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吕某的行为是贪污还是盗窃/苏永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57:10  浏览:8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吕某的行为是贪污还是盗窃

苏永山


案情:张某系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吕某系个体工商户。2003年1月至7月,张某和王某多次有预谋地,利用张某保管财物的便利条件,窃取张某所在单位某国有输油企业的公共财物,数额近2万元。2003年8月14日,吕某到王某处办事时,王某约吕某一同去某输油企业盗窃财物,但并没有告诉吕某该企业张某也参加盗窃。当晚10时许,王某带吕某来到张某所在单位的后门,让吕某驾驶运输工具三轮车在门口望风。王某通过电话联系张某后,张某将王某带入单位院内,王某将张某事先打包准备好的8台电机拿出,由吕某驾驶三轮车将电机运走。整个案件过程中,吕某与张某没有见面,张某也不知道吕某参加盗窃,该8台电机价值2000元,销赃后,吕某分得赃款300元。
分歧:本案中,对王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勾结,利用张某职务便利,多次共同窃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共犯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吕某参加作案的一起中,对张某、王某、吕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形成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三人行为属贪污罪的共犯,吕某因为仅参与一起,且数额只有2000元,没有达到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所以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王某构成贪污罪共犯,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本案三个行为人之间的两两结合,导致张某、吕某相互不知对方参加作案,从而也就形成了两个犯罪故意内容,一是张某与王某的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的犯罪故意;二是王某隐瞒与张某勾结情况下吕某形成的盗窃犯罪故意。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结合,才导致了对本案定性的困惑。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只有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才能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本案三个行为人之间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都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然而在本案中,三个行为人之间是两两结合,张某与吕某并没有意思联络,彼此也均不知道对方参加,所以该二人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也就是说,本案的三个行为人之间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他们的意思联络仅停止在王某与张某的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王某与吕某的盗窃,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共同犯罪故意,故不能因王某的中间行为就认定三人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本案三个行为人之间分别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也没有形成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还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即要求行为都是围绕着同一的、特定的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是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而本案中三个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都是指向同一犯罪对象(电机),但是三个行为人不是围绕着同一的、特定的犯罪,因为张某是与王某勾结共同窃取公共财物,围绕的是监守自盗,而吕某仅是盗窃,所以张某与王某的行为可以归结为共同犯罪行为,但是吕某的行为不能与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归结为共同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统一,同时犯或者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是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统一。本案中,张某和吕某在王某的行为连接下,围绕窃取8台电机分别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行为,促成了窃取公共财物的目的实现,但是张某与吕某的犯罪故意并不相同,且也没有共同故意的沟通,即如上文分析的,三个行为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犯罪行为,所以本案吕某与张某、王某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王某是与张某相互勾结,并利用张某保管财物的便利条件监守自盗,所以其应该与张某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王某对吕某隐瞒了利用张某的情形,对张某又隐瞒了利用吕某的情形,导致吕某的犯罪故意仅为盗窃,与王某、张某形成了不同的犯罪故意,也就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所以其与王某和张某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而应该依据吕某的犯罪故意和实施的行为,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以单独犯来认定其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应认定为2000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计发〔2008〕12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做好我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预〔2008〕75号)要求,现就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着力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发展质量,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保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国家财力相适应;要继续保证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编制;要开展支援灾区节约活动,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压缩出国团组,严格控制公车购置,积极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同时,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在加强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注重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注重完善预算决策机制,注重改进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注重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注重预算管理的精细化和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注重控制行政成本和防止铺张浪费。2009 年部门预算编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做好基础数据管理。
  在全面总结基本支出定额试点经验基础上,继续完善已纳入定额试点范围的相关支出标准,积极扩大定额试点范围,研究将符合条件的新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部分事业单位纳入定额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人员、编制等基础数据进行收集、管理和利用,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定额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目标,落实政府节能降耗有关工作要求,发挥定额标准对资源耗费的控制作用,继续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将实物费用定额与政府节能降耗、节能减排有机结合,支持节约型政府建设,完善中央部门政府公共资源合理占用与费用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精细化管理,研究探索项目支出标准体系。
  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精细化管理,各单位对预算中申报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控制一般性支出,将项目申报规模控制在要求的范围内;要按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提前做好预算申报项目的立项、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进行严格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推进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做好年初项目支出预算的细化,项目支出预算要从最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原则上上级预算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预算执行中要抓好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管理,加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严格预算调整,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批办的特殊事项外,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同时,要努力优化项目支出结构,减少固化支出,推进项目支出滚动管理,提高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要积极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程度。
  (三)推进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在2008 年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的基础上,2009 年继续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绩效考评的程序和步骤,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设。我局2009年将继续积极进行绩效考评试点,提出绩效考评试点项目,确定绩效目标,并结合绩效考评的实际进展,不断完善绩效考评体系,通过建立客观公正的考评标准、科学有效的考评方法、合理的指标体系,对项目支出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积极研究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有效的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机制,推进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在绩效考评实施过程中,建立跟踪问效制度,选择一些关系民生的重点支出项目,对其绩效考评过程和考评结果进行跟踪问效,促进提高提供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产品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同时,逐步研究建立绩效考评公示制度,对项目绩效考评目标、结果等进行部门内部公示。
  (四)严格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的要求和审计署的审计意见,管好用好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 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统计、分析、核查和统筹使用。在编制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时,各单位要继续加大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力度,努力提高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余资金计划,提高预算安排的准确性。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有专项结余的单位,安排延续项目要先消化专项结余,结合专项结余情况提出经费需求;新增项目支出,要优先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同时,各单位要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逐步减少结余资金。
  (五)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综合预算编制工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将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对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管理的单位原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予以保障。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设立新的基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逐步实行统筹管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对非税收入项目要严格清理,依法规范,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六)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公布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及有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细化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建立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及相关实物费用定额,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实现资产管理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扎实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和有偿使用活动及其收入的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国库收缴的有关规定加强规范,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细化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 号)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预算14 表)中如实填列;对于2009 年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中,50 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和6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应在有关项目支出预算表(预算07 表)的专门栏中加注标示并列明实施采购的金额;对于自主创新的产品,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办法,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予以注明。各单位未在预算中按以上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予支付资金;对涉及政府采购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
  三、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
  根据财政部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我局对部门预算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8年6月22日前,局计资司对各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林计发〔2008〕91号)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统一审核和整合项目后,向各单位通知下达2009年“一上”预算应编报的项目及预算。
  (二)2008年7月3日前,各单位将编制的部门预算(预算01-19 表)一式两份报送局计资司,报送内容包括:预算报表、报表说明和数据盘,其中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文本只需报送软盘。
  (三)2008年8月10日前,我局汇总编制国家林业局“一上”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四)2008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中央预算(草案)确定各部门的预算分配方案,向各中央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五)2008年11月5日前,局计资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向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下达打捆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向直属单位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六)2008年11月15日前,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和编制细化说明材料,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送局计资司。各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预先编制不含当年财政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二上”预算。
  (七)2008年11月20-21日,局计资司对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报送的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后,向直属单位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直属单位集中现场编制全口径的“二上”预算。
  (八)2008年12月10日前,我局汇总编制国家林业局“二上”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九)2009年,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自收到批复预算15日内,批复各单位预算。
  四、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扎实做好本单位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2009 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分别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测算,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并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逐级汇总。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根据《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 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编制2009 年预算起,中央部门在“一上”预算时编报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应按上年预算批复数编报。对人员变动等原因引起基本支出水平变化的,应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财政部关于解决医疗经费历史挂账有关政策的通知》(财预〔2006〕491号)精神,对已按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所需缴费,可以通过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申请安排,同时做出详细文字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 号)的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各单位在“一上”预算时,除特殊情况外,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应控制在上年度财政拨款安排项目预算总额的110%以内(不包括基本建设支出)。2008 年清理后滚动转入2009 年的延续项目,按照财政部清理后确认的项目类别填报,2009 年新增项目统一填列为其他项目。
  (五)各单位要认真、如实填报预算录入01 、02 、03 表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和净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净结余资金来源及科目调整情况录入表”(预算录入11表)中净结余资金科目调整情况,同时,准备有关说明材料,随预算一并报送计资司。
  (六)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 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录入表”(预算录入12 表),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计资司。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七)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机制,根据国有资产配置审批工作需要,并考虑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及事业单位资产的行业平均占有水平等情况,从编制2009 年部门预算开始,财政部对新增资产配置进行专项审核,有关资产配置事项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同批复。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录入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录入表》(预算录入13、14表)的编报工作。
  (八)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实行送审制,具体按“国家林业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安排表”(见附件1)规定时间和内容以正式文件上报。
  (九)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软件及有关编制要求请登录国家林业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在“计划与资金”栏目下的二级栏目“部门预算”中查询下载。预算编制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局计资司预算处联系(电话:010-84238431、84238452)。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安排表
   2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表
   3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录入表
   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表编制说明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7〕53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房价、限套型、限对象、限转让,定向配售给市区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的扎口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配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建设、配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配偶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成员,下同),在市区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2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家庭全部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债权等)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五)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含私有住房和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第六条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中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
户籍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市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和计算保障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迁入市区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第七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应按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租住公房和私有住房(含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市区农村住房)。
第八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本办法实施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下同)房产行为,且转让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其他优惠政策,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等,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货币补贴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已享受低价位商品房保障的;
(四)曾使用市区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五)已婚夫妇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
第九条 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须解除租赁关系。现租住的直管公房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调剂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有私房面积应当抵减保障性商品房配售面积;不抵减的,其等面积部分的配售价格按规定标准提高50%计算。
第三章 申购程序
第十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按照个人诚信申报、社会公示监督的原则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购买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规定如实填写后,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后,将申请人申报的有关情况(主要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首先在其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同时在两地公示);然后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不少于15天。
(四)在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由房管、监察、社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确认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符合条件,发给《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批准通知书》。
(五)经批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申请顺序予以编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购买申请表》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户口、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赡养、抚养关系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现有房产(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相关房产)的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农村住房提供建房审批表。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福利、加班费及其他收入);无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以及社区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四)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市区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市区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因支援内地、边疆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市区定居且户籍回迁的,提供相关证明;
(七)低保、特困、残疾等特殊困难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家庭,提供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性商品房限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最高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配售控制标准为:2人户5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3人户6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4人及以上户8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商品房,购买后所有家庭成员实名记入住房保障档案系统。
第十三条 保障性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具体配售价格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测算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及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楼盘地段、配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以及选购登记日期。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根据配售房源的供给情况,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房产管理局进行选购登记。登记选购的申请人数超过可供房源总量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公开摇号,确定购房名单和所选房号。公开摇号未摇中的申请人实行轮候。
第十六条 实行轮候的申请人每年须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年审登记。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经社区证明的书面材料。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购,退出轮候。
第十七条 经核准确定配售的申请人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购房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取消配售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在此期间不得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保障性商品房是政府提供特殊优惠的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保障性商品房”印记,不得转让、出租或作其他处分,但可申请政府回购。
第十九条 申请人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可以提取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缴存的公积金,但不得以所购房屋办理抵押。
第二十条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按规定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收入状况和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应当退出所购保障性商品房。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复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不诚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属实的,取消申购资格;对申请人已骗购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退回,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并通报有关单位记入个人征信档案。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商品房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商品房建设、配售和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标准”暂定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900元(含),“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按家庭成员人数×900×12×6计算,以后调整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