位的倾向性意见;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政策性文件),作为议题提出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在两天内及时转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严格审核,主办单位修改后,附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会前,主办单位要将汇报材料分发相关单位,以便准备发言意见。
(六)严格把关。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所分管或联系单位上报的议题,要加强协调和审核把关,做到“五种议题不上会”,即市政府分管领导能够研究解决或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主办单位会前未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要求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但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不上会,未填报市政府例会审批单并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的不上会,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按时参会汇报或未能按会议要求和时间报送会议材料的不上会。
(七)认真准备汇报材料。议题主办单位为会议汇报单位,根据前期协调情况准备汇报材料,要求主题明确、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建议明确具体,有的要提供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涉及资金安排、规费减免的应附项目、数据清单,并尽可能采用图表说明。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规范体例,一般不超过3000字,由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签后,由汇报单位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白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汇报材料的标题用二号小标宋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标题下方注明汇报单位全称。对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的文件稿,须有起草说明,并在正文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注“草案”或“讨论稿”字样(汇报材料格式见附件6、附件7)。汇报材料不署单位负责人姓名,不用单位正式公文或单位文头纸,不得出现缺页、漏页、字迹不清、错别字等问题。会议汇报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议题的内容准备汇报材料,不得擅自增加与会议议题无关的汇报内容。
三、明确参会范围
(八)规范出席和列席范围。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范围为:市政府副秘书长,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督办室主任,市日报社、市广电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根据相关议题要求列席会议。
市长碰头会议的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督办室主任。
(九)严肃参会纪律。参加市政府例会的部门人员必须是市政府组成人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可带一名副职和一名助手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带副职或助手。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因参加国家、省有关会议,陪同国家、省领导或部门地市级以上领导在黄石考察,参加市委安排的重要公务活动、出国出境、出市无法及时赶回以及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而确实不能参会者,必须在会前半天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一位负责同志参会。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对一年内缺席三次及三次以上的,由市政府党组进行通报批评。
(十)试行邀请公民旁听制度。凡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暂住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
四、规范会场管理
(十一)规范会场布局。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在市政府办公大楼3号会议室召开。参会人员的座次按以下原则安排: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在主席台就座,各位副秘书长、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在主席台对面第一排、第二排、第三排就座,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第一排中间汇报席就座,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及市日报社、市广电局的常规列席会议人员在主席台左侧就座。在主席台右侧设公民旁听席、会议工作人员席。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一般在市政府办公大楼5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室内设会议圆桌,参会人员的座次按以下原则安排: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在会议圆桌北面就座,各位副秘书长在会议圆桌东西两侧就座,市政府部门负责人、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在会议室南面就座,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及市日报社、市广电局的常规列席会议人员在会议室东侧单排就座;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汇报席就座。会议室西侧单设会议工作人员席。
(十二)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汇报人应为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要突出主题,不讲套话和空话,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其它相关单位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十三)维护会场秩序。一次会议研究多个议题时,实行候会制度。会议在审议前一议题时,后一议题的参会人员在候会室等候。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提前退场或临时请人代会,确有紧急情况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获准后告知会议工作人员。会议期间,除会议工作人员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书机要人员外,其他非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会场约请领导、传送文件,确有紧急情况的,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代办。
(十四)认真做好会场服务。会议工作人员会前要做好会场布置等工作,会议期间由专人负责签到、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实行无线信号屏蔽,所有参会人员要自觉关闭各类无线通讯工具。
五、规范会议纪要制发
(十五)及时按程序制发会议纪要。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均制发《会议纪要》,市政府总值班室一般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并送审。会议纪要主要记述议定事项,应做到简明扼要、表述准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按程序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程序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十六)规范表述与会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对参会人员按照“出席”、“列席”范围分别表述。出席人员依次表述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人员依次表述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常规列席人员,应邀列席的党群等部门负责人。
六、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十七)市政府例会决定的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会后两个月内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有特殊时间要求的,按照会议时限要求及时上报落实情况)。市政府总值班室每季度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办检查,并拟制《政府情况通 报》,报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宜于公开报道的事项,应及时报道,由市政府研究室拟制新闻稿,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发通稿;宜于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络公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写信息,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予以公开。

附件:1、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
2、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登记表
3、市政府例会审批单
4、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单
5、提请市长办公会研究议题单
6、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格式
7、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格式

附件1: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

年 月 日

名 称
议 题
协调情况
汇报单位 汇报人 职务
参会单位
建议名单
汇报材料
准备情况
法制办或科室
意 见
副秘书长
审批意见
秘 书 长
审批意见
副 市 长
审批意见
常务副市长
审批意见
市 长
审批意见

注:此表由市政府法制办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后,送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总。

附件2: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登记表

年 月 日

名 称
议 题
协调情况
汇报单位 汇报人 职务
参会单位
建议名单
汇报材料
准备情况
科 室
意 见
副秘书长
审批意见
秘 书 长
审批意见
副 市 长
审批意见
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审批意见

注:此表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后,送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总。

附件3:

市政府例会审批单

年 月 日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拟提议题
拟请领导
出席情况
总值班室
处理意见
领导批示

注:此表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填写,与附件4或附件5提请审批。

附件4: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单

序号 议 题 提请人及提请时间 审批人及审批时间 汇报单位 参会单位
1
2
3
4
5

注:此表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填写。

附件5:

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议题单

序号 议 题 提请人及提请时间 审批人及审批时间 汇报单位 参会单位
1
2
3
4
5

注:此表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填写。

附件6:

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 副市长批印)

《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审修报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的审修过程••••••
二、《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三、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
(二)••••••

附件:《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正文)

附件7:

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
( 副市长批印)

关于××××××情况的汇报
黄石市××局

一、关于××××××的基本情况••••••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国家、省的要求,兄弟市州的主要做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等)••••••
三、建 议
(一)••••••
(二)••••••
(三)••••••

附件:文 件 稿(正文)

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试 行 办 法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公民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
(一)讨论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议案草案;
(二)讨论由市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讨论市政府工作部门请示市政府决定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市政府办公室应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5天,在《黄石日报》和《中国•黄石》网站发布公告。
二、公民旁听资质
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暂住证、且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
三、旁听申请程序
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应于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的公告发布后4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以及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开具的证明,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名并填写《公民旁听黄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登记表》。市政府办公室依据报名顺序和公民的代表性,每次安排旁听人数不超过5人,于会前1天通知公民旁听会议。
四、旁听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场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通知领取旁听证,凭证按时进入会场,并遵守会议纪律。
五、本市荣誉市民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市长批示件是市长部署工作、安排任务、下达指示的重要文件。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是政府日常政务处理中贯彻依法行政、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键,有利于保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工作快捷高效运转,有利于进一步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谐社会。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加强配合,做好市长批示件的督办落实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市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办理责任
市长批示件包括:阅文批示件、阅信批示件、批转件、其他批示件。
阅文批示件,指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对上级机关及外地来文附公文处理单送呈市长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分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办。
阅信批示件,指市长对人民群众、基层单位来信及《中国•黄石》网站市长信箱来信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市长对人民群众、基层单位来信的批示件,由市信访办负责督办落实;市长对市长信箱来信的批示件,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督办落实。
批转件,指市长对上级机关转办的信访件及上级领导批示件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转办的信访件,市长批示由市信访办、督办室落实的,由市信访办、督办室负责督办落实;市长批示转部门落实的,由市信访办督办落实。上级领导批示件,按市长批示,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落实。
其他批示件,指市长在其他文件(含请示报告件)、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市长批示由市政府督办室落实、并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配合;批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相关部门落实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按照《市长、副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负责督办。
二、规范办理程序
(一)阅文批示件办理
文书科收件登记,将市长批示件加盖公文督办专用章后,复印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督办,有关部门承办,将落实情况以公文形式(一式3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文书科填附《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报市长及相关领导阅批;文书科归档,同时将市长阅批处理单复印相关科室备案。
(二)阅信批示件办理
市长对市长信箱来信的批示件,由市政府总值班室签收、分办,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长批示件督办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填附《黄石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长批示件处理单》报市长阅批;市政府总值班室回复、归档。
市长对人民群众、基层单位来信的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的工作人员处理,转市信访办督办落实,市信访办将督办落实结果报市长阅批,并回复信访人;密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批转件办理
文书科收件登记、分办;市信访办按其办信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督办室按其督办规程督办,并报市长阅批,需正式文件上报的,由督办室拟文按办文程序报批;文书科归档,同时将市长阅批处理单复印转市信访办、市政府督办室备案。
(四)其他批示件办理
市长批示明确由市政府督办室办理的,由文书科收件登记,转市政府督办室,督办室按照督办规程办理,并将督办落实结果报市长阅批;文书科归档,同时将市长阅批处理单复印转督办室备案。
市长批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相关部门落实的,由文书科收件登记、分办,转呈相关领导,复印转相关科室;相关科室按照分管领导批示督办,将督办落实情况报市长、分管领导阅批,同时将领导阅批件送文书科归档。
三、加大督办落实力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必须严格遵照市长批示要求抓紧督办,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市长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市长批示有明确办结时限的,按批示时限办结,急件急办。市长阅信批示件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
(二)向市长报告办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呈报,要求实事求是、文字简练。要求相关县(市)区和部门承办的,由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后呈报。
(三)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每月按照市长批示件办理责任分工,对市长批示件督办落实情况进行清理,按季编发《市长批示件督办落实情况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