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锦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20:01  浏览:8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锦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锦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4日第4次市长办公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锦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锦州市名牌产品的培育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认定、奖励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锦州市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我市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锦州市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锦州市名牌产品的认定以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锦州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产品生产者自愿申报,以市场评价为主。
第六条申报锦州市名牌产品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产品生产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三)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取得相应的证书;
(四)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国家核准的注册商标;
(五)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生产,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三年在国家、省质量监督抽查和市质量监督检验中均为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
(七)产品的年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均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八)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条件,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九)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十)具有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检验场所完善,设备齐全;
(十一)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锦州市名牌产品资格:
(一)未经加工的产品;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
第八条锦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程序:
(一)产品生产者填写《锦州市名牌产品申报表》,并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向当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而申报的产品生产者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生产者可以直接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
(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采取现场评价、用户跟踪、市场调查、监督抽查等形式进行考核,提出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四)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综合评价,初步认定锦州市名牌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原初步认定无效。
(五)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正式认定为锦州市名牌产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锦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者必须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报。
锦州市名牌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续期的,锦州市名牌产品生产者应在期满前9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进行确认。
第十条被认定的锦州市名牌产品,市人民政府授予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优先推荐该名牌产品申报辽宁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
(二)名牌产品在市级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其广告费用给予一定优惠。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市内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
(四) 生产者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时,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支持。
(五)在有效期内,生产者可以在该名牌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和有关材料中使用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对获得辽宁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对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三条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质量管理,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
(二)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只能在被认定的锦州市名牌产品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三)不得伪造、冒用、出租、转借和转让《锦州市名牌产品证书》;
(四)使用《锦州市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必须注明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锦州市名牌产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广泛听取消费者对名牌产品的意见,采取不同形式进行跟踪评价。
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填报锦州市名牌产品统计考核报表,及时反馈名牌产品的质量、生产经营等情况。
第十五条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在3年内不得申报锦州市名牌产品,并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伪造、转借、出租《锦州市名牌产品证书》、牌匾的;
(三)发生消费者投诉,经确认产品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并且按有关规定应该撤销其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
(四)经国家、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质量定期检验产品不合格的;
(五)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参与锦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锦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违反规定认定锦州市名牌产品的;
(二)收受申报锦州市名牌产品的生产者财务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学组办[2008]5号


机关各单位:

  现将《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和要求,按照《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制定开展解放思想讨论活动的方案。

  一、开展解放思想讨论的目的

  开展解放思想讨论的目的,是在学习培训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思想认识从那些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机遇意识;开阔眼界和思路,在事关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和本单位要不要科学发展、能不能科学发展、怎么样科学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

  二、解放思想讨论的主题

  解放思想讨论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联系当前经济形势,联系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思想实际进行。讨论以“如何进一步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思路,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主题,结合总结近年来实际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入讨论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工作思路、工作作风方面存在哪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问题,存在哪些因循守旧、满足现状等思想,如何开创思想解放的新境界;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讨论中央赋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以及贯彻落实的新思路新举措;结合分析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深入讨论住房城乡建设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新任务,以及应对的主要措施,在事关住房城乡建设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各司局也可围绕主题,结合本司局实际确定具体讨论题目。

  三、时间安排

  解放思想讨论安排在10月底至11月上旬,主要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讨论活动。

  1、党组以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的形式,围绕主题开展一次讨论,时间为半天。

  2、各司局根据本司局情况组织2-3次讨论活动。具体方式可根据本司局情况确定。

  3、11月上旬,组织两次讨论会。一次是机关、直属单位和社团司处级干部讨论会,一次是青年干部讨论会。两次讨论会分别由党组成员主持。

  4、11月上旬,组织召开学习交流大会,交流学习体会、调研成果和解放思想讨论成果,部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参加。

  四、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把解放思想讨论作为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在筹划安排上要留足准备时间,便于大家深入思考、做好准备;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思想实际,精心设计讨论的具体题目。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组织本单位的讨论活动。

  2、要紧紧围绕我部及本单位的实际和个人思想实际展开讨论,做到理论与实践、思想实际与工作实际的结合,避免空谈。要加强对讨论活动的引导,紧扣主题,把握导向,推动讨论活动深入开展。

  3、创新方法手段。各单位在总的要求下,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讨论活动以及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讨论的质量和效果。

  直属单位和部管社团参考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

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出联[2001]16号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严厉打击非法印刷活动,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出版物和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全国“打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进行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以《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压缩总量、优化结构、加强监管、严格规范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整顿与规范、扶优与伪劣相结合的原则,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促进印刷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半年时间的集中整治,取缔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印刷厂点,端掉非法印刷窝点,捣毁作案团伙,查办大案要案,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突出抓好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果。经过2——3年的努力,使印刷企业低水平重复的散滥状况得到明显改变,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实现重大调整,印刷市场秩序到根本性好转。

三、主要任务

(一)取缔无证无照的印刷厂点。没收其专用工具及印刷生产设备,并集中封存,其中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印刷设备要由有关部门就地监督回炉销毁,基余应公开拍卖。对证照不全的印刷企业,除极少数经营比较规范、设备工艺先进、人员素质较好、经过限期整改并符合要求的给予补全证照外,其他一律予以取缔。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印制行为。要深挖细查,严肃查处非法印刷大案要案,依法从重从快查处非法翻印境外政治性出版物的涉案单位和个人,依法伪造票证、印制侵权假冒商标及产品质量标识等制假贩假的犯罪团伙,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要以查办案件为契机,追源头,查流向,彻底推崇毁地下印制网络。

(三)抓好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下功夫整治非法印刷大案要案多发地区。重点整治2001年“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中要求关闭的出版物市场周边地区;重点整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印刷厂点密集的地区。全国将湖南邵东、浙江苍南、北京通州等地作为此次先进重点整治的地区。各地应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确定各自的重点整治地区并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压缩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对达不到印刷企业资质条件的,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方式予以整合。通过整改整合仍未达到标准的,不允许其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调控规划的要求,大力压缩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

对非重点地区,各地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方法步骤,切实完成整治的目标任务。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地要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工作报告,并报送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集中整治时间为2001年9月至2002年2月。期间,暂停审批新建各类印刷企业。

六、组织领导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合组成全国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对全国印刷业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检部门和“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组成全国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对全国印刷业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检部门和“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组成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印刷业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检查。

附件:

1、全国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整治情况汇总表(略)

3、印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