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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23:39:06  浏览:9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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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8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做统一要求。

第四条 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标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章 标识的标注


第五条 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第六条 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

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第七条 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 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 标识的要求


第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第十条 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十一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1款定义的车辆,包括乘用车(2.1.1款定义)和商用车(2.1.2款定义),其中2.1.1.11,2.1.2.3.5,2.1.2.3.6款定义的车辆为专用汽车;所称挂车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2款定义的车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名称。
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永久保持”是指在产品使用寿命时间内不允许老化和自然脱落。

第十六条 2006年2月1日开始,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将不予登录《公告》。

第十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告》内车型车身外部标识进行调整,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本办法要求,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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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03月01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适应“三个代表”要求和新的形势任务需要,高检院在总结三年基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这是新形势下推动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又一战略举措,各级检察机关务须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抓到底


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检察机关全部工作的基础,事关整个检察事业的发展全局。自1998年高检院作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战略决策以来,三年争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检察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些地方干警基本素质、基础工作、基本装备还很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已经进入“五好”行列的基层院还需继续巩固提高,一些严重制约基层检察院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改变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状况还需作出持久不懈的努力。《纲要》针对基层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和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赋予“五好”新的时代内涵,对今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作出了进一步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把《纲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于巩固发展基层建设成果,确保基层建设步入经常化、法制化、正规化建设的发展轨道,推动检察工作取得更大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都要从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把抓好《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贯彻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推动基层建设得到新的一轮提升和发展。


二、全力抓好《纲要》贯彻落实,努力把基层整体建设推进到一个新水平


《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是三年基层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纲要》明确了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发展方向、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建设标准、争创载体、考核表彰和工作指导,是进一步深化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依据和工作纲领。上级检察机关务必要按照《纲要》抓基层,基层检察院要按照《纲要》搞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纲要》精神落到实处。一要充分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组织各级领导和广大干警认真学习《纲要》,领会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二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层次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具体规划,把《纲要》的基本要求量化分解,责任到人,真正落实到基层。三要发动广大检察干警积极投入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掀起新的争创热潮,形成你追我赶、生机勃勃的贯彻落实《纲要》、大抓基层建设的良好局面。四要突出重点,按照《纲要》提出的五个方面建设内容,认真抓好规范化建设,推动基层建设向更高目标迈进。力求再经过几年艰苦努力,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符合“三个代表”要求,能够担当新世纪检察工作重任、党和人民更加满意的法律监督机关。


三、转变领导作风,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纲要》的组织领导


上级检察院要形成党组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贯彻《纲要》的领导机制,充分运用组织争创“五好”检察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形成抓好《纲要》落实的合力。省级检察院要结合本省实际,明确阶段性目标和要求,切实搞好对本地区基层工作的重点指导。地(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具体组织好《纲要》的贯彻实施和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的开展。各级检察院领导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改进领导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围绕贯彻落实《纲要》开展调查研究,培养树立基层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加强对《纲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纲要》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对于《纲要》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逐级向上级检察院作出书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三月一日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开展争创“五好”检察院活动,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有了长足进步。为了进一步巩固发展“五好”创建成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使基层检察院建设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基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三个代表”要求和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发展方向和指导原则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发展方向


1.基层检察院在达到“五好”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应当着眼发展,长期建设,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以优化班子和队伍结构为主线,以创新管理机制和科技强检为动力,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赋予“五好”新的时代内涵,努力争创以“五好”为主要内容的先进检察院,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符合“三个代表”要求、能够更好地担负起新世纪检察工作重任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指导原则


2.基层检察院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必须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方针,通过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必须坚持依法建院,强化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规范干警行为,规范执法活动,规范各项工作,在规范中强化管理,在管理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以党和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坚持质量建检,夯实基础,固强补弱,确保整体建设扎实协调持续发展。


——必须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着眼时代发展深化检察改革,积极推进检察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强检,不断激发基层检察院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3.大力优化领导班子整体结构,努力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检察官法的规定和年龄梯次配备的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加强对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重点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长,优化基层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宏观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


4.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强化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制度,坚持检察长亲自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健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有效防止和克服独断专行与软弱涣散现象,提高解决自身问题和领导全面建设的能力。坚持任人唯贤,用好的作风选人用人。


5.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贯穿于日常管理之中。检察长应当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并切实负起对班子成员的监督之责。健全完善干部谈话、诫勉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二)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优化整体素质结构


6.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教育培训规划,对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组织参加本科学历教育或者续职资格培训。以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为重点,分类开展岗位培训,培养专业骨干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全体基层干警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普及计算机操作等科技知识,组织干警参加外语等级考试。


7.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改进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活跃党的生活,提高建设水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坚决纠正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以好的党风带动检风的进一步转变。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形成党组负总责,机关党组织、行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办案第一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8.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大力繁荣检察文化。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要求,陶冶职业情操,强化职业自律。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引导干警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重视检察文化建设,鼓励干警开展业余创作,培养检察文化人才,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干警业余文化生活。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力争走在当地前列。


9.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严格执行检察官法的规定,坚持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检察官,依法严把进口,疏通出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用四条禁令、九条硬性规定、六个必须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等规定约束干警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三)积极推进管理机制建设,依靠改革创新推动规范发展


10.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绩效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级管理机制。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1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实行检察人员招录考试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律和其他人才充实检察队伍。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中层干部和主诉、主办检察官,配套实行公示制、试用期制和任期制。探索建立晋升非领导职务的竞争机制。


12.推进制度创新,全面实行规范化的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科学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强化检查落实和兑现奖惩,使机关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全部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达到资源配置优化,办公秩序井然,办案活动规范,各项管理正规,工作运行高效。


13.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以各项检察职权的行使为重点内容,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办案跟踪监督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推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建立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健全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制度,拓展家庭和社会监督渠道,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网络,有效防止违法违纪。


14.着眼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民主管理机制。坚持定期征求干警意见,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渠道,重大决策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干警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15.努力完善检务保障机制,积极推进科技强检进程。搞好检察经费预算,积极争取专案经费、基础建设资金和上级财政专项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保证干警工资和办案需要。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增加科技强检投入,注重现代科技成果在检察工作中的转化和应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基层检察院,努力争取率先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落实从优待检的各项政策,关心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创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四)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16.牢固树立与“三个代表”及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执法观。正确对待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强化大局观念和法治观念,强化文明、高效、廉洁执法,强化公正执法和保护人权,敢于监督、严格监督、善于监督,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统一性、平等性和透明性,加强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17.增强法律监督效能,努力做到打击犯罪有力,法律监督到位,预防犯罪有效。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坚决查办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全面履行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


18.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努力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格执行实体法、程序法和检察业务工作规定,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实行流程管理,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业务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案件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行凶、自杀等事故,防止错捕、错诉和其他错案,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办案现象。改革完善业务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对办案质量、效率和综合效果的考核评价。


19.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业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检察长办案制度,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正、副检察长应当亲自指挥侦查、审讯和出庭支持公诉,带头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加强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核把关。


(五)不断加强检察机关形象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0.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重要工作、重大案件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中心工作,靠出色的业绩赢得党委的重视与关心。主动向政府通报工作,争取支持。


2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向政协通报工作。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与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虚心接受执法检查和评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22.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注意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服务保障大局的工作。加强横向联系,广泛吸收借鉴先进经验。


23.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积极运用检察职能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深化检务公开,规范文明用语,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抓好文明接待窗口建设。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


24.积极开展检察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检察工作成果和检察干警的先进事迹,扩大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


三、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争创载体、考核表彰及工作指导


(一)广泛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


25.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进入“五好”行列的基础上,应当着眼时代发展对队伍建设的更高要求,继续以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管理机制好、检察业绩好和社会形象好为基本标准,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与时俱进,持续健康发展。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现有“五好”检察院和今后涌现的先进检察院,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违反规定者予以摘牌。尚未进入“五好”行列或进入“五好”后又被摘牌的基层检察院,应在达到“五好”基本要求后,再参加先进检察院的评选。


(二)先进检察院的基本标准


26.先进检察院的基本标准是:


——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合理,政治坚定,团结坚强,勤政廉政,作风过硬,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强,被党委或者上级检察机关评为优秀班子。检察长综合素质好,威信高。


——队伍素质好。队伍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高,业务素质和科技素质适应执法需要,检察官任免符合法律规定,整体文化、专业结构优化,无违法违纪。


——管理机制好。岗位职责目标明确,业务工作流程管理规范,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完善,办案安全防范措施有效,进人、育人、选人、用人机制健全,监督制约网络严密,规章制度健全落实,考核评价方式科学,检察改革和科技强检走在前列。


——检察业绩好。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各项检察职能发挥充分,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贡献突出,执法活动文明规范,办案质量和效率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无严重违法办案现象和办案安全事故。


——社会形象好。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关系协调顺畅,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形象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党和人民满意。


(三)先进检察院的评选表彰


27.对先进检察院的考核表彰,严格按照下列层次和程序进行:


地(市)级检察院每年年终按照量化考核标准,对所属基层检察院进行全面考评,从中评选出地(市)级先进检察院进行表彰。


省级检察院每两年从地(市)级先进检察院中评选表彰一批先进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每三年从省级先进检察院中评选表彰一批模范检察院和一等功集体。


受到上级检察院表彰的先进检察院或模范检察院,下次表彰时继续参加评选,重新考核确定。


28.对先进检察院和抓基层工作成效显著的上级检察院给予相应奖励。对获得地级以上先进检察院称号的基层检察院,按层次颁发先进检察院奖牌,同时对其中突出者按权限命名为模范检察院或记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并对该院检察长予以奖励。对于组织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成绩突出的省、地(市)级检察院,授予“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


(四)领导机关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工作指导


29.上级检察院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履行指导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从宏观上制定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重点和要求,协调解决在全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搞好全局性工作指导。


省级检察院制定本地区基层建设发展规划,把工作重点放在组织实施和分类指导上,加强对地(市)级检察院的检查督导,协调解决在本地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搞好对基层检察院的重点指导。


地(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制定本地区基层建设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和指导基层争创活动,帮助协调解决基层检察院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和困难,特别是配好基层领导班子,配强检察长,把上级院抓基层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到位。


30.上级检察院要形成由检察长负总责、其他领导和机关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抓基层领导机制。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重大事故或者工作整体滞后的基层单位,要落实领导包扶责任制,必要时派工作组或确定有关部门对口帮扶。倡导基层检察院结对创建,共同提高。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切实转变领导作风,完善确保基层工作正常秩序的制度保障。


本纲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基层军事检察院的建设,参照本纲要的基本精神执行。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

机械部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
1992年5月7日,机械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行业管理, 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确保运行安全, 按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械电子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下列各类别、 品种压力容器设计的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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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 │ 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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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类压力容器 │第一类低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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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类低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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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中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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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液化石油气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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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三类低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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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三类中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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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液压气体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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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缝气瓶 │
┝━━┥ 第三类压力容器 ┝━━━━━━━━━━━━━━━━━┥
│9 │ │无缝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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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高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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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超高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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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特种材料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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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一)从事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负责审批、管理。
(二)从事第三类并同时从事第一、 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以及部属设计院、科研院所、公司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审批、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 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对第一、二类或单一品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各类设计人员总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少于1人;对第三类或同时又设计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各类设计人员总数不得少于9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少于2人。
(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
(四)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工作管理制度。
(五)有一定的设计经验和三年以上的设计业绩。
第五条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各级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及批准人员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专业知识和设计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
2.熟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能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3.对重大设计方案、关键技术问题能作出正确的决断。
(二)审核人员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而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
2.熟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能指导设计人员工作。
3.具有较丰富的设计经验,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应具有五年以上设计经历; 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应具有十年以上设计经历。
4.持有《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资格证书》。
(三)校对人员
1.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2.熟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并能正确执行。
3.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经考核合格。
(四)设计人员
1.掌握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1.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经考核合格。
第六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必要的设计工作管理制度, 至少应包括:
(一)各级设计人员考核制度。
(二)设计技术责任制度。
(三)设计文件审批、更改签署制度。
(四)设计文件、图样管理制度。
(五)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六)设计工作程序。
(七)设计质量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
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能接受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
(一)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众团体。
(二)咨询公司、联营公司等非实体联合组织。
(三)各类监督、检验和检测单位。
(四)个体经营者。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按规定条件与要求在自检合格后, 向批准机关报送《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申请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提出, 经受理后报送机械电子工业部并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申请第三类和同时含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以及部属设计院、科研院所、公司等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向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出, 经受理后抄送劳动部、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和劳动厅(局)。
第九条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范围。
(二)列表说明设计、校对、审核、批准人员基本情况。
(三)列表说明近三年的主要设计项目和典型压力容器设计参数。
(四)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持有《压力容器制造批准书》的制造企业, 其申请的设计范围,一般不得超过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范围。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接受审查前,应认真组织自检, 并向审查组提出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介绍设计单位历史、设计机构、人员概况、 主要设计项目及其实际应用情况。
(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设计装备和设计水平。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审查组由负责审批的机械电子工业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组织,并由3至5 名具有审核人员水平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参加。
设计单位的审查计划,由批准机关送同级劳动部门;一、二、 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审查计划,应同时送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劳动局。
第十三条 审查组负责设计单位资格的全面审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听取自检情况汇报,核对申请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 品种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检查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与任命, 核对审核人员是否持有《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资格证书》。
(三)审查典型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与图样(高类别品种可覆盖低类别同一品种的产品设计)的质量和水平, 结合设计进行各级设计人员考核、答辩。
(四)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五)检查必要的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
第十四条 审查组在完成设计资格审查后, 应向批准机关提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包括审查组组成。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及其评定。
(三)审查结论。
(四)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组成员签字。
审查报告和设计单位自检报告应一式五份报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审查组的审查结论,分如下三种: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单位:
1.具有与申请范围相适应,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力量和设计业绩;各级设计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已建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3.能正确贯彻执行标准、规范和规程;典型产品设计经实际生产考验,设计质量良好。
4.设计手段齐全,设计装备满足工作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单位:
1.具有与申请范围相适应,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力量和设计业绩;各级设计人员,基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已建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设计管理制度, 且大部分能贯彻执行。
3.能较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和规程;能及时、 正确处理一般设计质量问题,无重大设计质量事故。
4.设计手段较齐全,设计装备基本满足工作要求。
(三)凡不具备本条(二)款规定条件之一者, 为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单位。

第五章 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批准机关根据审查报告,经综合考察,全面衡量后, 作出决定,并按不同情况办理批准、备案手续。
(一)对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单位, 签署《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格式见附录二), 连同审查报告送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二)对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单位,明确限期整改要求, 根据整改后提出的整改报告(必要时可派员检查),确认合格者,按本条(一)款办理批准、备案手续。
(三)对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单位,通知审查结论, 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且一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批准书》签署后, 由批准机关向设计单位颁发《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批准书》和《资格证书》由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批准书》和《资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五年。
第十九条 《批准书》一式五份,由批准机关统一发送。 正本一份,发设计单位;副本四份分送机械电子工业部、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劳动局备案。《资格证书》只发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接到《批准书》和《资格证书》后,按要求刻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并报送批准机关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各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部统一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批准机关应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 在《批准书》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对设计单位至少应进行一次必要的监督抽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设计人员必须有设计单位的任命文件, 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应按任命规定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对新增设计人员应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设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审核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取得《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审核证书》)。
从事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审核人员,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考核、发证。
从事第三类和同时含第一, 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以及部属设计院、科研院,所、公司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审核人员, 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考核、发证。
设计单位的审核人员必须在持证人员中任命。
《审核证书》有效期十年,脱离设计岗位二年以上者证书自动失效。
《审核证书》由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变换名称, 应在三个月内报告批准机关和同级劳动部门,更换《批准书》和《资格证书》。
改变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应重新刻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并报送批准机关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新组建且尚未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 其设计图样必须送请有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审核,设计总图经该单位审核、 批准人员签字,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后方为有效。
上述设计图样的质量和安全,由审核、盖章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确需扩大设计的类别、 品种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由设计单位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并抄报同级劳动部门;
申请报告应包括:要求扩大设计的类别、品种及其理由, 代表性产品名称和主要设计参数,使用场合与使用单位等内容:
(二)经批准机关同意后,设计单位可从事代表性产品设计, 并在完成设计后报批准机关组织审查;
(三)审查合格后,由批准机关行文批准,增加其设计类别、 品种,在换发新的《批准书》和《资格证书》时,列入新增项目。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份向批准机关提出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各级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考核及变动情况。
(二)设计的主要压力容器产品名称、类别、品种、主要设计参数。
(三)重大设计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年度工作报告应抄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第一、二、 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还应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劳动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批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 对设计单位作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 停止设计工作全面整顿直至撤销其设计资格处分:
(一)未经批准,从事《批准书》批准的类别, 品种范围外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二)设计总图不符合规定要求,如:标题栏签字手续不全、 无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或印章为复印形式等。
(三)产品设计严重违反现行标准、规范、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由于设计不当,造成压力容器爆炸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管理混乱,对委托审核的设计图样,把关不严, 导致重大失误的。

第七章 《批准书》和《资格证书》的更换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在《批准书》和《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 3~6个月,向批准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报告,并抄报同级劳动部门。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批准书》和《资格证书》的单位, 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抄同级劳动部门备案,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换证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原批准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的保留或变更要求。
(二)五年来设计的各类别、品种典型压力容器产品一览表。
(三)五年来设计的压力容器产品水平、 质量和安全性的综合分析与评价。
(四)设计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批准机关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组织审查组, 审查组按十三条、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重点对换证单位五年来的设计业绩及其管理进行抽查、考核和评定,并据此提出审查报告与换证审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 换证审查结论,分如下四种:
(一)同意换证。
(二)整改后同意换证。
(三)取消某一类别、品种设计资格后,同意换证。
(四)取消设计资格,不予换证。
第三十四条 批准机关根据审查报告,作出决定, 对同意换证的设计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办理批准、备案手续, 重新颁发《批准书》和《资格证书》,同时收回原《批准书》和《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取消设计资格,不予换证的设计单位, 由批准机关收回原《批准书》和《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设计资格或取消某一类别、品种设计资格:
(一)在《批准书》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 连续二年不从事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二)在《批准书》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未设计过某一类别、品种压力容器, 且无高类别产品设计覆盖低类别同一品种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
(三)因设计不当,管理混乱而连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取证、换证和扩大类别、 品种所需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其中审查组人员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三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6月1日起实施。 原机械工业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审批办法》1983年机通字5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