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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1:57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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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4〕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拥有所有权;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行使监督权;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必须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无效。
第三条  建立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具体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结合部门预算管理,严把资产购置和处置两个环节,优化资产配置,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六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帐卡相符。
第十一条  有罚没和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帐簿,对罚没物品和债务人抵入物品进行登记管理。
  罚没物品的处置,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但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抵入物品的价值,以处置净收入为准,处置行为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抵入物品如确需本单位自用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入帐。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由于单位撤销、合并及其它原因造成闲置的资产,财政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无偿调拨和转让。 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查核
实,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划拨的土地由非经营性转经营性,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执行。
  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批准手续。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期限,应控制在本单位行政首长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4年;
  特殊情况下,经同级政府主管财政部门的领导批准,最长可延长为8年。
第十五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
则。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以实际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基数,财政部门向该行政事业单位征收2%的资产占用费。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入总额为基数,财政部门向该行政事业单位征收20%的资产占用费。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的,参照本条第二、三款执行。
  征收的资产占用费由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度缴入本 级财政,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财政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
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流动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
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以及以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首先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国有资产,应填报《国有资产无偿调拨通知书》,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所列
文件、资料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仅指以出让形式取得的土
地)和帐面单位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车辆、仪器设备、办公用品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对有评估必要的资产,由财政部门委托评估和拍卖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公开拍卖。对无评估必要的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转让底价,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公开拍卖或其它转让方式。以上转让净收入全额收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转让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资产项目和价值金额之外的固定资产,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自行处置,处置收入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抵顶债务或与其它性质的单位进行产
权置换,首先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经公开拍卖无法成交的,方可按照前述拟抵顶债务金额或拟产权置换金额,将国有资产用于抵顶债务或产权置换。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入、调出国有资产,凭《国有资产无偿调
拨通知书》处理帐务;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收入凭据处理帐务。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资产处置行为的,各级工
商、国土资源、房产、公安车管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将转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乌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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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

财政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
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相关附表。
(四)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季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相关法规向有关各方提供。
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节假日顺延,下同)内报出;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司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七)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
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除公司取得的待处置股权投资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外,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
按照国家统一的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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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顺序号|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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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 产 || 7 |1113|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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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1|现金 || 8 |1121|待摊费用
---|----|----------||---|----|------------
2 |1002|银行存款 || 9 |1201|代发行证券
---|----|----------||---|----|------------
3 |1003|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 10|1202|待转发行费用
---|----|----------||---|----|------------
4 |1101|短期投资 || 11|1301|购入贷款
---|----|----------||---|----|------------
5 |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12|1302|购入贷款应收利息
---|----|----------||---|----|------------
6 |1110|应收账款 || 13|1303|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
------------------------------------------
续表
------------------------------------------
顺序号|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顺序号|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
14|1401|待处置贷款 || 42|3111|资本公积
---|----|----------||---|----|------------
15|1402|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 || 43|3121|盈余公积
---|----|----------||---|----|------------
16|1403|贷款呆账准备 || 44|3131|本年利润
---|----|----------||---|----|------------
17|1501|待处置资产 || 45|3141|利润分配
---|----|----------||---|----|------------
18|1507|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 46|3151|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
---|----|----------||---------------------
19|1601|租赁资产 || 四、损益类
---|----|----------||---------------------
20|1701|长期股权投资 || 47|4101|利息收入
---|----|----------||---|----|------------
21|1702|长期债券投资 || 48|4111|咨询服务收入
---|----|----------||---|----|------------
22|1706|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49|4121|证券发行收入
---|----|----------||---|----|------------
23|1801|固定资产 || 50|4131|其他收入
---|----|----------||---|----|------------
24|1802|累计折旧 || 51|4201|债权重组收益
---|----|----------||---|----|------------
25|1803|固定资产清理 || 52|4211|处置资产收益
---|----|----------||---|----|------------
26|1901|无形资产 || 53|4221|租赁收益
---|----|----------||---|----|------------
27|1910|长期待摊费用 || 54|4231|投资收益
-------------------||---|----|------------

二、负 债 || 55|4301|汇兑收益
-------------------||---|----|------------
28|2101|短期借款 || 56|4401|营业外收入
---|----|----------||---|----|------------
29|2111|应付账款 || 57|4501|利息支出
---|----|----------||---|----|------------
30|2121|应付工资 || 58|4511|证券发行成本
---|----|----------||---|----|------------
31|2122|应付福利费 || 59|4521|其他支出
---|----|----------||---|----|------------
32|2131|应付利润 || 60|4531|债权重组损失
---|----|----------||---|----|------------
33|2141|其他应付款 || 61|4541|处置资产损失
---|----|----------||---|----|------------
34|2151|预提费用 || 62|4601|营业费用
---|----|----------||---|----|------------
35|2161|应交税金 || 63|4701|营业外支出
---|----|----------||---|----|------------
36|2201|代发行证券款 || 64|48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37|2301|租赁保证金 || 五、备查账簿
---|----|----------||---------------------
38|2401|长期借款 || 65|5101|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
---|----|----------||---|----|------------
39|2411|应付债券 || 66|5201|待处置资产
---|----|----------||---|----|------------
40|2421|向人民银行再贷款 || 67|5301|抵押及质押品
-------------------||---|----|------------

三、所有者权益 || 68|5401|代保管物品
-------------------||---|----|------------
41|3101|实收资本 || | |
------------------------------------------

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1005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公司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公司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
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下同)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固定资产成本;
(三)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按上述原则分别处理。
五、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公司,可以单独设置“1920外币兑换”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003 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由于向人民银行再贷款而存入人民银行的存款。
二、公司向人民银行再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科目。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存款时,借记“购入贷款”、“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放在人民银行的款项。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各种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公司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如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下同),应单独核算。公司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
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收到原已计入其他应收款的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
公司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出售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投资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借
贷方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公司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期末,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七、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等的实际成本。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公司应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在具体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一般应按投资总体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如果某类或某项短期投资占全部短期投资10%或以上的,也可按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
三、公司应于期末将短期投资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的,应按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冲减已提的跌价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
费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但短期投资市价恢复后冲减已提跌价准备的金额,应以已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金额为限。
四、采用投资总体或投资类别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的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期末时,再予以调整;采用单项投资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的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110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其他单位收取的业务款项,包括处置贷款时发生的应收款项、证券交易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的应收款项等。
二、公司发生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债务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应收账款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司,可以设置“1111坏账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13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公司因股权投资(含待处置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公司应收的其他单位的利润,以及公司因债券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指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应收的利息),也在本科目核算。
公司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应收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收到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股利)。
公司应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公司购入债券,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收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已到付息期但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借记本科目(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期并已收到的利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收到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的利息,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公司发生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或部门、个人对预支款项报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2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开办费、超过1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
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完毕的费用。
1201 代发行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价值。
二、公司应根据不同的代理方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公司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的证券,应按承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收入”科目。计算和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借记“证券发行成本”科目,贷记
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余额转为本公司投资,公司应按承购价,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按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本公司投资时,按发
行价格,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
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三)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公司应按约定
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和代发行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的价值。
1202 待转发行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证券发行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二、公司发生各项发行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当发行项目完成,在确认证券发行收入的同时,结转发行费用,借记“证券发行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发行不成功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到当期营业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发行项目和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支出但尚未结转的证券发行业务所发生的发行费用。
1301 购入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的本金部分。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已入账的利息部分,在“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不良贷款时,按收购时该项贷款的原账面本金,借记本科目,按收购时原已入账的该项贷款的应收利息,借记“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按收购时已支付或应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应付债券”等科目。
三、公司和银行对公司收购的贷款本金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现值,并经批准认定后,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待处置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金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本金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
准备——购入贷款本金损失”科目。公司应对转出的购入贷款的原账面余额、确定的现值等,在设置的“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本金,以及尚未处置的购入贷款本金所发生的损失。
1302 购入贷款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原已入账的应收利息。
公司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未入账的应收利息,在设置的“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购入利息;
(二)应计利息。
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不良贷款时,按收购时该项贷款的原账面本金,借记“购入贷款”科目,按收购时原已入账的该项贷款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购入利息),按收购时已支付或应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应付债券”等科目。
公司购入的未到期贷款在未转入待处置贷款前按规定计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公司购入的逾期或呆滞贷款在未转入待处置贷款前按规定计收的利息,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三、公司和银行对原已入账的购入贷款应收利息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现值,并经批准认定后,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利息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贷记“待
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公司应对转出的原已入账的购入贷款的账面余额、现值等,在设置的“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已入账的应收利息和其后计提的利息,以及尚未处置的购入贷款利息所发生的损失。
1303 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对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的本金和原已入账的应收利息,按照有关不良资产折扣和现值计算办法计算,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息的差额。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购入贷款本金损失;
(二)购入贷款利息损失。
三、公司和银行对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的本金和原已入账的应收利息,按规定的折扣和现值计算办法计算后,按照经批准认定的贷款本金部分,借记“待处置贷款”科目,贷记“购入贷款”科目;按经批准认定的贷款利息部分,借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贷记“购入贷款应收
利息”科目;按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息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本金损失、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经批准认定的贷款本息的价值高于购入贷款本金和已入账应收利息的,则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登记经批准认定的价值。
四、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息的差额。
1401 待处置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贷款后经批准认定的贷款本金的价值。
公司购入贷款经批准认定的应收利息的价值,在“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对购入贷款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从购入贷款转入本科目时,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购入贷款”科目;同时,按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金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本金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购入贷款
本金损失”科目。
三、公司待处置贷款应当分别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核算。债务单位不能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贷款,应将该贷款作为不良贷款处理。
如果借款人还清了所有逾期的利息(含未入账利息),而且在一定期间内保持了良好的还款记录,若此时借款合同尚未执行完毕,则应将该贷款作为正常贷款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利息。
作为不良贷款处理的待处置贷款,其后债务单位因财务状况好转等原因偿还的贷款本息,公司应于收到时首先冲减已计的利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应计利息、购入经认定的利息”科目;收到债务单位偿还的贷款本息在冲减完已计的利
息后,再冲减待处置贷款本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冲减后仍有余额的(属于未入账的应收利息),则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公司以债权重组方式收回待处置贷款,应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全部资产(不含现金,下同)的公允价值孰低计价;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其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如果所收到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在以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确定所接收的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当以每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公司进行债权重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债务单位以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单位以现金清偿债务,公司应按收到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现金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按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
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公司收到的债务单位用以抵偿债务的现金高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公司应按收到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现金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债权重组收益”科目,按
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2.债务单位以除现金外的其他资产清偿债务,公司应按收到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按待
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公司收到的债务单位以除现金外的其他资产清偿债务,如果用以抵偿债务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公司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
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在不附或有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为债权重组损失,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减少贷款本金部分)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减少
贷款利息部分)科目;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则在债权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
2.在附或有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不含或有收益的未来应收金额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为债权重组损失;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不含或有收益的未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权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
3.在债权重组时,如果涉及未入账应收利息重组条款的,应将其豁免等情况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三)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债权重组的情况下,按照收回现金、非现金资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顺序,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五、公司将待处置贷款及其利息整体出售或转让,应按转让价格,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按其
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债权重组收益”科目。
六、公司应当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对待处置贷款计提呆账准备。
七、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经批准认定的待处置贷款本金的价值。
1402 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贷款后经批准认定的已入账的贷款利息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购入经认定的利息;
(二)应计利息。
三、公司对购入贷款应收利息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从购入贷款应收利息转入本科目时,应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购入经认定的利息),贷记“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科目;同时,按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利息损
失”科目,贷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
四、公司按期计提待处置贷款利息,应按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公司待处置贷款应当分别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核算。债务单位不能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贷款,应将该贷款作为不良贷款处理。
如果借款人还清了所有逾期的利息(含未入账利息),而且在一定期间内保持了良好的还款记录,若此时借款合同尚未执行完毕,则应将该贷款作为正常贷款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利息。
待处置贷款本金逾期(含展期)180天后,公司按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进行登记。如果债务单位偿还逾期的贷款本息,公司应于收到时首先冲减已计的利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购入经认定的利息);收
到债务单位偿还的贷款本息在冲减完已计的利息后,再冲减待处置贷款本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科目,如冲减后仍有余额的(未入账的应收利息),则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已作为不良贷款处理但尚未到期的贷款,其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利息,公司应于收到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入账的应收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购入经认定的利息),实际收到的金额超过应收利息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
目。
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计息的,其原未入账的应收利息不作处理,待实际收到时再确认为利息收入,其后按期计提的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六、公司以债权重组方式,或以出售转让方式收回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比照“待处置贷款”科目的规定处理。
七、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待处置贷款应收的利息。
1403 贷款呆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特别呆账准备和一般呆账准备。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特别呆账准备;
(二)一般呆账准备。
三、期末,公司应对待处置贷款本息(不含未入账的应收利息,下同)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在检查时,应当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分析,充分考虑相关抵押物的价值、债务单位的未来发展前景等资料。如果估计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待处置贷款本息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特别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应当按照每一贷款项目计提。
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按照当年处置贷款本息所发生的净损失与待处置贷款本息(包括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已入账的应收利息和孳生利息)的比率,提取一般呆账准备。
四、公司根据债务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待处置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特别呆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贷款项目);如果本期应提数大于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应按其差额提取;如果已计提特别
呆账准备的待处置贷款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冲减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贷款项目),贷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科目,但恢复后冲减特别呆账准备的金额,应以已提特别呆账准备的金额为限。
公司按照规定计提一般呆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呆账准备)。
五、公司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待处置贷款本息,经批准后,冲减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公司应按该项目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项目),按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低于贷款本息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按待处置贷款本息的
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待处置贷款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六、处置待处置贷款本息时(包括债权重组、出售、转让等),应同时冲减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
七、特别呆账损失准备应按每一贷款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一般呆账准备不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
1501 待处置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处置债权时,从债务单位取得的用于偿债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如原材料、机器、设备等,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
公司在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或拆解处置被投资单位的全部资产时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材料物资;
2.应收款项;
3.机器设备(含器具);
4.运输工具;
5.房屋和建筑物(含基础设施);
6.在建工程;
7.股权;
8.土地使用权;
9.其他无形资产;
10.其他。
三、公司以债权重组方式收回待处置贷款(不含现金资产,下同),应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孰低计价;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其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如果所收到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在以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确定所接收的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当以每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公司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按取得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取得的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科目,按整体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
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
公司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的价值,借记本科目、“短期投资”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科目,按整体债权的
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等科目。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四、待处置的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五、各项待处置资产在持有期间内,因预计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借记“营业费用——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六、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待处置资产时,按出售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或贷记“处置资产收益”科
目。
七、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处置待处置资产时,应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孰低作为取得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公司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
置资产损失”科目。
如公司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公司应对取得股权的
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八、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待处置资产时,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租赁资产”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时,若预计未来收到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租赁资产”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
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如果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租赁资产”科目,按该项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
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九、公司应当设置专人妥善保管各项待处置资产,并对待处置资产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待处置资产,应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待处置资产盘亏经批准处理时,按盘亏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待处置资产盘亏损失”科目,按该项
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应由责任人员赔偿的,应按盘亏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
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为盘盈,按盘盈的待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待处置资产盘盈”科目。
十、公司应当设置“待处置资产备查簿”,详细登记待处置资产的性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等资料。
十一、公司应按待处置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二、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所持有的待处置资产的实际成本。
1507 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二、公司对所持有的待处置资产,在持有期间,应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对其价值逐项进行定期内部评估和检查。当导致某项待处置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一般应当按照单项待处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如果某项待处置资产的单位价值较低、数量较大且具有相同或近似性质的,也可按综合减值率法计提减值准备。但公司应将这些待处置资产进行合理分类,并定期地对尚未处置完毕的待处置资产的价值进行抽样评估。在抽样评估时,应当考虑抽样评估的结果、样本的代表性、各类待处
置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历史经验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地确定各类待处置资产的综合减值率。
四、公司首次计提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按当期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营业费用——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以后各期,如果当期应提数大于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如果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但恢复后冲减待处置资产减值
准备的金额,应以已提减值准备的金额为限。
五、处置待处置资产时,除按单项待处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外,不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待期末时再予以调整。
六、本科目应按单项待处置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1601 租赁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将待处置资产转为经营或融资租赁资产的价值,包括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现值和公司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和包装费等。
二、公司将待处置资产转为经营租赁资产时,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时,若预计未来收到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如果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本科目,按该项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
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三、公司应以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并按当期应摊销的租赁资产价值,借记“租赁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出售租赁资产,按出售租赁资产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出售租赁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处置资产收益”科目,或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出租资产在租用单位被损坏,提前报废的,按租赁合同规定应由租用单位赔偿的,应在收到赔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租赁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承租单位和租赁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租出资产的摊余价值。
17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
公司通过债权重组取得的待处置股权在“待处置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应根据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在实质上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在实质上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一)股票投资;
(二)其他股权投资。
四、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公司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
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公司,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公司应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在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其属于应由本公司享有的部
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冲减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公司,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公司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年度终了,公司按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公司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一般应以本科目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公司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
额与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相等后,才能将分享的利润再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实际恢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因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公司拥有的权益减少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公司出售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股权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六)公司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进行备查登记。
五、其他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应以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孰低计价。
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
科目;如果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
公司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应按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如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投
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贷记有关科目,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资产,按投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处置待处置资产时,如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短期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
待处置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如公司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短期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
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公司应对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二)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公司转让或收回其他股权投资,如收回现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股权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对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任免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求地方党委、政府的意见。

  (二)强化的职责。

  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直接查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开曝光大案要案。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负责提出全区国土资源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海洋开发等专项规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我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海洋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和我区的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我区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区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全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范,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机构、人员管理。承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认定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确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地热、矿泉水管理。

  (十)依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人海洋;主管防止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依法审查及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观测、监测、监视、评价以及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

  (十一)组织和协调我区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海域使用项目的论证和海域使用的审核报批;依法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和许可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配合国家进行省际海域勘界,组织实施市、县海域勘界及海籍管理;组织我区海洋综合调查、重大海洋科技研究;监督管理在我区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管理我区海洋基础数据和海洋综合统计工作。

  (十二)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海域使用金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主管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自治区测绘局和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15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有关文件的起草,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事项;对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按规定和程序,负责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地级市国土资源局中层干部和县级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免的备案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本系统职称管理;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厅内有关立法的具体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我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

  (四)规划科技处。

  组织研究全区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区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海洋开发、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地质环境等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广应用新科技、新成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科技成果的推荐、推广工作;组织重大国土资源科技问题研究;组织实施本行业科技项目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区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对厅本级和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海域使用金等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财务决算;对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六)耕地保护处。

  参与起草我区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管理办法;承办需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事宜;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实施情况;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区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确认。

  (七)地籍管理处。

  拟订我区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订土地确权、土地调查、登记发证等技术细则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指导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对全区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人员进行管理。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和全区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并提出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范,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和土地估价机构、人员进行管理。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监督管理采矿权市场;负责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队伍建设及开展矿山督察的组织工作;组织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工作;依法确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审批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草拟我区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对矿产储量评审机构、评估师及评审工作进行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草拟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政策;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

  (十一)地质环境处。

  草拟我区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及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热、矿泉水管理;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实行备案管理;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和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十二)地质勘查处。

  组织草拟我区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按规定起草编制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国家资金实施的勘查项目和自治区勘查专项费项目进行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依法负责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延续、变更、保留、注销、转让等审批登记的审核;负责探矿权的转让、招标、拍卖等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负责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备案管理;负责探矿权信息系统管理。

  (十三)海域管理处。

  协调我区重要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草拟和监督执行我区海洋功能区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域使用项目论证和审查报批,管理广西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审核海域使用申请,依法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审批并监督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配合国家进行省际海域勘界,组织实施市、县海域勘界;管理我区海洋基础数据和负责海洋统计工作;组织监督在我区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负责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和减免的审查。

  (十四)海洋环境保护处。

  依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审核或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监测陆源污染物排人海洋,负责防止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组织进行生态环境海洋的调查、观测、监测、监视、预报、评价以及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管理广西海洋环境监视网;依法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组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执法监察局。

  组织开展对执行国家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拟我区土地、矿产、海洋执法监察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海洋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收、征用,农地转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矿产和海洋资源的登记发证,土地、矿产和海洋资源市场,海洋环境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矿产、海洋法律法规行为和重大的违法案件。

  离退体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厅机关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落实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开展离退休干部文化、体育活动;办理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和统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在邕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维持原定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自治区海洋局的牌子和印章。

  (二)设立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合署办公,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主要负责依法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海洋的执法监察职责仍由中国海监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