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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7:00:47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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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图务院


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8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20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皖府法函[2004]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根据上述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附: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2004年6月11日 皖府法函[2004]5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毫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办理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不服毫州市建委《关于对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批复》(毫建[2004]70号)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中,对涡阳政府采购中心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不能认定,向我办请示称:

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其是政府依法成立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自然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毫州市建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规定,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没有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因而不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从事政府采购工程业务是否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才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特此请示,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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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9]39号


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单位,部管社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根据《民政部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做好2009年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按照2008年青海会议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要求,各省(区、市)在12类民政基层单位中各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单位作为试点,组织指导开展创建活动(试点单位确定后将名单分别抄送驻部监察局和业务主管司局备案)。同时,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试点单位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出本省(区、市)行风建设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为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座谈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省将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于6月底之前报驻部组局备案。民政部确定在北京、河北、吉林、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东、新疆建立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观察点,适时组织人员进行调研,总结经验。7月中旬召开小型座谈会,研究制定全国民政系统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在各省开展创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拟于10月中旬召开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座谈会,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讨论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指导和推开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继续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和纠风部门组织的民主评议行风、行风热线等活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和行评监督员作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探索和创新民政系统民主评议行风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

  二、开展殡葬服务、婚姻登记服务专项治理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按照民政部确定的纠风工作重点,今年重点对殡葬事业单位、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这两类机构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虚高和捆绑收费问题。各地殡葬服务、婚姻登记机构要普遍开展自查自评自纠,民政部将适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严格服务规范,提升服务质量。要切实落实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项目的办事公开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都要上墙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事)件,要公开曝光,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要继续清理规范各类达标评比表彰活动,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的问题。

  三、加强对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对救灾资金、城乡低保救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五保救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各省(区、市)按照监督检查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坚决纠正滞留、浪费、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救灾救济资金等行为,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划分,各负其责,加快建立监管体系,切实做到资金分配到哪里,监管责任就延伸到哪里。民政部加强对救灾救济资金等相关补助地方的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防止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确保民政资金运行安全。

  四、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引导,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监察部和民政部将在去年社会组织预防腐败调研成果的基础上,今年5月底前重点开展行业协会与行政部门脱钩相关情况的调查研究,选择部分省(区、市)协助搞好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行业协会与行政部门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的脱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和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和非法组织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引导广大社会组织在法制规范下健康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树立民政优良作风。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指导,分类实施。要严格执行党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艰苦奋斗,节约开支,精简会议,规范公务接待,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坚决纠正奢侈挥霍等不良风气;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民政干部职工增强宗旨意识和纪律观念,大力弘扬良好风气;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坚持把制度创新贯穿行风建设全过程,进一步完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要积极参加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的创建文明行业和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活动,推进各级民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转变作风,改进服务,树立民政优良作风。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坚持从维护群众利益、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强化对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领导,把行风建设作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一个重要方面,列入民政工作的总体部署之中,统筹规划,认真研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层层落实。部机关有关业务司局要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加强对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检查指导。各级民政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以优良的作风促进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浅析社区矫正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丁友军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五种罪刑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在的罪犯放在社区,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行刑制度。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2005年,我们江苏省在全省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通过一年的时间实践来看,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家庭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和谐江苏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但我们在工作调研中,也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以下是笔者调研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对今后的工作对策提出自己的浅显之见。
存在问题
问题一、没有统一法律,配套法规不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知),通知中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内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托管、送达和回执的方式、有关矫正档案资料没有详细说明,这些问题让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造成有关单位之间工作互相扯皮、跨省市犯罪或流动人口犯罪的矫正对象脱管、矫正程序不统一的现象发生。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
问题二、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且没有固定的统一办公场所,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
问题三、经费保障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不强。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没有规定。江苏省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下发的《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时,只提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现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工作人员要为矫正工作中交通费、通信费埋单,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问题四、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及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据我们统计,矫正对象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工作,他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报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的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问题五、基层司法所力量还比较薄弱。
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2004年,江苏省才逐步调整司法所的体制、落实编制。按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司法所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意见》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集体性质的干部和事业人员仍占一定的比例,一兼多职、安排非本职工作的现象仍然存在。我们建邺区从2005年5月开始全面接管社区矫正对象,每个街道司法所都接管10人以上,工作人员少,专业知识缺乏也制约着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发挥。
基本对策
对策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加快立法步骤。
全国人大应适应社区矫正这个新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增强社区矫正有关内容。应根据这两年的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尽快地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对策二、建议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
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对策三、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国家财政部应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管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难题。
对策四、建议全国人大对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授权。
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工作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为避免法律空白而出现工作漏洞,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全国人大在制定的《社区矫正法》中,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对策五、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严格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要求,加大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力度。一是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充实基层,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二是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