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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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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各单位: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8月11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第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的组织工作。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经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十五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过奖励委员会5人以上联名提出,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推荐,报经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金5万元。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依据以及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0--15人。主任委员由曲靖市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1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已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聘请。

第二十一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由本人参与完成项目请奖的专家、学者,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三条 参与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曲靖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曲部队主管机构;

(五)经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曲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

第二十五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国外或者在市内外资机构做出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推荐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同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条 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报送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必须报送的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对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到专业评审委员会上进行答辩。

第三十三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评审、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做出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四十条 奖励办公室对报送来的异议核实情况进行审核及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一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审核。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审核;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必须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由曲靖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四十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十五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十六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参与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社会力量未经审批、登记,擅自设立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20日起施行。1996年10 月2日曲靖地区行政公署印发的《曲靖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曲靖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曲靖地区星火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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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赠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张延岭


甲某有私房一处,生前将该房赠与其已经结婚的次女,并办理了公证。赠与公证书写明:甲某该房赠与其次女。后其次女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后该次女与其丈夫闹离婚并诉争于法院,双方对该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发生争议,此时甲某已经死亡。值得注意的是,甲某还生有一子。赠与行为发生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前,离婚纠纷发生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
该案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该房屋赠与行为发生在受赠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但甲某明确表明将该房赠与其次女,根据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应将该房认定为其次女的个人财产。
个人认为,本案中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有。理由如下:1、对事实的理解和认定应依据于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但对权利归属的判定则应适用纠纷发生时的生效法律。判断本案甲某是否具有将该房只赠与其次女(而非次女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应结合赠与行为发生期间的生效法律即旧《婚姻法》,而在认定甲某的真实意图后,则应依据纠纷发生时的生效法律判断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2、甲某作为赠与人,其做出赠与行为时,按照当时生效的旧《婚姻法》规定,其完全可以预料到该赠与行为将导致受赠人夫妻共有,而绝不可能预料到根据新《婚姻法》其行为将会排除受赠人夫妻共有的后果。即赠与人做出该赠与行为时,其意图并不排除受赠人夫妻共有该财产所有权的结果。3、判断赠与人当时是否具有“只赠与一方”的主观意图,应根据当时的情况和法律环境,而不应依据于此后颁布的法律规定。新《婚姻法》可对财产是否随着时间的持续而共有等权利状况进行判定,但对其实施之前的自然人做出的赠与、承诺等主观行为的理解却只能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旧《婚姻法》。4、结合上述分析,个人认为,本案甲某将该房“赠与次女”,其意图在于排除其他子女的受赠权或未来的继承权,并非是对次女及次女之夫共有该房屋的反对。
此外,个人认为,即使对本案事实和权利的认定皆适用新《婚姻法》,该房屋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十八条又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该法第17、18条之所以并列规定,其意在于对二者适用的前提加以区别,即只有当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之时,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如果甲某想排除次女之夫共有房屋的权利,必须在赠与书中对此予以明确。
结合本案事实,甲某赠与书中,仅约定该房归次女所有,并未明确约定该房“只归”其次女所有,即并未排除其次女之夫依法共有该房屋的权利。因此,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案争议财产应视为甲某次女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即使真是汉奸,教授也无权殴打



于伏海



刚才看到一个标题《支持韩德强:汉奸就该打!》,看到这种标题,不用看内容就会知道里边要说什么。



本人不想评论这样的文章,只谈以下几点:



第一,即使骂毛泽东的老先生真是汉奸,韩德强也无权殴打。

韩德强是什么身份?充其量只是个教师而已,别说是教师了,就是警察,法律也不允许他们打人的。别人说的话如果触犯了法律,韩德强只有举报或者投诉的权利,比如向司法机关报案,但他绝对没有打人的权利,打人就是犯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中国的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骂”国家领导人是犯法的,包括骂已经死去的国家领导人。

有的人拿出宪法来论证骂毛泽东是违法行为,请问宪法里面哪一条有这种违反人权的规定?宪法的序言只是用简短的几句话说毛泽东干了哪些事情,从这些句子里无法推理出“禁止批评毛泽东”或者“禁止‘骂’毛泽东”的结论来。

恰恰相反的是,宪法第35条清楚地确立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这种权利的体现之一是,人们有权对历史人物和公众人物进行批评甚至是责骂。毛泽东身前是中国最高领导人,人们有权利批评国家领导人,有权利责骂国家领导人,尽管当年谁批评毛泽东谁就会被打死或者判刑,当年,判决批评毛泽东的人死刑或者重刑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现在,毛泽东已经作古,成为一个历史人物,对历史人物,官方可以有官方的立场,除官方之外,每个人都有权利对历史人物作出自己的评价,这也是言论自由的体现,人们有权完全否定一个历史人物,也有权完全肯定一个历史人物,别人对这种否定或者肯定只能提出异议,但是绝对不能因为观点不同而出手打人。

有的人又说毛泽东也跟别人一样有普通人的一面,即使他已经去世,那作为死者也是有名誉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此观点,我想说的是, 并不是所有的死者都予以权护,对于已经逝世的公众人物,一般不受这个规则的保护,特别是死者既是国家前领导人又是公众人物时,为了实现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利,对这些死者的批评甚至是责骂,不能被认定为侵犯了这些死者的名誉权。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特别佩服毛泽东的后人,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看到过毛泽东的任何后人起诉或者控告过批评毛泽东的公众,因为本案中那位老先生的言辞果真的侵犯了毛泽东作为一个死者的名誉,那有权利采取法律手段的也只有毛的近亲属,别人可以随意评说,但是无权起诉,打人就更是违法或者犯罪的行为。



第三,有的人会说,既然“骂”毛泽东没有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那毛泽东的尸体还在,“骂”毛泽东,就触犯了中国刑法规定的侮辱尸体罪。

果真是这样吗?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案中,老先生只是认为毛泽东不值得人们这么崇拜,并没有对毛泽东尸体通过暴露、猥亵、毁损等方式予以侮辱,所以,老先生的行为也没有触犯侮辱尸体罪。

即便老先生的行为真的触犯了侮辱尸体罪,那韩德强仍然不能殴打老先生,韩德强顶多只有权把老先生扭送到司法机关,让司法机关作出认定,如果韩德强打人了,韩德强就违法或者犯罪了。

谈到侮辱尸体罪,到底谁在侮辱毛泽东的尸体?根据刑法,把毛泽东的尸体放在纪念堂里暴露在光天化日下,算是对毛泽东尸体的最大侮辱了,希望韩德强对此发出呼吁,让贵组织早日把你们的圣人入土为安为好。



第四,老先生“骂”毛泽东没有违法,但韩德强打老先生一定违法了而且证据确凿-现场的视听资料和韩德强自己的承认都可以证明。我国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对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韩德强违反了宪法第38条,侵犯了老先生的人格尊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被殴打的老先生已经六十岁以上,那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韩德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