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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58:28  浏览:10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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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1]285号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
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经委)、纺织行
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鉴于委管国家局机构改革,原国家纺织局已撤消,行政管理职能并入经贸委,
以及地方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为便于工作衔接,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
0]40号),严格控制棉纺生产能力总量,防止再度发生低水平重复建设,巩固棉
纺压锭工作的成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棉纺细纱机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1、“十五”期间,对棉纺细纱机(含涉及棉纺细纱能力的变形产品,下同。
变形产品由国家经贸委认定)继续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整机无标牌的(无
生产企业名称、无产品型号系列、无出厂日期)、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或改装、
拼装及盗用有生产许可证企业标牌的、假冒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棉纺细纱机
均属于违规产品。生产、销售和购买以上产品的违规行为,要按国办发[2000]4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有棉纺细纱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应向国家经
贸委报送棉纺细纱机和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部件(作为配件直接向外销售
)的生产和销售情况(附件一),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以书面形式经生产企业
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3、棉纺细纱机出口实行备案制。经营棉纺细纱机出口的企业凭有效出口贸
易合同到国家经贸委办理登记并领取登记备案单(附件二);定点企业凭登记备
案单和出口贸易合同组织生产和供货。经营棉纺细纱机出口的企业在设备出关后
两周内,应将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送国家经贸委核销。出口棉纺细纱机不得转销
国内市场,如出现转销国内市场的情况,则按国办发[2000]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视为违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棉纺细纱机“准购证”的管理
  1、棉纺生产能力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国办发[2000]40号文件规定,“十五”
期间所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购买棉纺细纱机只能用于企业
的更新改造,必须报废销毁相应的落后生产能力。
  2、棉纺细纱机的购置继续实行“准购证”管理。全社会任何企业购买棉纺
细纱机都必须申领“准购证”(附件三)。“准购证”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发放。

  3、“准购证”申领程序。更新棉纺细纱机的企业将申领“准购证”的报告
(应包括企业概况、实施方案、拟销毁旧设备型号和时间、购买新设备的定点企
业和数量、资金筹措等主要内容)上报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国
家经贸委收到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后正式出具“审核
意见函”(有效期一年);企业凭“审核意见函”与定点企业衔接设备订购事宜;
在设备发货之前,企业按规定报废销毁相应的落后生产能力;国家经贸委收到监
销单后,核发“准购证”;纺机企业凭“准购证”并严格按其证上规定的设备型
号、数量发货。
  4、报废销毁落后棉纺生产能力由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组织实行统一监销。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派人到现
场,监督企业对拟销毁的整机及其关键部件(车头、车尾、车面、龙筋、机架)
进行拆除并彻底破坏,确保细纱机无法再度重新组装,并指定回收单位将报废设
备回炉销毁,不得转卖。监销后,各有关方面在监销单(附件四)上签字并盖章,
作为报废销毁落后棉纺生产能力的有效凭证。
  5、新设备安装完毕,需由省级经贸委(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商国家经贸
委后,到现场进行数量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6、棉纺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准购证”或未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纺
机生产企业购买,均视为违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按国办发[2000]40号文件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7、气流纺纱机纳入棉纺总量控制范围。国家经贸委在年度控制额度内,对
其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凡需国内采购该设备的,须经国家经贸委备案登记后,
再凭“登记备案表”(附件五)到生产企业购置。
  三、进一步加强进口管理,严格控制棉纺细纱机进口
  1、对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等新型纺纱设备的进口实行总量控制。年度
进口总量由国家经贸委提出,商外经贸部。
  2、凡进口棉纺细纱机、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等涉及棉纺生产能力的设
备,都要经国家经贸委核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事宜。禁止二手棉纺
细纱机、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和落后机型的进口。
  3、进口棉纺细纱机只能用于更新改造,不得新增生产能力。进口棉纺细纱
机的企业在设备进关之前,要按规定程序销毁旧棉纺锭。对没有按照规定销毁旧
锭的,均视为违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按国办发[2000]40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四、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坚决查处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违规行为
  1、根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发[1998]2号)和国办发[2000]40号文件的要求,各级经贸委要在当
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企业违规生产、销售棉纺细纱机,严格控
制各类企业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凡涉及细纱机更新改造的项目,除按现行程序报
批外,限额以下项目一律抄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2、省级经贸委要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工作,
负责组织查处本地区违规生产、销售、购买棉纺细纱机的行为。
  3、国家经贸委转给地方政府、经贸委查处的群众举报信件,省级经贸委要
负责组织调查,对调查属实的违规行为,由省级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国办发[2000]40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查处结果正式上报。

  我委查处违规工作联系电话:(010)63192788
  申领“准购证”联系电话:(010)63192731
  传真:(010)63192736(完)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一
棉纺细纱机生产和销售情况表
(    年  月)
填报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
细纱机整机
作为配件销售的关键件

合数(合)
锭数(锭)
车头(个)
龙筋(根)
机架(个)

期初库存量          


本期生产量          


本期内销量          


  其中
(分购货单位)        
 
           

           

           

           

           

           

           

           


本期出口量          


  其中(分
出口购货单位):        
 
           

           

           

           

           

           

           


期未库存量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二
棉纺细纱机出口核查登记备案单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
 
联系人
 

邮   编
 
地 址
 

拟出口日期
 
电 话
 

细纱机生产企业
 

出口国别
设备型号
台数
锭/台
合计锭数
贸易方式
备注

 
    
 
 
 
 

 
 
 
  
 
 
 

 
 
 
 
 
 
 

 
 
 
 
 
 
 

总   计
 
 
 
 
 
                                   
 
                          登记编号:    
 
 
                        :
       兹有         购买     型号棉纺细纱机   
台(合
     计  锭),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准予办理。请于设备出关
后两周内,
     将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我局核查注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年  月  日
     本表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一式两份。上联由地方填写。
 
附件三
棉纺细纱机准购证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联系人  

邮  编  
地 址  

交货日期  
电 话  

旧设备情况
型 号    
申请设备情况
型 号  

制造厂    
制造厂    

出厂日期    

锭/台    
锭/台    

小计台数    
小计台数    

小计锭数    
小计锭数    
合计(总锭数/总台数)   合计(总锭数/总台数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省(市、区)经贸委(经委)(或纺织行业管理
办公室)盖章: 
 
 
负责人(签字):
                                 

                        准购证编号:     

 
                        :
         兹有         购买     型号棉纺细纱机 
  台
      (合计  锭),经审核,符合购买棉纺细纱机的有关规定,
准予办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年  月  日
      本表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一式两份。上联由地方填写。
 
   附件四
棉纺细纱机监销单
                         年  月  日

细纱机型号 制造厂名 出厂年份 销毁旧细
纱机
台数 锭数 吨
           

           

           

           

           

 合   计      
报废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回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省(市、区)经贸委(经委)(盖章):
 
 
负责人(签字):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运行局:
 
 
监销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五
国内采购气流纺纱机登记备案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拟购置设备时间   电 话  
设备型号 台数 头/台 合计头数
备注
         
         
         
总计        
                                 
                     登记编号:     
 
                  :
        兹有                  购买     
 型号
      气流纺纱机  台(合计     头),已办理备案登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上联由申请单位填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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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行长授权书的通知(第一号行长授权书)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行长授权书的通知(第一号行长授权书)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
根据第11次信贷办公会议精神,为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并符合法律规范,经研究决定,对主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及各信贷局局长签批合同以及在合同书上签字实行一次性授权方式(见附件),不再一事一办授权书。
现将姚振炎行长的授权委托书印发给你们,请各有权签字人在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该授权委托方式可在签订合同时告知有关借款单位,也可作为合同附件提供给借款单位。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一号)
根据我行境内签订各类借款合同业务的需要,特做如下授权:
一、委托姚中民副行长负责审批软贷款及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的借款合同,并代表我在合同书上签字,也可以在审批表上批准有权签字人在合同书上签字。
二、授权煤炭石油信贷局局长 沈德琛;
电力信贷局局长 吴敬儒;
交通信贷局局长 叶 汇;
原材料信贷局局长 胡采棋;
机电轻纺信贷局局长 叶佛容;
农业信贷局局长 刘竣明;
林业环保信贷局局长 颜士中;
技术改造信贷局局长王泽民负责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硬贷款借款合同的审批,并代表我在三千万元以下合同书上签字,或根据分管行长的批准在软贷款或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合同上签字。
上述有权签字人承签合同不再一事一办授权委托书。
三、上述有权签字人在授权范围内,批准副局长、处长签字的合同书,可由秘书处代办我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授权在其职务任期内、工作分工不变的情况下有效。
国家开发银行 行长:姚振炎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1995年8月14日

湛江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规定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软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资企业,下同)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际惯例办事,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 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罚款等 处罚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办理的事项,政府职能部门不得推诿。因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影响甚至妨碍外 商投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该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的,由行政监 察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治安环境负责,各县(市、区)长、各镇(乡)长 是本辖区社会治安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采取强有力措施,预防和制止各处骚扰和破坏 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一律以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收费手册》为依据,对不 符合《收费手册》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3332444 )或湛江市外商投拆中心(电话:3332049,3365185)投诉。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 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拉赞助。
第五条 与外商洽谈投资项目,必须如实反映我市现有条件,向外商无偿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外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有意与我市国有企业洽谈合资、合作经营、参股或 整厂收购时,国有企业必须尽力促成。国有企业决定放弃嫁接外资时,必须先报政府职能部 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放弃。国有企业擅自放弃或拒绝外商投资的,应追究该企业负 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利用外资兴建基础设施项目,如有多家投资者,必须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按 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投资者的资质和资金信用进行评审,择优选定投资者。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营各方必须履行合同、章程规 定的义务,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决定代替董事会的决定。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基建工程的投标、设计、施工均须由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按我国有关 规定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及中方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办事,不得非法干预外 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占用外商投资企业财物。未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 会同意,不得单方面将外商投资企业租凭给第三者经营,或进行担保、抵押、质押。
第十一条 中方委派或推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 有关法规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二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因不遵守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 ,要及时依法更换。
第十三条 湛江市各级外经贸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外商投资 企业运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