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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12:33  浏览:8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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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 2007〕3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南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责任,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促使行政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诚信和责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引发群体事件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
  (三)不顾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盲目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随意安排财政和各类专项资金或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决策失误责任的。
  第五条 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命令的;
  (二)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四)私设“小金库”,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六)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影响公正执法的;
  (七)瞒报、谎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八)违反规定实行地域、行业封锁或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为不依法严格追究,甚至纵容、包庇的;
  (九)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及时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职责,治政不严,监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三)因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 、 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 ;
  (四)因疏于管理 、 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 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之外的其他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应当问责的 ,依照本办法问责 。
  第九条 问责信息来源 :
  (一)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 、 批示 ;
  (三)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
  (五)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
  (六)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
  (八)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
  第十条 问责方式 :
  (一)限期整改 ;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
  (四)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
  (五)取消当年评优 、 评先资格 ;
  (六)责令停职检查 ;
  (七)责令辞职 ;
  (八)建议免职 ;
  (九)构成违法违纪的 ,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 、 纪律责任 。
  前款规定的方式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采用前款第(六)项 、 第(七)项 、 第(八)项 、 第(九)项方式问责的 ,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决定启动 。根据有关信息来源 ,行政首长可能存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 ,由市监察局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依照 《 行政监察法 》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报告调查结果 。需要问责的 ,提出具体建议 ;不需要问责的 ,提出终止问责建议 。
  第十三条 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依据调查报告 ,遵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做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 。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任免机关 。
  第十五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但法律 、 法规 、 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复查期间 ,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由市监察局负责拟制 、 送达 。
  第十七条 各县穴市 、 区雪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问责 ,依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及省驻宛单位行政首长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 ,由市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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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1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对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BT融资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能力的项目BT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BT融资模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总投资在50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供水、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确定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政府指定和业主申请两种方式。

  政府指定方式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指令,要求项目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方式。

  业主申请方式是指项目业主鉴于自身筹措资金、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不足,书面向市发改委、财政局申请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对申请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方式。

  第六条 BT方案的提出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由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提出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第七条 BT方案的审查

  由市发改委牵头,财政、监察、规划、国土、林业、建设、审计、人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按照重点突出、总量平衡的原则,对该项目的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BT方案的审定

  成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监察、规划、国土、林业、建设、交通、环保、审计、工商、人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主要职责是: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把关,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负责BT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BT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困难和问题;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的具体事项。

  申请项目的BT方案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BT投资人。

  

第四章 BT投资人的确定

  

  第九条 项目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审定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招投标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 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原则上BT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所在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具备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具有相应的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中标的BT投资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正式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从项目实际交地时间开始计算)、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各方职责

  

  第十四条 在BT融资项目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受市政府授权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规模调整;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四)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五)下达BT项目投资计划,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

  (六)会同市财政局对BT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出评价意见;

  (七)建立BT项目储备库,适时提出一批适合的项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的审查;

  (二)审定BT项目的融资计划;

  (三)负责监督融入资金的使用、调度、平衡,指导项目业主的财务运作;

  (四)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BT融资项目的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提出回购总价的意见;

  (五)支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六)配合市发改委对BT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审计、工商、人行、银监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切实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BT融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环评、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手续,并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制定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和融资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BT融资招标文件;

  (三)依法组织BT投资人、工程监理等招投标活动,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情况;

  (六)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实行现场签证制度,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同意;

  (七)负责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配合市财政局进行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核;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BT投资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办理项目报建及验收等各项审批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设立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按合同约定并经项目业主认可后,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五)切实搞好工程质量自检,严把质量关,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六)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

  (七)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内容、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的书面同意,并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同意;

  (八)不得将合同签订的工程内容进行转包,无特殊理由、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分包;

  (九)按月度向项目业主、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财政局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十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承担

  

  第十九条 市直各职能部门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出台相关配套服务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权举报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预先制订项目的回购资金计划,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价款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BT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工程建设特殊施工的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只能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应对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BT投资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其他项目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中介机构、原材料供应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BT投资人可以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发改委、财政局进行审查,审查后报请市政府研究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以及补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依法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和工程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三十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七章 回 购

  

  第三十二条 在制定回购支付条件时,应充分考虑BT投资人的合理利润,并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资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修金。回购期从项目交付使用开始计算,原则上为三年及以上。

  第三十三条 回购总价应按投标文件和项目合同计算,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发生的设计变更,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按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项目业主负责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作为BT项目的回购总价。

  对列入审计机关全过程跟踪审计的BT项目,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须经审计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投资人回购总价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应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和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未能达到回购条件的,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

  项目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维护BT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行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定宣贯会议纪要

  3月11-13日,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全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函[2004]56号)等文件进行了宣讲,并就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建设部金德钧总工程师出席会议,并就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的意义及相关问题发表了讲话,建筑市场管理司王早生副司长作了会议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要求。现将会议涉及的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中业绩的认定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工程业绩按以下原则确认:

  1、以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确认工程业绩的依据,原则上一个合同为一项业绩。

  2、工程业绩不得重复使用。一项工程业绩只能由一位申请人使用,不得由两人及以上多人重复使用。

  3、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业绩均可使用。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总承包项目及其分包项目,均可作为业绩分别认定。分包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工程规模必须符合大型工程标准。

  4、一项工程业绩可以分割使用。特大型工业工程项目,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等形式分割成若干个工程项目分别认定。分割的工程项目规模必须符合大型工程标准,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予以确认。

  5、同一工程业绩分期实施可以累计计算。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实施时,如果分期实施的若干合同仍为同一个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所承担,该业绩可以累计。

  6、不同专业工程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可以累计,但所申请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专业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或以上。

  7、审核部门确认。早期工程项目无法提供规范的“项目经理任职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甚至“工程合同”时,企业须出具证明材料,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确认。

  8、石油化工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调整:《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函[2004]56号)中关于石油化工工程大型工程第(4)项标准调整为“250万吨/以上的炼油工程或相应的生产装置”。

  二、关于考核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1、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申请人应同时提供经人事部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企业颁发的聘任证书。

  2、军队系统的技术职务。以命令形式发布的军队系统的技术职称视为有效。

  3、后学历或学位。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不论何时取得,均予以认可。

  4、所学专业。申请人所学专业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为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中”列明的专业。大专、中专的专业与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中列明的专业相近,予以认可。

  5、其他专业。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中涉及的“其他专业”系指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管理或经济专业。企业应在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时,将所学专业为“其他专业”人员在备注中注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报送材料时也应予以注明,并将此类人员名单另行汇总。“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建设部、人事部确定。

  6、所学专业与建造师专业关系。申请人所学专业符合“专业对照表”中列明专业的,可以参加建造师14个专业中的任何一个专业的考核认定。一个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专业参加考核认定。

  7、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申报,不予受理。

  8、工作调动人员业绩认定。工作调动的人员,在原单位完成的业绩由原单位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推荐意见由现单位填写。

  9、更换项目经理。若同一个工程更换了项目经理,如果前后两位项目经理承担的工作量大致相当,可以按两个业绩分别认定,但必须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提供有效证明。原则上一项工程业绩只能由一位项目经理使用。

  10、从业年限、业绩截止时间。从业年限、业绩计算时间以材料报出之日为截止时间。

  11、工程业绩的考核标准。工程业绩必须符合建市函[2004]56号文中列明的大型工程标准。

  12、工程合同额。工程合同额的审定可以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也可以以工程结算单为依据。

  13、国外工程业绩认定。符合考核认定标准的国外工程业绩可以申报,但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的同时要翻译成中文。

  14、职业道德证明。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表》中“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栏,所在单位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确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确认,作为对申请人职业道德的证明。

  15、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表》中“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主要业绩”一栏,所在单位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确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确认,作为对申请人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任职情况的证明。

  16、考核认定评审费。参照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标准,每位申请人考核认定费800元,其中300元留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500元上交有关专业委员会。

  17、申报渠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直接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

  18、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查确认后,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19、审核意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对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后,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填写“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20、会同专业部门审核。地方所属企业申请人申报专业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申报专业涉及铁路、民航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建设部签署会审意见、盖章。其他企业申请人申报专业涉及交通、水利 、通信、铁路、民航时,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建设部签署会审意见、盖章。在《申报表》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栏中填写“经与××部门会审,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21、材料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建造师考核认定办公室报送材料时要有明确的交接手续。报送的材料应按建造师14个专业进行分类。

  22、申报时间。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报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3、身份认证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应单独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取得身份认证锁方式可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建造师考核认定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时进行。

  24、二级建造师。进一步研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考试的有关问题。

  三、考核认定的有关要求

  1、加强宣传与学习。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宣传,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一级建造师的考核认定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精心安排,周密计划,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经费,为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

  3、加强沟通与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尊重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共同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各项工作。

  4、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过程中,各企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原则,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努力为申请人提供方便,严格按照建造师考核认定有关规定办事。

  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工作,周密布置、紧密配合,保证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按质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