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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38:11  浏览:9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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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6〕2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认真依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是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与完税证明具有同等证明作用。
第四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统一制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使用三种方式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一)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需要完税证明的,可执本人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二)税务机关可为单位职工特殊需要集中开具完税证明
代扣代缴单位所属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完税证明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后,为该代扣代缴单位所属职工按其在一定期间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批量开具完税证明。
(三)税务机关年终一次性开具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汇总纳税人全年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并经核实后,主动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第六条 批量开具的完税证明,由市局负责统一印制,并发送给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由其负责接收、发放。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应建立严格的接收和保管制度,使用专用的房间或空间保存完税证明,在接收完税证明时必须登记台账,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应通过代扣代缴单位把完税证明发放给纳税人,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严格的发放完税证明的制度和手续,在发放时必须登记台账。
(三)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接收到完税证明后,必须负责把完税证明发放给纳税人,如果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发放的,应把完税证明退还给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有责任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发放完税证明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四)经查确实无法发放的完税证明可以登记销毁清册,需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领导批准后,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负责销毁。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开具、保管、发放完税证明的各个环节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保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保存开具完税证明的记录,以备查询。
第九条 税务机关根据代扣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数额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税务机关不予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税务机关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2003〕590号)中印发的《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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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情况之调查

黄玉雪


  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的一项救济制度。 司法救助在保障经济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平、弘扬正义等方面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将开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让确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民群众打得赢官司,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0年,北安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113件次,减、缓、免收诉讼费用41.68万元(见图一),共236位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残疾人26人,因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75人了,鳏寡孤独73人,特困企业48人(见图二)。
图一

图二
  二、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对司法救助认识不够。相当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懂得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了解不多,不支持、不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
  2、司法救助资源严重不足。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的速度逐渐加快,社会弱势群体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雇员受害等巨额赔偿案件也是逐年上升,等等,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现实需求越来越多,而法院本来办案经费就严重不足,能够负担的司法救助很少,司法救助供需矛盾非常尖锐,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的救助。
  3、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目前的救助方式主要是诉讼费的缓减免,只注意到了让弱势群体没钱打得起官司,而社会弱势群体除了经济困难外,其诉讼能力也严重不足,有理往往打不赢官司,而这一点经常被忽视。
  4、司法救助体制机制未建立起来,严重制约着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虽然己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但由于主观认知不足,上下内外运作不力,相关的体系体制机制没有形成,司法救助制度的整体性、保障性并未发挥出来。
  三、对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1、全社会都要高度认识司法救助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需要是确保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公正、文明、科学的重要标志,是建立社会和谐秩序的必要保障。认识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可弥补社会保障措施的欠缺,是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内外要形成以上共识,这是实施这一制度的思想基础。
  2、广泛宣传普及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使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法治观念、正义理念和法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弱势群体懂得运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者深知肩负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并参与这一制度的实施。
  3、增设司法救助专项经费,保证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正常开支。这是实施司法救助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就难以全面有效地实施司法救助制度。
  4、按照制度化、规范化要求,自上而下、自内而外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体系、体制、机制,界定主体,明确责任,强化功能,运作有序、有力,使之真正成为现代司法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有效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更全面、更广泛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黄玉雪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8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六日




嘉兴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4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79号),设置嘉兴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是主管粮食安全、粮食流通业务、行业指导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负责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
(二)负责编制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和粮食收支平衡计划;研究提出粮食市场、粮食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意见;保障军粮、救灾粮等的供应和安排;组织协调并督促“订单粮食”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全市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和全市粮食质量的监管;负责粮食经营资格的审查;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政策性用粮的购销以及粮食进出口活动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四)指导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五)负责市级储备粮食的库存安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食规模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全市粮食仓储建设;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和嘉兴市军粮供应站;联系嘉兴市粮食资产经营公司。
(六)负责市级粮食政策性业务的委托、结算和内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应急体系,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市场信息;承担粮食行业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
(八)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国家粮食订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执行情况。
(九)负责行业归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会务、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后勤及粮食经济调查研究工作;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局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局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协助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购销调控处(南湖区、秀洲区粮食分局)
负责编制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和粮食收购、采购、销售、库存和出入库(轮换)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制定储备粮食管理制度;负责粮食的防治管理、安全保管工作;负责军粮、救灾和特种粮食的供应和安排;指导协调全市粮食购销、余缺调剂和品种串换,保证市场供求平衡;组织协调并督促落实“订单粮食”任务;协同有关部门管理“订单粮食”价格;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和应急体系建设,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承担全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和嘉兴市军粮供应站;负责联系南湖、秀洲两区政府有关粮食工作。
(三)监督管理处(行政执法处)
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企业改革工作,指导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负责粮食经营资格的审查;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政策性用粮的购销、以及粮食进出口活动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协同有关部门对市场粮食质量、物价、计量、统计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负责粮食流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行业归口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汛抗台工作;联系嘉兴市粮食资产经营公司。
(四)财务会计处
负责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的结算和拨付工作;负责全系统财务会计信息、经济活动分析和财务人员管理;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协调管理政策性业务资金的供应和封闭运行;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与经济责任制考核;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政补贴、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运用政策。指导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行政编制15名(含纪检、监察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