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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05:52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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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1998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川委发〔1998〕23号),进一步加大旅游对外促销,提高四川旅游产品的知名度,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旅游市场拓展费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根据旅游的特点,旅游宣传促销工作需要统一对外宣传促销,完全服务于各企、事业单位,而其经济效益则将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在各个企业或各景区景点。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单位,包括旅游饭店、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票务中心、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定点餐厅、旅游定点商店等经营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销售)额的1.3%计提旅游市场拓展费,在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旅游市场拓展费的监管部门。旅游市场拓展费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分别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旅游市场拓展费,应按月汇缴到省地税局,省地税局于次月10日内划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具体代征办法由省旅游局会同省地税局另行
制定。
第六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实行“省统收统支,各级按比例分成,先收后分,年终清算”的办法。
各级旅游部门按照4∶2∶4的比例分成,即省40%,市(地、州)20%,县(市、区)40%。每半年分成一次。
第七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专项用于全省旅游对外、对内宣传促销(包括景点景区、旅游线路、宾馆饭店、特种旅游、专项旅游的宣传促销)、大型旅游招商活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市场拓展费的使用部门。
第八条 旅游市场拓展费的使用,由省旅游局按照规定用途报送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资金;各市(地、州)、县(市、区)的分成部分,由省旅游局每半年报送分成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分别拨付各市(地、州)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再由各市(地、州)财
政部门转拨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市(地、州)、县(市、区)旅游部门应按照规定用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任意扩大旅游市场拓展费的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隐报、虚报或拖欠应上交的旅游市场拓展费。旅游市场拓展费的使用,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市场拓展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199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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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的通知
1994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政治工作,搞好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意见》,结合检察机关政治工作实践,制定本纲要。
一、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检察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为实施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而在检察机关中进行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保持人民检察院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性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保证,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
2、检察政治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检察任务,加强党建工作,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完善检察体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检察队伍,保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方针的落实和各项检察任务的完成。
3、检察政治工作要坚持党的政治工作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改革创新。
4、检察政治工作要根据检察机关特点进行。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是依法查办各种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前沿和基础,检察人员既是反腐败的尖兵,又是受腐蚀的重要目标。政治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要面向基层,深入第一线,加强严格执法教育,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纪律,鼓舞激励干警工作热情,解决干警实际困难,增强干警敬业精神和拒腐防变能力,保证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5、上级检察院既要抓好本院的政治工作,又要协助地方党委抓好所属下级检察院的政治工作。下级检察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的政治工作部署。
二、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
6、认真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始终把党的思想建设放在首要地位,努力提高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检察院党组要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带头并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心内容是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使干警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要用三年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章的学习活动。学习要联系检察工作实际,重点领会和把握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检察工作、反腐败靠法制、加强廉政建设等思想,提高在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
7、深入开展各种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党史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近、现代史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特别是严格执法、廉政勤政教育,使干警胸怀全局,立足本职,公正廉明,无私奉献。
8、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经常性,增强针对性,发挥其在引导方向、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理顺情绪、调动积极性等方面的作用,使干警自觉抵制利的诱惑,防止权的滥用,排除情的干扰,警惕色的腐蚀,顶住势的压力,秉公执法,尽职尽责。
9、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实效性。思想政治工作应当渗透、融于各项检察工作之中。要关心、尊重、理解干警,定期分析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以及深层次思想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旗帜鲜明地支持正确思想,批驳错误观点,澄清糊涂认识,树立良好风尚,弘扬革命精神。
10、思想政治工作要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要创造条件,多办实事,努力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把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工作时间以外,延伸到家属中,筑起拒腐防变的第二道防线。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陶冶干警的思想情操。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11、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检察工作的法定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以保证检察系统上下一致,步调统一,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
12、充分发扬民主。以完成各项检察任务为目的,紧密结合检察机关的各级党组织、各个机构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及干警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发扬民主的良好环境,鼓励党员、干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广大干警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经验,增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性。
13、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保持与党中央在政治、思想、组织、行动上的高度一致;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组织观念,坚决执行集体和上级的决定;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检察工作纪律,令行禁止。
14、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党组和检察委员会议事制度,下级对上级、个人对组织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干部任免、查办案件等工作规则和程序,保障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15、领导班子建设是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核心内容,应当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各级院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要按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五条要求,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素质,改善班子群体结构,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思想解放、严格执法、廉洁务实、结构合理、团结高效的坚强集体。
16、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掌握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领导艺术;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民主集中制,力求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增强严格执法观念,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加强组织纪律性,做到令行禁止;发扬优良传统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搞好班子团结,增加凝聚力和战斗力;奋发有为,建功立业。
17、检察长是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关键,要懂业务,善党务,带头发扬民主,坚持正确集中,当好“班长”。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率先垂范,忠于职守,不断提高适应形势、统揽全局的能力。
18、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协管”力度,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建设好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要紧密结合检察业务考察、考核下级院班子成员,及时调整充实,提高整体效能。要逐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总结推广新鲜经验。
上级检察院要主动协同党委认真做好检察长人选的推荐、考核和协商确定等工作,搞好拟任和新任检察长的专门培训,支持和保护下级院检察长依法行使职权。
五、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19、大力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是建设一支坚决而有效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检察干部队伍,保证检察事业顺利发展的紧迫性、战略性任务。各级检察院都要十分重视并切实抓好这一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明确目标,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大力选拔和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加快班子年轻化进程,为建设好能够跨世纪担当重任的领导班子奠定基础。
20、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系列论述为指针,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人、用人。坚持群众路线,拓宽识人视野和选人渠道,搞好民主推荐,进行科学考评,改进干部选拔办法,做到知人善任,任人唯贤。重视选拔任用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的优秀年轻干部,重视培养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要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等思想障碍,对政治合格、思想敏锐、秉公执法、政绩突出但有一些缺点、毛病的干部,要敢于提拔,合理使用,并帮助其克服不足;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建议党委及时调整,调不出去的应予免职或降职使用;对跑官、要官的干部,绝不能提拔重用。防止和纠正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逐步形成优晋劣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21、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以革命化为前提,又要重视知识化、专业化和实际工作能力,注意从重要台阶、关键岗位发现和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选拔干部必须经过一定台阶锻炼,也要敢于破格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近一两年内分、州、市院和省级院,都要配有三十岁左右和四十岁左右的领导干部。同时,也要合理安排使用其他年龄层次的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过三、五年的努力,逐步形成年龄梯次、结构合理、后备充足、自然更替的领导班子更新机制。
22、加强后备干部工作。这项工作要列入地方党委的统一规划,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促指导。后备干部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本着“全面锻炼提高、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人制宜落实离岗培训、岗位轮换和到下级检察院、党政部门挂职锻炼等培养措施,适时提拔使用。
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23、检察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组织党员带头学好政治理论;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检察任务,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是否真正发挥表率作用、先锋模范作用进行监督;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各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活跃机关文化生活;加强纪律检查;做好新党员的发展工作。
24、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加强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组织生活,提高党员素质,特别要搞好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按照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基层组织的活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基层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根据办案和其它检察工作的需要,独立活动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办案组、工作组,应建立临时党小组或党支部,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教育管理。
25、各级检察院都要努力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水平,争取在两、三年内走在当地的前列,使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大大加强,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的比例增多,党员素质明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显著增强。
七、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26、教育培训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战略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分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以检察官资格培训和岗位职务培训为近期重点,高层次岗位培训、大学后继续教育为长期任务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不断更新拓展检察人员的知识,改善检察队伍专业文化结构,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培养一大批精通各项检察工作的专门人才。
27、坚持专、兼、聘相结合,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逐步形成具有检察特色、多层次、高质量的教材体系,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加快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和省级检察院培训中心的建设。
28、组织干警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学习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开展以老带新的岗位练兵活动,抓好基本功训练,进行写作、外语和使用现代办公、交通、通讯等装备技能的培训,力求一专多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制定标准,采取措施,培养和评选各种检察业务骨干,造就一支以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和优秀书记员为主体的业务骨干队伍。
八、强化队伍管理
29、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带好队伍、管好队伍。防止重使用、轻教育管理的倾向。认真贯彻实施《检察官法》,建立科学的检察官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检察书记官、司法警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逐步实行分类管理。努力创造条件,使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职称评定和职务评聘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强化司法警察的训练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检察人员职务规范,促使检察队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30、严格掌握进人条件,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认真审核、审批,确保进人质量。建立完善辞退、清调不适合做检察工作人员的制度,保证队伍的纯洁和战斗力。认真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的工作。
31、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考评奖惩制度,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以考绩为重点,全面考核干警的德、能、勤、绩,逐步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功者奖、过者罚、劣者出的竞争激励机制。
32、建立对秉公执法干警的保护机制。各级检察院领导负有支持、保护干警秉公执法的责任和义务。对因依法办案而遭受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对待的干警,要及时报告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主持公道,予以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动、罢免检察人员。对挟嫌报复干警的,应予追究。
33、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学先进、赶先进、争创模范检察院和争当优秀检察官活动,及时地、分层次地表彰奖励查办大案要案及其它工作中的有功集体和人员。要善于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典型,关心、爱护、帮助典型,更好地发挥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成绩,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检察工作。
34、加强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教育干警反腐保廉,严格遵守《检察人员纪律》。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开展党内监督和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定期进行执法执纪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深入持久地开展自身反腐败工作,不断增强检察队伍的反腐蚀能力。
35、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政工部门具体管理。上级检察院要加强检查监督。
36、完善劳改、劳教场所派出院的设置,改进对工矿区、林区、农垦区检察机构的管理,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设置派出院的调查论证和审批工作。积极而有重点地设置乡镇检察室,巩固完善驻“两劳”场所和税务检察室,整顿撤销其它各类检察室。
九、搞好政工部门建设
37、人民检察院设置政工机构,作为院党组的工作机构。人数较少的基层检察院,可不设政工机构,但要配备政治协理员。政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政治协理员,应由副检察长级干部担任。选配党性强、业务熟、作风严谨的干部加强政工部门。
38、政工干部要努力学习政工和检察业务,增强党性修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以身作则,联系群众,热爱本职工作,成为广大干警的贴心人,使政工部门真正成为“干部之家”。
39、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实现政治工作的制度化。加强政工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运用计算机技术、档案微缩、电化教育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重视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创立检察政工理论。
40、各级院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政治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重视政工部门建设,关心政工干部成长,提供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努力开创政治工作的新局面。


中山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颁发《中山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中山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
灾能力,促进和保护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
业。为确保水利建设资金的来源,根据国家规定,建
立中山市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专项资
金,资金来源:
(一)从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
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
附加)项目包括:手扶拖拉机及摩托车养路费、车辆
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
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
管理费。
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下级上
缴部分。
公路运输管理费从本市分成收入部分中征收水利
建设基金。
对车辆通行费只征收属于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收
取的通行费。
国家对上述基金及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或作
其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用于防洪
建设。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
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新建防洪、排
涝、灌溉、江海堤围、水文设施建设以及“三防”通
讯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有
的水利工程安全达标建设;河流规划、治理;水土流
失防治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的维
护;“三防”抢险、灾后收复水利设施;其他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在省有关划转办法出台前
按下列办法划转:
(一)市财政局设立市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缴纳项目的单位或部门,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天内将上季度应缴的水利建设
基金足额缴入市水利建设基金专户,或者由市财政局
直接从有关政府基金帐户划转入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
由市财政局直接划转入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用于水
利工程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专
户。
第六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
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具体管理办法,由
市财政局、计委、水利局根据省粤财预[1998]29号文
制定)。
每年9月份由市水利局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水利
设施维护的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年度水利建设基金使用
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
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对经济效益显著的水利工程项目安排的水利建设基
金,可实行有偿滚动使用,由用款单位报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办理有偿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
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市水利局应在每年年终前编
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市财政、水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
建设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须自觉依
照本办法规定项目按期足额缴交水利建设基金。严禁
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 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人民政府不
得减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条 属于镇区投资兴建的路(桥)收费,按
本办法规定征收,先入市水利建设基金专户,再全额
返还镇区用于水利建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到
2010年12月31日止。