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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17:17  浏览:8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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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6]34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襄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要遵照法律、法规,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工商、城管、公安、文化、民政、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在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标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下列活动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工作用语: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主持、采访等;

(二)国家公务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外事活动、执行公务时;

(三)公共服务行业对公众服务;

(四)影视片(不含地方戏剧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

(五)展览馆、纪念馆解说员的解说;

(六)旅游部门的导游;

(七)运动会、讲演会等大型活动。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路名、街名、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

第八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

第九条 下列情况应使用规范汉字:

(一)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二)出版物和公文用字;

(三)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

(四)广告、路牌、招牌、标牌、标语等用字;

(五)本市商品的包装、说明书和未注册商标用字;

(六)运动会、讲演会等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

(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用字。

第十条 社会用字需用汉语拼音标注的,应在汉字下标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用汉语拼音拼写普通话以词为拼写单位。

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执行下列标准:

(一)汉字依照国家1986年发表的《简化字总表》,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55年发表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二)印刷体汉字字形依照1988年颁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三)标点符号的使用,依照国家1995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四)出版物上的数字使用,依照国家1995年公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五)使用汉语拼音,应遵守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并符合国家1996年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六)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标音,依照国家1985年公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

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型;

(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

(六)错别字、残缺字;

第十三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的相关人员,应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获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在新录(聘)用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相关人员时,应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完成,并对测试合格人员发放由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核准颁发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有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二)商号、店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四)商标、商品的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销售。

第十六条 妨碍语言文字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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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以便适时完善本办法。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ОО七年二月一日



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建设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现代工业,强力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对我市重点培育的100户工业企业制定以下扶持与奖励办法。

一、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张秀隆 市长

副组长:束 华 常务副市长

黄 丹 副市长

巫家世 副市长

蒋炳穗 市政府秘书长

张晓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建规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市政局、国资委、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桂林供电局、桂林海关、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企业发展中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协调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管理与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巫家世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委主任刘康禄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实现我市强优企业“1234” 发展目标,即到2011年1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2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20亿元,3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10亿元,4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5亿元。

(三)评估制度

通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评估,确定我市到2011年销售收入预期目标达1亿元以上的100户重点企业,并予以公布。在此基础上,对该100户重点企业,特别是预期目标为2011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30户重点企业,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者,不再列入相应档次的重点企业。

(四)扶持措施

1. 对30户重点骨干企业落实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对其他重点企业由市直部门或企业所在县区落实领导和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

2. 对100户重点企业优先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1)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和扶持政策。

(2)安排市本级技改贴息。

(3)办理企业项目报建手续,减免市本级收费。

(4)协调银行贷款。

(5)提供企业发展用地和生产用电、用水。

(6)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进入市工业园区的企业,适当提高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市本级所得返回比例,支持企业发展。

(7)减免融资担保费用。

3. 对30户重点企业执行以下制度:

(1)执行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备案制度。

(2)执行检查、收费、罚款公示制度。

(3)执行“两证一卡一票”(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登记卡、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制度。

4. 市政府向30户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骨干企业”牌匾,向其他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企业”牌匾。

(五)工作制度

1. 每季度至少由市领导主持召开一次重点企业办公会,交流经验,研究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2. 每季度开展一次30户重点企业银企座谈会。

3. 每年举行一次以上30户重点企业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金融部门交流活动,提高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扩张能力,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4. 主要媒体开辟专栏,对100户重点企业加强宣传报道,提高企业声誉和知名度,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良好氛围。

5. 建立30户重点企业信息资源库,收集、研究同业企业市场、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信息,为30户重点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奖励办法

(一)经营实绩奖励

从2007年起,根据重点企业年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实绩,以当年纳税净入库数为计算依据,按下列条件和比例计提奖金,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1.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增长幅度的重点企业: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达3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5‰;

年销售收入1-5亿元且增幅达2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年销售收入5-10亿元且增幅达2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1‰;

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4‰;

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7‰;

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3.0‰。

年销售收入增幅超过上述各档次要求的,每超10个百分点,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0.5‰。

2. 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的重点企业:

年上交税金500-1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0‰;

年上交税金1000-3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2‰;

年上交税金3000-6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4‰;

年上交税金6000万元-1亿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6‰;

年上交税金1亿元以上,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3. 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均达到奖励条件的重点企业,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

上述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所分各档次中,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企业销售收入、上交税金若上年度是下降的,当年的增长基数以该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为准。

奖励金额=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根据年销售收入确定的奖励比例+根据年上交税金确定的奖励比例+增加奖励比例)

企业法人代表奖励额为奖金的50%,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奖励额为奖金的50%。

对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的企业,市政府授予桂林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

重点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完成目标奖励

2011年完成销售收入目标任务的重点企业,按以下档次分别对企业领导班子予以奖励:

1. 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奖励200万元;

2. 年销售收入30-5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0-100万元;

3. 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30-50万元;

4. 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20-30万元;

5. 年销售收入5-1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10-20万元;

6. 年销售收入1-5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10万元。

对以上不同档次企业只按一个档次奖励,不重复计奖,每提前1年实现目标,加倍予以奖励。提前实现目标奖励金额=实现目标奖励金额×提前实现目标年数。

(三)招商引资奖励

列入我市100户的重点企业,特别是30户重点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条件,围绕延长产业链、扩大经济总量,积极从市外引进企业或项目到我市投资发展。从2007年起,重点企业凡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经有关部门验资、验收,对直接引资企业领导班子给予一次性奖励:

1. 引进市外资金投资符合有关产业政策、以固定资产投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正式投产后,按第二年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2. 引荐市外资金收购、兼并、重组市内企业,属国有企业的,由市财政按实际收到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金额的0.5%给予奖励;属其他企业的,按外方实际投入资金的0.5%给予奖励。

引荐项目属工业项目的,引荐人须与市经委签订引资协议,并在市经委备案。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资者的依据。

(四)市帮扶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奖励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五)申报考核程序

1. 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每年3月上旬,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属地内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3月中旬前将初审结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市领导小组在组织复审后,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奖励。对各帮扶小组的考核奖励同时进行。

(六)其他

1. 申报企业和县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如发现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将取消奖励,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2.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措施、制度由市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现将《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国烟草总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前须按本规定要求报经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省级公司、省级工业公司、总公司机关二级公司(省级公司、省级工业公司、总公司机关二级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直属公司)批准。本规定所称批准是指总公司作为出资人对所属工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行使的决策权利。
第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以下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一)烟草专卖品的仓储、配送、物流项目;
(二)雪茄烟、烟叶(含再造烟叶)、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项目;
(三) 科研与教学投资项目;
(四) 计算机软件与信息化工程项目;
(五) 总公司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
卷烟技改项目、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项目及变更事项、境外投资项目及设立代表处事项、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办公楼的审批仍按照国家及国家局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一式两份,申请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重点说明生产经营状况、技术装备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市场分析、项目规模、产品方案等;
(三)建设用地规划;
(四)原材料、能源耗用情况和公用设施情况;
(五)技术方案的选择,重点说明经济技术比较分析;
(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七)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八)经济分析与评价;
(九)招标投标方案;
(十)按有关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含购置土地内容的项目申请报告,要附以下资料:拟选项目用地的区域,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挂牌土地的位置、总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出让年限、规划建筑面积、起始价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申请报告要附董事会或股东会一致同意的决议。
第八条 项目由多家企业共同投资的,要附共同投资的初步协议。

第三章 项目的批准和备案

第九条 投资项目按投资金额分级进行管理:
(一)总投资额1000万元(本规定涉及投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上的项目报总公司批准;
(二)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资产关系报总公司直属公司批准并报总公司备案;
(三)总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并报总公司直属公司备案。
第十条 由总公司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资产关系将项目申请报告报总公司直属公司审查;总公司直属公司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无异议的,将项目申请报告报送总公司并附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总公司对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批准的主要原则为: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
(二)符合烟草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烟草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投资政策;
(四)符合项目申报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由总公司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项目批准后,其初步设计方案由总公司或总公司委托直属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余项目由总公司直属公司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论证,项目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总公司各直属公司要根据本规定,在批准权限内制订相应的投资项目内部批准管理规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评价、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手续。手续办结后方可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将上述有关材料抄报总公司。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文件下发后两年内项目未实施的,该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的变更与调整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同意的项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一)项目生产规模、建设规模和项目主要内容调整的;
(二)技术方案变更的;
(三)建设地点变更的;
(四)土地面积超过批准上限的;
(五)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投资额15%的。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竞拍土地时,若竞拍价格超出批准上限,则不得继续竞拍,可在批准区域内选择其他土地参与竞拍;若批准区域内无土地可供选择,则该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审计制等制度,项目实施管理要遵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或以拆分项目、项目批准后追加投资等方式有意逃避监管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投资项目,按原审批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